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的内容与性质探究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探析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文/陈艳美
摘 要 :检察权是 国家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 为一种法律监督权 ,其制度 安排 在不 同权 力体 系下差别很
大 。探 究我 国检 察权 的性 质应 在 分 析 我 国检 察权 特 点 的基 础 上 ,结合 检 察权 的 内容 具体 研 究 。 关键词 :检察权 ;性质;特 点;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 :D 1 . 96 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 编号:10 - 16( 0 O 2 () 0 5—0 0 9 9 6 2 1 )0 9c一 19 2
一
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二是检察权的层级性。 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权极为相似 ,指检察官依法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即使 是上级机关指 导也要依据法律的规 定。如果检察权不能 独立行使 ,就会导致检察工作不公正进行 ,法院判决在 前 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情形下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这 点讲,将检察权建构成司法权是必要 陛的。 检察权的层级性指检察机关奉行柃 察一体化原则 , 各级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每个检察机关活 动是整个检察机关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 之间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 。表现为每个检察官都 代表整个检察机关工作 :下级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官 领导 ;我 国检察制度是古代御史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 御史大夫代表皇帝纠查纲纪,弹劫百宫 ,是独立于行政 系统的监 察系统。御史官员以皇帝耳 目自居 ,直接对最 高统治者 负责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表现 为 极 大的 独 立性 ,但 其 独立 性 是随 时 接 受皇 帝 的 政 策调 整的 ,又表现为极大的灵活性。正是因为御史制度具有 相对其他机关的独立性与接受调整政策的灵活性 ,才成 为我国举足轻重的监督机关。法国的情 况与此相似 。在 十二世纪末,检察官只不过是法国国王的代理人,代理 国王参加民事诉讼。后来 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派驻 检察官到法院监督法院的工作 ,维护法 国国王的利益, 同时还监督各地封建主是否道守国王法令 ,以国家公诉 人的身份对罪犯提起公诉。 ( )我 国检 察权 的界 定应做 具体 研究 二 各 国的检察权并不相 同,研究检察权应作具体的研 究。我国宪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 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在三大诉讼法中将检 察权具体化。从历史上看 ,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也是几经 风雨,历经大变 。15年宪法确立 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 94 督职权 ,但很快被认为是 “ 凌驾于党政之上”、 “ 把专 政 矛 头 对 内 ” ,所 以 “ 起 来 ,备 而 待用 ”。 16 年 中 挂 91 央发现各地干部违法乱纪情况严重 ,又支持检察机关行 使此项职能 。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 ,检察 机 关 最 主要 的职 权— —刑 事 公 诉 权也 由公安 机 关 行使 。 17年恢复了检察机关 ,其职权不断加强。。 98 我国现行的 检察权包括 :侦察权和侦察监督权:刑事公诉权 :审判 监督权 :监所监督权 :检察解释权等 。侦察权和侦察监 督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 机关有权对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和其他渎职犯 罪进行侦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享有监督 二、我国检察权性质的界定 权,包括立案监督权和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 ,指检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如下问题必须涉及。或者说 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 当立案 侦察的案件不立案的 , 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从如下角度展开。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 一)检察权特点 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不管如何建构检察权,有两个特点是不能改变的:一 批准逮捕权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
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权性质探究作者:陈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3期【摘要】在现行的中国检察制度之下,检察机关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特征,但其司法性与行政性却又不彻底,导致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之争一直未有定论。
