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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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及执行机构
河南省水利厅为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地明确有关机构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
二、监督的职责
㈠行政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1、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
2、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3、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资质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准备情况报告等);
5、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6、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㈡纪律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以及需要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工作(包括资格预审,业主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实施监督,确保保密纪律和措施执行到位。
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从省水利专家库抽取专家名单,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在职专家须占多数。
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评审内容;
3、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审地点。
保密纪律及措施主要包括:
(1)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2)评委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房间电话,由监督人员集中统一管理,确需对外工作联系,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
(3)所有参评人员在评标期间集中食宿,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行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对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督
l、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2、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招标备案、招标组织形式、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标段划分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核批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是否满足规定,邀请书中是否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㈡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监督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监督是否有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
3、监督在资格审查中发生的歧视、排斥投标行为。
(三)对标底保密的监督
提倡不设招标人标底,对确需设置招标人标底的要严格纪律,应监督招标人做到:
1、编制标底工作必须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2、标底在开标宣布前必须保密。
(四)对开标的监督
主要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监督是否有接受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监督是否在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开标;
3、检查投标书和业主标底的密封完整性;
4、对设有标底的,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5、监督开标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证明。
(五)对评标的监督
对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1、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当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其澄清函(电)的发收,是否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生泄密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以保证评标专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4、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
(六)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
2、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一致,防止定标中的不公正;
3、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