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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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协议书
协议编号: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定于年月日
协议双方: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地址:中国省市中华路1000号邮编:274016 和
(2)
地址:邮编:
以下同时提及实验室及客户时称之为“双方”,单独提及时称之为“一方”。
鉴于实验室系中国CNAS以ISO17025为标准的实验室认可和中国计量认证的综合实验室。
客户委托实验室为其物品或产品或项目进行分析、检测及其它服务(以下称“服务”)。相应详细容列于明细表。因而客户希望与实验室在本文中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就该服务订立本协议。
兹同意:
1、服务: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费用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必要时可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认。实验室应就服务围和检测项目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同意按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服务。
2、服务费用和付款:实验室同意提供,且客户同意委托,符合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的、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其适用费用收取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客户方凭实验室方代表提供的发票支付实验室检测费用。
3、期限:〔本协议将从签署之日起(示于本协议开始处)生效并在2(两)年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 (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协议。若客户终止此协议,实验室将完全地和绝对地免除所有完成服务及提供分析报告的义务。客户方应当在报检周期完毕后30 天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结果单,由实验室方依据条款12 的要求销毁。
4、各方保证:实验室保证其所进行的服务符合公认的ISO17025 国际通用
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当服务的个别部分不在ISO17025标准涵盖的围时,将通知客户。客户保证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服务。
5、担保限制条款:客户应在实验室出具报告之日起30 天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报告服务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条款6 中的担保赔偿。如30 天未收到缺陷通知,实验室将免除下文的所有义务。兹担保是唯一的且替代所有其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认的保证。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赔偿:对于服务中的任何缺陷,客户的唯一性补偿,和实验室的全部责任,应为重新履行服务。如实验室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服务,客户有权收回已付给实验室的该有缺陷的服务的费用。无论何时,实验室对因下述服务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同、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利润损失、产品负责、第三方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索赔,均不承担责任。
报告或其他服务应如实验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样,供客户专用且用于客户的唯一性
目的。客户理解并同意与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服务和报告应唯一性地提供给客户。
7、双方关系:实验室系独立的订约人,本协议中任何容均不应被解释成建立双方的合作、合资或代理关系。
8、订立协议的权限:本协议各方均有权订立并生成本协议。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均有以担当各自单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承认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协议。
9、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围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协议,不视为违反协议。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超出双方合理控制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10、协议让渡: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付款责任让与任何组织,未通知客户,实验室不得将执行本协议的责任让与任何组织。
11、保证不受损害、赔偿:客户担保对所提供的产品拥有订立本协议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应就违反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专利权或而致的损失、伤害或债务而赔偿实验室、其代理人或保证其免受损害。
12、性和性:除双方同意实验室将客户的信息(如下面详述的)批露给市场,及除法律要求外,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或除非兹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信息”指向接受方提供的或通过其与批露客户信息的另一方的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类型的的或独有的信息,由接受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发现,或开发的信息组成,这种信息是非公开的,或在通常情况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接受方不能获得
的,主要有研究成果、开发成果、商业秘密、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产品配
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以及受第三方委托,因为本协议而批露的信息。
13、不拉拢雇员: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之后,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专业人员。
14、保险与灭失风险:若客户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客户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的直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丢失或损害向实验室索赔。除用于微生物测试、木制品甲醛测试等检测结果无重复性要求的样品之外,所有样品均被保留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特性决定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实验室销毁或当客户预先要求时,退还给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权利时效:本协议终止后,条款5、6、11、12、13 中的权利及责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协议中所有条款都是可分割的,据此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
它此类条款
17、所服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协议应服从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协议而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分会,按仲裁法规定使用汉语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胜诉方应从违约方获得法律费用和成本的合理补偿。
18、(最终)协议效力:本协议形成了双方的完整协议,取代了双方以前及同期关于本协议主要容的所有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提案或述。除非经各方适当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明细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它法令、文件、习惯或惯例均不得被视为是对此协议的修改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