抛开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政依据、制度渊源、他国借鉴以及权源分析上来看,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则更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法治建设。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法律监督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已三十年有余。
三十多年间,我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及权能配置等重要问题却仍有不甚明朗之处。
为加快推进我国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对现行检察制度予以准确定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对于检察权性质的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之上的,是一种实然的分析,而非应然的推论。
一、检察权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一般叫做“attorney”或“prosecutor”,直译为“律师”或是“控诉人”,其词源本意为代理或代理权。
这样的称谓很好的揭示了检察官作为政府专职律师的本质,也使得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十分清晰明了。
而我国的检察权,从其内部权力的配置来看,是一种包括了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侦查权等内容的复合型权力,直接导致了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清。
我国检察权的内部架构由诉讼权能和监督权能两方面组成:诉讼权能的内容包括公诉权和自侦权,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据以代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控诉的权力,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自侦权则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对贪污、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时必要附加职能,也是诉讼权能之一: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检察机关具体所承担的监督权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二)在审判阶段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以及审判结果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提起抗诉;(三)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
检察权的性质
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
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
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
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1、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
关键词 : 察机 关 ; 检 检察权 ; 公诉权 ; 督权 ; 力性质 监 权 中图分类 号 : 9 6 3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8— 8 D2. A 10 6 5 (0 0 0 0 7 0
关于检察 机关 的性 质 , 国 的立 法规 定 及学 界 各 观点 都有 较 大分 歧①。笔 者认 为 , 判断 一 个 国家 机 关 的性质应 当以该机 关 的职权 为标 准 , 国家 机构 在
权 、 大问题决定 权等 , 许多 国家都将议 会定性 为 重 但
立 法机关 , 却很少有 国家将 议会定 性为监督 机关 , 因
为 立法是议会 首 要 的 、 基 本 的权 力 。又如 各 国政 最
府拥 有 的众多 权力 中执 行 法律 的权力 是 最重 要 、 最
的性质 、 地位 、 制 、 体 职权等众 多 因素中 , 国家 权力是
如果 一个 国家 机 关有 几种 职权 , 当 以其 中首 应
议 ,‘ “ 检察 权 当是几项 权力 的综 合称 谓 , 具体 应 其
包 括哪几项 权力 , 理论界 有三 种 不 同的说 法 : 1 二 ()
要 的职权为定 性依 据 。也 就是 说 , 当一 个 国家机 构
拥有不 止一 个权 力 时 ( 是 常 态 ) 其 中最 主要 的 、 这 , 核心 的权 力是什 么性 质 , 基本 上 可 以决 定该 机 构 的 性 质 。如 各 国 议会 普 遍 拥 有 立法 权 、 督 权 、 免 监 任
收稿 日期 :0 9—1 20 0—0 5 作者 简 介 : 马岭 (9 O 16 一
权 能说 。此 观 点 认 为 , 中 国检 察 权 内容基 本 可 以 ‘
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分析
检察权来源于权 力机关 , 即来 自于 各级人 民代 表大 会和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委 员会 , 并对 其负责 。宪法规定 国家 的 一切权 力属 于人 民, 而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 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的国家机 构 , 根据宪法 , 在 中国国家政权 组织形式 中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宪法 规定 的国家机构 , 与 国务 院 、 最 高法 院、 中央军事委 员
检察权 是人民检察院依 法监督 国家 机关 和国家 工作人 员 、 企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和全体 公 民遵守宪法与法律 的权 力 , 是 国 家维护 法制统一和保 障法 律正确 实施 的一种 特殊权 力 , 是 国家
