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
船舶抵押适用法律规范(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航运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为了规范船舶抵押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就船舶抵押的适用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二、船舶抵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抵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编“船舶”中规定了船舶抵押的相关内容。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船舶必须是依法登记的船舶;(2)抵押权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抵押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4)抵押船舶的抵押权应当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设立、变更、解除以及担保权利的实现等内容。
船舶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同样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船舶抵押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船舶抵押的适用法律规范1.抵押船舶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抵押船舶的范围包括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船舶的全部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船舶的部分权利包括船舶的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2.抵押船舶的登记抵押船舶的登记是船舶抵押生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抵押船舶的登记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船舶登记后,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3.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合同是船舶抵押的基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船舶的名称、船籍、吨位、建造日期、所有权人等;(2)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4)抵押船舶的担保范围;(5)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6)抵押船舶的保管、使用、收益等;(7)抵押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
汉语词语
01 融资特点
03 方式 05 政府贷款
目录
02 决策 04 风险和抵押品 06 参考文献
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 关支出。船舶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财务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充裕的客户。
(一)建造期(交船前)贷款
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 往需经历一年或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正是 由于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建造期贷款、交船后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租赁融资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 权保障等因素,租赁渐成为交船后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
船舶建造抵押制度范本一、前言船舶建造抵押制度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为了解决造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抵押在建船舶的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海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实现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船舶建造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设立1.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1)抵押人应当是具备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2)抵押权人应当是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3)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4)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当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当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5)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6)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7)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2.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授权文件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船舶建造抵押权的转让1. 抵押权转让的条件:(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2)转让协议应当经抵押人书面同意;(3)转让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转让协议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抵押权转让的程序:(1)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2)提交抵押权转让登记申请文件,包括转让协议、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人同意转让证明等;(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抵押权登记证书;(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转让。
谈《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对建造中船舶融资的影响
中国海事 3 5
造 中船 舶 融 资 的 抵 押 权 人 限定 在 资 信 高、 金融 业务成 熟 的金融 主体 。从 这次海
权。 新出台的 《 暂行办法》 延续并统一
了这 些 规定 , 为建 造 中船 舶 设 立 抵押 提 供 了两 个 标 准 : 是 安 放 龙 骨 并 处 一
于 建 造 阶段 ; 另一 个 是 分段 建造 的 , 至 少 已经 完 成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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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鹏飞 , 长飞 孙
现代 造 船 业 是 一 个 资本 和 技 术高 度 密 集 的行业 , 建 艘 现代 化 的船 舶 , 往往 需要 数 千万甚 至 上亿 美 元 , 人 ( 般 来 说 是 卖 方或 者 造 船 厂 ) 订 造 人 ( 般 来 一 和 一 买 方或 者 船 公 司) 少 会 完全 依 靠 自有 资 金 完 成 船 很
人 , 须 是满 足 国 家或 相 关主 管 部 门资质 要 求 的船 舶 建 必
造企 业 。
、
建 造 中船 舶 的抵 押 权 主 体
( )抵押 人 的认定 一
( ) 抵押权 人 的认 定 二
我国 《 权 法 》 一百 八十条 第 5 规 定 , 在 建造 物 第 项 正 筑物 、 舶 、 空器 可 以作 为 抵押 财产。 国 《 商 船 航 我 海 蒋 四条 也规 定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设 定 抵 押 权 。这 十 定都 明确 了建 造 中船 舶 可 以作 为抵 押 标 的 物 , 但是
建造 中船 舶 提 供 融 资。 中船 厂和 订 造 人在设 立 抵押 融 其 资 的时 候 均 以船 舶 所 有人 的身份 , 因此 , 多 时候 贷 款 许
方银 行 方面 有顾 虑 , 不愿 承 担 船 舶 所有 人不 明的风 险责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
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船舶抵押相关要求
