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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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派出所改革的认识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有地区进行公安派出所改革,随着经济社会大发展、人财物大流动和信息化浪潮的冲击,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问题、新矛盾多样多发,传统单一的社会管理手段存在着指挥层级过多,专业化不强,机关与基层警力倒挂等种种突出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发展需要。警务机制改革通过精简机关,警力下沉,提升效能,激发活力,提高公安机关应对、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的打防控工作成效,改变机关化作风,实现警力跟着警情走、侦破跟着案件走的实战要求,有效解决了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符合公安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符合现代警务机制建设的要求,是形势所迫,是大势所趋。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一些事情的发生,人们通常想不到公安机关的出现,但是出现问题时相信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拨打110报警。警察的职业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发生案件他们要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我们都发现现在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般快,这也是现在很多人对警察抱怨的原因之一。还有许多的一些公安内部的丑闻也让警察系统公正的形象大打折扣,正因为如此公安派出所改革已经是成为迫在眉睫的需要。

实行综合警务改革创新,主要是把有限的警力压到路面,实行集约用警、快速出警、一警多能,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实现勤务工作全时覆盖,提升警务效能,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率,真正实现“做精机关、做专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的目标。

一,对传统社会中的公安派出所的认识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目标和为实现目标所拥有的职权。即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其所拥有的法律资源(即十项职权)(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管理户口;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之一,它与110指挥中心、车管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看守所等一起构成了基层警务网络系统;而且公安派出所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法律秩序和及时搜集敌社情方面的功能是其他基层警务组织无法取代的。在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使公安派出所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当前不少地方对传统的公安派出所进行了改革。加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

(二)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也具有普通组织的四个特征。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为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职能(功能),需要运用科学的理论来设计和指导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工作。

(1)目标特定性。目标决定了任何一个组织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学校的目标是为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医院的目标是为了救死扶伤等。如果一个社会组织的目标不具备特定性,则该组织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就会遭遇挑战。公安派出所的目标,是设计公安派出所制度和设立公安派出所所期实现的目的;同时也是公安派出所开展各项警务工作的目的。根据《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的目标,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警务建设中去,并收集社会信息,维护该辖区的法律秩序和辖区内居民的合法权利。

(2)拥有必需资源。公安派出所为了实现其目标,也需要拥有必需的资源:1)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民警。民警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到公安派出所警务工作的开展,也对公安派出所特定目标的实现与否起到制约作用。2)拥有开展警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授权。公安派出所的各项警务工作必须有法律授权,如果授权太少或太多,都对公安派出所的目标产生影响。3)必须的警务装备和开展警务所需要的经费。如交通、通信器材,办公房屋,办案经费和办公费用等。

(3)合理的结构。公安派出所的结构,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拥有一定数量的民警后,根据其为实现目标而必须承担职责进行划分,以将民警合理的组织起来。如将民警按职务分为所长与民警,按职责分为内勤民警与外勤民警,或分为治安民警与侦查民警等;让他们承担不同的职责,从执法执勤、办理案件、服务群众、内务管理等,以最终实现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

(4)同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而在辖区内设立的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因此,公安派出所需要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之间有一个协调良好的关系;另外,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警务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为实现其特定目标还需要同110指挥中心、车管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看守所等基层警务组织进行信息交换、警务协作等。

(三)传统公安派出所的一些问题。

(1)传统公安派出所的特定目标不太准确。从《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来看,公安派出所的定位并不准确。上述公安派出所的目标过于宽泛,既不能将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的工作目标区分开来,也不能突出公安派出所贴近群众、地熟人熟的优势。(2)公安派出所所享有的法律资源(即职权)也过于简略,在公安派出所实际工作中不容易将其特定化;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所拥有的民警数量与质量同其工作需要的具有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甚至出现了“一处警就借人,一开会就关门”的奇观;公安派出所在警务装备、办公经费方面也存在较多困难,容易滋生出“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3)公安派出所的内部结构不合理,派出所民警的积极性不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派出所民警机关化倾向突出,出现“街头见警率不高”等问题。(4)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及其他警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不够畅通,导致警令传递、警务指挥链过长,导致“出警速度慢”,增加了警务工作的成本。

因此,为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警务功能,需要对公安派出所加以改革;为实现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需要为公安派出所增加民警的数量,提高派出所民警的素质,保障公安派出所必要的装备和经费,设计好公安派出所同县市公安局及其他警务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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