一
督权的权能有 关系 , 也与 我 国检 察机关 的法 律性质 和法 律职 能 相关联 。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 析 :
1 .从 检 察 权 的概 念
、
检 察 权 的 宪法 地 位
根 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 中 国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 , 人 民检 察院是 经宪法 授权 的法律监 督 机关 , 享有独立 的法律 监督 权 。根据宪法 , 法律监督权是 一种 国 家权力 , 而检察权作 为一种法律 监督权 , 在我 国的国家权 力构成 中的地位可作 如下分析 : 1 .国家结 构的角度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独立 的国家权 力 。人 民检察院是独立
权 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 可 见, 检 察权 是一种 以法 律监督 为 主 导的国家权力 , 其根本 的法 律职 能是保 障宪法 和法 律完 整的 实施 。而所谓法律 监督 权是 国家依 法对立 法 、 执法 活动进行 监 视、 督促 , 对 合 法 活 动 予 以 支持 并 对 违 法 活 动 予 以纠 正 或 撤 销 的 了权力 。通过两者概 念的分 析 比较 可 以看 出 , 检 察权 与法律 监 督权都是为 了实现法律监督 , 保 障法 律正确实施 。因此 , 检察权 从本质上来讲 , 应 当是一种法律 监督 权 , 主要是通 过法律监督 的 方式来 实现 宪法和法律被更好地实施 和遵 守 。 2 .从 检 察 权 的特 征 上 文已经提到 , 检察机关 以法律监督为主 导功 能 , 而其他 机
关于检察权性质、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关于检察权性质 概念与特征的初步思考
程 相 鹏
摘 要 检 察权性 质 、 念 以及 特征 是 关于检 察权 理论研 究 的三个基础 性 问题 。检 察权 性质 应定 义为 法律 监督权 , 司法 概 是
权两大组成部分之一,与审判权共 同构成中国特色司法权。检察权的概念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的各
歇, 至今 尚未形成 定论 。 可是 关于检 察权 性质 的论争 也就 是检察 察权 实 际上 是 一种 独立 的 国家 权力 的现 实状况 是 明显相悖 的。
官角 色定位 之争 并非我 国所独有 , 现代 检察 制度 发源地 法 国、 在 客观地 说 , 检察 权确 实与行政 权或 司法权 ( 实指 审判权 ) 之间存在
既然 “ 法是检 察机关行 使职 权 与进 宪 独 立性 问题。在 我国 , 家论争 的 目的无 非是按 照 “ 大 目的决定路 权 的根本 属性 和基 本功 能。
径 ”的逻 辑思 维方式 去探 讨检察 职权 的具 体配 置 。如有 学者认 行活动 的权 力来源 和基本 出发点 , 是分析检 察机关 性质与 地位 也
一
种 属性兼 而有之 的权 力 , 本质 上都是在三 权分立 的国家权 力格局
、
关 于检察权 性质 问题
中为检 察权寻 找归宿 , 从而在将 检察权 与其中一种 权力相 区别 开
近些年 来 ,学术 界关于 我 国检察权 性质 的论 争一 直未 曾停 的 同时却在 客观 上 将其 归类到 另外 一种权 力之 中 。这 与 我 国检
为, 察权是行 政权 , 是法律监 督权 , 检 不 要把检察 机关重 构成单 纯 的基 本依据 ” 。那么 考察 宪法文 本关于 检察机 关 的规定 , 用体 运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关 键 词 : 察 权 : 律 监 督 权 : 律 性 质 检 法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8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8 ( 0 9 0 — 0 5 0 1 7 — 7 7 2 0 )5 0 3 — 4
混合 说认 为 关 于检 察权 属 于行 政权 或 司法 权 的论述 都有 各 自的道理 . 但也 都失 之 于 片 面 , 因而 从现 实状 态 出
发 认 为 检 察 权 具 有 双 重 性 从 西 方 国 家 般归 属 政府 系统 . 检 但确 立 检察 官 为单 纯 行政 官 员 的 国家确 实不 多 见 。多数 国家认 为检 察 官是 双 重 身份 . 只是各 国有 不 同 的倾 向性 而 已。日本 法学 家伊 藤 荣在 其 所著 的 《 日本 检察 厅逐 条解 说 》 中指 出 :检 察权 一 “ 方 面有 执行 法律 的职能 . 本质 上 属 于行政 权 : 另一方 面公 诉权 与 审判 权 直接 关联 .从 而 又具 有 与 审判权 同样 性 质
理 由 主要 是 :
伴 随 我 国 法 治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司 法 改 革 渐 渐 成 为 人 们 热 议 的话 题 。 学 界 对 司 法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已 基 本 达 成 共
首先 . 宪法 对检 察机 关和 审判机 关 的平行性 规定 凸现
了它 们作 为我 国两大 主要 司法机关 的地 位 . 其他 国家 和地 区也 有类 似 的规 定 . 如法 国人 称检察 官是 “ 站着 的法官 ” 。
的 司 法 性 质 。 此 , 察 权 有 着 行 政 与 司 法 权 两 面 特 点 。 因 检 ”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检察权性质新论
检察权性质新论摘要:一直以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都倍受争议论,即使在法治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存在着”归属之争”,无论准确界定其性质有多么困难,合理界定检察权的性质有利于规范检察权的行使。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审判机关,同时有规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代理人,例如,在法国,”检察官乃被定义为’近于司法官之行政权之官员’”;①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于行政机关,例如,美国的司法部长则是检察机关的”首长”,但同时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享有独立的司法保障的机构,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②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龙宗智等教授为代表的”司法权说”,虽然他认为检察权具有双重属性,但是倾向于把检察机关划归为司法机关,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把检察机关定位在司法机关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脱离于现有的行政系统(政府),体现出其明显的司法权属性,此外,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并保障其独立性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
