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事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事指南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备案受理机构:南阳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地点:南阳市水利局5楼(中州路397号)联系方式:62299202服务内容概述:全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备案政策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4、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5、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7、八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9、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10、《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1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12、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4、《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17、《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市管项目及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建[2008]23号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事项申办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06]54号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05]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责任:一、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二、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六、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豫建[2012] 197号文
豫建[2012] 197号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来源:来自网络发布时间:2013-0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
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水利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水库、灌排渠道、涵闸、水电站、排灌站、机井、沟洫、水窖、塘堰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河道、防洪设施、水土保持、水产、供水工程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
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第五条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实行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水利工程建设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兴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豫水建2014 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13号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
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4、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市计委、大项目办公室(重点项目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1999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随后国家计委发布了3号令、4号令、5号令等一系列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招标投标推行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行政干预过多;有些项目逃避政府监督、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关系到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具操作性,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人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保证贯彻《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第4号、第5号令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0]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出资融资项目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办公、公共活动和生活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影剧院、宾馆、商场、学校、医院、住宅以及与经贸、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等专业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项目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电、燃气、热力及城市河流治理、水坝风景园林等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三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四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论其工程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第八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第九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10家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程序、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需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五与会的投标人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六启封和公布标底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一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三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中标有效;第三十八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第四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所有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定考勤制度,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每月的出勤时间应符合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应配备指纹考勤机,进行数字化考勤管理,考勤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更换,否则按缺勤处理。
(六)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c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七)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专人负责看守,确保安全。
(七)施工现场应采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湿度、尘埃量、防火、防爆、振动、防腐蚀等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1.4m×2.8m),消防保卫牌(0.7m×1.4m),安全生产牌(0.7m×1.4m),文明施工牌(0.7m×1.4m)和施工现场平面图(1.4m×2.8m)。
第二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遵守本规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
水利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定汇总水利工程建设目施工招标程序与行为规则河南省水利厅二00二年十一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程序与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又陆续出台或既将出台一批与之配套的法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
目前,省政府也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文件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步骤及整个活动的行为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日趋规范。
工程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行“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早在1995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又作了局部修订。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也在那个时期开始在重点工程试行,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摸索,认识上有了明显的提高,方法步骤、行为规则上逐步完善、规范,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实施,否者,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要求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事宜。
—、制定招标计划(—)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人首先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确定是否需要招标。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源:黄规计[1999]54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9-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标底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和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委会所辖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第三条黄河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经济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投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行业管理,并设立黄委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委规划计划局。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检查指导委属有关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审查委属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年度内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名单。
(3)总结、交流全河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严重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豫水保〔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保〔2019〕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状态进行核实,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状况,建立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豫政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的载体和抓手,是一项需要通过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来抓紧抓好的全局性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抢抓机遇、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
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重点项目按省、市两个层级进行遴选。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报告、招标公告、资质预审文件和结果、招标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五)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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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监督的主体及执行机构
河南省水利厅为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其办事机构为河南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地明确有关机构行使其行政监督职权。
二、监督的职责
㈠行政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1、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
2、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3、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包括资质预审、招标文件、招标准备情况报告等);
5、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6、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㈡纪律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以及需要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工作(包括资格预审,业主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实施监督,确保保密纪律和措施执行到位。
1、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从省水利专家库抽取专家名单,必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在职专家须占多数。
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评审内容;
3、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审地点。
保密纪律及措施主要包括:
(1)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
(2)评委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房间电话,由监督人员集中统一管理,确需对外工作联系,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
(3)所有参评人员在评标期间集中食宿,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行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对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督
l、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2、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招标备案、招标组织形式、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标段划分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手续;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核批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是否满足规定,邀请书中是否载明了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㈡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监督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监督是否有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
3、监督在资格审查中发生的歧视、排斥投标行为。
(三)对标底保密的监督
提倡不设招标人标底,对确需设置招标人标底的要严格纪律,应监督招标人做到:
1、编制标底工作必须在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2、标底在开标宣布前必须保密。
(四)对开标的监督
主要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监督是否有接受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监督是否在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开标;
3、检查投标书和业主标底的密封完整性;
4、对设有标底的,监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5、监督开标记录的真实性,并签字证明。
(五)对评标的监督
对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1、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当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其澄清函(电)的发收,是否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防止发生泄密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以保证评标专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4、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
(六)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
2、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一致,防止定标中的不公正;
3、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