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
广东省危险废物的管理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目前广东省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和粤东地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引起诸多的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危险废物的问题已成了公众关注的新热点。
1 危险废物的特性及其危害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等的,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物。
它们之所以有危害性是因为:①在自然界不能被降解或具有很高的稳定性;②能被生物富集;③能致命或因累积引起有害的影响。
2 危险废物产生及其特点据统计,2002年珠江三角洲及粤东地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总量约为14.75万t/a,其中,表面处理废物及含重金属危险废物量最大,约为8.44万t/a,占废物总产生量的57.26%,主要来自电子、电镀等行业。
其次为可燃性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4.26万t/a,占废物总产生量的28.9%,主要来自纺织印染、制药、超声印制版等行业。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行业和高技术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逐步上升,如随着广东省电网改造和电力设备更新维修,含多氯联苯废物在规划期间将会有所产生;随着各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产生时将会有较大的幅度增长;随着TC L、LG、联想公司、“中海壳牌石化项目”等大中型企业将陆续落户并投产,汽车产业的发展,必然使废矿物油产生量有较大增长,同时废车载铅酸电池的产生量也将有大幅度增长;随着广东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民用废干电池和废手机电池的产生量也会有所增长,随着医疗机构和人口的增多,医疗废物将越来越多,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也随之而增,因此今后广东省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将会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3 危险废物管理现状目前国家已经发布实施的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9个,其中《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均在2002年起逐步实施。
上海广州有害垃圾分类处理办法
上海广州有害垃圾分类处理办法上海《关于规范有害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的通知》1、原则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区属地收集,市统一收运处置2、分类投放及收集环节①容器设置:分类投放点和收运点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②负责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将分类投运点的有害垃圾转至收运点。
3、收运环节①原则:定期或预约收运;②负责收运单位:本区域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或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负责收运;③收费原则:居民小区内免费收运;单位按照“定额内免费、定额外付费”的原则收运。
即:每个收运点每个月收运量在定额内的(废灯管30支以内、其它品种有害垃圾5kg以内)不收费,超出部分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收取收运处置费用。
4、中转处置环节①配置:各区至少配置一处区级有害垃圾中转点;②中转站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满足专人管理、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管理要求,并由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③中转运输:由区中转点管理单位(或区市场监管部门)预约市绿化市容局确定的专业收运企业进行统一运输、分拣贮存。
④收费:由中转点责任单位参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按量支付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⑤无害化处理: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5、监督管理措施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的管理落实情况、市级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制定有害垃圾收运、中转、处置参考价格。
确定全市有害垃圾的中转运输企业,并将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市环保部门负责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并对危废资质单位加强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废弃药品回收、处置管理。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区级中转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辖区单位有害垃圾前端收运的调度、有害垃圾收运量、收运作业规范执行情况、中转点场所管理情况等。
区环保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包括硬件配置、作业要求、处置渠道等,同时应对市、区有害垃圾分拣场所加强环保监管,并做好属地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
广州市环保局危险废物鉴别办事指南
四、办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
需要进行危险废物属性变更、鉴别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资料初审
根据企业归属,分别由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后如明确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初审部门函复申请企业不同意危险废物属性变更;如需开展鉴别工作的,则转入下一阶段。
办事网址:/
(二)环评报告及批复未明确为危险废物,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危险废物鉴别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鉴别内容、鉴定原因、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设施更改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书面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二)废物基本情况说明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等。
(三)现场核查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废物的来源、产生过程及工艺、原辅材料等情况。
(四)专家审议
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明确是否需要开展鉴别工作,及论证所涉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危险废物特性检测方案及具体检测项目等,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后如明确不需要开展鉴别工作的,由市环保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函复申请企业;如需开展鉴别工作的,则转入下一阶段。
(七)申请函复
集体审议结果将以市环保局名义函复申请企业。
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图详见下图: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资料受理
联系电话:020-83203667
传真:020-83203680
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广州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11楼技术科(1109室)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粤环[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粤环〔2007〕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
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
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
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与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统筹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鼓励企业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采取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回收、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第八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建设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包括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与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0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协助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回收再生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利用标准。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环评报告范文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9年05月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
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