③第二种观点是以陈卫东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权学说”,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④这也许与他一直推崇的”检察一体化机制”有着一脉相承的直接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以张建伟等教授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其主要的依据在于,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法庭上支持公诉,体现出检察权的司法性,同时,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以及行动模式具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权理应属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体。
⑤第四种观点主要是以叶青等教授为代表的”法律监督说”,其理由在于,确立检察权的独立性能够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保证检察机关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探索我国检察机关建设的特殊规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制度。
略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保 障的司法权 , 检察官是政府在诉讼中的代言人 , 是代 的自由裁量权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且在人身及事务处理上与法官具有
[ 收稿 日期 ] 2 1— 8 1 0 10—5 [ 作者简 介 】 黄纯 丽(97 ) , 17一 , 湖南省永顺人 , 女 湖南省泸溪县人 民检察院民行科工作、 湘潭大学经济法学硕 士研究生 。
检察权的性质 ,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 中所 表行政权对司法权实施监督制衡 的机关” 。 [ 2 1 处的地位和归属 ,是决定其在国家管理活动 中所起作 2 司法权说 、 用 的根 本属性 。 深入 认识 检察权 的性质 , 于现 阶段推 对 持这 种观点 的学 者认 为 , 检察 权 的本质 是 司法权 。 进我国检察改革 , 完善检察制度 , 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 建 国后的相 当长一段时期里 , 法学理论界与实践部门 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 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般都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
第 1 卷第 3 8 期
2 1 年 9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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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o ra fC a gh o i r o e e a l Jun lo h n sa S c lWok C l g
V0. 8 No 3 11 .
略论我 国检察权 的性质
黄纯 丽
(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 院民行科 ,湖南 泸溪 46 0 ) 1 10 [ 要 ] 关于检察权 的性质 ,理论界有行政权 、司法权或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 、法律监督权之争 。现代 国家权 摘 力远比国家形成初期复杂得多 ,权力所拥有的权能处 于不断变化 之中 ,每种权力 的属性也会 因所处语境不一而呈现出 独特的个性 。从我国国情来看 ,将检察权定性为法律监督权更为适 宜。 [ 关键词 ] 中国 ;检察权 ;性质 [ 中图分类号 】 D 1 . 9 63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 16 (0 1 0 — 0 2- 6 15 3 2 1 ) 3 0 6 - 4 0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与定位
起 诉权 是 公诉 机关 代 表 国家 决定 向法 院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立法权 、 法权和 行政 权 的另外 一 种 国家权 力 , 为 检察权 是按 指 控 , 议 并监 督法 院依 法对 其进 行 审判 的权 力。 诉权 既具有 司 认 建 起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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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t 1( ) 09 申
论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与 定 位
江 湘 辉
摘 要 检 察权 到底 属 于什 么性质 的权 力, 当如 何进 行 定位 一直是 法律 界 所 关注和 讨论 的话 题 , 如何对检 察权 进行 定 应 而 位 关系到检 察机 关行 使 法律监 督 职责 的正 当性 与权 威性 。 文通过 对检 察权 的具 体 内容进 行 分析 , 本 论证 了检 察权属 于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_
