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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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划管理的几种模式
1、 北京模式——高度集中 2、上海模式——高度分散 3、深圳模式——分级垂直管理 4、广州模式——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1、 北京模式——高度集中
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首都城市规 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 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 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 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 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 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 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局部下放阶段) 1980年代中至1993年,很多城市采取了由局部试点到逐步放权的措施,主动赋予 了区一级比较大的规划管理权力,调动了地区的积极性,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 如在“开放浦东”的战略实施后,为了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政府率先 赋予区、县政府部分计划、财政自主权,以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包括规划管 理权限在内的建设管理权限也逐步下放。
列矛盾。
——规划管理权过度集中带来的问题
(1) 降低城市规划决策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 如城市规划管理权过分集中于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各区、街道发
生的问题需经过层层请求汇报后再作决策,则不仅影响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影响 决策的及时性。往往由于多环节的传递需要延误一定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决策 迟缓,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如大量的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就是典型的说明。 市局因管理人员有限而管不过来,区局和街道又因缺乏管理权限和责任而难以管 理。此外,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极为复杂,很难想象,管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 权限过度集中的结果,无疑会使市级规划管理部门限于日常事务而失去宏观管理 的能力,又因疲于应付,顾此失彼,而难逃官僚主义之虞。
4、广州模式——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规划管理权的分散程度却远不及上海。1998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 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区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 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 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 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 级 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 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详细 规划、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 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和一般地区建设 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此外,区分局可审批辖区内除 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及重点地段外的各 类建设工程。区分局审批的规划、用地、报建和查处违 法建设案必须在7天 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市规划局有权随时否决,区 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3 、深圳模式——分级垂直管理
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 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 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 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 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 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 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 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 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 角落。
3、1990年代初期以后(普遍分散阶段) 1993年至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展开的机构改革,特别是随着财 税体制改革的铺开,市、区两级规划管理的行政权也随之分开.区级享受了空前 的规划管理权。以上海为代表的一批大城市已先后建立起“两级政府,两(三)级 管理”的规划管理体系,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
分析:
北京由于绝大多数的管理业务集中在市规委,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使规划 管理已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 上海各区的城市建设在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因规划管理权力过度分散所带 来的种种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 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 广州的规划管理权虽较多地集中在市级管理机构,但由于区规划局主要是对 区政府而非市归划局负责,因此在城市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推进上也存在一系
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几种模式
• 我国规划管理权限转 变的几个阶段
• 规划管理体制的几种 模式
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几个阶段
1、 解放以后至1980年代中期 (集中统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城市 建设管理机构,以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此后,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统 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文革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受到严重 干扰,规划管理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恢复建 立,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基 本上沿用了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
2、上海模式——高度分散
1980年代末期, 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 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 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 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二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 时,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 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 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 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 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二证”也不具体 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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