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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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河南省完成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后,改革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现在就看改革后的成效了。

随着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日臻突出。

特别是在治超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的不断出现,使以后的执法形势不容小觑。

近期网传频现河南多地治超暴力执法事件,更是值得我们去深入的探究交通行政暴力执法的成因及对策。

一、暴力执法的危害
暴力执法不仅体现在行为上,还表现在语言上。

行为体现为推拉、殴打、或者强制扣押、占有、毁坏相对人财产等行为。

语言上表现为辱骂、恐吓、威逼、威胁等语言攻击。

暴力执法本质就是行为和意识上的攻击,本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暴力执法严重侵犯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基本价值,损害法律威信,破坏政府形象,阻碍法制和谐社会进程。

使执法者的距离与广大民众逐渐拉远,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显现。

暴力执法已在民众的心中留下了恶劣的影响,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

二、暴力执法的成因
1、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上级管理部门不可谓煞费苦心。

河南交通执法改革中,多次组织省级、市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各市、县执法所也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学习。

执法人员要胜任执法工作,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制素质。

现实中,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们交通执法比较突出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看做是人民给的,不能视自己为公仆。

而是一朝权利在手,便以权谋私,胡作非为,有的甚至将权力作为一种报复或者满足私欲的手段和工具。

不少执法人员道德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不良,不懂得文明执法,不讲究执法策略,对待相对人冷、硬、横。

在执法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等现象。

有的执法人员,总是抱怨自己的收入低、待遇差、补助少。

不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没有大局思想,没有社会整体观念,缺失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

2、交通执法法制不健全
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间还不长,不得不承认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执法依据、执法实践,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

有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在立法方面跟不上开势发展的进程。

一些管理往往无法可依,交通执法出现漏洞空白,执法依据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不够具体,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清,职责界定模糊,是当前河南交通综合执法存在的现实突出问题。

随着执法体制的改革,不能及时地推出配套的法规,使一线执法者在实践中出现掣肘的情况。

交通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不力,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操作性不强。

一线执法人员面对不配合的相对人,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力不从心。

行政强制措施的缺失,降低了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损害了交通执法的威严,打消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如台前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车辆时,是
在多次拦截不停车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汽枪打车玻璃。

卫辉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遭到殴打,关车窗阻碍执法的情况砸碎车玻璃。

两起事件不仅仅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方式,执法策略的问题,其中也不同程度的体现出了执法人员的无耐,法律赋予执法手段的苍白无力。

3、交通执法体制不顺畅
在目前我国的交通管理体制中,主要有公安和交通两家管理。

虽说各自有自已的职责,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力,执法不到位现象处处存在。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与《公路法》中所称超限、超高、超长、超宽,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交警和交通执法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这说明交警部门也要与交通执法部门一样卸掉超出部分的货物,才能放行违法车辆。

虽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规定,由交通执法、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的“治超”工作,河南省也出台了公安、交通联合治超的文件。

可现实中,只有交通执法部门在执行卸载这一规定。

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这是他们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关利益。

两家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

所以导致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4、行政相对人存在暴力抗法行为
有些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当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不能理智对待执法行为,容易与执法人员产生对峙状态,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容易发生口角、推搡、殴打甚至群体围攻现象。

而面对相对人的暴力抗法行为,有的执法人员也不能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不能耐心劝说、诱导、解释,因此暴力相向,冲突在所难免。

卫辉暴力执法案中就有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存在。

5、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

河南省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监督和责任追究、责任倒查的办法,初步形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结合的监督体制。

但这些监督没有强有力的作用,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没有人监督实施到位。

监督体制尚待完善,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者的监督还较薄弱;社会监督缺乏法定化、制度化。

一些一线执法人员,虽佩戴有执法记录仪,但想用则用,想开就开,想关就关,没有人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解决暴力执法的策略
所谓对症下药,就是要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问题的根本所在,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即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下面简单从上述暴力执法成因的五个方面浅谈预防和杜绝暴力执法的策略。

1、多渠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根据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使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到交通执法人员的心中。

使执法人员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性,使其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在执法过程中自律。

其次注重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严守职业操守,养成文明执法的行为,树立在执法中服务的思想。

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来对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引导。

使其在具有养成良好思想作风的同时,通过对行为的规范,掌握执法的行为尺度,执法用语的文明程度,执法方式的艺术程度,避免暴力执法现象的出现。

第三,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进步,作为执法人员要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依法行使职权。

这要相应的管理部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时的更新交通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

2、进一步健全交通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需要确立一部能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违法执法应承担的责任方面的法律。

在交通执法中严格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明确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就能减少行政执法错误和滥用权利的情况。

譬如在治超中,明确指出车辆闯岗时怎样应对;同时三辆车以上
超限车辆集结时如何检查;驾驶员锁车门走人的如何操作;驾驶员不配合、关闭车门车窗时如何执法。

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听取民众的意见,群众的意见才最具有代表性。

促进了公民与政府的互动,增加了民众与政府的关系。

对于违法执法的行政人员应该严肃处理,及时处理那些不负责任的执法人员,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

