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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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基层做一个合格的法官(暨写给自己的忠告)
司法审判工作关乎民生、关乎稳定、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官无疑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采用对抗制审判的英美法系,还是以法官为主导,以纠问方式审判的大陆法系,都离不开法官的参与。在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基层法官更是站在了冲锋陷阵的一线位置。那么如何才能在基层做一个合格的法官?
根据现行《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中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身体健康和具备法律知识并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这是成为法官的基础条件,有上述的条件才有成为法官的可能,而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官,特别是基层合格的法官,还要学会勤学苦干,洞察乡土风情,知悉人情世故,坚定信念,恪守中立。
勤学,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必须时刻心存紧迫感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一方面,努力要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育塑造自身扎实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更要拓宽知识体系范围,学习了解心理学、哲学、医学、社会学、甚至建筑学等专业的知识。因为,法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职业,单存学习法律专业的知识,对于处理一般简单案件尚可,但是如果碰到比较复杂的案件或者专业性质较强的案件,如果法官不懂得相关领域的知识,很难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基层案件的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一定博学之识是很难应付的,所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必须要勤于学习,要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苦干,法官是神圣的职业,是为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加上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不仅要认真的对待每一件案子,还必须做到繁简分流,质高效优。没有苦干精神是做不来,做不好的。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苦干,把生命中的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这一伟大而神圣的职业中去。
洞察乡土风情,乡土风情不仅纷繁复杂,而且多元中蕴育择地方性和局域性。按照国外学者吉尔茨的观点,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按照我国学者费孝通的说法,乡土风情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并不排斥其他体系同样影响着中国的社会,那些影响同样可以在中国的基层社会里发生作用。因此,法律也是融入当地社会的一种地方性知识,渗透了文化的基因与历史的血液,将当地的民俗、习惯整合、上升到规范性层面。因此,法官在基层开展司法审判工作时必须对社会有所了解和体验,尤其是当地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及所在地方的市情、省情、国情,才能把握社情民意,做到接地气,对症下药,脚踏实地,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经验。许多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的法官都生于乡土长于乡土工作于乡土,因而或多或少在事实上分享着乡土的情感和资源的现实,这些法官要学会洞察乡土风情,既要学会如何利用乡土土风带来办案的方便与效率,更要学会不被乡土风情所制约,不能有悖公平正义。而对于来自大城市特别是缺乏社会经验、基层经验的年轻法官来说,就要学会如何适应乡土风情,如何维护良好的乡土风情,司法审判工作扮演着为何社会秩序的重任,特别是基层的乡土秩序是经过几千的风雨洗礼而形成的,对于其有益的善良风俗,我们要把握好,利用好,才能更好的维护基层秩序,伸张公平正义。而对于那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乡土风情,法官不仅要拒绝,还要在审判中,引导其改正。
知悉人情世故,人情世故一方包含趋利避害的人性,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感情,而这往往是案件得以调解的关键。西方法律学者耶林,也曾把法律定位为一种利益,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而人性是有弱点的。很多案件的纷争都是有人性弱点的暴露和扩张所致,才致使人情冷暖、利益纠葛与恩怨情仇。人性是有弱点的,既然我们承认人性这一偏颇,那么法官身上也同样不例外。因此,法官承认和洞悉人性不仅有助于司法裁判,亦能时刻警醒自我。对于人情世故的知悉有助于法官把当事人的诉求引导正确的轨道上来,基层案件中往
往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意气案件,当事人往往是为了“一口气,一个面子,甚至一句对不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如果能洞察其中,则能顺利化解。而对于一些事实不是很清楚,证据不是很全面的案件,法官则可以利用人情世故来推测其中的利益纠纷,进而更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证据链的推断。另一方面洞悉人情事故,也能加强法官的个人修养,当前外界对法官的各种诱惑不断,法官不可能具有哲学王或圣人的那种无所不惑、无所不侵的本领,同样具有人性的弱点和人性的渴求。他们需要养家糊口、聊以生计,渴望亲情、友情向往幸福和美好的生活!因此,他们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拒绝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有时迫于生活压力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会作出一些迎合人情世故的行为。这时一名合格的法官就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清醒的分辨哪些可以做,哪些事情坚决不能触碰。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在难办案件中,十有八九是法律人职业思维与人情相冲突的案件。民意当然要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社会秩序才会良好,法律人万万不可以狂妄的以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社会的中心。但是,法律人又必须保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和原则,坚持法律推理和教义分析,切不可为民意左右,毕竟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非经潜心的研究和足够的社会生活经验不能胜任法律职业,民意容易反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此法律还是应该由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法律人来操作。民众往往只是关心判决的结果,并不在意判决中所采用的法条的教义分析,民众不遵守法条主义,甚至不知法条主义为何物,他们接受一份判决,并不是因为这份判决多么的彰显正义和符合法律,而仅仅只是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他们以社会生活经验所作出的预期,这就是人情。司法民主化要符合人情世故,它对社会法治氛围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标志。如果司法民主化达到一定程度,可想而知,法院的工作将会非常成功,民众理解并从内心深处遵守、执行法律,法院的每一份判决既尊重法律又体现民意,达到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坚定信念,法国著名思想家罗曼▪罗兰曾经说过,“人生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人生如是,做一名优秀的法官亦如是。尤其是对于我们刚刚从事法律职业不久的青年法官而言,信念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当前,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群众缠访、闹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诉信访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作为一名法官尤其是一名青年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舆论压力等都是非常大的,很多时候还得不到朋友甚至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在社会快速发展,价值多元化、个人发展方式多元化的今天,有的法院干部缺乏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党性意识和观念不强,不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心态浮躁,心理失衡。青年法官要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升华思想境界。要学习邹碧华同志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的理想信念和精神品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胸怀大局、忠诚履职、勤勉敬业,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司法廉洁。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善于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把工作做到老百姓心坎上,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认可。
恪守中立,原最高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人民法官应当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观念,去思考和解决各种诉讼纠纷,这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赖以实现的基础。”肖扬院长所说的,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内涵的高度概括,将“中立”放在第一位,足见其重要性,可以这样说,“中立”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如果从法官的工作特点来做一个阐述,“中立“就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裁判者身份居中裁判,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这也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就是要有一种公正的判决即使对当事人不利也是法官站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