船舶抵押相关要求一、企业要求:1、有两年以上经营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月收入平均150万元以上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特殊许可证)5、良好信誉二、船舶要求:1、产权明晰,正常航行2、船龄在8年以内,缴纳各种规定的保险3、吨位要求:江船:散货轮:3000吨以上油船、化学品船1000吨以上海船:5000吨以上4、抵押率:因船而异,各家银行要求不同(广发25%,中信50%)海事局规定70%三、船舶抵押权登记(一)登记条件:20总吨以上(二)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2、多人共有的船舶,需提供所有股东签字的证明文书(股东会决议)3、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抵押合同及主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8、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10、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三)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的,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标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情况及抵押登记日期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05%(万分之5)收取登记费(五)抵押权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四、在建船舶抵押登记1、管辖权:江苏省海事局2、抵押人:一定是船舶的建造企业,且具有独立的所有权。
3、抵押权人:具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注:1、营运中的船舶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建船舶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
2、借款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第三人.)4、分段建造的船舶→从第一段完成后即可以开始评估放贷;整体建造的船舶→从安装龙骨开始;建造价值确定→评估报告、书面确认材料;在建船舶抵押价值→100%(营运船拨抵押建造→不超过70%)特别说明:1、船厂对在建船舶拥有所有权,即便是船东出钱,委托船厂加工的船舶,在完工前,产权归造船人,完工后,产权移交给船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苏政办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促进江苏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船舶工业优先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大型外贸公司及担保公司。
第四条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订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及重点船型,引导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当执行国家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办法规定为造船企业融资;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管理、技术和资金优势,为进出口银行代理运营资金,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为船舶企业提供融资。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船舶建造需要巨额资金,建造中船舶抵押即成为船厂或船东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对此,各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也有所涉及,但我国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性质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等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样不利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我国造船业的融资发展。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从实际情况入手,着重分析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一、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制度的现状当前,中国造船业已跻身世界造船第一方阵,而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能否顺利实现融资完成船舶的建造也成为了船舶行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
但是,通过对一些大型造船厂的考察和了解,发现“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船舶融资手段远远滞后于船舶企业的发展。
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让建造中船舶抵押取得银行的贷款找到了途径,但在目前实务中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有这两方面:一.从社会环境来看,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中国的造船事业一片繁荣,大部分船厂都进行满负荷工作,造船订单源源不断,按照当前造船行业的发展惯例,普遍做法是船东(定造方)与船厂(卖方)通过签订造船合同来约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这样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来融资就比较少见了;二.从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还不够完善,阻碍了此种融资担保方式的展开,我国《海商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同时我国《物权法》中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
” 可以说,这两条规定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2009年6月9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的研究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人 立 法 建造中船舶一般 是指处于 造船人 占有之下 , 用 于和将要 用 于 建 造某 一特定船舶的材料 、 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 2 ] 建 造中船舶并 非传统意义上海商法 中船舶 , 具有其特殊性 , 有关 船舶抵押权登记 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建造 中船舶 . [ 3 ] 因此 , 必须建 立适 用于建 造 中船舶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制度 。 首先 , 《 物权法》 第1 8 0条规 定 了建 造 中的建筑 物 、 船舶 、 航 空 器可以进行抵押 ; 《 海 商法》 第1 4条也 有相关 规定 , 明确 了建造 中 船舶可 以进行抵押融资 。其 次 , 关 于可 以进 行建造 中船舶 抵押 的 抵押人 的规定并不完善 ; 我 国《 海商法》 第1 2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 或 者船舶所 有人授权 的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 以成 为抵 押人 ; 根据交通部 海事局颁 布 的《 建造 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4 条第一 款和第 三款的规 定, 只有独立拥 有建造 中船 舶所有权 的造 船人可 以对 建造 中船 舶 进行抵押 , 成 为抵 押 人 。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 。虽然是考虑到大部分定造 人 为外 国船东 , 由于外汇 管理 风险等种种原 因 , 不允许船东进行建 造 中船舶抵押 , 以此来保 护我 国外汇 、 金融等 行业 。但 是长期 看来 , 这样 的做法 并 不利 于我 国金 融 以及 造 船产 业 发展 。根 据 《 海 商 法》 第 4条的规定 ,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 的人可 以对建 造 中船舶进行抵押 , 因此 确定 抵押人首先应 明确建造 中船舶所 有人。 二、 建造 中 船 舶所 有 权 之 确 定
( 二) 根 据 合 同性 质 确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海船舶〔2009〕27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八)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对于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我们⼤多数是⽐较陌⽣的,这个是⽐较少见的,在平时的⽣活中,船舶抵押是属于船舶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光-船租赁权是转让财产使⽤、收益的权利,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是⼀种普遍采⽤的船舶融资⽅式。
