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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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

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

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傅崐成*内容摘要: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公布所谓“最终裁决”,这由菲律宾单方面出资组成的仲裁庭发布的仲裁裁决书充满了不可思议的错谬。

首先,仲裁庭曲解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具体包括:其曲解了中国主张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曲解了部分中国南海岛礁对音译名称的使用;曲解了千百年来中国尊重航行自由的历史事实;曲解了中国为维护人民权利而在南海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的做法,还曲解了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等正当事务。

其次,仲裁庭错误解读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来源。

仲裁庭对南海地理与历史的特殊条件并不了解,对中国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的相关史料完全无知,错误解读中国历史上曾经实施的“海禁”,并对战后秩序重建的历史进行了严重的扭曲误读。

最后,从仲裁庭所发表的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论证态度的草率与恶意,就此而言,仲裁庭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法定义务,具有明知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的险恶用心,企图用《公约》保留条款误导读者,一再蓄意丑化中国。

与此同时,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在裁决书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

该仲裁裁决充满了荒谬的“蚊子逻辑”,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 航行自由 海禁 战后国际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者按】: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刊出。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特将全文章节目次列述如下:================================================================= * 傅崐成,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创刊主编,“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

电子邮箱:kuenchen_fu@。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一、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曲解(一)对于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的刻意曲解(二)对于中国使用外国名称命名部分南海岛礁的曲解1.南海诸岛中文名称与中国历史的充分联系2.南海诸岛中文命名的多样化及其与外文译名的不统一3.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命名的统一管理(三)对于中国尊重自由航行的曲解(四)对于中国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以及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的曲解二、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来源的错误解读(一)对于南海地理与历史特殊条件的不当忽视(二)对于中国在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相关史料的无视1.中国先发现、先利用南海岛礁与水域2.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各种国家主权活动3. 20世纪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管控(三)对于中国“海禁”的错误解读(四)对于战后秩序重建历史的严重扭曲三、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草率论证(一)仲裁庭将中国外交部针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所作的声明当作中国主张南海权利的“最深刻的说明”,严重违背《公约》法定义务(二)仲裁庭明知其裁决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妄图将中国在南海的权利限定为捕鱼权(三)仲裁庭企图用《公约》的保留条款来误导读者,错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会超越《公约》(四)仲裁庭扭曲相关例证,一再蓄意丑化中国(五)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却借口无权管辖而故意放弃有利证据——在裁决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无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超越《公约》四、仲裁庭荒谬的“蚊子逻辑”及其对国际法治严重的破坏=================================================================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组成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涉及多个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国际法和国际仲裁在解决南海争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以下是南海争议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的概述: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UNCLOS是国际公认的海洋法律框架,它确立了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边界划定、航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UNCLOS对南海争议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要求对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议进行国际仲裁。

庭审过程在2016年7月结束,庭上仲裁庭做出裁决,裁决菲律宾方面部分主张成立。

然而,中国政府坚决拒绝接受和执行该裁决,主张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3. 马六甲海峡和南海行为准则(DOC):
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在2002年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确认各方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DOC为南海争议提供了政治空间和合作平台。

此外,东盟与中国也正在推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COC),旨在建立更具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 国际仲裁和其他仲裁案件:
除了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外,南海争议还涉及其他国家的仲裁诉讼。

例如,马六甲海峡险恶一案(1997)涉及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争议,而越南和中国之间也有相应的争议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际仲裁可以为南海争议提供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但仲裁裁决只具有约束力当事国自愿接受的前提下。

