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历年试卷论述题汇总

刑法学历年试卷论述题汇总
刑法学历年试卷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01.4

44.试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其处罚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确定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两罚制”(或称双罚制)。惩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是因单位犯罪而受惩罚,不是以自然人犯罪的名义承担刑事责任。

37.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并举例说明。

答: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例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属此种情况。(并非刑法条文或者罪名中含有“聚众”二字或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限于组织者,因此,都不一定是共同犯罪。)(2)犯罪集团或者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集团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等专门犯罪集团。

当然也有个别必要的共同犯罪,不能归入上述两种类型中。例如,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02.4

44.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答:区别共有5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2)行为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必要限度不同。(5)主体限定不同。

03.7

44.试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及其基本表现形式。

答:(1)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为人的意志或意思,危害社会的行为;(2)客观上表现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主观上是表现了人的意志或意思;(4)表现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5)作为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6)不作为是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7)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有义务实施某行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未实施该义务行为使社会关系受到了侵害。

03.7

44.试述绑架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答: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1)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44.试述抢劫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区别。

答:(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含内容);②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将财物劫走的行为(分析);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同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④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含目的)。(3)与绑架罪的区别:①行为手段不尽相同;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不同;③犯罪对象不尽相同;④归属的类罪名不同。

04.7

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答:该事件是意外事件。田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而不是被林某打了几拳。主观方面,林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自己打田某几拳就能将其打死,林某对田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田某的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规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因此林某不是故意伤害。

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4.试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答: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

(1)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后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儿童。

(2)实施绑架以后的后续行为不同。前罪将人质绑架后实施的是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挟行为,而后罪将妇女、儿童绑架后,实施的是将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前罪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自然人,后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儿童。前罪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后罪是以出卖为目的。

05.4

44.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①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②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⑤明确性。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⑥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①平等地保护法益;②平等地认定犯罪;③平等地裁量刑罚;④平等地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05.7

44.试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答: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其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6.4

37.试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利益以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区别之处在于:

(1)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只能来自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可来自于各方面。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后者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前者不受不得已的限制;后者必须是不得已而为。

(4)行为的限度不同。前者造成的损害可小于也可大于不法侵害;后者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前者对主体无限制;后者不适用于职务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保护本人利益。

06.7

37.试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答:相同点:(1)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2)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1)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的态度;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态度。

07.4

37.试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答: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情形。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行为人都没有完成犯罪,且都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形成的犯罪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只能形成于是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形成于犯罪的实行阶段。(2)对二者的处罚原则及其原因不同。由于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对未遂犯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07.7

37.试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相同之处在于:(1)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即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2)成立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威胁;(3)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4)都有相应限度的限制。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危害来源只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危险来源除不法侵害行为外,还包括自然灾害、人的疾病、动物的侵袭等;(2)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却是第三者的利益;(3)实施的条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4)对损害程度的限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对主体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对实施主体没有限制;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08.4

37.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答:间接故意是指明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

⑴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⑵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⑶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08.7

37.试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09.4

37.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答: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不抱希望的态度。但它们又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心理态度,表现为:⑴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较清楚、肯定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较模糊,只是一种非现实可能性的认识。⑵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⑶两者的行为特征不同。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总是希望凭借或运用一些有利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条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09.7

37.试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和违法行为。②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③人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①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②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③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

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必要限度是指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

10.7

37.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并举例说明。

答: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

(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例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属此种情况。

(并非刑法条文或者罪名中含有“聚众”二字或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限于组织者,因此,都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或者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集团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等专门犯罪集团。

当然也有个别必要的共同犯罪,不能归入上述两种类型中。例如,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学期末概括完整复习题

刑法学1专题辅导(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一概念: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地位: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二、同类客体 (一概念: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二地位: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三、直接客体 (一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地位: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三种类:

(1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将复杂客体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3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对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对非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 刑法学1专题辅导(4---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特征: (1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2可知性,表现为尽管其纷繁复杂,但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