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第三⼈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
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和抵押⼈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效制之分。
登记⽣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和抵押权⼈双⽅仍然有效,只是其效⼒不能对抗第三⽅。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
同⼀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顺序受偿。
光-船租赁权的规定光-船租赁权是转让财产使⽤、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租赁权的范畴。
要研究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就要⾸先厘清租赁权的定性。
光-船租赁⼜称为“过户租赁”,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占有、使⽤和营运,并向出租⼈⽀付租⾦的⼀种租船⽅式。
光-船租赁权是承租⼈依据光-船租赁合同享有的占有、使⽤和营运船舶的权利,是⼀种财产租赁权,因其标的物为船舶,具有⼀定的特殊性,本符合动产的定义,但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不动产来处理,所以光-船租赁权⼜不同于民法上⼀般的租赁权。
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秦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中小船厂融资难,难在担保环节。
担保实力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小船厂的融资软肋。
然而,2006年6月,随着《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的实施,一种全新的造船融资模式——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为中小船厂带来了希望。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秦萍
【作者单位】《中国船检》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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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思考
对在建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思考一、在建船舶的定义“在建船舶”又称“建造中船舶”,目前国际上对”在建船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
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其他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海商法》(以下简称cmc)、《船舶登记条例》中也出现了“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中船舶”等词语,但没有对其含义的界定和解释。
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在建船舶的国际公约--《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条件。
”这是从船舶登记要件的角度对在建船舶进行的界定。
司玉琢教授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的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也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完成离开船台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船舶状态。
还有学者认为:”建造中船舶”应自特定放样或为建造下料的第一块钢板切割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
②由此可以看出,对在建船舶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即时间范围和物理状态。
1.时间范围在时间起算点的问题上,主要有”安放龙骨说”和”第一块钢板切割说”两派观点,最新的是”划拨说”。
“划拨说”认为在建船舶的存在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设备、机器等必须明确”划归”到特定的造船合同项下,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动产所有权变动手续完成物权变动;②这些材料、设备、机器等已被清楚地标识为将要用于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
标识方法可以是标记或其他方法。
如此可以认为:”建造中船舶”是从造船合同项下的材料、机器、设备等被明确表明划拨到该合同项下起,直到特定船舶建造完毕时止的一系列物的集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建造中船舶抵押人研究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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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满 足 以 下条 件 … … ( ) 为抵 押 物 的 建 造 四 作 中船舶 , 为分段建造 的, 如 应该 已 经完 成 至 少 一 个 以上 的船 舶 分段 并处 于建 造 阶段 ; 为整 体 建 如 造 的 , 该 已 经安 放龙 骨 并处 于 建 造 阶段 。” 中 应 《 华 人 民共和 国船舶 法 》 征求 意 见稿 ) 明确规 定 , (
2 1 年 第 4期 01 ( 总第 19期) 1
吉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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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 01 . 2 1 Au s , . 9 gu tNo1 1
将 船舶 分为 : 建造 中已经 安 放龙 骨 或 者 处 于相 应
建 造 阶段 的船 舶 ; 造 完 毕 但 尚未 检 验 、 记 的 建 登 船舶 : 业经 检验登 记 的船 舶 。C 2 3
料 、 器 和设 备 , 分散 的个 体 , 机 是 而且 在 整个 建 造 过程中, 它们 都是各 自独立 的 。但是 , 于建造 中 对
个 巨大 的压力 和风 险 。
船 厂 作 为船 舶 建 造 人 , 较 船 东 而 言 , 临 相 面 更 大 的资金 风险 , 资显 得尤 为必 要 。第 一 ,1 融 2 世 纪初 经济 危 机对 我 国航 运 经 济 打 击很 大 , 其 对 尤 造 船 厂而 言 . 因为船 东 纷 纷 要求 撤 船 。对 于撤 船 后 的在 建 船 舶 , 厂并 无 其 他 选 择 , 得 自行 处 船 只 理 。但是 。 在金 融 危机严 重 影 响下 , 船厂 很难再 找 到 新 的买 家 。因此 , 厂通 常不 得不 自行 垫资 , 船 继 续将船舶建造完毕 , 以期 出 售 现 船 , 大 限 度 地 最 挽 回经济 损失 。第二 , 船业 是 资金 密集 型产业 , 造
国际航运市场及船舶融资方式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技术的革新发展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资源和产品在全球范围的生产和交换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融合。
以跨国公司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第二轮贸易全球化发展迅速。
国际贸易在各国间大量开展,与之相适应的是国际航运业兴起繁荣,并在经营模式上进入了真正的现代航运时代。
船舶融资开始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发展起来。
船舶融资业务本身的历史较长,殖民时代开始就已经出现了带有冒险性质的船舶融资行为。
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舶融资也逐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操作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发展本国运输实力,赚取优厚航运利润,很多国家纷纷出台鼓励发展本国船队和航运业的政策,除了英国、希腊等传统的航运强国外,我们看到了德国、挪威、新加坡、香港等新兴航运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不断的制度和政策创新,促进本国航运业的发展。
各国金融机构也根据新形势,不断设计推出新的融资方式和结构,使传统的船舶融资业务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
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船舶建造工艺技术也不断提升,现代化船舶的吨位、运载能力、技术含量不断越升,以满足市场规模化的需求,实现规模经济。
以超大型油船(VLCC)、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超大型集装箱船(1万TEU以上)为代表的新船型不断投入市场。
而这些新船的巨额造价也对传统的融资方式提出了新的课题。