南海争议的解决仍需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对话、双边谈判和区域合作等方式,以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合作。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披着法律外衣的闹剧:“南海仲裁案”事件解读 (作文合唱团2016.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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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在菲律宾再次挑衅之后,中国政府宣布建立地级三沙 市,政府驻西沙永兴岛,管辖西南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并 在随后数月间采取了落实三沙设市的一系列行政、司法、军事举
拓展话题:以和为贵
大局观
国际担当
维护主权
事件解读:【大国风范】
南海地区尽管时有摩擦,但至今为止局势相对稳定且没有大规 模战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在对待南海问题上始终保
各方反应
》》》闹剧的来龙去脉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 争议提起仲裁。当年6月,在无视中方强烈反对的情况 下,中菲南海争议临时仲裁庭成立。7月,该临时仲裁 庭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 给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另一租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 系的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 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 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也就是选 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裁判案件的书记处。而由于南海 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并 始终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
拓展话题:弱肉强食
实力说话
无利不起早
蚕食鲸吞
事件解读:
【弱国无外交】 没有雄厚的国家实力,不论多早宣布主权领土归属,在侵略
者的坚船利炮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近代饱受列强欺凌的中国纵
使自古就对南海拥有主权,但仍然难以避免领土失陷的悲剧。
【利益驱使】 因自然资源而起国际争端在当今世界屡见不鲜,社会的不断 发展使得每个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对一些富
1999年3月,中菲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 会议在马尼拉举行。此后,双方又举行多次磋商,同意 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同时, 中国也与东盟进行了多轮磋商。各方还进行多次对话, 就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进行深入探讨,中国大陆和台湾 方面都参加,其中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南沙争议错综复 杂,解决难度大,但应该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中方提出 的“搁置争议”是最可行的选择。各方也认识到,在岛 礁领土主权争议解决之前,海域划界难以推进,保持模 糊是明智的选择,同时应该鼓励推进“共同开发”。这 些讨论为日后中国与东盟寻求共识提供了基础。2012年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汇总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汇总

中国人民至迟明初就到南海诸岛从事开发渔业生产。早在明代, 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 参等物。 1868年《中国海指南》记载了我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情况, 郑和群礁有“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 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品, 与渔民交换参贝。船于每年十二月或一月离海南,至第一次西南风 起时返.《更路簿》记载了渔民从海南岛文昌县的清澜或琼海县的潭 门港起,航行至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的航海航向和航程。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再次,《公约》规定,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 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 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中菲还曾达成了通过谈判 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 面提请仲裁。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没有满足上述任何一 个条件,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 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 始就不应该存在,其仲裁事项更谈不上所谓承认 和执行的问题。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四问
沿用前文“足球比赛”的 比喻,中国之所以“不同意 进入赛场比赛”,还因为菲 律宾根本就没有资格成为对 手,菲律宾单方面提前仲裁 本身就违背国际法,而且是 多重违法,也可以说是背信 弃义。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四问
第一,它违反了《南海各方 行为宣言》精神。2002年,中 国和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 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 “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 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 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 菲律宾违反其在《宣言》中所作 承诺。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推动南海仲裁案,在国 际上闹得沸沸扬扬,中国官方近期密集发声 回应驳斥,反复强调依据国际公法,仲裁庭 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没有管辖权。 仲裁案由何而来?背后有哪些内幕?中国为 何不接受不参与?将怎样刺激本就复杂的南 海局势?将对南海和平有何影响?请看下面 这十问十答,让您简单、清晰地看清南海仲 裁案的错误本质。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作者:王蕾凡来源:《百科知识》2016年第17期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面对中国强烈的反对,仲裁法院组建了一个5人临时仲裁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对争端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决。

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公布了最终裁决,一致支持菲律宾提出的几乎所有诉求,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诸项重要权利。

南海地区一时风急浪高,多国军舰鼎立,备受全球关注。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简称“PCA”)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

虽然其名为“法院”,但PCA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而是一家国际仲裁机构。

PCA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及其他争端程序提供秘书局的服务,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正式沟通渠道,文件管理,支付仲裁员、专家证人、技术人员及庭审记录员费用,发布仲裁案信息和新闻稿。

针对每个具体案件,PCA组建一个临时仲裁庭审理,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从PCA仲裁员的花名册中挑选。

仲裁员选定之后,他们商定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实体法律和结果是否公开等事项。

做出最终裁决之后,临时仲裁庭就解散。

由于中国拒绝参与此项仲裁,也就没有指定仲裁员。

菲律宾指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作为其代表;同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现任国际海洋法庭(简称“ITLO”)庭长柳井俊二指定了临时仲裁庭中其余4名均来自(或常驻)欧洲的仲裁员,他们分别是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和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以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