关 于检察权 的性 质 , 很 多种说法 和观 点 , 有 常见 的有“ 政权 行
从检 察权 具有主 动性 、 国家 代表性 、 令性 和执行 性特 征上 , 为 命 认 检 察权 是行政 权 的一部 分。 “ : 司法 权 说” 为检 察权 与 审判权 具 认
应 当起诉 的判 断 , 并基 于此 判断 , 出起诉 的 决定 。这里有 必要 作 说 明一下 的是 , 诉权 的判 断性 不 同于 司法权 的裁 判性 。 断是 起 判 人基 于外 界信息 和 自身所 具备 的知识 , 对某 一行 为、 事件 、 物的 事
料 , 据相 应 的规 则作 出的 评判 。二者 的主要 区别在 于 : 断具 依 判
简述检察权的本质及检察权的拓展
简述检察权的本质及检察权的拓展一、对现行检察权性质学说的评判(一)检察权不属于行政权首先,行政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配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种权力只要当事人服从,追求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配置效力。
而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提起公诉只能引起审判程序的开始。
其次,行政权本质上追求的是实体上的效率和效益,如政局稳定、经济增长等等,所以必然更注重事物实际上是怎样的,并作出相应的措施。
但检察权则更注重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检察权的程序性的又一个体现。
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等于法律认定的事实,只要经过正当的程序,结果就被认为是合理的。
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行政权必须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检察权则类似于司法权,要求以公平优先,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最后,如果检察权等同于行政权或者为行政权所包容,那么当政府因其行政行为而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告时,角色的错位将会导致法庭上出现政府权利与权利之间、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荒唐对峙。
(二)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首先,检察权不具有终结性,而终结性是司法权最主要的特性之一,是“国家对任何社会冲突所作出的最终的、最权威的裁判”。
而我国的检察权都不具备这种特征。
如侦查权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公诉权能引起审判程序的开始,但都还是最终的裁决。
其次,检察权不具有被动性。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动性有明显区别,司法权的被动性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法院没有原告的起诉是不能引起审判程序的,法院也不能自己充当原告自己又审理,这样才能保持中立,有了中立,才能保证公正。
大家都知道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是检察权的主动行使,提起公诉则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主动追究,仍然具有主动性。
再次,检察权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于行政权的特性之一。
我国的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
司法权的独立还包括司法官的独立。
论检察权的性质
论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权架构,也关系到检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更涉及到在我国现阶段宪政架构下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与运行等重大问题。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持不同理论观点。
笔者认为,这些理论观点都揭示了检察权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属性,只有从实然角度反映检察权的本质特点才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目前我国学界对检察权的性质已经作了一定的探讨,意见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
行政权说有将检察权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的嫌疑,因此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
依据行政权说,既无法解释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又容易使检察权服从于一般的行政权,使检察官听命于政府首脑,从而严重损害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司法权说,检察权的司法色彩是比较浓厚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公诉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
其次,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检察官的工作体制中有两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即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和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它们是对立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形成完整的检察体制。