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 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2006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需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重点关注的内容、规划环评的审查程序、规划环评收费标准等。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环评报告范文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9年05月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
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
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 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2006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需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重点关注的内容、规划环评的审查程序、规划环评收费标准等。
《广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引手册(产生单位)》
广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编制引言 INTRODUCTION����年�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印发了《“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内明确了相关评估指标,为各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特编制《广州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以指导企业逐项落实《工作方案》内各项要求。
目录CONTENTS一、评估指标总体要求--------------------------------------01二、工作指引-----------------------------------------------------02(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02(二)标识制度---------------------------------------------------------------05(三)管理计划制度--------------------------------------------------------08(四)台账和申报制度-----------------------------------------------------09(五)排污许可制度--------------------------------------------------------14(六)源头分类制度--------------------------------------------------------15(七)转移制度-------------------------------------------------------------15(八)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20(九)贮存设施环境管理--------------------------------------------------22(十)信息公开-------------------------------------------------------------24(十一/十二)利用/处置设施管理--------------------------------------------26(十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资料--------------------------------------26(十四)附件--------------------------------------------------------------------28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式样----------------------------------------------29附件2:考核评分指标----------------------------------------------------------34附件3:危险废物相关行为条款摘录-------------------------------------------39附件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附表------------------------------------------------41附件5:编制依据---------------------------------------------------------------44达标样板参考图�-�“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达标样板参考以下模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达标样板参考以下模板X 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一)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现状以及危废成分及处理工艺
EXPERIENCE区域治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现状以及危废成分及处理工艺广东德宝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吴燕萍摘要:危险废物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过对危险废物来源工序以及成分调查,根据不同组分,采用不同的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的处置,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城市的构建。
关键词:危险废物;物化;焚烧;综合利用;危废成分中图分类号:X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13-0004一、前言危险废物具有多种危险特性,如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是环境隐患最为突出、风险防范最为困难的环境污染物[1-2]。
处置方法主要有焚烧、热解、固化处理、物理处理、安全填埋等,其中焚烧处置方法具有处理彻底、减量化、无害程度高等特点,已被广泛应用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中[3-4]。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2020-2026年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2019年广东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79.85万吨,同比2018年的332.4万吨增长12.5%。
全省危废产生量最大的十大城市分别为深圳、广州、惠州、东莞、佛山、清远、韶关、珠海、中山和江门,占全省总量的93.4%,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
广东省前十大类危险废物产生量较为集中,占总量的87%,其中前7类占比为77%。
主要类别为含铜废物(HW22)、表面处理废物(HW17)、焚烧处置废物(HW18)、含酚废物(HW39)、精馏残渣(HW11)、废酸(HW34)、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废矿物油(HW08)、其它废物(HW49)、染料涂料废物(HW12)等10种类别。
按广东省产废量年均增长12.5%算,预计到2023年,广东省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608.45万吨/年,2025年产生量达770.06万吨/年。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数据,广东焚烧处置产能2020年初为15万吨;焚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在建产能规模为75.7万吨,预测到2021年末焚烧产能将会增加30万吨,省内焚烧产能达60万吨/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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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9年05月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
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 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
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005 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2006 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 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步明确了需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重点关注的内容、规划环评的审查程序、规划环评收费标准等。
按以上规定,《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在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必须编制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以上背景,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2008年11 月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完成《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专业人 员成立了课题组并遵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在仔细阅读、研究 了规划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初步踏勘的基础上,按照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和相关 环保要求,编制了《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现 提交报告书简本给各位专家、有关单位,请您提出您对《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宝贵建议。
1.2 评价目的1) 基于区域的环境容量,论证规划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 染物集中治理的规模、工艺、布局的合理性。
2) 对规划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价,提出经济合理、环境可行、技术可靠的区域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对策 及措施。
3) 对规划固废处置基地事故风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并提出风险事故应急预 案。