打印版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点归纳

教育学知识点 1. 什么是教育、教育学、学校教育?教育就其定义来说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增进人们的知训、技能和身体健康,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广义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们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2.学校教育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简述各构成要素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学校教育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 教育者是从事学校教育活动的人,教师是学校教育者的主体,是直接的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受教育者是接受教育的人,他既要接受教育者的改造和塑造,同时也要自我改造和塑造。教育影响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极其联系得总和,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的中介。 3.什么是学校教育制度?简述学校教育制度的基本类型。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系统,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基本类型:双轨制学制、单轨制学制和分支制学制。 1902年"壬寅学制"第一个近代学制;1904年 "癸卯学制"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学制;1922年 "壬戌学制提出"六三三"学制 4.试述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1)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及小学教育的衔接; (2) 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3)普通教育及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4)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5) 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6)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5.为什么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第一教师承担着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第二,教师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第三,青少年处在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 6.教育的历史发展分为哪几个时期?各个时期的教育有什么特点?分为原始形态的教育、古代学校教育、现代学校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的终身教育。原始形态的教育特点:(1)教育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的。(2)教育没有阶级性。(3)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古代学校教育的特点:(1)教育及生产劳动相脱离(2) 教育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3) 教育内容偏重于人文知识,教学方法倾向于自学、对辨和死记硬背。现代学校教育的特点:(1)教育及生产劳动相结合;(2)教育面向全体社会成员;(3)教育的科学化程度和教育水平日益提高。学习化社会的终身教育的特点:(1)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生都处在不断的学习之中;(2)社会能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 7.资产阶级采取哪些措施建立国民教育体系?(1)国家建立公立教育系统,加强对教育的控制;(2)普遍实施义务教育;(3)重视教育立法,依法治教 8.试述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教育终身化、教育全民化、教育民主化、教育多元化、教育技术现代化。 9.简述古代教育思想家的主要思想及其代表作。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的是孟子。西周建立了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官学体系,并有了"国学"及"乡学"之分,形成了六艺(礼、乐、射、御、书、数)。1905年废除科举;"以僧为师""以吏为师"成为古代埃及教育的一大特征古印度教育控制在婆罗门教和佛教手中,婆罗门将人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西欧中世纪分为僧院学校、大主教学校和教区学校,内容有神学和七艺(文法、修饰、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 孔子主张"有教无类",希望把人培养成"贤人"和"君子",教授的基本科目是《诗》《书》《礼》《乐》《易》《春秋》,强调"学而知之",提出了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学思并重、学行兼顾、博约结合、学以致用、以身作则等教学原则;战国后期《学记》我国最早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提出教学相长、启发诱导、循序渐进、长善救失、藏息相辅、师严而道尊;苏格拉底 "产婆术",是一种教师和学生共同讨论、辩论的方法,为启发式教学奠定的基础;柏拉图的教育思想都体现在代表作《理想国》中,构建了较为系统的学制,为近代资源共享本主义教育提供了雏形;亚历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提出了"教育遵循自然"的观点,主张按照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对儿童分阶段进行教育,提倡对儿童进行和谐的教育;昆体良是西方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教育家,他的《雄辩术原理》是西方第一本教育专专著。他主张教育者要了解儿童的天赋、倾向和才能,遵循儿童的特点进行教育。他重视教师的作用,认为教师是教育成败的关键。 10.简述近代、现代教育思想家的代表及其主要贡献。英国的培根首次把教育学作 1 / 1

