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用的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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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详细介绍关于专利费用的减缴(费减)的办理,包括费减的种类、费减主体、费减标准、费减提出时机、费减办理手续、费减证明材料等。

费减种类

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缴)、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个专利年度的年费、复审费。

费减主体

依据财政部及发改委的《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三类群体可以享受费减,分别是:

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均收入低于4.2万元)的个人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需要均符合上述条件。

费减标准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费减提出时机

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缴,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2.5个月之前提出费减请求。

费减办理手续

2016年9月1日起,办理专利费减需要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

统”()中办理备案。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要注册公众用户名后登录。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费减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个人,则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需要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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