最后,检察权以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检察官享有法律守护人的地位,而且是完成司法程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对审判活动发挥着重要的制衡作用。
尽管检察权具有许多方面的司法属性,但是,它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起诉、抗诉、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提交人民法院或人民代表大会裁决,因而,它不具备司法权的最根本、最本质的属性,即中立性和终极性。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检察权就是检察权,检察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也不是所谓的”另一类司法权”。
检察权性质比较研究
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检察制度作为我 国独具特 色的司法 制度也经历 了产生、 发展 、 挫折 、 日趋成熟的发展过程 。 检察权 是特定历史条件下 的产物 。由于检察权 产生 和发 展所依据 的历史文化 、 治 、 济等方 面的背景不 同 , 国检 政 经 各 察权的内容和性质也不尽相 同。即使是 一定历史 时期 内, 由 于人们的出发点和理 解各 异 , 检察 权也 各有 不 同的认 识。 对 现代意义上 的检察制度最早起 源于 l 4世纪 的法国检察 官制 度, 作为完整的制度为法律明确确认 最早见诸 1 8 8 年法 国第 0 部刑事诉讼法典。 … ’ 发展 至今 , 国均建 立起 了不 同类 各
收稿 日期 :06—0 0 20 3— 8
案侦查和指挥侦查权 、 公诉 权 以及判决 执 行监 督权 等 。 提起 检察机关受 司法行政机关 的领导 , 察权表现 出明显 的行政 检 权性 质 。在大陆法 系国家 , 刑事 司法 权力 分立原则居 于刑事 诉讼 法的 自由主义特征构 成五原则之首 , 这一原则要 求在刑 事司法 内部对立法权 、 司法权 与行政 权进行 严 格 的划分 , 其 中检察官是行政性 的司法 机关 , 与法官代表 的司法 权是不 其 同的 , 当截 然划 分开来 。 应 ( ) 二 英美法系 国家检察 权及 其性质 英 国是英美法 系国家中检察制度最早建 立的 国家之一 , 早在封建社会就 出现 了 由国王律 师演 变而成 的总检察 长 和 由国王 的辩护人 演变而成 的 副总检察 长 。由于英 国资产 阶 级革命 的不彻底性 和社会 习惯的保守性 , 形成 了较 长时期 的 检察权分散和弱化 的现象 , 强调私 人起诉 以及私人起 诉权 的 公众性 和普遍性 就是其 明显 的表现 。近代 以来表 现 为 由警 察承担 了绝大部 分刑事 案件的起诉职 责 , 检察 制度 的不完善 以及检察权分散 和弱化 在 2 0世纪 7 0年代末 期 引起 了社会 的尖锐批评 和强 烈不满 , 国政 府对于检察制 度进 行 了强 有 英 力 的改革 , 18 在 9 5年 5月对检察 制度进 行重大改革 的《 刑事 检控法 》 得到 国会通过 。按 照《 刑事检控法 》 的规 定 , 18 自 96 年l 0月 1日起 , 立英 国皇家 检 察 院 , 制定 皇 家检 察 官 成 并 法 。3英 国的检 察机关 实行 自上而 下的垂直 领导 , 【 形成独 立 完 整的检察 机构 , 统一行使 公诉权 , 成 了 由“ 完 私人起 诉 ” 向 “ 公诉 ” 的彻底 转 变 , 察 机关 成 了 国家 唯 一 的公 诉 机关 。 检 检察机关通 过总检察长 向议会 负责 , 不受其 它行政机关 和立 法 机关 的影响和制约 , 具有较强 的独 立性 。其检察权 主要表 现为刑 事诉 讼中的公诉权 , 另外还包括经 济犯罪和职 务犯罪 的侦查 权 以及 由检察机关管 辖的三类刑事 案件 的侦查权 等。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 国家 的代表 , 察制度具有 鲜明 的 其检 美国特色 。由于美 国联 邦制 的性 质形 成 了检 察体 制 的 “ 三 级双轨 、 独立” 相互 特点 , 是指美 国分 别建 立联邦 、 它 州和 市 镇三级检察机 关 , 们又 分为 联邦 检 察机 构 和地 方 检 察机 它
论我国检察权的源流和性质
题, 最可靠 、 最必要 、 最重要 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 独立 机 构 , 属 于 三 省 , 不 监察 权 开 始 脱 离 相 权 而 独 历史 联 系 , 考察 每个 问题 都要 看 某种 现象 在 历 史 上 立存 在 , 意味 着御 史 所行 使 的监 督 权 已彻 底脱 离 行
怎样 产 生 , 发 展 中经 过 了 哪些 主要 阶段 , 根据 政权 而独 立运 行 。 宋 朝 时 , 在 并 御史 台设 台狱 , 凡违 法
的 法律 监 督 权 。
【 关键词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源流
【 中图分类号】 D 2 9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 6 6 2 1 )4 0 7 — 7 6 3 8 1 (0 2 0 — 0 5 0
检察 权作 为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所享有权利 的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 。“ 御史” 之名最早出现于西周 总称 , 国家 的一项 重 要权 力 。研 究 和认 识 检察 权 官职 中 ,其 职权 集 中体 现 为 “ 察百 僚 ” “ 明冤 是 纠 、辨
一
上 下大 小 官吏 违 法犯 罪 行为 的纠举 弹 劾 , 同时在 都 察 院外 又新设 监督 六部 活动 的六科 给 事 中。清雍 正 三年 , 科 给 事 中并 入都 察 院 , 六 上察 中央各 科 , 察 下 地方 , 成 “ 道 ”形 成 了直 属 皇帝 领 导 的 、 中统 合代 御 史 制 度 是 我 国检 察 制 度
重要的历史渊源
御史制度始于秦朝 , 到东汉时趋于完备 , 贯穿
【 日期】 2 1 — 5 2 收稿 02 0— 5
的法律监督体系。 御史制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独
.
【 基金项 目】 广 东省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青年项 目《 检察权的监督机制研 究) G O F 0 ) ) DIY X 1 ( 【 作者简介】 许浩 , 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广 硕士生导师( 东湛江 ,2 0 5 。 广 54 2 )