强化程序理念是行政机关必须做的任务,一方面它可以是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折不扣的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同时也需要群众的监督来共同完成。

3、理顺交通执法体制
理顺交通与公安在执法中的职责交叉,目前的交通管理现状存在着公安管交通也管;公安管不好,交通管不了;交通管不好的,公安也管不了。

社会对交通行政执法怨声载道,隔几公里不是交通运政检查,就是交警检查,要不就是交通路政查超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重复执法、多头上路的问题呢?就两个字:权!钱!公安和交通谁也不放。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最迫切的就是解决一个体制的问题,亟待规范.可以说交通执法体制弊端加大了车主的负担,严重阻碍交通发展。

现在上级的政策倾向于综合执法,笔者建议交通部门可仅保留行政审批权,路面执法权应全部交由交警负责。

在实际执法中,已表现出了交通部门执法的无力与无耐,手段薄弱,力量不足,强制无力。

而公安部门相对交通部门来说,有一定的优势,能更好的做好执法工作。

交警再回交通不符合现在社会整个潮流,各发达国家交警或公路巡警都是作为警
察部门的一个警种存在。

86年以前的交通监理管理体制是从国民政府继承下来的,现在台湾虽然保留交通监理所,但只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和香港的运输署职能相同,不上路执法,路面执法分别由城市交警和公路警察负责。

两者关系在同级政府层面协调,基本都是交警作为警察部门的专业警种,执行交通业务时加强和交通部门联系,执行警察业务时按警察要求。

研究目前法律框架下,交通执法和交警责任权利的划分方面,更具现实意义。

改变交通权利小、责任大和交警权利大、责任小的不正常状况。

把交通执法的权利融合到时公安执法中,公安能够运用驾驶员的驾驶证管理,车辆牌照管理,车辆审验管理,路面不停车监控等记录驾驶员的不良行为,从驾驶员的心理深处治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驾驶员违法和车辆超限行为的漫延。

4、多种措施遏制社会暴力抗法现象的出现
暴力抗力现象的出现不是单方面的因素,有驾驶员的因素,也有社会参与人员的影响,当然执法人员占重要因素。

其中与执法人员现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关系很大,这也正是一个体现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方面。

在交通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行为通常发生在查处一些违法经营的个体时,由于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非法营运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遭遇到强行冲关甚至是暴力对抗行为。

另一方面是非法群体与交通执法人员的对抗。

在交通执法现场、车站、码头周边或货运集散地,非法营运的车辆往往三五成群、守望相
助。

一旦遇到执法部门的检查或者查处就相互通知,迅速聚集。

采用谩骂、拦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阻挠执法、抗拒执法。

再一方面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与执法人员对抗,譬如治超执法中,往往会有带车的黄牛,为了谋取私利,他们以地域优势,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围攻执法人员干扰执法。

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把执法权交给公安,是更好的一种办法。

再者,现实中我们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以拒绝、防碍执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遇到治超中,驾驶员锁车门不下车,锁车门走人,恶意闯岗等情况,可以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拘留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需治安警的配合。

所以在交通治超站和治超现场,理想的是由治安警配合与支持。

当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甚至构成犯罪的,更应及时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

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是遏制暴力抗法现象出现的重要手段。

执法人员要有灵活性,要有艺术性,要学会用脑子去执法,不能让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人去执法。

一旦出现暴力抗法事态的苗头,特别是执法现场的领导,要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与漫延。

执法人员必须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相对人的暴力、言词和行为激发矛盾。

执法人员要有大局意识,要有社会观念,要有换位思考,换位处置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与思想。

从台前和卫辉暴力执法案件中,可以看出执法人员的不冷静,执法方式,执法策略的严重缺失。

5、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使执法人员时刻注意文明执法,保持与相对人的沟通。

使执法人员具有规范执法,依法执法,不能有凌驾于相对人之上的感觉与思想,不能把相对人当作自己的治理对象。

把执法者与相对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样能有效避免执法人员与相对人对比有优越感的想法。

河南交通执法聘请社会执法监督员的做法是可取的,但社会监督员的面要广,百人千人是不够的。

执法者要把每一个驾驶员,执法现场的社会当事人等,都当作是执法者的监督员。

执法者要时时想着,社会上有很多双眼睛在监督着,有很多新闻媒体的摄像机对着执法者,有很多驾驶员的手机在摄像录音中。

这样,执法者就会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时时注意自己的执法方式。

现在科技很发达,信息传递很快,任何执法者的一个动作、一句话、一种行为,都会被有用意的人在社会上、新闻媒体上、网站报纸上广泛传播。

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估量,社会危害极大。

约束执法者的言行,能够很好的预防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

执法与暴力抗法是同生共存的,只要有执法行为的存在,暴力抗法现象就有可能发生。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暴力抗法的案件控制在最低点,是管理者和每一位执法者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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