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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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站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的,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施
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
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
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
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
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站或安全监理
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站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
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
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
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务院、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