每个仲裁员对案件的事实、涉及法律的理解以及解决争端的立场有所不同,因而仲裁员的选择对裁决的结果有重要影响。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都可以受理因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海洋法律事件案例分析(2篇)

海洋法律事件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南海,这片位于中国南部、东南亚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广阔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

近年来,随着全球海洋权益的日益凸显,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南海争议中的“撞船事件”成为海洋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案例。

二、事件经过2012年9月10日,中国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时,与越南渔政船在南海某海域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越南方面指责中国渔政船故意撞击越南渔政船,并导致越南渔政船受损。

而中国方面则表示,是越南渔政船非法侵入中国渔场,并对中国渔政船进行阻挠,导致双方发生碰撞。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适用在分析此事件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海洋权益的划分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领海制度: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权,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 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 大陆架:沿海国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大陆架延伸至陆地边缘。

在此次事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海域的归属。

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越南渔政船非法侵入中国渔场,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2. 碰撞责任认定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在本案中,越南渔政船非法侵入中国渔场,并对中国渔政船进行阻挠,导致双方发生碰撞。

因此,越南渔政船应承担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3. 损害赔偿在碰撞事故发生后,越南渔政船受损。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碰撞事故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中国渔政船可以要求越南方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南海争议中的“撞船事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越南渔政船非法侵入中国渔场,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2. 越南渔政船应承担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3. 中国渔政船有权要求越南方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xx常设仲裁法庭“xx仲裁案裁决”全文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xx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汇总

南海仲裁问题解析汇总

三问:菲律宾炮制了哪些我们莫须有的“罪名”?
第一,它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2002年,中国和东盟十国签署 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 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菲律宾违反 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诺。 第二,它违反了长期以来中国和菲律宾政府之间达成的谅解。这个谅解就是 双方要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南海分歧。如2011年9月1日,时任菲总统阿基诺 访华,中菲发表联合声明重申通过和平对话处理南海争议。菲律宾随意背弃 承诺,其国际信誉何在? 第三,它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原则,即进行仲裁的前提, 是必须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而实际上中菲之间在南海问题上曾保持 着沟通。菲律宾事先没跟中国有任何沟通,就一纸诉状递到仲裁庭,这是别 有用心。
七问:不利裁决是否会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美卖力扮演“庭外仲裁员”,实为别有用心
首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国在南海“拉帮 结派”,为菲出谋划策、指点支招,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次,把此次仲裁的效果做大,使其产生示范效应。西方不少媒体 已在鼓动南海周边国家效仿此法,针对中国提出仲裁。美还正在酝酿仲 裁后行动,一旦结果公布,美很可能引导西方舆论加大对华压力,并将 中国此后在南海开展的所有主权范围内的合理活动,都扣上“反抗仲裁” 的帽子。 其三,强化地区同盟关系。美菲已经以“共同应对中国威胁”为名 2016年6月18日,菲律宾海域,美国海军“约翰·C·斯坦尼斯”号 加强军事合作,各取所需。美意欲进一步拉近与地区盟友的关系,将更 航空母舰(CVN74)和“罗纳德·里根”号航空母舰(CVN76)组 多先进舰机部署到亚太地区,全面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服务其利 成双航母编队。两艘航母的舰载机联队起飞多架战机和直升机升空, 益和“地区主导权”,为围堵中国、牵制中国发展披上正义的外衣。

国际海洋法案例

国际海洋法案例

国际海洋法案例国际海洋法是指规范各国在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开发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

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日益枯竭和海洋环境的恶化,国际海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对于国际海洋法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国际海洋法的重要成果。

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被誉为“海洋宪章”。

该公约确立了海洋国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划界概念,规定了各国在海洋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上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们可以看看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公布,裁决废除了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认定中国在南海的部分岛礁不具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中国对南海问题立场的调整和反思。

南海仲裁案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一件重要案例,它对于国际海洋法的适用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国际海洋法案例中还有一些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例。