教育学基础311重点总结

一. 教育目的和教学目标的关系 教育目的是预期的教育结果,是国家,家长,教育机构,教师对培育什么样的人的总的要求。广义的教育目的还包括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教育目的是教学的总方向,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教育评价的根本标准。教学目标是在某一阶段(如一节课或一个单元)教学过程中预期达到的具体结果,是教学工作的依据和评价标准。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标,这是确保教学有效的基本条件,但是今年仅有具体的教学目标,没有总的教育目的作为指导,教学工作就会失去意义和方向。二. 皮亚杰和维果茨基建构主义的区别 两者都认为知识是个体对经验的建构,但是在知识的实质以及知识的建构过程方面,两人仍存在明显的理论上的差异。皮亚杰的将建构观称为认知或个体的建构主义。认知建构者认为,知识以心理结构的形势存在在学生的头脑之中,这种知识是通过同化,顺华等过程为个体所建构起来的。维果茨基的知识建构则成为社会建构主义。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知识在得以内化之前,以各种社会化工具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而知识的内化则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 三. 什么是道德体谅模式 体谅模式是英国学者麦克费尔等人创建的一种侧重培养学生道德情感的德育模式。该模式强调德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技能,引导学生学会体谅,学会关心。该模式通过使用一套包含大量社会情境问题的教材《生命线》,引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等方式进行道德学习。 四. 简要比较相关课程,融合课程,广域课程的异同点 共同点:三者都是以学科为中心的综合课程 不同点:三者对学科之间的知识的综合程度不同。相关课程吧两门以上学科知识综合在一门课程中,但不打破原来的学科界限,融合课程打破了学科界限,把有着内在联系的不同学科知识合并成一门课程,广域课程将各科教材依性质归到各个领域,再将同一领域的各科教材加以组织和排列,进行系统的教学,与相关课程,融合课程相比,其综合范围更加广泛。 五. 美国进步教育运动衰落的原因 1.美国进步教育运动未能与美国社会的持续变化始终保持同步,未能较好的适应美国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2.进步教育理论和实践存在局限性,如:过分强调儿童自由,忽视社会和文化发展对教育的决定与制约作用。 3. 改造主义教育和一些保守主义教育流派的抨击与批判,加速了进步教育的衰落。 六. 参与式观察的优缺点 优:便于了解到真实的信息。便于获得较为完整的资料。便于进行多次观察 缺:易受观察者的主观影响。观察的样本数小,观察结果的代表性不强。 七. 问题解决的基本过程和影响因素 基本过程: 理解与表征阶段:将问题的情境转化为某种内部的心理结构,或者说形成某种问题空间寻求解答阶段:在问题的表征阶段,个体有可能凭借与之熟悉的问题直接提取相应的策略来解决现有的问题,若无这种经验,个体便不得不制定计划,如建立解决问题的子目标层级,或选择相应的解决策略。 执行计划或尝试某种解答阶段:在对问题作出表征并选择好某种解决方案后,个体要执行这一计划,尝试解答。 评价结果阶段:在选择并运用某种解题策略之后,个体应对这一策略运用的结果作出评价,这一过程包括检查与答案相一致或相矛盾的地方。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 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 A持续犯B结合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 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 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 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 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D加重情节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 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 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 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刑法学试题库

《刑法学》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刑法典为(B ) A、广义刑法 B、狭义刑法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了( 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是(A ) A、作为 B、不作为 4、违抗军令罪是属于( A )的罪名。 A、军人违反职责罪 B、危害国防利益罪 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ABD ) A、法定化 B、实定化 C、公平化 D、明确化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节中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有( BC) A、犯罪目的 B、自首 C、立功 D、有悔罪表现 7、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 ACD ) A、3人以上 B、多次实施故意犯罪 C、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 D、有固定的组织 8、孙某因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做法对孙某不能适用?( AC ) A、假释 B、减刑 C、缓刑 D、暂予监外执行 9、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D)。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C) A、在行使职权时超越职权 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C、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11、下列哪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B)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 B、乙强奸妇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

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人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12、下列哪些犯罪要求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D) A、放火罪 B、爆炸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交通肇事罪 13、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 A、追诉期限延长1倍 B、追诉期限延长2倍 C、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追诉时效中断 14、与下列哪些组织机构相勾结构成背叛国家罪中的勾结“外国”(AB) A、外国政府 B、外国敌对势力 C、境外的法轮功组织 D、台独分子 15、有下列情况的假释犯,应依法撤销假释(ABCD) A、发现其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 B、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 C、不按规定向监督机关汇报自己活动情况的、 D、擅自迁往它市居住的 16、下列哪种情况属于重大立功表现(ABD) A、检举、揭发甲某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B、甲与乙入户抢劫后,甲自动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乙,经查乙是该案的主犯 C、甲在同室关押的罪犯逃跑时,及时向看守所告发,制止其逃脱的 D、甲检举乙贪污单位100万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17、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ABCD)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终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18、王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邻座一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B )。 A、适用新加坡刑法 B、适用中国刑法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 D、适用第三国刑法 19、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D)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20、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C) 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

