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的意义及其价值个人利益是否应该让位于国家利益 哈工大知识产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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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业
(一)个人利益是否应该让位于国家利益?
1. 如何认识“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一准则?这一准则在处理刘某与公司的关系时是否适用?
国家利益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集体利益是集体范围内一部分人民的利益。集体利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也是一种集体利益,机关、学校、企业的利益也是一种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则是作为国家和集体中的一个成员的利益,是指个人的一切需求及其满足需求的条件的总和。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第二,在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强调国家和集体要尽力保障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获得全面和充分的发展。第三,从根本上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和辩证发展的。
但是这一准则在处理刘某和公司的关系时不适用。专利权人是有权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人。首先要明确专利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合法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但是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考虑发明创造完成的地点,也不考虑发明创造是在什么时间内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在刘某
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刘某没有利用公司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以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 对合同中“职工在职期间所做出的一切发明创造都属于公司”的约定进行理性分析。
这是不合理的,这侵犯了职工的专利权。在公司中,职工只有在以下情况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2)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的这种强硬规定是违法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的规范。
3如果你是发明人,你会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冲突?
首先要和公司进行理性的分析,力求公司能规范自己的行为。若公司很需要自己的发明,就要求公司实行一定的奖励制度,可以适当的为公司做贡献。
创新的意义及其价值
进入现代社会后,各学科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制约关系也愈发明显。知识创新已经不是某一学科单独的任务,也不是某一学科能够单独完成的,必须要有其它学科知识的辅助、支撑。
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技术模仿而言的,是一种通过自身努力和研发,产生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内容,并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后续环节,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及完成技术的商品化
的活动过程。有观点认为自主创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战略的延伸,强调以我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创新。因此,它的特点是指不依赖外部的技术引进,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独立研制开发新的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的活动。通过自主创新,得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工艺、方法、品牌等,并在市场化和商品化过程中实现其经济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创新不意味着一切从原创开始, 除了原始创新,还包括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相比狭隘的原始自主创新,在引进、模仿、改进基础上的创新一样属于广义的自主创新。而不同模式的创新在最终成果上自主意义有大有小,但对于在技术开发中处于不同阶段的国家而言都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后发技术国家而言,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比重应远大于原始创新,采取自主的“模仿加改进”方式,成本低、见效快,对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技术能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技术创新演进到一定阶段后,必须转换成原始创新才能适应技术先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仅有自主创新是不够的,因为自主创新实现的只是偶然的物质财富,由于创新成果的公共属性,总是不可避免地遭遇到“搭便车”的问题,使得自主创新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无法实现稳定的财富增长。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因而专利、
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创新者提供权益保障,从而激励其创新积极性而设计的。一项创新成果的取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则一旦有新的创新就会带来大量的无偿模仿行为,虽然这使得发明创造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创新者的投入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补偿,甚至无法保证成本的回收,必将抑制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进而阻碍创新成果的开发和扩散。③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对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对自主创新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则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相反,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阻碍了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自主创新来说,似乎成为一把在鼓励、促进、
推动和垄断、限制、阻碍两种状态中不断调整的双刃剑。
知识产权制度是专门用来调整发明创造行为的制度规定,其对自主创新有着一系列积极的影响: (1)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激发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智力成果商品化发展后的必然产物,它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创新能力是市场主体获取竞争优势、取得市场利益的条件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鼓励发明创造积极性的重要机制。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从而获得足够的市场回报,不但可以回收知识产权的创造成本,还可以获得更大的市
场垄断利润,从而使得这种知识产权创新行为获得不竭的利益动力,保持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热情。如果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2)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创造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惟一立法宗旨,将这些创造成果推广应用,造福人类才是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律对推广应用发明创造成果的鼓励、推动和保护。这样一种机制使得产权化的技术或成果,可以作为一种资本进入经营或者投资市场进行产权经营,由于这种产权化的技术或成果具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性、排他性,保证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收入,因此,更容易推动对自主研发行为的投入。(3)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权利归属、权利取得、权利保护等一系列内容的规定,营造了鼓励创新、保护发明创新成果的市场法制环境,合理有效的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和实施,使得创新行为得到肯定,创新成果得到物质回报,竞争优势在合理期限内得到维护。当然,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也在保护权利人私权的同时,注重知识的传播,技术的推广,从而达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