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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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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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述题)1、论述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完善。

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主体的划分基本上遵循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但在形成这种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过程中充分暴露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完全无视宪法的规定。

比如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突破了1978年宪法的规定,1986年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主体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三类较大的市的人大,都突破了现行宪法的规定。

有人以“良性违宪”为这种做法开脱,但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社会的基本价值通过实定法的形式来体现,违反宪法无“良性”与“恶性”之分,都侵犯了宪法的规范价值,损害了宪法权威而不能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评价。

在宪法规范未被修改之前,都必须以之为合理并遵守之。

另外,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理性也有质疑,原因是对哪些成为、哪些不成为较大的市,没有一个法定的、公开的标准可以遵循;而对经济特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其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赋予其法规制定权,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效率,保证其对特殊政策的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尤其是加入WTO需要全面开放的情况下,仍保留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允许其以合法形式取得“优惠”,造成了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建议:(一)正确认识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和各自利益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首先应看到,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从空间结构上进行静态的纵向划分,就是指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

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归根到底是由中央与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关系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央能较好地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不可否认,中央与地方同样存在利益关系的矛盾。

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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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我国宪法相关法是指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

▲六级法律位阶1.根本法律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总则1、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设立范围是怎样的?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第二章地方各级人大一、地方各级人大1、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任期为多久?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情况是怎样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任职限制是怎样的?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4、乡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5、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主体是什么?时限要求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预备会议的作用是什么?主持主体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的提名主体是什么?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9、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10、地方议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1、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议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2、地方质询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3、质询案的内容有哪些?1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质询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5、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是怎样的?二、各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1、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种类有哪些?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有哪些?2、各专门委员会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怎样的?3、调查委员会的组织主体是什么?组织程序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是什么?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特殊权利有哪些?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选民的关系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通过条件是什么?4、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的处理是怎样的?第三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职限制是怎样的?名额人数为多少?名额确定办法是怎样的?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的处理是怎样的?5、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哪些?工作职责是什么?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的关系是怎样的?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主体是什么?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决策体制是什么?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3、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4、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什么?立法依据是什么?备案主体是什么?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是怎样的?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1、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置层级范围是怎样的?2、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产生办法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程序是怎样的?领导成员设置是怎样的?4、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地位是怎样的?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第五章附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实施日期】2015.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宪法学》易错点

《宪法学》易错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26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64条第1款:“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则,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条。

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

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条。

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者按:安徽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市、县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后,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整理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解答,发给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办理.我们认为他们所作解答、对其他地方也有参考价值.因此,把他们这两份解答分类加以整理,并对个别问题作了修改,现转载于下,供各地参考,如有意见,请提出.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答: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接受和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答:秘书长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秘书长不限于代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列席人员怎么解释答:指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如厅、局的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果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如果是代表,当然要出席.五、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所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与提案审查委员会有什么区别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否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答:称议案审查委员会较为概括,它既可包括提案,也可包括议案,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提案较少,不需要在议案审查委员会之外另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至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提案较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仍设提案审查委员会,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和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是否还要分别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批准答:无须再报请批准.但应分别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备案.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还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答: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逐级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八、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究竟如何决定答: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应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至于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和决定县长、市长、区长的代理的人选,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九、实行差额选举,落选的县长候选人,是否可以不再经过选举担任副县长答:落选的县长候选人,不能不经选举就成为副县长,但经过人民代表的重新酝酿提名,可以作为副县长的候选人.十、在进行差额选举副县长时,如果各个候选人的得票数,都过了半数,可否都当选答:应按应选名额,得票多的当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的人选,至于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这中间有无矛盾答:地方组织法是宪法所定原则的具体化两者并无矛盾.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规定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他组成人员规定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理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较多,正职负责人的变动也较大、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如果都由大会选举,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它来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比较及时和简便易行.十二、人民代表因故出缺,如何补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三、国家工作人员,被选为县人民代表之后,本人退职或退休,可否继续担任县的人民代表答:地方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如果县人民代表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未满时退职、退休,仍应是本届的人民代表.十四、县人民代表,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处分,要不要罢免其代表职务答: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县人民代表,在任职期间,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宜再担任县人民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十五、罢免代表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答:罢免人民代表应严格按照选举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十六、对县人民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精神,凡采取涉及限制县人民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问题十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后,是否要分别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答:应当分别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十八、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答: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已有规定.十九、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才设秘书长答:省级和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可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分别由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地方报纸上公布.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是否可以随时补充如可,要履行哪些手续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因故出缺,如果需要补充,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补充.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可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二十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可以兼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这一立法的用意,是常务委员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兼任,会影响监督权的行使.二十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否都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否强调一定对口政府组成人员能否参加专门委员会答:安徽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政法、财经、科教、选举四个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上下不一定要对口.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吸收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和专家参加,专家不限于代表.政府组成人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二十三、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性质、任务同省人民政府的委、办、厅局有什么不同答: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和监督等工作的机构,不是执行机构不是行政部门,不应当代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二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哪些人可以列席会议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以便在会上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答复问题.二十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哪些干部,任免的手续如何办理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具体任免范围,在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任免的手续: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工作可由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如人事局承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人员,分别由法院、检察院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人员的任免,还要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就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后,由检察院办理报批手续.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事项,均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二十六、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应由准提名答: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应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提名,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二十七、因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的个别成员调到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答:县人大常委会的个别成员,如果需要调到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职,应按其调任的不同职务,依照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或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担任政府、法院、检察院职务后,即不再担任人大常委会职务.二十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哪些制度答: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各方面的制度.从安徽省目前工作情况来看,一般说来需要要制订以下几项制度:1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2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制度.3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制度.4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5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任务和方法.二十九、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它们是工作联系关系和法律性质的监督关系.三十、人大常委会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什么关系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人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它们在执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决议遇到困难时要帮助解决.三十一、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如何处理答:一般信访应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重要内容的人民来信,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来信来访,应以“同代表、委员的联系”看待,不要作为一般的来信来访处理.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问题三十二、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书面材料如何报送答: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某一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其书面材料应按规定时间,统一由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政府正职负责人署名,正式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并由人大常委会作为会议文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都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事业性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答:一般地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事业性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可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邮电、电力、地质、银行等的正职负责人,可由各该主管部门办理任免,无需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三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例如省长、副省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答: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五、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否由不是副县长的同志代理县长通过什么手续来决定答:可以由不是副县长的同志来代理县长职务.在程序上,可以由中共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三十六、县级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手续如何办理答:县级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十七、县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后,原革命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如继续担任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原任职务,是否需要重新任命答:本届县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出后,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不论原任何职,都应由县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三十八、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镇长、副镇长,是否必须是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答:必须是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三十九、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镇长、副镇长,是否需报上级审批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是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结果,从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宣布之日起生效.在宣布选举结果的同时,上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备案.上级机关不作审批.四十、在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如需调动,应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镇长、副镇长,是由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相对保持稳定,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不作变动或尽量少作变动;如果必须调动,应召开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能由管理委员会或上级机关任免.如果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镇长,在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应从副主任、副镇长中推举一人为代理主任、代理镇长,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备案,在召开下次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问题四十一、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答: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十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如何任免答: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四十三、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如何决定代理的人选答: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可以由中共县委提出院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四十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何任免答: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应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四十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如何决定代理人选答: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可以由中共县委提出检察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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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6-1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6-11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与社 会关系的演变
一、高度一体化的国家与社会(1949—1978年) 3.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 随着党—国家对社会资源全面垄断地位的确立, 社会成员对党—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最终形成。 这种依附关系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制度实现的 。 (1)劳动就业制度 (2)户籍制度 (3)身份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与社 会关系的演变
四、从全能主义到国家统合主义的国家—社会关 系 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社会关系是典型的全能主义 式的,即国家权力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而渗透到 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 社会关系已经演变为国家统合主义式的。 作为一种重新发现的理论,统合主义强调政府通 过与相关利益者直接对话、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重 大的社会问题。因此,统合主义关注利益的代表与 协调,强调国家在其中的积极角色,并重视组织在 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和政府 与公民间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地方组织法》此后又在1982年、1986年、1995年 、2004年经过四次修正,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日臻完善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
位、产生和任期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类型、产生和任期 目前存在着四种类型的地方政府:
一是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
二是民族区域型地方政府。
三是城镇型地方政府。
一、中央政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为国家代表的中央政府在改革开放中有两个基 本考虑: 一是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二是在经济上通过市场经济提高效率进而实现社 会产出和税收的最大化。 没有社会和政治的稳定,经济改革就难以实行;而没 有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例如改革开放之前的状况,就 不能保证民众利益和国家安全,也就没有真正的社 会和政治稳定。这两大因素决定了,中央政府要在 保证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推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地方立法的步骤

