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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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

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

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

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

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

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

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

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

8月份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

限20日复到有效。

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协议》案例分析题1.2023年7月1日, 中国的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外国的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 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 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 订货单表白: 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 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 甲公司将满足供应, 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 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 乙公司复函称: 假如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 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 贵公司如批准, 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 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 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

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消函件, 表达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 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 表达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 并规定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协议, 乙公司于当天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消函件, 故买卖协议未成立,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规定: 根据《协议法》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1)2023年7月1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要约理由: 要约是指希望和别人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要约内容应具体拟定并表白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本题中, 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有订立协议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重要条款, 并表白了经乙公司批准即受该意思表达的约束, 故是要约。

(2)2023年7月10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理由: 根据协议法规定,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本题中, 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 属于实质性变更, 因此不构成承诺, 应为新要约。

(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达认可, 并且乐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并履行协议的意思表达, 但是乙公司复函称:若甲公司乐意价格下降200元则乐意购买, 所以并没有承诺乐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并履行协议, 也就不构成承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合同洽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中的关键问题。

案例一:A 公司是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商,与美国的B 公司进行贸易洽谈,准备出口一批时尚服装。

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双方就服装的款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等关键条款进行了讨论。

A 公司提出,服装的款式将按照最新的国际流行趋势设计,质量符合国内的行业标准,每件服装的价格为 20 美元,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的 60 天。

B 公司则表示,他们希望服装的款式能够更加独特,质量符合美国的相关标准,价格每件不超过 18 美元,交货期缩短至 45 天。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价格、质量标准和交货期上。

对于 A 公司来说,要满足 B 公司的要求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降低价格可能会压缩利润空间,如果要保持原有的利润,就需要在成本控制上寻找突破口,比如优化生产流程、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等。

其次,符合美国的质量标准可能需要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检测环节进行调整和改进,这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最后,缩短交货期可能需要增加生产线或者安排加班,这也会带来额外的成本。

对于 B 公司来说,虽然他们提出了更苛刻的条件,但也需要考虑到供应商的实际情况。

如果过分压低价格和缩短交货期,可能会导致供应商在质量上做出妥协,或者无法按时交货,从而影响到自己的销售计划。

在经过多轮的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

A 公司同意将价格降低到每件19 美元,服装的质量符合美国的相关标准,交货期为50 天。

为了确保质量和交货期,B 公司同意提前支付 30%的货款作为定金。

案例二:C 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电子设备制造商,与日本的D 公司洽谈出口一批智能手机配件。

在合同洽商中,双方就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包装、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沟通。

C 公司提供的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内的主流标准,但D 公司要求产品必须符合日本的特定标准,包装要采用环保材料,并且提供两年的免费售后服务。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关键字】建议、情况、方法、条件、文件、质量、计划、问题、有效、继续、尽快、合理、提出、发现、措施、特点、关键、安全、意识、需要、权利、负担、能力、方式、渠道、作用、标准、关系、检验、协商、分析、履行、形成、保证、指导、解决、方向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

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

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

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

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务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实务案例分析题

(1)汕头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得合同。

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

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

6月10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某服装厂(C工厂)验货。

6月11日该批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

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 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它有关的单证。

6月12日B公司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将有关票证交付港商代表。

该代表向B公司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

C厂答复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

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

不料14日凌晨,C厂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

港商闻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份应由B公司负责。

B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

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

分析此案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的操作应如何改善?答:此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公司。

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

2、根据《90通则》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

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

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

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题含解析汇总

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题含解析汇总

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题含解析(1)案例1:案情介绍,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

合同规定: 品质为适销品质, 以98%的纯度为标准, 杂质小于2%, 运输方式为海运, 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 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

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 买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合同规定低, 黄曲酶菌累计超标为由, 拒收实物。

经查实, 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 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

经多次洽谈, 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案情分析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 出口公司明知道风险条款的存在, 但对风险估计不足, 也存有侥幸心理, 为促成交易成功, 轻易跳进对方设下的陷阱。

