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4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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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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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第二节 清偿Biblioteka ♥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 面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强调的角度不同(债 的消灭OR债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条件与程序
♥ (三)解除权及其行使 ♥ 1.解除权,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
享有的基于自己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 权利。 ♥ 2.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 ♥ 3.解除权的归属: ✓(1)约定解除:依约定。 ✓(2)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双方;一方 违约时,守约方。 ✓(3)特殊法定解除:依法律规定。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三)解除权及其行使
♥ 5.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及对方有异议的处理 ♥ 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商品房买卖法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 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解除权消灭。” ♥ 《房屋租赁法释》第16条第1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 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编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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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物清偿 •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种类的给付 代替合同中原定种类的给付,债权人受 领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制度。《合同法》 并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其他大陆法系 国家如德国、日本对此作了规定。
第三节 解 除
• 一、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合同解除是指有 效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解除条件 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 灭的现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 为标的
•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 发生 • 4.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 或者向将来消灭
•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 (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根据解除合 同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 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 (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 根据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 是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单方解除分为约 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 除都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要达到合 同解除的效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 向对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 1.约定解除 • 2.法定解除 • 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
第二节 清 偿
• 一、清偿概述 •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地 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 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角度而言的, 而清偿则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 关系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 清偿的最终目的是合同债权的实现。
• 二、清偿抵充 • (一)清偿抵充概述清偿抵充是指债务 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 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 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 则。 • (二)清偿抵充的方法 • 清偿抵充的方法有约定抵充、债务人指 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方法。
合同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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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公司(卖方)
案情简介:某县生产队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100匹耕马,约定: 买方购马款100250元先存入卖方帐户,耕马由卖方送至海拉 尔市耕马服务部交货。合同约定后,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马款, 卖方则运送这批耕马起程,沿着有水草的历年起运路线前进, 半个月后,当途经某旗某公社时,突然遭到特大暴风雨袭击, 有87匹耕马被卷进水池中淹死。事后买方只收到13匹活马,买 方认为,由于其余87匹马未送到,影响了队里的生产,故向法 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除13匹耕马的价钱外的其他 已付款项。本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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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1)协商解除的程序 ▪ 达成合意,有要约和承诺;
▪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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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合同至始未成立。 ▪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 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 我国合同的溯及力具体分析如下: ▪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履行为一次 性的合同); ▪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履行在一定继 续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赁、仓储合同); ▪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 无溯及力; ▪ 4)协商解除的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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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见第103条)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 提存机关有保管的权利义务(保管、拍卖、保价、 承兑、领取、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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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 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 要求应当拒 绝其领取提存物。
第二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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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本章复习思考题】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解除的事由是什么? 提存的效力是什么? 法定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的请偿?
答案:ABCD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有 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采用合同的方式, 因此,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必须有要约和 承诺的过程。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分类: Nhomakorabea
根据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合 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经对方同意,可 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 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 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 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 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 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 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 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未导 致合同目的落空,应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该 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 而径直解除合同。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通常情 况下,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 通知费等。 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 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 他行为而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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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后,只要约定解除权人 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 止了,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 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 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 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 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 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 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 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 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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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 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 存在。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 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 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
(二)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 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 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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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三)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切有关合同关系 的手续失去效力。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 销。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四)合同关系中之后,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 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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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 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 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 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 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 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 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 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 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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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 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 存在。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 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 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
(二)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 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 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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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三)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切有关合同关系 的手续失去效力。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 销。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四)合同关系中之后,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 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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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第8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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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
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 系的约束。 ▪ 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 永久存续。
▪ 注: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 98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
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二)合同解除的前提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三)解除行为:这种解除行为表现为 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及一方 依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
▪ 二、合意解除 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成立合同的方式
解除原有的合同。
▪ (一)协商解除
▪ (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
▪ (二)合意抵销的有关问题 ▪ 1、当事人双方的给付无须同种 ▪ 2、当事人双方的债权不必到期 ▪ 3、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节 提 存
▪ 一、提存的概念
▪ 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 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 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的行为。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 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三、法定解除
▪ (一)法定解除的含义:是指在符合法定条 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 (二)法定事由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2、债务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以 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称他与齐某结婚后,该债务应归于消灭, 不同意偿还借款。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课件(共32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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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的方法
•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 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 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 议程序。
•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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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同
• 1.混同的概念 • 2.混同的成立 • 3.混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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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同的概念
•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 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 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
• 请问这种约定是否可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为什么?
