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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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
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
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 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
从时间上来看,仲裁程序经历了以下的发展: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3、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4、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5、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6、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7、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
8、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将于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结果。
4、菲国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提起国家之间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国际法院。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确实有不少非国际法专业人士误以为本案的管辖机构为国际法院。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案的审理机构,基于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产生的一个临时仲裁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公约》第286条,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任意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争议进
行裁判。根据《公约》第287条,这些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1)根据《公约》附件6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2)国际法院;(3)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仲裁庭;(4)根据《公约》附件8所组成的仲裁庭。此次菲律宾诉中国案的仲裁庭即是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由常设国际法院进行登记和程序管理。
根据附件7的规定,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当事国各指派一名仲裁员。仲裁员“最好”(并非强制)从联合国秘书长所掌握的一份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而这份名单是由《公约》的每个缔约国推荐4名仲裁员组成。另外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国协商产生。如果当事国没有选定可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者双方无法就另外三名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由于中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不可能选任仲裁员,更不可能和菲律宾就另外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因此除了菲律宾选任的仲裁员德国人Rüdiger Wolfrum以外,仲裁庭其余四名成员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任命,其中一人
(波兰人Stanislaw Pawlak)为代中国指定。
5、《公约》关于仲裁的规定是否能够约束中国?
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况而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首先,与传统国家间诉讼或者仲
裁机制要求当事国达成合意(如最著名的国际法院)不同,《公约》创造性地设立了“强制仲裁”机制,即经一方当事国
发起,即可进入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286条第5款:“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与此同时,《公约》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即缔约国原则上不得对公约的条文作出保留,《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然而在争端解决方面,《公约》却给缔约国留下了余地,即
缔约国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8月25日已经作出该项声明。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争议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于中国具有效力,但如果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中国无效。
6、南海仲裁案是否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
关于南海案,菲律宾提起的请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否认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具有国际法基础;(二)将南海某些地物定性为“岩礁”或低潮高低;(三)要求中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