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教师职称:目录正文 (2)案由 (2)案情介绍 (2)案件焦点 (3)争议与分歧 (4)结论 (5)参考文献 (5)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案由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得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得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案情介绍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得案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得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得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得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得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得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得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得审理和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得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畜牧局在处罚得同时告知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得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同年2月,韩立荣从一流窜商贩手中购买了2000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得药片,继续给其饲养得育肥羊喂食.3月22日,韩立荣被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场对其中6头育肥羊得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静养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法院认为,韩立荣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盐酸克仑特罗”药片是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得前提下,仍故意给其饲养得育肥羊投喂该药品,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立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案件焦点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得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资料显示,“瘦肉精”肉可致人患瘤.“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科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得不法分子将之当作饲料添加剂,大量用于生猪饲养.肉猪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人食用残留盐酸克伦特罗得肉制品后会导致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之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在实践中,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得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得行为;二是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得饲料或者添加剂得行为;三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得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得行为.上述案例中得被告人实施有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得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得,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食品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得,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得规定处罚.”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应当注意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界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得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得,其危险性与之相当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主要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得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得食品得行为;而后罪表现为实施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危险方法以外得危险方法得总称,它包括以驾车撞压人群得危险方法等等;(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得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得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而后罪侵害得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无论从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得一百四十四条看,河北案件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五年是合适得.争议与分歧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如何定性,也就是焦作案件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得犯罪手段看,立法将该罪得手段设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其他危险方法得“其他”得危害性得手段应与这些手段得危害性相当,而不是一涉及公共安全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环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不能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单独定罪,是因为立法机关没有将它们得危害性在处理时同等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2002年8月23日施行得《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得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得,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得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应定非法经营罪.“解释”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得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得两种以上犯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专家认为, 焦作案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第五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得罪“从一重罪处断”,最后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焦作中院定性得逻辑推理.但这种推理得关键仍然回到了前提-----生产销售“瘦肉精”得行为危害性是否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得行为危害性相当.结论生产销售用于食品得有毒原料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2011年5月1日施行得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社会文明得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得进步.针对类似“瘦肉精”得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得行为,笔者认为立法应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中,明确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 主要有以下理由: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犯得客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得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得客体是公共安全,它是区别于刑法分则中其他各类犯罪得本质特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设定之初,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国家着眼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市场经济得深入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显然对社会得公共安全侵犯更为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得危害和影响.因此,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得公私财产得安全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得犯罪行为具有极大得社会危险性.这种"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得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得最本质特征,也是刑法处罚危险犯得立法理由.食品是公民日常生活得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公民得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得表述,立法者得考虑就是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得危险性,特别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和重大得公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换句话说,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得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安全得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健康或生命得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得损失.3.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价值核心.从公民权利得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得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得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得一种维护.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得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等.因此,把对食品安全犯罪得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得高度,不仅是对人生命得尊重和保护,也符合以人为本得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得切实体现.参考资料:1、焦作中院审理“瘦肉精”案件并当庭宣判.2、河北法院审理并判决得使用“瘦肉精”并销售案件判决.3、赵长河: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得社会危害及其定性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电大法律专业参考论文
电大法律专业参考论文篇1浅谈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问题摘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是保障弱势群体正常生活的有效方式,现在我国学界提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的观点不一致,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本文结合当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并依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管理运营所谓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指的是单位为员工办理的保险费用里,除去个人账户后,剩下的金额。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等。
社会统筹基金面向全体员工,管理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在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实现统一调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独立储存,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擅自使用。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下而存在的,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是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下面介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及问题(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状作为第一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正在建设世界上覆盖人口数目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财力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数额空前增加。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权威公报指出,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年五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数额达到39828亿元,和去年相比,增加了四千五百亿元,超过百分之13的增长率。
