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7修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服务奖励加分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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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4月5日深府办〔2007〕50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 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八条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深府[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0.2014年纳入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10.2014年纳入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2014年纳入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序号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登记部门1深圳市红十字会25601682罗湖区人民北路22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深圳市信息无障碍研究会83942533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景鹏大厦4栋1层深圳市民政局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25832815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四楼深圳市民政局4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25185192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45楼深圳市民政局5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25413085 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5030号6楼深圳市民政局6深圳市慈善会82485928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3楼深圳市民政局7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26542058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区政府大楼6楼深圳市民政局8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29996097 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大楼1092室深圳市民政局9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25351462 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914B深圳市民政局10深圳市龙岗区慈善会28948678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821室深圳市民政局11深圳市宝安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29998803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05 号深圳市民政局12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巾帼志愿者互助会85238589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守珍街93号妇联708室深圳市民政局13深圳市福田区慈善会82925854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城管大厦西座813室深圳市民政局14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25549993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21号(婚姻登记处)二楼深圳市民政局15深圳市光明新区慈善会88211647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二办公区2栋107室深圳市民政局16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83910959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景新花园景田北31栋1楼东B深圳市民政局17深圳市松禾成长关爱基金会83290535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国际文化大厦2802-1室深圳市民政局18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83227800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梅环路33号万科中心深圳市民政局19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82106154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7楼745室深圳市民政局20深圳狮子会25688960 深圳市红岭北路中民时代广场B座13楼深圳市民政局21深圳市佛教协会25410851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金通大厦30楼深圳市民政局22深圳市天图教育基金会82941251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1栋7层东702号深圳市民政局23深圳市妈妈食堂关爱基金会89772988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金业路迅宝工业园A厂房201室深圳市民政局24深圳市景安精神关爱基金会83545299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苑大厦B座1806室深圳市民政局25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83519200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2号商报大厦1301室深圳市民政局26深圳市梵融教育基金会83283632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5层西区1508室深圳市民政局27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8264189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大厦3306室深圳市民政局28深圳市神州通慈善基金会33222390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808室深圳市民政局29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8210516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6号大院综合楼8楼深圳市民政局30深圳市福州商会公益事业基金会82224049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商业大厦710室深圳市民政局31龙岗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28902320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儿大厦)深圳市民政局32深圳市收藏协会82050479 深圳市深南中路东园新村11栋102室深圳市民政局33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82411020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CDI大厦407室深圳市民政局34深圳市雅图文化教育慈善基金会86166903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2号深圳软件园7栋3层深圳市民政局35深圳市花样盛年慈善基金会88368351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红松大厦B区6H深圳市民政局36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86083288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龙井方大城A区一楼深圳市民政局37深圳市TCL公益基金会33313825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TCL大厦18层深圳市民政局38深圳市转动热情自行车体育基金会27747994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桂盟链条(深圳)有限公司二栋三层302室深圳市民政局39深圳市阳光心理健康基金会82032174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深圳中心商务大厦1116 室深圳市民政局40深圳市华强公益基金会83030732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华强电子大楼1号楼5楼503室深圳市民政局41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22162098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敦煌大厦1栋7D-3深圳市民政局—2—42深圳市越海慈善基金会82032174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深圳中心商务大厦1116号深圳市民政局43深圳市捷顺乐善扶贫基金会83111002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十七号捷顺大厦三楼303室深圳市民政局44深圳市桃源居社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9921000-9521深圳市宝安区桃源居桃源大厦综合楼2区801室深圳市民政局45深圳市奔达康慈善基金会89995678深圳市龙岗区大工业区翠景北路58号办公楼805室深圳市民政局46深圳市同维爱心公益基金会26021355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19号南山医疗器械产业园B411-413室深圳市民政局47深圳市朱树豪纪念慈善基金会28020888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高尔夫大道1号南侧观澜高尔夫球场三栋一层深圳市民政局48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86249986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学苑大道1088号南方科技大学办公楼410-415室深圳市民政局49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82854434深圳市福田区紫竹六路越众越海家园3栋29L深圳市民政局50深圳市北大创新发展基金会82211110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01室深圳市民政局51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89551813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龙岗教育综合大厦316室深圳市民政局52广东省大成慈善基金会22223523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广东省民政厅53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25832993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中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8楼814室广东省民政厅54广东省建滔慈善基金会27606196 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龙石公路西侧厂房c栋第3层302室广东省民政厅55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83403666-835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28号金沙嘴大厦13-15楼广东省民政厅56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27700000-8298深圳市龙华街道人民路252号金鹏商业广场五楼广东省民政厅57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28360222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福田汽车站东侧a2 室广东省民政厅58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33338220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万基商务大厦16a 室广东省民政厅59广东省天意莨绸保护基金会2525624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3a 室广东省民政厅60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83169999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广东省民政厅61深圳市归侨侨眷福利基金会25589601深圳市红宝路8号4楼401 室广东省民政厅62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25410851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植物园弘法寺内广东省民政厅63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83755876 深圳市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608室广东省民政厅—3—64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8220981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6号深圳中学西校区4号楼一楼广东省民政厅65深圳市警察基金会84450998 深圳市沿河南路2017号七楼广东省民政厅66深圳市绿色基金会83268026 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26号笔架山公园管理处南楼4楼广东省民政厅67深圳市人口基金会22653762 深圳市新洲路3009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3楼310房广东省民政厅68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25410753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公园二号门区5号广东省民政厅69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25595903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四楼广东省民政厅70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83485999-7027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9号腾邦集团大厦3楼广东省民政厅7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33088888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4506 室广东省民政厅72深圳市新闻人才基金会83518343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报业集团大院内印务楼410室广东省民政厅73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82485245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04室广东省民政厅74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82436261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38号CDI大厦广东省民政厅75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2104445深圳市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4楼广东省民政厅76深圳市禁毒基金会82661119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广东省民政厅77深圳市春天文学基金会25563060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8号广东省民政厅78比亚迪慈善基金会89888888-68490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号国家民政部79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27498105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桃源居桃源大厦七楼国家民政部80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86013388-7166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国家民政部81万科公益基金会25606666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国家民政部82华润慈善基金会82668888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华润大厦28楼国家民政部—4—。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深发[2011]24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深发[2011]24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深发〔2011〕24号2011年12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打造“深圳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现就加快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扎实推进“志愿者之城”建设(以下“志愿者”与“义工”同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志愿者之城”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重要意义。