4) 根据区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向规划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优化规划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的建议,以达到广州市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 无害化”目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与并重发展。
1)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1、规划分析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相关规划协调性分析、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2、环境敏感区域(点)调查3、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4、资源承载力及环境容量分析5、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化、 1.3 评价原则1.4 3) 4) 5) 整体性原则 突出重点原则 分类处置、循环经济 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内容和重点6、公众参与1 • 5评价范围和时段1、评价范围《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涉及的一般工业固体包括广州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规划地域范围包括广州市十个行政区、两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
本次评价中重点评价区域以规划发展区域为核心、并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5-10km范围。
各评价要素的评价范围见表1-1。
表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2、评价时段《广州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规划数据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时限为2006〜2010年,同时展望到2020年。
相应地,本次规划环评预测和评价的时段分为近期与远期,并以近期预测和评价为主。
近期:2006年〜2010年; 远期: 2011年〜2020年。
1.6评价技术路线(试行)》(HJ/T130-2003)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确定评价技术路线,具体详见图1-1。
图1 -1评价技术路线示意图第二章规划概述2.1 规划范围规划地域范围包括广州市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十区和从化、增城两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 平方公里。
该专项规划涉及的危险废物包括广州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2.2 规划时限该专项规划数据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时限为2006〜2010年,同时展望到2020年。
2.3规划理念和原则1) 全过程管理2) 危险废物最小化原则3)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4) 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产业化可操作性原则2.4规划目标1)总体目标通过对广州市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和减少因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不善等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区域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公众健康。
2)阶段性目标与指标到2010 年:全市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实现危险废物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化;抓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二期建成投产,工业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废矿物油、含锌废物、含铜废物和废酸等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利用率和处置率分别达到60%和4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使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率10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
其它来源的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利用率达到40%,处置率6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到2020年: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得到持续建设,达到国内城市一流水平。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率和处置率分别达到70%和3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率10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其它来源的危险废物利用率达到60%,处置率40%,其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2.5规划污染防治设施建设1)设施整改、整合或取消建议对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有较稳定的危险废物来源,也已经取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处置设施不够先进、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处置设施进行整改;区域雷同设施分布不均的处置设施进行整合。
对规模不大,难以有较稳定的危险废物来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显著,处置设施不够先进、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标、不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要求的设施加以取消。
2)企业内部处理处置设施根据广州市危险废物产生量调查和预测,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0吨/年的企业有: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番禺古西理丰电路板有限公司、广州华立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番禺蓝宝洗染有限公司等。
上述企业均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设施进完善,能力不足的,应提高处理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3)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安全填埋场心”,主要建设内容为交换调配中心、安全填埋场、物化处理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及辅助配套设施。
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已经完成了立项、选址、世行贷款谈判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马上将进入设计施工建设阶段。
目前广州市正在筹建一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本项目选定场址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管理区良田村。
项目占地面积为333335m2(500亩),项目总投资25582万元,其中一期工程固定资产投资17388 万元。
焚烧设施广州市在规划期内将不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处 置将由位于南沙区的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和广州越秀水泥集团下属的水泥 企业承担,从而控制政府财政投入和管理成本。
2010年后再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焚烧 设施。
在焚烧设施布局上考虑,水泥企业在北,绿由公司在南(表目前广州番禺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利用处理公司是广州市唯一一家持有省环 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焚烧资质的企业,已有回转窑焚烧炉一台(设计能力为12吨/天),热解气化焚烧炉一台(设计能力为 100吨/天),整体可达到40000吨/年的焚 烧处置规模。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焚烧能力超过 年的焚烧系统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是该公司承担广州 市危险废物焚烧任务的先决条件。
广州越秀水泥集团一直积极寻求办法利用危废和其他固废做水泥生产的原料和 燃料,其下属的广州珠江水泥有限公司、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先进可靠,外 方在国外利用水泥窑焚烧废物的应用比较成熟,已经开展了部分前期工作。
企业在 设计过程中已考虑了将来焚烧各种类型危险废物的可能性,如果焚烧危险废物,只 需对现有设备(主要是进料和调配系统)进行少量改动即可。
经环保局与越秀水泥 集团在原广州水泥厂进行的实验,广州珠江水泥有限公司和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在规 划近期有能力形成每年利用10000吨左右危险废物的规模。
表2-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规划设施规模一览表绿由公司和广州市水泥企业的焚烧处置能力合计可达到 50000吨/年以上,完全能够满足规划近期广州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要求。
因此,目前需要尽快开展工作,鼓励、支持这两个企业顺利完成有关焚烧设施的新建、技改工作。
指导和支持绿由 公司新焚烧炉的建设、调试、试运行和申领许可证工作,并在监管其经营行为的同2.1-2)。
1万吨/时给予扶持;对于广州珠江水泥有限公司和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应鼓励其大胆参与焚烧市场的竞争,协助其争取技改资金的划拨和有关经济优惠政策,以保障广州市产生的危险废物能够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改造和利用现有企业内部和外部设施,尽可能扩大和改善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和处置的规模和数量,减轻规划新建设施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