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福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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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开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2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27号)以及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长沙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开福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

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生入学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切实保障招生入学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教秘[2016]53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合教秘〔2016〕539号)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合教〔2015〕60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布如下:
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庐阳区:合肥林旭幼育幼儿园
包河区:合肥七彩珠光幼儿园小森林包河苑幼儿园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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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字号】筑教发[2014]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筑教发〔2014〕5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发〔2013〕4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办学。

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审核、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

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二)收费。

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保教。

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师资。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待遇。

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长教通〔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文件精神,结合2018年学前教育绩效目标,我局拟开展2018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机构成立2018年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卢鸿鸣任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缪雅琴任副组长,成员由基础教育处负责人以及区县(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组成。

同时,成立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专家组,由部分区县(市)学前教育专干、市学前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市学前教育协会相关负责人及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园长代表组成。

二、总体目标区县(市)教育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通过宣传发动,将一批布局合理、条件尚好、质量达标的民办园通过改善办园条件、降低收费标准,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标准和要求,为大众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在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础上,确保2018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幼儿园园所总数76%,同时,扩大一、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

三、评估认定对象1.2018年申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二级必查,三、四级区县交叉检查);2.2015年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二级必查,三、四级区县自查);3.2016年、2017年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随机督查,督查比例不低于30%)。

四、评估认定程序1.区县(市)初评。

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下发了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满足办园合法、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收费合理这几项基本要求,就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县级人民政府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主体。

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实施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做到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对口帮扶机制。

意见强调,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在不断加强公办园建设的同时,通过政策资金支持,调动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

到2020年,争取全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85%,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

(记者李莎)我省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新规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日前重新修订出台《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现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委托定价管理方式改为授权定价管理方式。

同时,取消现行省级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限管理规定,授权各地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支持各地公办幼儿园发展。

新规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统一按学期收取。

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这份文档旨在规范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

以下是认定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 认定要求为了被认定为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机构性质:申请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质,具备合法注册并依法设立的资格;- 办学宗旨:申请机构的办学宗旨应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为主要目标;- 师资力量:申请机构应雇佣具备适当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教职员工;- 教育条件:申请机构应具备适当的教育设备、教学资源和场地;- 儿童安全:申请机构应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管理:申请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学生管理、家长沟通等方面的规定。

2. 认定程序申请机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1. 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满足认定要求;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4. 审议认定:认证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认定结果;5. 发布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机构,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管理要求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教育质量:幼儿园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制定适当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 儿童安全:幼儿园应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师资培训: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家长参与:幼儿园应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管理活动;-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运行。

以上是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基〔2012〕28号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为鼓励、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依据《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并根据幼儿园认定结果实施奖励。

现将《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认定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除公办幼儿园(教育部门举办、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等)、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外,公民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幼儿园。

凡取得办园许可证,至受评学期办园达三年,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可向当地教育局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认定。

二、认定依据依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得分、《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结合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

三、认定比例各县区按照《宿州市惠普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所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总得分在前50%,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平时对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中情况良好的,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认定结果(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县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每学期幼儿园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一次),让家长知晓,接收社会监督,并报市级教育局备案,经市级教育局认定后公布,由县区教育局统一制作并颁发标牌。

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依照《宿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12〕24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认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要对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采取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抽评、复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总得分在后50%,并存在“不能评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直接评为不合格类幼儿园”的,由县区教育局督促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二)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三)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四)幼儿园收费比照##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各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镇(街道、管委会)教育发展布局规划,通过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在##市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开政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8〕48号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开福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和开办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和管理,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开福区范围内的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或控规规划的幼儿园。

第二章建设移交第三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移交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由区政府交由开福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使用和管理。

接收配套幼儿园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按要求交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区教育局代表区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方可签订。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认定条件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xxx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义务第三条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二OO八年七月七日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园舍与设备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

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1.科学合理布局。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资产产权清晰。

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3.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表175-2016)、《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

教职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4.资质合法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完整的办园申报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及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年检合格,合法有效。

5.收费合理合规。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登记和公示。

没有乱收费现象。

保育教育费在本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范围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暂定在每生每月800元以内。

省根据物价水平,结合全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6.依法规范办园。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doc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doc

普惠性幼儿园确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XXXX行动计划通知)(2010年学校无安全事故)要求,(4)依法办园。

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行政管理健全、安全卫生、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5)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地位。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可逐年提高,并按月足额发放。

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购买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基金按比例由幼儿园和个人承担,以保证幼儿园教师的稳定。

(六)幼儿园等级评定等级在市级3级及以上。

(七)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开办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8)幼儿园规模大于6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应小于4班),小班、中班、大班按年龄划分。

小、中、大班全设。

小班25-3XXXX。

幼儿园年度等级评定和年度检验登记文件。

(4)幼儿园平面图,设备清单。

(5)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置表。

级(六)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在职教师资格证、健康证。

(八)教师购买社会保障证。

(9)幼儿园学期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和其他与幼儿园日常工作相关的信息。

四、全纳私立幼儿园的认定程序(1)民办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

(2)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全纳私立幼儿园的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审核。

