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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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批准部门】8;823;82301;
【批准日期】2016.12.15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
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