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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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3篇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3篇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科技计划,旨在支持我国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为切实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国家科技部对该计划的资金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二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资金保管及使用方式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当存放于国库专户,并在专户中开立子账户进行管理。

对该计划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申请、审查等流程,并通过颁发项目拨款决定书予以实施。

同时,必须采取严格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稳健和有效使用。

2.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执行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项目组织、实施人员的招聘及奖励、科技设备的采购、实验及试验费用、研究论文及专利申请费用等。

在使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编制的预算进行安排,原则上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督和管理国家科技部将建立全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信息管理、统计、分析系统,实时监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该计划资金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推广为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科技部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并加强对各级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该计划资金的监管和管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申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推进。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为题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相关资金,国家出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该管理办法以明确的条款和规定,为科研单位和相关研发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促使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研发资金。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内容。

首先,对于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单位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资金申请,同时要通过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批等环节,确保资金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对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科研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需求和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报账。

此外,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合规,并且接受相关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管理办法还对于研发项目的结题验收进行了规定。

研发项目在完成后需要进行结题验收,确保项目的成果符合预期目标,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转化计划等。

结题验收的合格与否,对于进一步获得资金支持和项目推广具有重要的影响。

总体来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明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使用与监督管理以及结题验收等环节,管理办法提供了科研单位和相关研发项目需要的具体指引,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科学性。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更加严密的监控机制,以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浪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保障科研计划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促进科研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科研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包括资助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用于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上海市科技部门制定的科研计划管理要求。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交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科研计划经费的审批应按照程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根据科研计划的目标、内容、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科研计划经费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科研计划经费审批过程中,应当防止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如有发现应及时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用于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与科研计划目标相符的用途。

第十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第十一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章科研计划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对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应建立科研计划经费监督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

第十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监督机构应组织对科研计划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研计划经费:指用于科技创新和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资助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经费。

2、审批决定:指科研计划经费审批的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

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的通知是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事宜。

为了推动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我单位决定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本月底生效,并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经费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公平、透明、高效,并提出了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资金卡使用、招标采购、费用报销等问题。

四、项目验收和经费结余:规定了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了经费结余的处理办法。

五、经费监督和责任制:明确了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监督的主体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的落实,强化了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针对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单位提出以下要求:一、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理解《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自己所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责任和义务,合理规划科研经费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防止出现滥用、浪费等现象。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四、各类科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和处罚,保证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执行,共同维护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谢谢大家!祝工作顺利!此致敬礼!。

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摘要)

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摘要)

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摘要)(试行)2001年10月为了贯彻上海大学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的精神,实现上海大学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跨越式发展,更好地调动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圆满完成科研任务,现颁布上海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该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1.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来自于企事业的横向科研开发项目。

经过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的项目申报、谈判工作,签署合同或协议后,由支持方或委托方支付一定的研发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部门后,经分解和分类,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管理费2)发展基金3)项目实施经费2.科研项目管理费及发展基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部门后,对于横向项目(包括工程项目),分档(档次可以由项目组长自由选择)一次性扣除管理费和发展基金;对于纵向项目和文科项目,一次性扣除管理费,发展基金结题后扣除.。

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标准。

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实施经费的不同使用范围,分为实施项目直接经费和项目间接经费,分别建立项目A帐号和B帐号。

(1)项目实施直接经费--项目A帐号项目A帐号,作为项目实施直接经费,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由财务部门进行政策控制。

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和学校人才梯队建设的总体发展需求,从项目A 帐号可以支付不超过总进校经费(不包括设备费用)10%的科研津贴。

(2)项目实施间接经费--项目B帐号横向科研项目B帐号中的经费比例亦相应分档处理,其依据为项目组长在开题后所选择的管理费和发展基金档次。

(3)项目结题经费结算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相关委托单位出具完成证明,表示通过测试、鉴定或验收,结题后项目A帐号中剩余实施经费进行结算和收取相应发展基金,结算后的A帐号可以继续保留用于其它项目的预研,项目B帐号可以继续保留使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资金管理制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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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第六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财政部科教司、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了一系列重大科技体制改革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学术环境,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破除了一系列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

其中明确提出将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归并,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集中力量解决国家重大战略科技问题。

经过2014-2016三年改革过渡期,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

相关科技计划整合工作已经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经启动实施,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管理制度,为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撑。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2•【字号】沪教委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8〕1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第二军医大学:为加强对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四月十二日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上海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部属高校内涵建设,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并引导部属高校进一步为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贡献的重要手段和载体。

为确保重点学科三年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既定的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多渠道筹集并合理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部属高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投入第二条重点学科所依托的学校为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对重点学科首先予以投入。

第三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对重点学科的投入情况,在规定额度内对重点学科投入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四条学校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配套投入的经费应独立设账(账册编号报市教委备案),专款专用。

第五条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基金设立、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其中中央财政拨款应占比例不少于70%。

三、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规范,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安全稳健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按照稳健原则管理,遵循风险规避、风险整合、风险分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合理高效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合理、高效地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创新驱动和产业导向作用。

(四)绩效导向原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重视绩效评价,注重过程控制、过程评估以及评价反馈。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主要支持面向重大科技需求、重大创新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以及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广覆盖、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原则。

五、资金使用程序(一)项目申报和立项。

根据科技部及有关部门的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专家评审、审核确认、立项公示等程序后方可立项。

(二)资金拨付和到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按照预算程序、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和到账,确保资金使用及时到位。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及管理应按照计划预算、合同规定、科技部文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程序执行,做好资金监管和使用的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

(四)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应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效益,为后续资金使用提供依据。

(五)资金结余处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结余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挪用和侵占,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六、资金使用要求(一)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创新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前补助与后补助第四条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预算先行拨付部分或全部资金。

