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20.doc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 1 -页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在现代社会,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
消防队站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逐步提高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防队站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消防队站建设还应考虑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使其不仅具备消防救援功能,还能融入城市整体发展。
其次,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与城市发展水平相匹配。
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方面都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城市消防队站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另外,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还应考虑城市特点和需求。
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因此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也应因城施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高层建筑密集的城市应增加消防队站的密度和规模,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又如,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应考虑消防队站的位置选择,以便快速出动应急救援车辆。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消防队站的建设标准是城市防火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城市发展水平、城市特点和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消防队站的位置、规模、设施等要素,以确保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如此,城市消防队站才能更好地履行其使命,为城市安全发展贡献力量。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22) 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第四章建造标准 (9)第五章建设用地 (14)第六章装备标准 (15)第七章人员配备 (17)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
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制定符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站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法规,提高消防站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立项审批的水平,加强对消防站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 2022 年 5 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以下简称“原《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原《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日益增加,消防队伍职能不断拓展,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日益繁重。
2022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颁布的《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022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22]59 号) 进一步提出了“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者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随着应急救援职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消防站建设水平以及车辆装备配备也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部份修改,增设了战勤保障消防站,增加了车辆配备数量,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
最新消防站建标准
第二十二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300~400
器材检修车间
200~300
呼吸器检修充气室
90~150
灭火救援研讨、电脑室
40~60
卫勤保证室
30~50
业务附属用房
图书阅览室
30~60
会议室
50~100
俱乐部
60~120
干部备勤室
60~110
消防员备勤室
180~280
财务室
18
辅助用房
餐厅、厨房
110~130
家属探亲用房
70
浴室
100~120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样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能够到达辖区边缘为原那么确定。
第十三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一般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一般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都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一般消防站分为一级一般消防站和二级一般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都市必须设立一级一般消防站。
二、都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一般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一般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都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都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证消防站。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11(建标152-2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17
•【文号】建标〔2017〕75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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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束——。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精选精选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道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两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面积指标、装备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等。
与2011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比,此次重点补充了小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对小型消防站的设置原则,辖区面积,面积指标,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等做出具
体规定。
同时,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述方式调整为容积率,并对其他类型消防站的相关器材装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音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
站建设标准》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建标[2017]7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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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适应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日趋繁重的形势需要,由××部负责编制、部消防局具体承担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本)》,日前已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消防站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对规范和加强我国今后城市消防站建设,使其进一步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灭火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城市消防站建设是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现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自1999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日趋增多,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和灭火救援任务日趋繁重,现行标准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一些主要指标已明显偏低,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要求。
为此,2004年建设部专门立项安排修订工作。
××部消防局根据部领导的指示和立项要求,专门成立了由局领导挂帅,局有关处负责同志和总队、科研单位、院校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修改编制小组,修编小组的同志们深入各地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并实地测试、分析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先后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并与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地发改、建设以及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队的意见,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2005年11月,部消防局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合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专家审查会,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知名专家、学者与会,再次进行了严格审查把关,与会专家对此标准修订稿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提出了审定修改意见。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火灾防控能力和救援效率。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达到标准,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标准。
城市消防站选址应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区域、火灾风险区域等因素,距离消防站的应急救援范围内不超过15分钟车程。
二、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地震和风险。
三、设施设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消防指挥员、消防车辆驾驶员、消防员等,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五、管理运行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演练、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消防站的正常运行和救援效率。
六、应急救援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消防站内部管理、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互联等,提高消防救援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救援效率。
八、安全监测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消防站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环境保护标准。
消防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做到消防站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处。
十、应急救援能力评估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消防站的功能完备、设施完善,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9 年 1 月 1 日1998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8]20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安排,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1998年11月2日编制说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依据建设部《关于同意“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列入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函》((96)建标字第39号)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通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1最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1 0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北京前言《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修订编制的。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魏捍东金京涛罗永强王治安闫文伟何宁刘洪强熊伟刘国峰毕赢常松刘伟民薛林王丽晶施巍曹永强汪永明王士军何肇瑜陶其刚冯力群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1年7月7日II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3) 第四章建筑标准•••••••••••••••••••••••••••••(4) 第五章建设用地•••••••••••••••••••••••••••••(7) 第六章装备标准•••••••••••••••••••••••••••••(8) 第七章人员配备•••••••••••••••••••••••••••••(11)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12)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13) 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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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表2 消防站各类用房分类与建设要求注:表中▲为必建,△为选建。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
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三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设在城市的消防站,一级站不宜大于7km2,二级站不宜大于4km2,小型站不宜大于2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站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站。
三、战勤保障站不宜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五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第十六条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七条各类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5~0.6,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小型消防站容积率可取0.8~0.9,如绿化用地难以保证时,容积率宜控制在1.0~1.1。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宜优先选取下限值。
第十八条消防站建设用地应能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对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四章面积指标第十九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站2700m2~4000m2。
二、二级站1800m2~2700m2。
三、小型站650m2~1000m2。
四、特勤站4000m2~5600m2。
五、战勤保障站4600m2~6800m2。
第二十条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战勤保障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建筑用房面积宜优先取上限值。
表3 普通站和特勤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注:小型站选建用房面积指标可参照二级站同类用房指标确定。
表4 战勤保障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第二十一条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的规定。
第五章装备配备第二十二条普通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特勤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
战勤保障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数量(辆)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标准中的车辆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注:1 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2 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数量消防车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7、表8的规定。
表7 普通站和特勤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8 战勤保障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第二十四条普通站、特勤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表9 普通站、特勤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特勤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和附表2-2的规定。
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可视情建设消防搜救犬队,并配备消防搜救犬,相关建设内容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GA/T 1150。
第二十八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六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第三十一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的车辆与各类器材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其配备、建设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1-1 特勤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注:“*”表示装备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配,“—”表示不做要求,后各表同。
附表1-2 特勤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3 特勤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4 特勤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5 特勤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6 特勤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7 特勤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8 特勤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9 特勤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0 普通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2-1 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注:寒冷地区的消防员防护装备应考虑防寒需要。
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表同。
附表2-2 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