审核(3)评估小组初步确定了全纳幼儿园名单,并宣布XXXX一次通过。

年度全纳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贴和补助等。

,应在市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4)全纳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教育、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定期披露幼儿园教师、入园儿童和资金收支。

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入园建设、设备购置=(5)加强全纳民办幼儿园的过程管理,实行违规累计计分制度。

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学前教育规则、教育质量严重下降、财务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和弄虚作假等。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9〕4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9〕46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已经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4月29日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整体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形象,特制订长沙市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从201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规划遴选和建设市级品牌民办学校共100所,其中高等职业学校2所、中等职业学校8所、普通中小学15所、幼儿园45所、专修学院5所、培训学校25所,初步构建起全市品牌民办学校体系。

二、建设周期品牌民办学校建设工作分三年实施。

2019年,以省市级骨干民办学校为基础,遴选基本成熟的学校作为首批立项学校,当年底组织验收,同时组织申报并确认第二批立项学校;2020年,组织第二批立项学校验收、第三批立项学校申报确认;2021年,组织第三批立项学校验收。

三、申报条件品牌民办学校申报条件在遵循《湖南省骨干民办学校建设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1.办学时间三年以上(以审批日期为准),近三年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论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年为优秀等级。

2.学校党组织建设达到“五化”要求,党务工作力量和经费得到保障,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和资源保障局2023年3月21日南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由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的,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均可申报。

第三条【认定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工作。

(一)自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自评分表;3.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情况相关材料;4.消防验收或备案;5.园所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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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汉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汉源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工商所、经检大队,县局各业务股(室)::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工商办[2012]34号)和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汉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通知》(汉府办函[2012]6号)文件精神,以及汉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汉府阅[2012]8号),结合汉源县工商局的实际,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汉源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活动,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附:《汉源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网络发出)主题词:印发食品安全整顿方案通知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县文明办,县创建办。

汉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印发(共印5份)汉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因人员变动,为了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我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万无一失,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工商局的安排和部署,以及汉源县人民政府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坚持治理整顿与发展相结合,坚持平时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经营者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今年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由于新县城和灾后重建房屋逐渐完工和街道名称的变更,应及时变更经营户经营地址;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加强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整个流通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在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活动中,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

三、主要任务(一)继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执法检查:1、严格经营主体准入关,要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专户档案,实行定人监管。

2、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

一是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二是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三是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的内容完整;四是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是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六是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是开展食品添加剂定期和专项抽查监测,是否合格。

3、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强化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长效监管制度建设。

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资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进货检查、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

(二)集中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工商总局的实施意见,坚持先证后照,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全面完成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单独类别的核定工作。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整治,突出抓好乳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月饼、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自制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是要以新县城、九襄、乌斯河、移民集镇、城乡结合部、车站为重点,特别要抓好“一会一节”、周边经营市场的整治。

三是要以“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者和农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各工商所要按辖区逐户排查监管到位。

(四)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各工商所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贸市场的整治力度;二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三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强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五)加大对“地沟油”、“潲水油”的整治力度,重点对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检验记录上加强监管。

(六)加大对“瘦肉精”的打击力度,主要配合畜牧部门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对未经畜牧部门验章的猪肉绝对不能进入农贸市场出售。

(七)集中开展食品广告监管执法检查。

一是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者借助某些成份的作用,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二是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的;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可能代替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幼儿的形象的;四是借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证明食品特定功效的;五是有关部门或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六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的食品广告,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份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七是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的;八是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九是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某些成人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十是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特殊营养成份的等虚假广告。

对于被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对虚假广告要依法查处。

(八)要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任务。

四、工作措施(一)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

加大对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

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进行监管。

(三)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各工商所要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做到划片、划段、定岗定人,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实行网络化监管。

(四)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经营食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管管理状况,对症下药,有针对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真正把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食品违法行为。

要抓好食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

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给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投述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雅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六)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调控,事前把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待省局完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县局将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食品抽样检验力度。

按照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辖区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对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多的食品,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各所要强化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排查食品不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县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股、队、所、室为成员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股,李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工商所是本局承担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所管片,人管段,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每一名执法人员头上,分管和联系的局领导切实要负起责任来,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督办。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经营者向监管机关签定责任书,承诺书(主办单位:各工商所)。

2、在食品市场监管、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食品安全整顿信息报送等方面,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主办单位:综合股、各工商所、经检大队)。

3、认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工商局《四川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要求,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主办单位:综合股、各工商所、企业股)。

4、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主办单位:企业股、各工商所、经检大队)。

5、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主办单位:市场股、各工商所)。

6、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投)诉举报(主办单位:综合股、各工商所).7、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主办单位:综合股、各工商所、经检大队)。

8、加大对商标侵权、虚假违规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主办单位:综合股、各工商所、经检大队)。

9、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监督和执法监察,违法行政,顽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和依法依纪依规做出处理(主办单位:监察室、法制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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