教育学知识点整理

教育学 一、名词解释 1.教育的概念: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是指由国家提出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课程目标和教学目标所构成的一个教育目的系统。 3.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活动。 4.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法律保障的、免费特征的教育制度。 5.人的身心发展:是指个体从出生、成熟、衰老直至死亡的整个生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身心变化。 6.教师专业化: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 7.学科课程:是以文化知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从不同的知识领域或学术领域选择一定的容,根据知识的逻辑体系,将所选出的知识组织为学科的课程。 8.经验课程:也称为活动课程,是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以儿童的经验为基础,以各种不同形式的一系列活动组成的课程。

9.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传递和掌握社会经验的双边活动。 10.班级授课制:是一种集体教学形式。它是将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和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课程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安排教师有计划地面向全班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简答题 1. 学校产生的条件: (1)进入奴隶社会后,金属工具代替了原始社会的石器,生产水平提高了,有了剩余产品且足以供养一部分人脱离直接的生产劳动,专门从事教育与学习,学校的产生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以及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教师。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生产、生活经验,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容。 (3)文字的产生,为学校传授知识提供了便利的工具。 (4)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两级分化,对立的阶级形成,国家机器产生,统治阶级为强化对劳动人民的统治,迫切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培养阶级的接班人和为其服务的官吏及知识分子,学校的产生有了客观的需要。 2. 多元智力视野中的学生观 第一,对所有学生都抱有热切的成才期望,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的智力特点,使我们的教育真正成为“愉快教育”和“成功教育”。 第二,针对不同的学生的不同智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即教师

《刑法学试题库

《刑法学试题库 ——简答题部分》

1、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条件。 3、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4、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 5、数罪并罚的原则。 6、主犯的刑事责任。 7、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条件。 8、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来源。 9、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 10、刑法空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 11、如何正确认定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区别。 12、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1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上有哪些特征。 14、如何区分爆炸罪与破坏交通设备罪的界限。 15、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16、如何准确把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17、正确掌握投毒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8、如何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19、正确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上有哪些特征。 21、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2、如何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23、如何准确把握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4、正确掌握罪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构成特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特点。 26、如何正确认定故意杀人(未遂)罪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的本质区别。 27、正确处理非法拘禁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8、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上有哪些特征。 29、如何区分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30、如何正确认定遗弃罪的主观方面。 31、如何准确把握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32、正确掌握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3、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 34、正确处理职务侵占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5、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上有哪些特征。 36、如何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37、如何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 38、普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有何区别。 39、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40、销售假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1、何为间接走私。 42、斡旋受贿有什么犯罪特点。 43、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44、胁从犯的概念与刑事责任。