地方立法的步骤

地方立法的步骤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步骤,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步骤提出、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实施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0、20)地方组织法发言材料

(10、20)地方组织法发言材料

关于《地方组织法》的几个问题按照会议的日程安排,现在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基本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

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过两部地方组织法。

第一部地方组织法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部地方组织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就是现行的地方组织法。

此后,这部法律又进行了四次修改。

第一次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颁布新宪法的同时,根据新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第二次是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三次是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根据1986年以来地方政权建设,主要是人大建设的经验,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四次是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

这四次修改,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条件和实践经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组织法实施和修改的过程,从地方政权建设的方面大致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地方组织法是地方政权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对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方组织法共分为五章69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立如地方设立省、市、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除规定行使本法的职权外,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四)

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四)

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四)20__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__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会及时更新哦。

20__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四)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据此可知,这里不包括乡镇的人大代表。

选项B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选项C错误。

《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要受到上级审计机关及国务院总理的领导。

选项D错误。

《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修订-V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修订-V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订-V1正文内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订一、背景介绍2018年10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修改内容1. 增加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听取群众意见,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

2. 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法制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推动各级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依法行政。

3. 修改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推进重点民生问题解决;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工作。

4.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重大民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响应民生关切,建立健全各级督查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1. 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更加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加强了各级代表、政府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担当。

2. 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强了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

3. 修订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更好地保障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可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事业。

地方立法的步骤

地方立法的步骤

地方立法的步骤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步骤,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步骤提出、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实施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组织、控制行政组织的法。

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行政组织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性质、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工作原则以及职务设置等内容。

总的来说,现行组织法是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益的这一角度来加以规定的,对行政组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没有规定。

从应然状态看,行政组织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组织的权限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组织的权限呈扩张趋势,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行政性,而不断向立法与司法领域渗透。

对行政组织的权限,行政组织法应当就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1.行政权的范围。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调控的权力。

行政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对某类事务的管辖权,或者叫做事权,如国家对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二是对某类事务进行管理时的具体权限,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有计划权、审批权、分配权等。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享有许可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等。

行政权的范围是指事权和具体权限之和,究竟哪些事权和具体权限可授予行政组织,哪些不能授予,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2.行政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力。

在我国,行政组织除享有行政权外,部分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构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行政组织法需要对行政机关立法的事项、具体权限以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范围、权限等作出原则规定,为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

行政组织的权限之所以需要行政组织法设定,主要是由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所决定。

在我国,行政组织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行政组织一定的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行政组织不得行使,当然行政组织更不得自行授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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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六)听取和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一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七)改变或者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八)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十四)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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