6
(一)抵销的概念
• 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 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 抵销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 不便及不公平,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履行各自的债务, 从而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 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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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同的效力
•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 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 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 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3
二.合同解除
•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提存的方法
•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 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 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 议程序。
•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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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同
• 1.混同的概念 • 2.混同的成立 • 3.混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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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同的概念
•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 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 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
• 请问这种约定是否可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为什么?
6
(一)抵销的概念
• 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 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 抵销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 不便及不公平,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履行各自的债务, 从而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 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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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同的效力
•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 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 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 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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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
•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PT 3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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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履行
1、法定情形 2、通知义务 3、风险、孳息、费用(债权人) 4、物的提取
1、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又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异议期司法规则的适用
解除异议期不适用无权解除!?
有权解除与无权解除:实体审理
解除异议期:形式审查
逻辑困惑
法律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解除效果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履行的:恢复原状、补救与赔偿(严格责任) 独立效力条款:清理和结算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附随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学 陈小君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新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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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消的概念 抵消,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
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
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
二、法定抵消
(一)法定抵消的含义 法定抵消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
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 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
(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须两人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 (三)抵消权的行使方法 自动债权人一方应当通知被动债权人一方
(四)抵消的效力 抵消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消而消灭
三、合意抵消 合意抵消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消灭相互间所
合同法学 陈小君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 终止新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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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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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的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合意抵消是以抵消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抵消合同
的成立及效力应该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以及 生效的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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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效力 (一)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 (三)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
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
二、法定抵消
(一)法定抵消的含义 法定抵消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
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 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
(二)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 1.须两人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消 (三)抵消权的行使方法 自动债权人一方应当通知被动债权人一方
(四)抵消的效力 抵消使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消而消灭
三、合意抵消 合意抵消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消灭相互间所
合同法学 陈小君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 终止新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混同的效力 混同发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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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的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合意抵消是以抵消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抵消合同
的成立及效力应该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以及 生效的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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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效力 (一)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 (三)在提存受领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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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 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清偿。 2、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的 目的。 3、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
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 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在抵销中, 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叫做主动债权或 动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 叫做被动债权或受方债权。
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 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 生免除的效力。 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 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 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 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
(三)免除的效力
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 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 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
(三)混同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 务关系绝对消灭。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 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性质
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但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 此,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为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由于提存后,提 存标的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 是为债权人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 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
三、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
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合 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 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 分或者全部终止。”
二、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
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 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在抵销中, 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叫做主动债权或 动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 叫做被动债权或受方债权。
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 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 生免除的效力。 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 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 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 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
(三)免除的效力
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 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 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
(三)混同的法律效力
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 务关系绝对消灭。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 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性质
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但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 此,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为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由于提存后,提 存标的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 是为债权人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 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
三、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
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合 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 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 分或者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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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偿
一、 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 清偿的基本要求 三、 清偿的抵充
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 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 履行义务、实现债 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没有 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关于清偿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行 为说、非法律行为说、折中说等。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 • 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 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 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 •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思考:
• 案情:2001年8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 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8月17日(中秋节前5日) 交货到乙公司。8月23日,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 ,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 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 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执,乙公司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 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 • 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 • 1、解除与终止 •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 3、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 4、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 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 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大陆法系 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对合 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
除合同的目的。 • (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
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简称解除权。《合同法》第 96条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 方式。 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 。
思考:
• 案情:张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 某将其新房3间出租给刘某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 金等事项,并约定:在张某的儿子订下的结婚日 期前10日,刘某应将房屋交还给张某。合同订立 1年后,张某的儿子定于5月1日结婚。张某于4月 10日通知刘某于4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 屋。刘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为由不同意还房,张 某无奈于4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第二节 清偿 •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 第四节 抵销 • 第五节 提存 •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 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 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见《合同法》第94条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因拒绝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 • (三)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 • (四)因其他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
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
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见《合同 法》第 93条第2款 • (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 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 问题: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否判决刘某将租赁的房 屋返还给张某?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 合同解除的条件又称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指在 何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 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 殊条件之分。
• 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 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 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
• 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
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 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 第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 非法律行为说是德、日学者的通说,我国学者也多采用此 说。
二、清偿的基本要求
• 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 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 • 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清偿的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 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 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 •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 •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 《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下7项:(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 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5)债权人免除债 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 第一,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 第二,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 第三,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 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 合同解除的程序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