特别是在过去的几年中,船价飙升,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对船舶融资的方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般来说,船东对资金的需求主要是购买、租赁新船或者二手船舶,扩充自身船队规模。
使用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自有资金(Equity)和负债(Debt)。
除公司运营产生的利润外,船东通过在市场发行股票、获得基金投资等方式获得自有资金。
通过在债券市场发债、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借款。
因此,船东传统的船舶运营方式是:结合自有资金和借款购买船舶,通过船舶产生的运营收入偿还贷款和分派股东利润。
随着船东融资需求的增加,船舶银行融资技术不断创新,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呈现,以满足市场需求并与风险相匹配。
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作者:蔡宇熙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3期摘要:相对于普通设备的融资租赁,以船舶作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有其特殊性。
围绕船舶所展开的法律关系是海商法体系所要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相关问题,拟应从两条思路出发,一是融资租赁,二是海商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在建船舶所有权一物一权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船人享有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可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租船人对造船厂的选择权却也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因为船舶不像普通的设备,其价值往往非常巨大,造船厂一般不像其他的设备生产商那样生产船舶待销,而是在有订单的情况下才开始设计建造。
承租人选择指定造船厂建造新船,出租人与造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较之普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的购买合同更为复杂,因此而产生的在建船舶所有权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在建船舶的法律性质“一物一权主义”来源于罗马法上“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法谚,其作用为明确物权的效力,特定物权支配的客体范围,确保物权的实现并维护交易安全;它自产生以来,即被许多学者奉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集合物是指数个独立物为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并发挥效用时的整体。
我国《海商法》未明确规定“在建船舶”的概念,“在建船舶”一般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
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定义了在建船舶:“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或相似建造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且处于建造阶段”。
显然,“在建船舶”属于集合物。
依一物一权主义,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上,亦即:“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推而言之,一物只能有一权,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一物就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个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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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拓宽造船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的山东省船舶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可接受建造中船舶为抵押,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并向有关部门
推荐山东省船舶工业有融资需求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融资需求企业)。
第五条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核批手续。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七条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制定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人民银行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发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服务对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予以政策支持。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积极为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活动的山东省船舶工业企业融资;外贸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依照本办法,参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
第二章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
第九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抵押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要求,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等;
(三)抵押人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抵押船舶的评估应由融资机构(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出具船舶价值(包括船舶总价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时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
(六)融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向融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
(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
(五)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六)建造中船舶归属抵押人的声明文件;
(七)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应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融资机构予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四)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批;
(五)建造中船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融资机构出具抵押
贷款书面意向材料,抵押人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核批手续,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抵押;
(六)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
(七)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八)办理融资。
第十二条发生涉及海关监管货物的抵押权纠纷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及时通知主管海关。
第三章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三条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
书面文件;
(四)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五)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六)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船舶抵押权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的,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因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注销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