大学《教育学基础》考点总结.doc

大学《教育学基础》考点总结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选择、填空、简答考点 教育: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非制度化的教育:那些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与生产或生活高度一体化,没有从日常的生产或生活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及其制度化行为。 教育的生物起源说,代表人物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利托尔诺《各人种教育的演化》;沛西能《人民的教育》 农业和工业社会教育特征:古代学校的出现和发展,教育阶级性的出现和强化,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现代学校的出现和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从分离走向结合,教育的生产性日益突出,教育的公共性日益突出;教育的复杂性程度和理论自觉性都越来越高,教育研究在推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教育学的创立:1捷克夸美纽斯《大教育学论》泛智教育,近代第一本教育学著作;2康德四次讲授教育学《康德论教育》时间和“真知灼见”结合起来,教育必须成为一种学业,教育方法必须成为一种科学3赫尔巴特“现代教育学之父”“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创立教育学。《普通教育》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在格尼斯堡大学创办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实验学校。 实用主义教育学:19C末20C初,杜威《民主主义与教学》《经验与教育》、克伯屈《设计教学法》。是在批判以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教育学基础上提出,1教育即生活,教育的过程是与生活的过程合一的,不是为将来的某种生活作准备2教育即学生个体经验增长3学校是一个雏形的社会,学生要学习现实中要求的基本态度技能和知识4课程阻止以学生经验为中心5师生关系以儿童为中心,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帮助者6教学过程应重视学生自己的独立发现、表现和体验,尊重学生发展的差异性 批判教育学:美鲍尔斯、金蒂斯《资本主义美国的学校教育》、阿普尔《教育与权力》、吉鲁《批判教育学、国家与文化斗争》,法国布迪厄《教育、社会和文化的再生产》 教育学的价值:反思日常教育经验,科学解释教育问题,沟通教育理论与实践(1启发教育实践工作者的教育自觉,使他们不短地领悟教育的真谛;获得大量的教育理论知识,扩展教育工作的理论视野;养成正确的教育态度,培植坚定得教育信念;提高教育实践工作者的自我反思和发展能力;为成为研究型的教师打下基础) 教育功能:是教育活动和教育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1从作用的对象看,分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2作用的方向看,正向和负向 3作用形式,显性和隐性4多维度的复合分类(1性质和形式结合起来:显性正向2对象与性质结合起来:教育对个人发展的正向功能) 教育实现个体的个性化:教育促进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和主体能力的发展;促进个体差异的充分发展,形成人的独特性;开发人的创造性,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 教育对政治的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培养合格的公民和政治人才为政治服务(最基本的途径);通过思想传播和制造舆论为统治阶级服务;促进社会民主化的重要力量。当社会发展处于负向时期,教育对社会出现总体的负向功能;当社会发展处于正向时期,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功能总体上是正向的,但也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似的教育与社会的外部关系失调,出现局部的负向功能,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协调,是教育产生负向功能的根源。教育目的:教育意欲达到的归宿所在或预期实现的结果。狭义:一定社会为整个教育事业的

刑法学试卷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2分) 判断正确的用“√”表示,判断错误的“×” 表示。请将答案填写在所给答题表格之中, 否则将不予评分。 2.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 罪,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则现行刑法对该行为没有溯及力。 ( ) 3.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 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 ) 4.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砍刀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 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作例行检查时,甲、乙二人准备跳车逃离被擒获。甲、乙二人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 ) 5.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 6.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 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7.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则对犯罪人 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 ) 8.在出现“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场合,如无法律明确规定,则按照“重法优于轻 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 ) 9.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使用一定方法实施的。因此,犯罪的时间、 地点、方法,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 ( ) 10.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应当按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 11.甲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又代为销售抢劫财物,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论处。 ( ) 12.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判断题 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

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整理提纲

《教育学与教学法基础知识》整理提纲 (蓝色部分代表考纲要求,黑色代表考纲解读) (一)教育学。 1. 教育与教育学。 (1)了解教育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教育的含义教育是人类有目的的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 构成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媒介 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有目的的影响他人的心理,生理,性格发展的人. 受教育者:在社会教育活动中,在生理,心理,性格发展方面,有目的得接受影响,从事学习的人.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学习的主题. 教育媒介:建构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桥梁或者沟通关系的一切事物的总和.包括:教育容,教育方法及组织形式,教育手段 (2)了解教育的起源、基本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脉络。 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说 代表人物:朱熹也支持此观点 2、生物起源说(标志着在起源问题上开始转向科学解释) 代表人物:法国利托尔诺(法1831-1902),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为指导、美国的桑代克、英国的沛.西能 主要思想: ①教育活动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甚至存在于动物界,他把动物对小动物的爱护和照顾都说成是教育; ②教育的产生完全来自动物的本能,是种族发展的本能需要; 页脚

③人类只是在早已存在的教育形式上做了些改进,人类的教育就起本质来说与动物没有不同。 否认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没有认识到教育的社会性。 3、心理起源说(对生物起源说的批判) 代表人物:孟禄(美国,1869-1947) 主要思想: ①原始社会的教育“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简单的无意识的模仿”。这种原始共同体中儿童对年长成员的无意识模仿就是最初的教育的发展; ②儿童对成人一种出于本能的模仿是教育过程的基础。不管成人是否意识到或同意,儿童总是在模仿他们的行为。模仿是教育的本质。 忽视了教育的有意识性和社会性。 4、劳动起源说(批判生物起源和心理起源说) 代表人物:马克思、恩格斯、联米丁斯基、凯洛夫 主要思想: ①教育是人所特有的有意识的活动; ②教育是人类特有的传递经验的途径; ③教育起源于生产劳动中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 基本形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 历史发展脉络 (3)能够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以及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现象做出正确的评价。 (4)了解教育学发展过程中国外著名教育家的代表著作及主要教育思想。 孔子 中国 页脚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7.下列哪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11.下列哪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 A.诈骗罪 B.故意杀人罪 C.非法拘禁罪 D.非法持有枪支罪 12.赵某犯A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合议庭提出以下四种量刑意见,其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 )。

