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修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服务奖励加分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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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

服务记录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参加志愿服务是其中的一项指标,非深户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累计达到一定时间,可依程序申请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积分标准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认定工作按照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二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的志愿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圳注册志愿者(义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

(四)以申报时间五年内参与的志愿服务为准;

(五)已注册志愿者(义工)满6个月。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志愿者(义工)可向有关单位、团体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经有关单位、团体审核通过后,向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提出申请。

市义工联接受志愿服务单位、团体的范围包括以下4类:各区(新区)志愿者(义工)联合会、市直各单位及各驻深单位、市义工联团体会员单位、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具体申请的管辖关系如下:

(一)隶属各区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区级志愿者组织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二)隶属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志愿者组织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所属市直单位、驻深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三)隶属市义工联各法人团体会员单位(不含上述两类)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法人团体会员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隶属市义工联各非法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该志愿者组织所属法人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四)隶属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直属服务组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以上4类单位或团体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单位签章负责,同时须在市义工联备案不少于2名的材料审核责任人,对本

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负审核责任。

第六条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复印件;

(三)志愿者(义工)证复印件、注册成为志愿者的时间证明(需由2名证明人确认,如志愿服务记录时间早于注册时间则无效);

(四)志愿服务时间明细证明材料(志愿服务时间一般按不超过6小时/班次计算,每天合计不得超过10小时;对单项志愿服务时间超过6小时的,需由初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单项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不能提交书面说明的,按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处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义工联,一份由申报单位或团体存档。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团体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材料齐全,未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各单位、团体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对申报材料

真实性审核工作负责,填写志愿服务记录审查表,建立检查档案,送市义工联备案;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为期3至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审核的申报材料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一)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志愿者组织,各区级志愿者组织、市义工联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上述两类)、各非法人志愿者组织所属法人单位负责人、材料审核备案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二)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至少两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签字进行确认。

建立常态实时的信息比对制度,经确认的申报名单,由各单位、团体统一及时报送市义工联秘书处备查。

第九条市义工联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责成有关单位、团体予以严查;对查实无疑义的,由有关单位、团体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组长、副组长联名签字),重新提交市义工联进行审核;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入公示阶段。

第十条市义工联对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通过市义工联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结束后,市义工联将视情况举行面审,对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现场核对、反馈情况,并于面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义工联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团体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申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义工联设立监督员队伍负责具体执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市义工联建立备案库,各有关单位、团体需向市义工联提交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材料审核备案责任人签字样本,用以信息比对及核查。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申请人所在志愿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团体均应认真填报、核实有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在志愿服务记录认定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团体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该单位、团体1年内均不得办理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一)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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