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转诊的原则、规范、条件、流程、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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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xx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

预约转诊服务的通知

各科室、分院:

按照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版)》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的要求,为推进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工作,方便基层患者就医,我院开展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服务,现将相关规范与流程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的原则

2、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规范

3、转诊条件

4、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流程

5、转诊程序

6、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协议

(此页无正文)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的原则

(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亲属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二)分级诊治的原则:一般小病、常见病常规诊治在社区,危急重难症诊治在上级医院,一般康复或临终关怀在社区;

(三)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做到方便、快捷;

(四)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意愿,有选择地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的医疗机构,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六)连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附件2:

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规范

一、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对上转患者实行医生首诊负责制,并对转诊患者

实行连续性管理,追踪疗效。负责医生应通过全区12320统一预约平台或我院5992948提前联系患者转诊事宜。

二、转诊时,应提供患者的门诊病历或其他说明患者病情的材料。

三、上转患者病例参考原则

1.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2.重大伤亡事件,没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3.急、危重患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转诊;

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5.有手术指征但没有条件做相应手术的病例。

附件3:

转诊条件:

上转条件

除急诊抢救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1. 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2.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3. 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4. 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5. 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6. 有手术指征,属《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规定的手术病例;

7. 各类传染病及其它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

8.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9. 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10. 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下转条件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或护理:

1. 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治疗期的病例;

2. 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 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5. 各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已解除隔离期需恢复治疗的病例;

6.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

7. 老年病人护理;

8. 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例;

9.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10. 自愿要求转回社区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附件4:

与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流程

附件5:转诊程序: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首诊:

1、首诊科室是指病人就诊的第一个接诊科室,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病人,而应热情接待,详细询问病史、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并对病人进行施救。

2、首诊医师诊察病人后,若确系他科疾病,仍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或提出转科,不得擅自更改分诊科别。若病情复杂、涉及多种疾病,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协助处理或组织会诊。

3、凡遇到多发性外伤或诊断不明的病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先承担诊治责任,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在未确定接收科室之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对病人全面负责。

4、经会诊确定为其他科病人后,首诊科室应及时完成所在科室的病情记录和交接班注意事项的记录,向接受科室医师面对面交接病人。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病人: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对限于本中心和举办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要根据转诊原则、转诊指征及患者病情需要,及时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并且具备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上级医疗机构。

2、拟转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转诊告知单”。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3、对平诊患者由患者或家属陪同自行到所转的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办公室”联系就诊,由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4、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即呼叫120或电话联系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上级医院救治。

(三)上级医院下转病人:

1、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对符合下转条件的,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

2、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转诊告知单”并指导患者到本医院“双向转诊办公室”办理转诊事宜。

3、二级以上医院要对符合下转条件的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人下转到患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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