教育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学知识点总结 绪论 第一节 教育学定义:教育学就是通过对(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的研究,去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任务:就是依照教育的逻辑层次,揭示教育的各种规律,并在揭示规律的基础上,阐明教育工作的与原则、方法和组织形式等问题,为教育工作者提供理论上和方法上的 依据。 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 教育学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教育学的萌芽阶段。 还没有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这一阶段的重要代表任务和思想: 孔子及其思想总结(《论语》),教学纲领:博学于文,约之以礼,教学方法: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学思结合; 墨子认为获得知识理解主要有亲知、闻知和说知三种途径,注重(实用技术)的传习。 (乐正克)的(《学记》)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专著。主要思想: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建国君民,教学为先揭示了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提出严格的视导和 考试制度:“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主张(课内与课外)相结合。;主张启发式教学“导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还提出“不陵节而施”,“长其善而救其失”,“禁于未发”等。苏格拉底的问答法:分三步:苏格拉底讽刺——定义——助产术。 柏拉图的代表作(《理想国》)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二、独立性态阶段 教育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这一阶段的重要代表任务和思想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强调教育的自然性,泛智教育;提出便利性,彻底性,简明性 和迅捷性的原则。他普及“初等教育”;论证了“班级授课制”;夸美纽斯被誉为“教育学之父”。卢梭的《爱弥儿》开创了以研究个体生长发展与教育的相互关系为主题的研究领域。德国 大哲学家(康德)是第一位在大学里开设教育学讲座的教授。 洛克的“白板说”及绅士教育 赫尔巴特1806年发表的(《普通教育学》)被誉为科学形态的教育学。强调教育学的 两个基础:哲学的伦理学基础和心理学基础。提出明了——联想——系统——方法的教学四 阶段说以及形成了传统教育教师中心,教材中心,和课堂中心的特点。 三、教育学的发展多样化阶段 教育学吸取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并形成很多门类。 斯宾塞的《教育论》 (杜威)强调“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学校实际上经验的改造和改组”,主张“做中学”;提出儿童中心,经验基础和行动为中心的现代三中心说。 (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是一本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阐明社会主义社 会教育规律的教育学。 (杨贤江)出版了(《新教育大纲》),这是我国第一本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论 述教育的著作。 四、教育学的理论深化阶段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法条填空(将答案填写在各题空格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过失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4、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处罚。 9、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主犯。 10、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处罚。 二、判断题(在答题卡中打“√”或“×”,每小题1分,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2、对于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家不应当以犯罪惩罚之。 3、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犯罪客体在犯罪过程中都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在犯罪过程中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6、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虽然甲并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但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7、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8、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两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9、甲玩弄枪支不慎走火,打死乙,子弹穿过乙的身体以后,又把丙打成重伤。按照刑法理论,甲的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 10、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之前,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后不可能发生犯罪中止。 三、单项选择题(将正确答案代号填写在答题卡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得分 评卷人 1 2 3 4 5 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 试卷10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05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37,分数:58.00) 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查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其分类的标准是完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如果该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那么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果该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那么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只能以不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构成遗弃罪,所以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另外,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对不作为犯的划分,而作为犯是不能划分为纯正的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作为犯的。故应选C项。 4.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选C项。相似的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断原则。 5.下列表述中,依据消灭处理方式解决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是( )。 A.甲是某国外交官,多次倒卖文物,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乙犯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免除处罚 C.丙因特赦被免予刑事处罚√ D.丁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包括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和转移处理方式。消灭处理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判决确定前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被赦免等,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可见,选C项。转移处理方式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A项表述的是转移处理方式。定罪免刑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B项表述的是定罪免刑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D项表述的是定罪判刑方式。 6.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共同盗骗国家大量财物。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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