比如,1990年发生的“埃克塞那号”油轮事故,造成了大量原油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公约,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国际海洋法案例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案例不仅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也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未来,随着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国际海洋法将继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海洋法将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全球海洋事务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国际经典案例分析题(2篇)

法律国际经典案例分析题(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针对中国的南海仲裁案。

该案涉及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问题,涉及岛屿及海域划界、海洋环境保护等争议。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无效,宣布菲律宾胜诉。

然而,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并多次表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3.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问题三、案例分析1. 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本案中,菲律宾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而我国政府坚决反对。

我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而该公约规定,海洋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菲律宾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这一规定。

(2)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立场和关切,未充分尊重中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本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分析:(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通常为交货时。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在争议岛屿及海域,由于存在领土主权争议,导致货物无法交付,因此风险未发生转移。

(2)然而,我国政府认为,《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原则仅适用于货物本身的交付,而不适用于因领土主权争议导致的无法交付。

因此,风险转移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3)此外,我国政府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本案中,即使货物风险发生转移,我国政府仍坚持对争议岛屿及海域拥有主权。

3.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问题本案中,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无效。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南海仲裁案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87条递交了南海仲裁案的申请。

中国倡导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争端,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参与,坚持通过直接谈判解决领土争端。

然而,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决,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部分海域享有专属经济区(EEZ)权益,同时认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无领土主权权益。

法律问题:1. 仲裁庭是否具有权威性?2. 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进行裁决?3. 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是否合法?分析与结论:1. 仲裁庭是否具有权威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仲裁庭应当由独立、无国籍的人组成,并以公正的程序处理争端。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成员均由双方共同推荐并经联合国秘书长批准,因此符合权威性的要求。

2. 仲裁庭是否有权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进行裁决?根据UNCLOS第288条,仲裁庭对领土争端没有裁决权,仅对“海洋解释事项和科学问题”进行裁决。

然而,南海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作出了裁决,超出了其管辖范围。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拒绝参与南海仲裁案,这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3. 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是否合法?UNCLOS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向外的200海里范围内,该国拥有独占的经济权益和主权权利。

根据该条约,南海包括中国的南沙群岛在内。

然而,南海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无领土主权权益,这与实际情况和中国的主张相悖。

因此,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享有EEZ权益的裁决在法理上是有争议的。

结论: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存在问题。

仲裁庭对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作出裁决超出了其管辖范围,裁决结果与中国的主张和实际情况相悖。

因此,中国政府和一些国际法学者都对这一裁决结果提出了质疑。

体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佐证材料

体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佐证材料

体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佐证材料
以下是一些体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佐证材料:
1. 南海仲裁案裁决: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裁决公布。

裁决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无法成为合法主张,并指责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岛礁无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2. 美国南海行动:自2009年以来,美国在南海进行多次军事演习和巡航,并支持东盟国家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争端。

3. 菲律宾南海行动:菲律宾非法占领了中国南沙群岛的黄岩岛,并与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在南海的领土争端中提出主张,包括出售争议海域的石油开采权。

4. 台湾南海行动:台湾在南海地区声称拥有主权,并在南沙和中沙群岛上实施军事建设活动。

5. 日本钓鱼岛问题:日本非法侵占中国东海钓鱼岛,声称拥有主权。

以上是一些体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佐证材料,这些行动给中国的海洋安全和权益造成了威胁和危害。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案例:南海仲裁案事件背景:南海是中国周边一片重要的海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位置。

然而,南海主权争议一直存在,多个国家对南海中的岛屿和海域提出了领土主张。

其中,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仲裁案备受关注。

案件经过:2013年,菲律宾提起仲裁,要求对南海争议进行解决。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主要争议是中国侵犯了其独有的经济权益和领土主权。

中国坚决反对该仲裁案,并坚持无效和非法。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做出了最终裁决,中国这一立即成为国际新闻焦点。

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概数的岛屿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菲律宾主张的部分岛礁属于“岩礁”。

该裁决引发了海外舆论的热议。

评价和分析:众所周知,中国长期以来坚持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基础的立场,主张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议。