支出达到33003亿元,同比增加了五千多亿元,增长率为18.2%。
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多重利好效应的助推之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断进入资本市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面临各类问题。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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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机关破案立法中起着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侦查中,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
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
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
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
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
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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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文献综述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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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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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摘要关键词: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对策一、引言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大法学专科教育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对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现状(一)教育模式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实现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
这种教育模式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课程设置电大法学专科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师资力量电大法学专科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
同时,学校还聘请了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
三、电大法学专科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部分学生自律性较差,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同时,部分教师教学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体教育质量。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足。
部分课程内容陈旧,未能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师资力量不足部分电大法学专科教师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需求。
同时,兼职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四、优化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对策(一)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习效果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同时,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的辅导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实践性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
同时,加强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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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
据全国妇联统计,201X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
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笔者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电大 法学 毕业论文范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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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结论与展望,可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电大法律专科论文参考例文
篇1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
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
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
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
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
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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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程法学教育改革思考摘要远程法学教育的开展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既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接受正规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培养,能熟练掌握现代的教育教学技术。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一、远程法学教育发展远程法学教育伴随着远程教育,也经历了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这三个阶段。
函授教育是以邮政通信和印刷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教育是以录像、录音的电视、广播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大学也就应运而生了;网络教育是以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卫星通信等技术为基础,也成为现代远程教育。
电大的远程法学教育也在发展,在先进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多媒体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的传播,进行交互式的远程法学教育。
这种教育形式与普通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教师与学生的教学活动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需要有特定的网络平台做支撑,没有面对面的实时交流,需要通过独特的课程设计进行沟通和反馈。
远程法学教育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为学习者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扩大了教学规模,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了教学的成本。
这些优势使远程法学教育不仅成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行法律宣传的重要途径。
现代远程法学教育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丰富的教学资源,提供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平台,普及了法律知识和提高了公民法律素养,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改革背景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终身教育,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就是人在一生各个阶段当中所接受的各种教育培养的总合。
这包括人从出生到死亡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正规的、不正规的、学历的、非学历的教育形式。
终身教育理念对开放大学建立的影响是把成人教育纳入终身教育的体系中。
教育决不仅限于国民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而应扩展到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阶段,教育的范围也应扩展到生活技能和知识各个领域。
成人远程教育正是构建知识经济时代终身教育的主要途径,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篇1浅析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策略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
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
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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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律专业的培训目标,主要是为司法部门提供合格的人才或提高在职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推荐的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一:电大的组织结构变革分析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组织结构组织变革过程远程教育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
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
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
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
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
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
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
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
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
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
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我们大家都是成长在一个有法的社会里。
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没有了法,那你会想像这个社会还会有“秩序”一词吗下文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试析心理疏导在检察信访接待工作中的运用论文摘要检察信访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观察社情民意的窗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也是检察机关获取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第一通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涉检信访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开拓思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实践证明,在检察信访工作中适当运用心理学知识,能够使群众的诉求顺畅表达,情绪得到有效疏导,从而提高息诉罢访的质量和效果。
论文关键词心理疏导检察信访依据一、心理疏导在检察信访工作中的应用空间心理疏导,是通过解释、说明、同情、支持和理解,运用语言的沟通方式,改变或改善有心理问题人员的认知、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达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
心理疏导可适用于各级信访中的来访者,即通过心理疏导舒缓来访人的心理困惑,减少焦虑、抑郁、恐慌及其他不良心理状态,改善来访人不恰当的行为,引导他们以合适的方式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来面对压力、处理问题和适应生活。
在经常来访的信访人中,有一部分是因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掌握政策不平衡等原因,致使其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信访,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信访人的心理症结甚至心理障碍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疏导所致,这种现象在一些老上访户身上比较常见。
虽然他们的情绪反应较为激烈,但他们情绪化的言行表现是与某些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客观事件相联系的,是正常的行为反应,是能通过心理疏导加以化解的。
据某区信访部门统计,重信重访的老上访户中约有80%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症结,这种现状为在息诉罢访中引入心理疏导提供了应用空间。
二、在检察信访工作中应用心理疏导的依据2022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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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在我国大力提倡法治建设的今天,法学教育举足轻重的地位日益突显。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析高中法制教育工作的不足及改善策略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的法制教育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高中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其自身的认知和对事物的辨别能力相对来说都非常的弱,其心理的发展还不成熟,比较容易被教化。