志愿服务是公民践行科学发展、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二十多年来,深圳开创国内志愿服务先河,坚持法治化、社会化、国际化、专业化方向,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建设“志愿者之城”,有利于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志愿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提升市民思想道德素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实际,先行先试、锐意创新,想干、敢干、快干、会干,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志愿文化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志愿者之城”。

(三)总体目标。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

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11万元以上
11万元积30分,每增加3.6万元积10分,以3.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5.4万元以上
5.4万元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以1.8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
3.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
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表彰荣誉
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最近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年以上
1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减分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查询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20分。
由本人向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出申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根据本人申请提供查询结果。
7.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8.“以上”包括本数。
1.大专学历层次包括:大专、高技。
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动。

为做好本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类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12号)办理市外人才引进(包括调入市外干部、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申办模式和办理流程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本文以下所述事项均指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入市外干部和招调工人等。

二、关于时间安排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包括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不含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于2014年1月1日至1月20日进行升级改造。

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信息(仅进行测评未提交的信息不予纳入),按2013年政策办理。

2014年1月1日之后申报的信息(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测评但未正式申报及申报后需要撤回修改信息的),按2014年政策办理。

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于1月20日上午10点开始正式申报。

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4年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班的通知为做好2014年度人才引进工作,我局定于3月26日和4月1日举办四期人才引进业务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2014年人才引进业务政策讲解及业务操作指导(含毕业生接收、在职人才引进)。

二、培训时间本次培训分4期举行。

每半天一期,每期内容相同。

每期拟安排200人培训,按报名顺序安排。

具体时间如下(每期开课前半小时签到入场):第1期:3月26日(星期三)上午9:30-12:00;第2期:3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17:00;第3期:4月1日(星期二)上午9:30-12:00;第4期:4月1日(星期二)下午14:30-17:00。

三、培训地点深圳市高训大厦18楼多功能报告厅(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北边)。

四、培训对象及报名安排培训对象为各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人员(每单位仅限1人)。

请于3月25日(星期二)前登录深圳劳动和保障学会网http:///,点击打开右栏“培训在线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注册报名,系统将根据报名顺序安排具体参训期数(每期安排200人,额满即止)。

五、经费和组织安排本次培训免费,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承办。

六、其它上课时将凭报名回执签到。

培训场地停车位非常紧张,请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具体乘车线路可以上深圳坐车网(http:///szzc/)查询。

参训人员乘坐电梯请遵守秩序,不要拥挤,大楼内严禁吸烟和喧哗。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19、1523室联系人:缪小姐、郭先生、唐小姐联系电话:25943013、25985129、25942985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人社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深人社规〔2014〕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1.工种岗位符合本通知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招用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42号) 2.关于修改《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决定(深人发〔2002〕53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2〕72号)4.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发〔2002〕83号) 5.关于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2〕94号)6.关于我市公务员英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62号)7.关于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人薪〔2003〕2号)8.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3〕101号)9.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深人发〔2005〕2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4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12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44号)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2007年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64号) 14.关于发放2002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深劳〔2002〕11号)15.关于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2〕30号)16.关于2002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1〕154号)17.关于公布深圳市2001年度审验合格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深劳告〔2002〕1号)18.关于公布深圳市2002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深劳〔2002〕59号)19.关于公布深圳市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深劳〔2002〕70号)20.2002年度职业培训机构年审公告21.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公告(深社保〔2002〕73号) 2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66号)23.关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深府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深人规[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6日深人规〔2007〕2号)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奖励申报指南,并经批准后发布;(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2002年6月3日)《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经过推荐、审核、审批后,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为发展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对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法制建设等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在我市直接投资一般性项目,外方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2.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3.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4.在我市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四)在为我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各类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五)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六)热心资助发展我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资助总金额不少于500万港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未办理高层次专
业人才任期评估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文件要求,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任期内需接受任期评估。