然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突破了中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原则。

中国国内和国际上普遍认为,仲裁庭的裁决是不公正的,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利益。

首先,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公约,对于领土争议和历史性主张,签约国家有权通过谈判解决,而不是强制仲裁。

菲律宾无视了这一规定,依靠国内法院提起了仲裁,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律的原则。

其次,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的历史主张和九段线立场进行了批判。

然而,这些主张和立场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许多国际法学家也对中国的主张表示肯定。

仲裁庭的裁决无视了这些事实和观点,仅仅基于对南海重要岛屿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裁决。

最后,仲裁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

美国等国家对该裁决表示支持,试图通过仲裁庭来限制中国在南海的主权。

然而,作为一个双边争端的当事国,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以及裁决庭的成立,本身就有政治倾向。

总结:南海仲裁案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到各国的领土和经济权益。

仲裁庭的裁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些国家支持,一些国家反对。

南海仲裁裁决涉及执法活动的法律分析

南海仲裁裁决涉及执法活动的法律分析
菲律宾第 8-14项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军事及执法活动,由于军事活动是排除仲裁庭管辖的一 个限制性规定,因此,仲裁庭在判断中国的行为实质上是一个军事活动时,就会排除对该行为的认定,笔 者在该文也只关注仲裁庭对涉及执法活动的裁定。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 1月 22日,菲律宾通过通知和声明仲裁请求的方式,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① (以下简 称《公约》)第 286条和第 287条以及《公约》附件 7第 1条对中国提起仲裁程序。菲律宾声明希望获得 一份这样的仲裁裁决:宣布双方当事人对于南海诸水域、海床及海底地物的权利和义务,均受《公约》的 规制;中国以“九段线”为基础而提出的诸多声索,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裁决根据《公 约》第 121条,菲中双方均提出声索之海洋地物是否是岛屿、低潮高地或者水下暗沙;这些地物是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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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 6期
够产生大于 12海里的海洋权利空间;以及授权菲律宾在《公约》确认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或之外, 行使和享有权利[1](P11)。在菲律宾的 15项诉求中,第 8-14项诉求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军事及执法活动。 笔者试图对这几项涉及执法活动的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指出其错误之处,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法学研究】
南海仲裁裁决涉及执法活动的法律分析
杨 瑛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 要:2016年 7月 12日,中菲南海仲裁庭发布了有利于菲律宾的终审裁决书。仲 裁庭对菲方第 8-14项诉求涉及中方的执法活动不仅裁决了管辖权方面的受理,而且在 实体方面也进行了错误裁决。对中国来说,应对南海问题,不仅应当以“九段线”及历史 性权利的研究为基础,而且还需加强历史证据的研究,尽快颁布中国的《海洋基本法》,明 确我国在南海的执法范围以减少与邻国的冲突,加强同南海沿岸国家的协商谈判,设立南 海沿岸国的合作机制,加强各方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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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

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

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

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

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

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

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

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

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

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

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 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

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从时间上来看,仲裁程序经历了以下的发展: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3、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4、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5、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6、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7、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

8、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将于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结果。

4、菲国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提起国家之间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国际法院。

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确实有不少非国际法专业人士误以为本案的管辖机构为国际法院。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案的审理机构,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产生的一个临时仲裁庭。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公约》第286条,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任意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判。

根据《公约》第287条,这些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1)根据《公约》附件6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2)国际法院;(3)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仲裁庭;(4)根据《公约》附件8所组成的仲裁庭。

此次菲律宾诉中国案的仲裁庭即是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由常设国际法院进行登记和程序管理。

根据附件7的规定,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当事国各指派一名仲裁员。

仲裁员“最好”(并非强制)从联合国秘书长所掌握的一份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而这份名单是由《公约》的每个缔约国推荐4名仲裁员组成。

另外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国协商产生。

如果当事国没有选定可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者双方无法就另外三名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

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由于中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不可能选任仲裁员,更不可能和菲律宾就另外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

因此除了菲律宾选任的仲裁员德国人Rüdiger Wolfrum以外,仲裁庭其余四名成员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任命,其中一人(波兰人Stanislaw Pawlak)为代中国指定。

