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第一篇: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以上食品安全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和助理检查员。
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省食品安全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
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省食品安全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
海青岛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海青岛辖区各社区:现将《海青岛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海青岛街道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程度,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按照《大连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街道、社区、居民小区三级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社区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基本标准(一)居民小区工作基本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每个社区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记录;2.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2次;3.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声场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4.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5.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二)社区工作基本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2.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3.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4.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5.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6.掌握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检查;7.区域内的居民小区能够按照要求达到基本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食品放心工程,为人民群众食品的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证。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品包装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目标1.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生产的安全监管,使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规范化;2.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以下简称5市)学校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3.沈阳、大连两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4.14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5.肉制品等10大类食品大中型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达到90%以上;6.肉制品等10大类食品大中型生产企业获得卫生许可证达到100%;7.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8.市级以上的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9.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10.沈阳、大连市建立1—2个绿色食品市场;11.5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12.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13.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有效遏制;14.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15.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辽卫函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248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1目的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2适用范围辽宁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
3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4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我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a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b 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c 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审查;d 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工作程序5.1制定计划a省卫生厅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建议;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7号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的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沈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沈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沈阳市居民的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健康,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沈阳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存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是关乎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做好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档案,保存有效期内,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做好食品存储、保鲜和销售过程的卫生控制。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食品进行正确的保存、包装和标识。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商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理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食品,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商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确保食品安全。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年)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2]2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5【实施日期】2012.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总体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逐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领导与协调体系,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不断提升产业素质,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合格率,有效预防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在辽宁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食品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出台年度监管计划,对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兑现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赋予其责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要制定议事规则,保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明确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
要全面深入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省14个市、100个县(市、区)、不少于1/2乡(镇、街道)、不少于1/3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沈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沈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九条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内容、监测指标和监测周期。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包括食品污染、食品中毒、食品欺诈等方面。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三、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环节(一)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工艺、设备等进行生产。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流通环节(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方式、场所等进行经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辽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为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认真解决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全面执行,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
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一)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3月底前,市、县(市、区)完成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各市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编委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编委办将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督查。
6月底前,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全部完成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整,乡镇和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工作规则。
(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省政府将出台《辽宁省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并与各市政府签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
市、县(市、区)政府要逐级细化分工,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察室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建设工作。
沈阳市、大连市要力争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中取得好成绩。
(三)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2024年辽宁省监管局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2024年辽宁省监管局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书桌上,我泡了杯热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食品安全,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下面是我为2024年辽宁省监管局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制定的方案。
我们要明确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顾名思义,就是要对辽宁省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
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工作内容1.收集数据。
我们要从辽宁省各市监管局、企业、消费者等多个渠道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自查报告、监管部门检查记录、消费者投诉等。
2.分析数据。
收集到数据后,我们要进行深入分析,找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比如,哪些企业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哪些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哪些环节存在监管盲区等。
3.制定解决方案。
针对分析出的问题,我们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培训,加强监管力度,调整标准内容,完善监管机制等。
二、具体措施1.建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小组。
这个小组由监管局工作人员、食品安全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整个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跟踪评价工作计划。
我们要明确评价的时间节点、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开展实地调研。
评价小组要深入企业、市场、餐馆等,实地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消费者进行交流,收集第一手资料。
5.建立反馈机制。
我们要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
同时,也要对企业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三、工作重点1.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力度。
对于高风险食品,如婴幼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我们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2.强化对企业自律的引导。
我们要引导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2023辽宁食品餐饮十一项制度
2023辽宁食品餐饮十一项制度2023辽宁食品餐饮十一项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餐饮行业在辽宁省内发展迅速。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辽宁省制定了十一项制度来加强食品餐饮行业的管理。
以下是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餐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并按规定履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流程。
二、食品材料采购制度:1.餐饮企业应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2.餐饮企业需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建立档案,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
三、食品加工制度:1.餐饮企业要选用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进行加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2.餐饮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台账,记录加工环节、原料和加工人员信息,以便查证和追溯。
四、食品储存制度:1.餐饮企业要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2.餐饮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并确保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食品烹饪制度:1.餐饮企业要加强对烹饪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餐饮企业应定期检查餐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并符合卫生要求。
六、食品销售制度:1.餐饮企业要保证餐具、餐盘等食品销售包装物的卫生安全,避免交叉污染。
2.餐饮企业端菜和出售前要做好标签标识,明确食品的名称、成分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七、食品残余物处理制度:1.餐饮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配备专用容器和垃圾桶,将食品残余物分类收集和处理。
2.餐饮企业需定期清理和消毒垃圾桶,确保垃圾桶内无异味和细菌滋生。
八、食品安全监督制度:1.餐饮企业要接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抽样。
2.餐饮企业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九、食品安全宣传制度:1.餐饮企业要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4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的重大任务。
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将辽宁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省,食品产业取得长足发展。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普遍落实,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二、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一)全面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
科学规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覆盖所有食品品种;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
遵循食品生产经营规律,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
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高毒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滥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
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发布时间】2016-11-11【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食品流通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1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5日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计划。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以保障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为中心,整顿治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省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1.推进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调整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逐级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2013年4月底前,各级政府务必对职责不清的食品安全领域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全力消除食品安全责任空白特别是监管空白。
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及其相应的工作职责,并报上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备案,监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明确情况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备案。
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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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更新时间: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辽宁省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最低标准。
第三条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
年,个市、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的我乡(镇、街道),不少于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第六条村、社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
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次指导、检查;
(七)区域内的村民组、居民小区能够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
(二)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次;区域内各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报告;
(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五)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六)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七)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阵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
(八)掌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九)区域内的村、社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十)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