论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5 5 20 )2— 0 4— 3 10 77 (09 0 05 0
司法改革是法治完善的必 由之路 。法 院审判权与检察院 成完整的检察体制。再次 , 许多国家包括 中国, 在法律体制上 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及其关 系是保障司法改革 正确方 向、 巩固 把检察机关定位于 司法 机关 , 而且检察 官的人选、 职务 保障、 改革阶段性成果 的前 提。当前 在我 国, 对检察权 的性质 问题 待遇等都 是按照司法官的建设模式。 存在较大分歧 , 如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 、 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
尹慧芳 , 郝 亮
( 安徽师范 大学, 安徽 芜湖 2 10 ) 403
摘 要: 理论界关于我 国检察权的性质有行政权说、 司法权说及行政 司法两 重性说 三种观点 , 这些学说各有利弊。我 国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 : 检察权 ; 法律监督权 ; 法律性质; 法理基础
检察 权是 法律 监督权 。在 中国检察权 是一 种独 特的权
首先 , 从体制上看 , 国的检察机关 自 我 成体 系, 它既不属 于 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 , 即检察官一 体化 原则和检察 官相对 独 力 ,
也 和人大更 不是一 个系 统。其 立原则 , 它们是对立 统一的 , 缺少任何一个 方面, 都不 可能形 法院系统 , 不属 于行政 系统 , 收稿 日期 :09— 3 2 20 0 —0 作者简介 : 尹慧芳 (9 3一 ) 女 , 18 , 安徽芜湖人 , 安徽师范大学宪法学 与行 政法学硕士研 究生 ; 郝亮 (9 2一 )男 , 18 , 安徽芜湖人 ,
它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 ; 司法权 的判断性不同 , 定位 , 与 各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尽完善 , 检察权 的本质还需要进 一 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 ,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问 、 检察机关与其 步 的探 讨 和 辨 析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
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权;行政权一、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宪法、法律统一、正确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
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这是因为:1.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2.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3.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权,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司法活动是从对立的双方提供的证据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判断的活动。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称得上是司法机关,检察院所行使的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是带有主动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机关也是政府下属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在我国,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种学说检察权性质是行政权,因为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受检察长的领导的体制决定了其行政权的特点。
另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要求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带有居中裁判的性质。
还有一种学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因为从我国政治体制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制约与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性质是法律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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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是 检察权 。
2 检 察 权 定 义 及 内 容
“ 察 权” 检察机关 依法拥 有 的权 力 , 可定 义 为“ 检 是 亦 检 察官作 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 有 的一 切权 限” 。通 俗 说 来 , 察 检
“ 法 监 督 权 ” 加 入 对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产 生 了 影 司 的 响 , 么 现 在 就 来 看 看 这 一 权 力 究 竟 为 何 。 对 “ 法 监 督 那 司 权” 词进行 语 义 分 析 , 的概 念 并 不 明确 。第 一种 理 解 , 一 它 司 法 监 督 权 是 以 司 法 的 手 段 对 被 监 督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 a eId s y dr ui s Trd ut ns n r 21 O 2年 第 1 8期
我 国检 察 权 的 内容 与 性质 探 究
陈 泽君