5、《公约》关于仲裁的规定是否能够约束中国?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况而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首先,与传统国家间诉讼或者仲裁机制要求当事国达成合意(如最著名的国际法院)不同,《公约》创造性地设立了“强制仲裁”机制,即经一方当事国发起,即可进入仲裁程序。

根据《公约》第286条第5款:“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与此同时,《公约》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即缔约国原则上不得对公约的条文作出保留,《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然而在争端解决方面,《公约》却给缔约国留下了余地,即缔约国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

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8月25日已经作出该项声明。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争议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于中国具有效力,但如果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中国无效。

6、南海仲裁案是否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关于南海案,菲律宾提起的请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否认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具有国际法基础;(二)将南海某些地物定性为“岩礁”或低潮高低;(三)要求中国停止在某些岛礁以及附近海域的建设、开发或者针对菲律宾船只的行为。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问题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这里涉及到一个“混合管辖权”问题,简而言之,即使争议表面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如果主权和划界纠纷是解决这些争议的“前置性问题”,则公约的强制仲裁仍不适用。

这一点,在2015年的毛里求斯诉英国一案中的仲裁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

该案和南海仲裁案类似,均为基于《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临时仲裁庭。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请求表面上不涉及领土主权,但无一不以领土的划分为主要条件,例如对九段线违法的请求,实际上是否认了中国基于九段线内岛屿的主权,对于中国停止“非法侵占”美济礁和西门礁的请求,更是赤裸裸地以上岛礁属于菲律宾为前提。

综上所述,南海仲裁案究其纠纷本质是主权和划界纠纷,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7、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难言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地方:首先,本案不满足适用强制仲裁的前置条件。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然而要适用该部分规定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前提必须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公约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双方采取其他途径(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是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

而中国一直致力于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争端,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解决南海问题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成果。

根据国际仲裁中的惯常做法,一方先积极参与仲裁的前置程序(如和解、调解),使相对方对其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但其后又提起仲裁的,其行为可能违反善意(good faith)原则,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拖延。

其次,仲裁事项不符合《公约》规定。

仲裁庭可以决定自身对于系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原则,无论在国际公法中的仲裁,还是国际商事、投资仲裁中,均为基本准则。

南海仲裁庭决定自身是否有管辖权,同样有《公约》的条文依据。

然而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它仍应受到相关法律、国际公约以及当事方意思自治的约束,特别是,仲裁庭基于《公约》享有管辖权,其管辖范围不应超出公约的范畴。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的请求虽然表面上来看并未涉及主权和划界问题,但实际上,主权和划界问题却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时所必须解决的“前置问题”,菲律宾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将依据《公约》和中国政府声明不能提交仲裁的案件,通过对案件请求进行包装,从而让仲裁庭获得管辖权,这不但有违《公约》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公约》附件7的有关先例。

最后,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不公正性。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具有极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决定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整个仲裁程序的走向的最终结果。

因此,仲裁员的选任、指定不公,很可能导致案件最终处理不公。

在涉及国家、政府的案件中尤其如此,如早先的尤科斯诉俄罗斯仲裁案中,就因为某仲裁员助理的工作和中立性问题就产生了争议,成为俄罗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而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员的选派及其本身的中立性也令人质疑,例如,仲裁庭的组建主要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完成,而柳井法官曾作为日本政府的重要外交顾问身份进行政治活动,而日本是与中国有争议岛屿纠纷的国家,同时也是支持菲律宾进行仲裁的数个国家之一。

同时他本人在包括nhk在内的媒体上发表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

如此种种,都构成了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参见张珂君:《国际海洋法法庭日本籍前庭长柳井俊二法官的回避可能和仲裁庭公正性瑕疵》)8、中国的应对是什么?中国政府由始至终对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在菲律宾最初提起照会之后的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

在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该声明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划分为三类,并认为仲裁庭要对这三类仲裁请求作出判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领土划界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围,也不符合公约的有关强制仲裁的例外规定以及中国政府的有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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