因此, 只有把握”风险条款”。

才能把握住商机, 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案中, 支付方式、品质条款, 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品质方面, 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 用”适销品质”来补充, 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

另外, 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酶菌的特点, 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

对于这种能够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 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 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

在支付方式上, 远期汇票承兑交单, 货到付款, 虽是中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

风险极大, 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

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 买方往往以其它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 或大幅度压价。

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软条款”的例子。

那么, 如何规避风险?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 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具体贸易中, 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

合理把握条款, 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

案例2中国某出口企业欲与加拿大某进口商以每公吨800加元CIF魁北克成交一批货物。

合同规定: 12月装船, 即期信用证付款。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

国际商事合同案例解析一、案例一:苹果贸易中的质量纠纷。

话说有一家中国的水果贸易公司,咱们就叫它“果鲜公司”,和美国的一家大型超市连锁签了个合同,要出口一大批苹果。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苹果得是“一级果”,大小、色泽、甜度都有明确的标准。

果鲜公司呢,就开开心心地把苹果给运过去了。

结果美国那边的超市一检查,炸锅了。

说这些苹果很多都达不到“一级果”的标准,个头小的不少,还有些色泽不均匀。

这可就麻烦了,美国超市就说:“你们这货不行啊,不符合合同要求,我们可不能按原价收。

”果鲜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觉得自己按照正常流程挑选的苹果,在国内都算是一级果。

这里面的问题出在哪呢?其实啊,就出在双方对于“一级果”这个概念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解。

虽然合同里写了标准,但是中国和美国在水果分级上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

比如说,中国对于色泽的评判可能在某个范围内就算合格,而美国可能更严格一点。

这个时候,就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如果出现这种争议该怎么办了。

要是有个仲裁条款就好了,双方可以把这个事儿交给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去评判。

比如说,找个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农产品贸易仲裁组织。

这个仲裁组织呢,会根据国际上通用的水果质量标准,再结合双方合同里的特殊约定来做出裁决。

如果没有这个仲裁条款,那双方可能就得打官司了。

打官司可就麻烦了,要请律师,找证据,得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还不一样,美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可能也有差异。

比如说,美国法律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也就是超市这一方,而中国法律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在贸易中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存在沟通不畅之类的问题。

二、案例二:服装订单中的交货期问题。

再来看一个服装行业的例子。

意大利有个时尚品牌,叫“酷衣”,和中国的一家服装厂“华服厂”签了合同,要生产一万件新款的夏装。

合同规定交货期是5月1号之前,因为他们要赶在夏季新品上市。

华服厂呢,生产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原材料供应商那边出了点问题,布料晚到了几天,而且工厂里有几台关键的缝纫机还坏了,修了好一阵子。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合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机器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合资期限。

二、纠纷起因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甲方主张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乙方则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产品质量。

2. 利益分配问题:甲方认为乙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方则认为,由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应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技术保密问题:乙方认为,合资公司中乙方提供的核心技术应享有更高的保密级别,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合资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协议是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合法有效。

2.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应当遵循股东共同决策的原则,通过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资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

3. 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题(优秀14篇)贸易能够刺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转移。

下面是一些贸易风险管理和合同履约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手册。

国际贸易合同(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x(多条款详尽版)

2024年-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x(多条款详尽版)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制造企业,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

双方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二、纠纷产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方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50%货款,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则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并非产品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拒绝赔偿。

三、法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CISG也规定了买方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产品。

如果乙方的损失是由于不当使用造成的,那么乙方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四、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甲方可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则支付剩余的货款。

2.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通常比诉讼更为高效和经济。

3.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分别位于中国和美国,可能需要根据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五、结论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为了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合适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旦发生纠纷,应尽快采取措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1.合同条款: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会详细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这些条款是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基础。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于认定产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案例分析题背景:某公司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涉及商品的采购和销售。

