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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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案件办理始终离不开调查笔录工作,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举报人
陈述等都是以调查笔录形式取得并固定的。做好调查笔录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在复议或者诉讼中,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进一步挖掘案情,确定下一步调查方案。
3、了解当事人心理,更好地把握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理方式。调查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可靠,与办案质量休戚相关。然而目前执法办案中调查笔录却存在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是调查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量罚不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等不以笔录等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
一、调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文字水平不高。这与执法调查人员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错别字;
2、病句。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4、标点符号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
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笔录的目的性不强。笔录无针对性,未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
3、笔录无逻辑性。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整篇混乱,缺乏连贯性。
(三)法律水平低。这与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规范用语;
2、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
1、调查笔录中记录人、询问人为一人,违反办案规定;
2、交叉询问,办案人员一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准确;
4、调查笔录开头未按规定制作,出现漏项、填写不规范;
5、调查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盖指印确认。
(五)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要求制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灵活处置。
1、当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
2、调查文盲、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时;
3、被调查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二、提高制作笔录质量应注意的问题
(一)制作调查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案情,认真阅读现场检查笔录、听取有关办案人员的陈述,弄清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其次,要找出通过询问行政相对人需要弄清的主要问题,确定询问的重点是什么。在正式调查前,可以先拟定一个调查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疑问、要达到的证明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忘记了一些需要了解的重要事实。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提纲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富有逻辑,调查提纲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有的
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所以说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在调查的过程中,如果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那么在询问的过程中,就不能一针见血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将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
(二)制作调查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确保调查笔录的合法、有效性。
1、询问当事人的时候要表明身份。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对相对人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前必须向其表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在对比较熟悉的相对人检查时往往忽视了这个细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
2、注意填写被调查人的完整资料。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活动时,应当根据具体调查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准确选择被调查对象,并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所在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号等情况,以保证调查结果的有效性。
3、注意使用法律用语和规范用语。要紧紧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调查笔录中关键的字、词、句不应出现在提问中,而应在被调查人的回答中表述,以避免指供、诱供的嫌疑。
4、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
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应针对其心理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当时的情况和拒绝签名的理由。我认为如有条件,可以用视听资料固定,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笔录的证明力。当被调查人为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被询问人为文盲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笔录外,我认为如果有条件,可以用视听资料加以固定或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阅读笔录并签名见证。
被询问人变卦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撒野耍赖时,可以用视听资料固定或由见证人笔录固定。
第二、保持调查笔录的完整性。
笔录的内容可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
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应记录调查的开始时间和完结时间。地点就是调查时所在的场所。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如有曾用名,应当尽可能地记明其间的因果关系。其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电话、身份证号等也都应该记录清楚。文书中涉及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