后补助是指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绩效再给予补助。

第五条前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目标、较短研发周期、较高风险的项目。

后补助主要适用于有明确绩效目标、较长研发周期、市场导向明显的项目。

第三章预算管理与监督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将对项目预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第九条项目完成后,应进行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评价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效益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资金监管与风险防范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一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要求参照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现有支持比例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匹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市科委根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取得的国家经费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在项目在研期间,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

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

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7]10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7〕100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科研管理工作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精神,切实做好中央和上海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结合上海高校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

在宏观层面,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目标、重点和政策体系;在制度层面,系统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颁布多项法律和政策文件,调整国家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引导科研项目和资源配置更加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95号)等国家和上海文件的出台,对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咱都知道,搞科研、做项目,那都得花钱,可这钱咋花,怎么管,这里头可大有讲究!今天咱就来唠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我先给您说个事儿。

之前我认识一搞科研的大哥,那叫一个热情满满,拉了个团队准备在某个前沿领域大干一场。

好不容易申请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结果一开始就被资金管理的事儿给弄晕乎了。

买个实验器材吧,不知道流程对不对;给团队成员发补贴,也不清楚标准合不合规。

这一通折腾,把他的精力都分散了,科研进展也受到了影响。

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一个清晰明确、合理有效的资金管理办法有多重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那可是为了保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专门制定的。

它就像一个精明的管家,把每一分钱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这办法对资金的预算编制要求可严格了。

不能瞎估摸,得根据实际需求,一项一项列清楚,要经得起推敲。

像科研设备采购,得把型号、价格、用途都写得清清楚楚,不能模棱两可。

还有资金的使用范围,那也是规定得明明白白。

只能用在和研发相关的事儿上,什么吃喝玩乐的开销,那想都别想。

而且每一笔支出都得有记录,有凭证,随时能查,保证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在资金的监督方面,那更是毫不含糊。

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盯着,就怕有人动歪心思。

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那处罚可严厉着呢,不仅要追回资金,还可能影响以后的项目申请。

另外,这管理办法也不是死板的,它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比如说,如果项目遇到了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或者调整预算,只要理由充分,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也是有可能批准的。

总的来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让科研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支持那些有价值、有前景的研发项目,推动咱们国家的科技不断进步。

您看,就像开头说的那位大哥,如果一开始就对这个管理办法清清楚楚,那他就能把更多的心思放在科研本身上,说不定成果早就出来了。

所以啊,这管理办法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既是约束,更是保障,让大家能在一个规范、公平的环境里,心无旁骛地搞科研,为国家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上海大学关于设立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的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关于设立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的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关于设立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科研团队的形成,更好地完成重大、重点项目,学校允许并鼓励重大、重点项目在校内设立子课题,子课题由科技处或文科处认定为相应等级的一般课题。

为完善相关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计划、领域专项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重点项目。

意义重大,经费数额较大,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其它特殊项目,可由分管校长审批,纳入重大或重点项目。

第三条重大、重点项目申请设立校内子课题的,子课题负责人须为该项目的主要参加人。

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书中参加人排列前五位,重点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须在重点项目申报书中参加人排列前三位。

第四条重大、重点项目申请设立校内子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处或文科处提交申请,并说明子课题的目的、任务及经费。

由学校科技处或文科处审批并认定其级别。

第五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项目总负责人应与子课题负责人签署《校内子课题项目任务书》,明确子课题的研究目的、任务及经费。

其中经费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同类项目的一般项目经费额度。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子项目负责人会议,检查课题进展。

《校内子课题项目任务书》须报科技处或文科处备案,作为年度审查、中期检查及最终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子课题经费须单独立卡,由子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下达方有关规定和任务书要求,独立筹划使用。

第七条重大、重点项目校内子课题批准立项后,子课题负责人在科研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按所认定级别的项目负责人对待。

第八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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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大学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上海大学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学院(系、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承诺的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上海大学创新管理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组织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业务培训,配合财务处指导和监督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执行、验收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实验设备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及改造实验室的管理。

第五条各相关学院(系、中心)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学院(系、中心)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审核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七条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三章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管理原则(一)激励导向原则。

间接费用分配坚持激励导向原则。

旨在更好地激发学校和相关学院(系、中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活力,鼓励相关学院(系、中心)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实现学校、学院(系、中心)、项目(课题)组共同发展。

(二)分级管理原则。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间接费用分为学校间接费用、项目(课题)组间接业务费两个部分。

(三)保障优先原则。

间接费用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任务书和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进行拨付,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任务书(合作协议)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第十三条间接费用使用范围:(一)学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完成投入的人力、物力、公用资源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创新管理部核算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二)项目(课题)组间接业务费:1、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组间接科研业务费,如缴纳科研公共资源(水、电、煤和房屋等)费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费、审计费、邮寄费、通讯网络费等在直接费用中不能列支,但项目运行必需的支出费用。

2、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绩效激励,金额按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如任务书中无明确规定,则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入账时按照课题组研究需要自行制定金额。

绩效发放分为项目中期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考核两个部分,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中心)结合其科研实绩审定支出。

项目(课题)组间接经费纳入专门的项目间接费用账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且学校有权收回原核定的绩效支出部分:(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十五条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六条经专业机构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十七条我校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和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我校作为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八条负责和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条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如果我校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为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创新管理部申请,经创新管理部审核通过后,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并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

(二)我校做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创新管理部批准,并及时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

我校做为课题参与单位的项目,如需进行以上预算调整,需向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报创新管理部备案后可进行预算调整。

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如需调减用于直接经费,我校做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需经创新管理部审批后进行调整,我校作为课题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与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报创新管理部备案后方可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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