为严肃《评估办法》,请名单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名单详见附件)在2015年6月11日前前往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深圳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2楼)补办任期评估。

公告期内未补办任期评估的,其评估结果为不合格,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将被收回。

特此通告。

附件:2014年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人员名单(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2014年未办理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人员名单(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深人社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7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3年)》(深人社规〔2012〕2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4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一、A类人才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

4.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

5.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1)。

7.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号】深人社规[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4日附件1
附件2
备注:助理国际商务师2002年后改名为外销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一)市长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专利奖;(六)标准奖。

第七条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深人社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4〕54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我市开展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坚持“谁用人、谁评价”的原则,改革以政府主导的人才评价结果作为引进人才标准的单一模式,改革以学历、职称和技能等级条件作为人才素质评价的单一标准,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纳入引进范围,建立健全以企业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体、以岗位能力为导向、以岗位绩效为重点、注重岗位技能水平的企业技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为企业引进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引进对象和评价方式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经企业自主评定、具备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水平的技术技能人员。

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评价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岗位绩效考核、考评结合、业绩评定、实操演练等方式,重点评价技术技能人才的制定技术方案、攻克技术难关、改进工艺流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执行操作规程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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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
服务记录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才引进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参加志愿服务是其中的一项指标,非深户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累计达到一定时间,可依程序申请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积分标准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认定工作按照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二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的志愿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圳注册志愿者(义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
(四)以申报时间五年内参与的志愿服务为准;
(五)已注册志愿者(义工)满6个月。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志愿者(义工)可向有关单位、团体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经有关单位、团体审核通过后,向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提出申请。

市义工联接受志愿服务单位、团体的范围包括以下4类:各区(新区)志愿者(义工)联合会、市直各单位及各驻深单位、市义工联团体会员单位、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具体申请的管辖关系如下:
(一)隶属各区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区级志愿者组织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二)隶属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志愿者组织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所属市直单位、驻深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三)隶属市义工联各法人团体会员单位(不含上述两类)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法人团体会员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隶属市义工联各非法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该志愿者组织所属法人单位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四)隶属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管理的志愿者(义工),向各直属服务组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

以上4类单位或团体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单位签章负责,同时须在市义工联备案不少于2名的材料审核责任人,对本
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负审核责任。

第六条提出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复印件;
(三)志愿者(义工)证复印件、注册成为志愿者的时间证明(需由2名证明人确认,如志愿服务记录时间早于注册时间则无效);
(四)志愿服务时间明细证明材料(志愿服务时间一般按不超过6小时/班次计算,每天合计不得超过10小时;对单项志愿服务时间超过6小时的,需由初审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单项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不能提交书面说明的,按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处理。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义工联,一份由申报单位或团体存档。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团体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材料齐全,未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各单位、团体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对申报材料
真实性审核工作负责,填写志愿服务记录审查表,建立检查档案,送市义工联备案;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为期3至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审核的申报材料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一)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志愿者组织,各区级志愿者组织、市义工联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上述两类)、各非法人志愿者组织所属法人单位负责人、材料审核备案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二)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至少两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签字进行确认。

建立常态实时的信息比对制度,经确认的申报名单,由各单位、团体统一及时报送市义工联秘书处备查。

第九条市义工联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查验有关证件原件,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有疑义的,责成有关单位、团体予以严查;对查实无疑义的,由有关单位、团体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市义工联直属服务组由组长、副组长联名签字),重新提交市义工联进行审核;对查实属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入公示阶段。

第十条市义工联对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通过市义工联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结束后,市义工联将视情况举行面审,对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现场核对、反馈情况,并于面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义工联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团体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申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义工联设立监督员队伍负责具体执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市义工联建立备案库,各有关单位、团体需向市义工联提交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材料审核备案责任人签字样本,用以信息比对及核查。

如有变动,需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申请人所在志愿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团体均应认真填报、核实有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在志愿服务记录认定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团体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该单位、团体1年内均不得办理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一)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予以处理,5年内不予办理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情节严重的,召开道德委员会予以谴责及通报批评,取消志愿者(义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十八条《深圳市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认定申请表》、《深圳市志愿服务记录审查表》附后。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志愿服务积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志愿服务记录认定申请表
说明:本申请表须有两名在市义工联备案的材料审核责任人签字确认,盖章处须有所属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申请表后附“义工服务明细证明”,每页须加盖公章,并由两名在市义工联备案的材料审核责任人、申请人所属志愿者组织的两名志愿服务证明人签字(须注明联系方式)。

本表格自2014年10月1日起用。

市义工联业务咨询电话:22653542。

说明:核查如未发现问题,请在横栏上注明无异常;如发现异常情况,请注明详细情况。

本表格自2014年10月1日起用。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原件须密封报送市义工联秘书处存档,一份自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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