然而,在交货和货款支付阶段发生了纠纷。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条款展开讨论。

一、交货问题根据合同条款,交货地点是卖方工厂的门口。

但是,在卖方准备交货时,买方提出要求将货物交付到其指定海港。

这导致了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不满,卖方拒绝改变交货地点。

分析: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交货地点应按照合同约定,而卖方是不应该随意改变交货地点的。

买方的要求属于变相修改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协议。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并在合同中做好明确的约定。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首先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卖方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应及时沟通并寻找解决方案。

二、货物质量问题在交货后,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

买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议。

卖方在交付货物之前,应确保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款或重新交付。

建议:对于卖方来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以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买方来说,应在货物交付前进行质量检验,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三、货款支付问题根据合同条款,货款应在交货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然而,在卖方交货后,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卖方对买方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分析:货款支付问题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否则将构成违约。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提起法律诉讼。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买方来说,应按时支付货款,并遵守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对于卖方来说,应及时催款,并在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

结论:国际贸易及合同管理知识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非常重要。

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

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作为国际商务合同练习与案例分析题,我们将针对一份虚构的合同进行讨论。

这份合同是由两个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到产品供应和付款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我们对该合同进行的分析和练习。

1. 合同背景该合同由中国公司A和美国公司B签订,目的是为了供应A公司的产品给B公司。

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B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购买。

2. 合同条款2.1 产品描述合同明确了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

这是确保供应方能够按照需求提供正确的产品。

2.2 交货方式合同规定了产品的交货方式和时间。

A公司将负责将产品运输到B 公司的指定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

2.3 交货验收合同约定了B公司对产品进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B公司将有权检查和测试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以确保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

2.4 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明确了产品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B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产品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

2.5 违约责任合同规定了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将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

3. 案例分析在分析这份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和风险。

3.1 产品质量问题由于该合同涉及到产品供应,产品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A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能满足B公司的质量要求,B公司可能会对A公司追究责任,甚至拒绝支付费用。

3.2 交货延迟问题合同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时间交货,但如果A公司未能及时交货,B公司可能会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3.3 付款风险由于合同期限为一年,B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

然而,如果B公司因为经济问题或其他原因未能如期支付款项,A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压力。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必要的。

4. 解决方案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和风险,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国贸案例及分析报告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报告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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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

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

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

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

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

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

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

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5美元。

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试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

3.我c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

8月份装运。

即期信用证支付。

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

价格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

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我方有无失误?答:(1)合同不能成立。

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7日的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

具体失误有两点:①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

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

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

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

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发货。

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

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

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 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 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15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

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7.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

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商品,不久。

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

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够降到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

”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

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9.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

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

每箱2美元。

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港装运。

”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

CFR价每箱1.8美元。

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装运。

”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

鉴于该货价看张,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答: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

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

10.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 000公吨的货品。

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

向出口商A订购6 000公吨的货品。

出口商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了纠纷。

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2)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8 000公吨的货品,多出来的1 000公吨性质如何?答:(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

因为B商向A商订购的6 000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

(2)如果是订购8 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 000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

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

每公吨500美元。

CIF安特卫普。

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速复电。

”A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

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

对方未予答复。

我方便着手备货。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原合同成立。

当A回复:“你方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时,这个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原先我方的要约中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是:“适合海运包装”。

只要是适合海运包装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

我方后来因为没有麻袋,对A进行的回复实际上变成了另一项要约了。

只要A不接受,这个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

所以,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原合同是成立的。

1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

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

不能签发产地证。

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

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o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

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答:A商人应该承担该义务。

首先B商人对原A商的发盘的更改实际上属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A商没有表示拒绝,则该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经按着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该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B商胜诉。

13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

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此合同不能成立。

原因如下:这个案例主要需要明确的是受盘人做的是接受还是还盘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该受盘人所做的是还盘而不是接受,因为他对原发盘人的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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