( 门大学法 学院 , 建 厦 门 310) 厦 福 6 0 5
摘 要 : 于检 察 权 的 定 性 问题 , 直 众 说 纷 纭 。在 讨 论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N , 合 检 察 权 的 内 容 , 助 语 义 分 析 逻 辑 分 对 一 -结 借
、
。
析 等 方 法 为我 国 的检 察 权 定 性 。 同 时 借 鉴 外 国 的检 察 权 内容 与 性 质 , 对 我 国检 察 权 提 出 一 些 构 想 针
关 键词 : 察 权 ; 质Fra bibliotek; 检 性 法律 监 督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1 —1 70 1 7 —1 8 2 1 )80 3 — 1 方 式 ( 提 出建 议 ) 司法 以 及 行 政 的 一 般 方 式 有 着 明 显 的 如 与 区 别 , 有 学 者 认 为 “ 法 监 督 权 ” 我 国 检 察 权 内 容 的 扩 故 司 对 充 , 得 检 察 权 不 再 只 具 有 行 政 权 或 司 法 权 的 属 性 了 。所 使
一
权 既 不 属 于 司 法 权 , 不 属 于 行 政 权 , 是 独 立 的 法 律 监 督 也 而 权 。 宪 法 确 定 的 我 国 权 力 配 置 形 式 有 力 地 支 撑 了 这 一 观
点, 因与 本 文 内 容 无 太 大 关 系 , 不 在 此 展 开 。 这 样 看 来 , 故 我 国检 察 权 的 内 容 对 于 我 国 的 检 察 权 性 质 确 定 是 有 一 定 影
督 、 事审判 监督及行 政诉讼 监督 等 ) 民 。对 比 于 各 法 制 先 进 监 督 而 包 括 。我 国 检 察 机 关 一 方 面 以 司 法 的 手 段 对 被 监 督 具 () 国 家 , 国 赋予 检 察 官 的 职 权 非 常 大 ,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确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体 包 括 : 1 以 刑 事 追 诉 权 对 违 反 刑 法 的 我 我
3 检 察 权 的性质 分 析
虽检 察权在 各 国的内容不 同 , 检察权 有 普遍 的性质 , 但 因 而 可 大 致 为 其 定 性 。 检 察 权 具 有 行 政 权 的 特 点 。其 一 , 检 察 机 关 的 组 织 体 制 具 有 行 政 特 性 ,检 察 一 体 制 ” 出 表 “ 突 现 了这 一 点 。其 二 , 察 活 动 具 有 行 政 活 动 的 主 动 性 、 极 检 积 性 的特 点 , 察 、 侦 起诉 都 是 检 察 人 员 发 现 犯 罪 后 主 动 实 施 的 行 为 。因而 , 检察权 具有行 政权 的属 性 。另 一 方 面 , 检察 权 亦 具 有 司 法 权 的 特 点 , 其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察 官 的 地 尤 检 表现。 位 基 本 与 法 官 相 当 。检 察 官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所 做 出 的 是 否 在 笔 者 看 来 , 于 民 事 、 政 案 件 的 抗 诉 以 及 在 庭 审 之 对 行 起 诉 的 决 定 , 法 官 的 裁 判 相 类 似 , 其 司 法 权 属 性 也 很 明 与 故 后 对 法 院在 审 判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提 出 一 个 书 面 的 意 见 这 两 个 显 。 因 此 , 察 权 实 际 上 是 兼 具 行 政 权 与 司 法 权 两 种 性 质 检 行 为 , 我 国较 之 其 他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的 特 别 之 处 , 能 用 公 是 不 的权 力 。 诉 权 、 查 权 、 捕 权 三 项 权 力 来 包 括 , 必 须 专 门 用 一 个 侦 逮 而
以 , 者 对 于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提 出 了 一 种 新 的 观 点 : 察 学 检
1 与 检 察 权 性 质 相 关 的 问题
检察权 是行政权 还是 司法权 , 或是 其 他性 质 的权 力 ? 抑
与 此 相 关 的 问 题 还 有 , 察 官 是 行 政 官 员 、 法 官 员 还 是 其 检 司 他 官 员 ? 检 察 院 是 行 政 机 关 、 法 机 关 、 律 监 督 机 关 或 是 司 法 其 他 性 质 的 机 关 ? 看 似 三 个 问 题 , 本 质 上 可 以 归 结 为 第 但 个 问题 , 即检 察 权 的 性 质 问 题 。 检 察 权 性 质 问 题 得 到 解 答 , 么行 使 这 一 权 力 的检 察 官 的 性 质 就 可 得 确 定 , 察 官 那 检 集 合 形 成 的 检 察 院 的性 质 亦 可 得 确 定 故 本 文 主 要 的 讨 论
官 ( 察 院 ) 职 权 就 是 检 察 权 。 在 我 国 , 察 官 的 职 权 大 检 的 检 第 致 分 为 四 个 : 诉 权 、 查 权 、 捕 权 、 法 监 督 权 ( 括 立 力 ; 二 种 理 解 则 是 对 司 法 进 行 监 督 的 权 力 。 从 检 察 机 关 公 侦 逮 司 包 权 力 实 际 运 作 及 职 权 分 配 来 看 , 种 理 解 都 为 我 国 的 司 法 两 案 监 督 和 侦 察 活 动 监 督 、 事 审 判 监 督 、 管 和 刑 罚 执 行 监 刑 监
定 也表现 出较大 的难度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察 权 基 本 与 公 诉 权 划 等 号 , 察 机 检 检 关 的 主 要 职 能 体 现 在 国家 队 案 件 提 起 公 诉 以及 出 席 法 庭 实 施 公 诉 。 在 大 陆 法 系 的 法 国 和 德 国 , 察 权 主 要 内 容 也 是 检 公 诉 , 处 公 诉 作 广 义 理 解 , 含 了 刑 事 侦 查 , 大 陆 法 系 此 包 即 国 家 的检 察 权 实 为 公 诉 权 、 查 权 、 的 还 包 括 逮 捕 权 。 在 侦 有 前 苏 联 , 宁 提 出 了 检 察 院 监 督 国 家 法 律 实 施 、 护 国 家 法 列 维 制 的设想 , 于是 丰 富 了 检 察 权 的 内 涵 , 对 民 事 行 政 诉 讼 、 将 国 家 管 理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职 人 员 的 广 泛 的 监 督 权 融 入 企 公 检 察 权 。 我 国承 袭 了 前 苏 联 的 检 察 权 概 念 , 检 察 院 拥 有 让 了公诉 、 察 等之外 的法律监督 职权 。 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