在我国刑法上通常都是采用从宽处理的方式。
但是总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成年的犯罪正在逐年的上升,而且其中的所出现的恶意犯罪也时常出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和相关法律当中的欠缺和不足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学校又是高中生接受法律教育的第一场所,增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未成年犯罪发生的频率,本文就对学校当中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进行了分析,针对如何提升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行了探讨。
一、当前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一)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欠缺在高中的教学当中,学生基本都是处于青少年时期,而学校又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环境,但是在当前的学校教育当中,相对于其他的教学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远远没有达到指标,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即使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型的应试教育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抹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学校的升学率仍然是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1]。
虽然学校当中的一些教育工作认为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限去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在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真实的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大纲体系当中,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有的只是在政治的课堂上稍有体现,或者是在课余的时间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开放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法制课程的所使用的教材方面,当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系列,除了在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程意外,在小学和高中都没有非常正式的法治教材。
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一: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律发展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
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
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
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
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相关推荐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通用5篇)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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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
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
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
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
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
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
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
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推动学生法学知识与医学知识的结合;让学生在校期间不间断地对医学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营造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结合医德医风建设、医患纠纷的处理,使学生有效提高法律素质,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供知识储备和实践积累,为未来依法行医奠定扎实的基础。
高等医科院校应强化对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连续性的法律素质教育,这样既可以让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可以让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在未来职业过程中如果遇到医疗纠纷,就会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化解矛盾,构建融洽的医患关系。
(二)高等医科院校应积极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改革教学方法,应尝试以下方法:一是案例分析教学法。
即实现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充分调动学生获取法学知识的积极性、能动性,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
教师可按教学内容、目标的需要选择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案例作为学习资料,学生重点围绕案例进行学习,通过师生共同对案例的剖析、讨论,达到提高法律素质的目的。
案例分析教学法推崇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例资料。
这一方法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潜能,又能够提升教学效果。
二是庭审旁听教学法。
这种教学方法要求教师从课堂讲授内容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就近的基层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案件组织学生旁听,让学生带着教师提前布置的问题,事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辩论。
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但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更能让教师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案例中分析、讲授,让学生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
三是模拟审判教学法。
模拟审判教学法要求学生亲自担任模拟法庭中的审判员、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各种不同的角色,引导学生理清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深层次分析案例的问题并作出推理、论证和判断,找到问题的答案,这种教学法可以启发学生提高适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杰出效果。
模拟法庭教学法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可以把知识讲授、运用和能力提高有效地结合起来,不仅让学生认识到法律规范在医疗活动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养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高等医科院校的临床教师在学生实习、见习的过程中可精选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带领学生剖析案例,使学生能够深刻理解、掌握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提高法律素质,提升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依法行医的自觉性,使理论和实践得到有效的统一。
此外,还应当经常性地举办关于有影响力的典型医疗纠纷案例的讲座,将他人的教训引以为戒,汲取其中的经验,引导学生自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避免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再走弯路、重蹈覆辙。
(三)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是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高等医科院校应在师资队伍的培养上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师资培养计划,鼓励骨干法律教师补充医学知识,骨干医学教师补充法律知识,做到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有机地融合,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健全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
高等医科院校还应设置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机构,配备专业师资,与卫生行政、司法机关长期合作、互通信息,提升教师的教研水平,满足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
总之,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更为有效的教育方法,才能把学生培养成既具现代法律素质、又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医务工作者。
参考文献:〔1〕王树华.问题与展望:浅谈医事法学专业〔J〕.西北医学教育,2007,8(15):615-616.〔2〕张会萍.加强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思考〔J〕.河南中医学院学报,2005,(2):56.浅谈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设计、将案例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方法。
它是法律基础课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真正让学生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当前,大学生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占全社会刑事犯罪的17%。
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说明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没有真正让大学生们懂法、守法。
高校将一个无知的人送到社会,就会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
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刻不容缓。
法律基础课是高院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案例教学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深奥的法律知识变得通俗易懂,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知识的目的。
一、教学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
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
真实性。
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
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
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
针对性。
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
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
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
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
典型性。
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
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
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案例导入。
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
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
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
分析讨论。
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
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
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
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
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
归纳总结。
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
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
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
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
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
三、应注意的问题转变教师角色。
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
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掌控课堂节奏。
法律基础课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多是合班授课,学员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