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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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水调管〔2023〕319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电网公司西北分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有关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商10个省(自治区)水利厅和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编制了《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经我部审定,现予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履行黄河保护法赋予水利部门的法定职责,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学实施干支流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黄委要依据《年度计划》,根据水情和用水情况变化滚动编制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加强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监管,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落实生态流量目标要求;加快数字孪生黄河和数字孪生小浪底、万家寨等建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确保调度决策精准安全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水利厅要认真贯彻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取用水监管,保证按计划用水;根据分配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实施重点区域生态补水,促进区域生态修复改善;加强支流水量调度管理,做好用水计量、信息报送等工作,提高支流调度管理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黄河防汛应急预案》

《黄河防汛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黄河流域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6.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7. 《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意见》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河流域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在黄河洪水发生时的防汛工作。

四、组织体系1.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力量。

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各部门工作。

3.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五、预警响应1. 预警等级:根据洪水预测情况,分为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传递给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

3. 预警响应: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六、应急响应1. 应急启动:根据预警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 应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各级防汛抗旱力量,确保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3. 应急措施:(1)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变化。

(2)做好物资储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充足。

(3)加强堤防巡查防守,确保堤防安全。

(4)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生命安全。

(5)加强山洪灾害防御,确保山洪灾害风险可控。

(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七、信息报告1.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报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防汛抗旱信息,并及时上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水建设〔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措施,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工程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聚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举措,科学精准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工作。

———坚持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措施,推动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目标按照“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要求,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强化出险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东政办字〔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风险评估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2县区、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3应急准备3.1组织准备3.2工程准备3.3预案准备3.4物资队伍准备3.5转移安置准备3.6救灾救助准备3.7防汛抗旱检查3.8技术准备3.9宣传培训4监测与预警4.1监测4.2预警4.3信息报告5应急响应5.1总体要求5.2应急响应启动5.3四级应急响应5.4三级应急响应5.5二级应急响应5.6一级应急响应5.7应急响应终止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应急队伍保障6.3应急物资保障6.4人员转移保障6.5供电保障6.6能源保障6.7交通运输保障6.8医疗保障6.9治安保障6.10资金保障7后期处置7.1调查评估7.2善后处置8预案管理8.1编制与实施8.2宣传、培训与演练9奖励与责任追究10附则10.1预案解释部门10.2预案实施时间10.3名词术语定义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范文

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范文

范文:黄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本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防汛抗旱灾害,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黄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河流域范围内突发性防汛抗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防汛抗旱灾害包括:洪水、干旱、凌汛、泥石流、滑坡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2.1 黄河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黄河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流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3.1 预测预报加强对气象、水文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预测预报洪水、干旱等灾害。

3.2 预警级别根据预测预报结果,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3.3 预警措施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包括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转移避险等。

四、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2 响应措施(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及时报告险情。

(3)调度防洪工程,采取措施控制洪水,减轻灾害损失。

(4)组织转移避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开展抢险救援,修复损坏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5.1 抢险救援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5.2 对受灾地区进行恢复重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需求。

5.3 加强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河湖〔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水河湖〔202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动真碰硬、务实高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调查范围本意见所称涉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三、调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调查涉河湖重大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发展过程、违法违规事实、造成影响,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等,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二)违反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或相关规划的问题;(三)未经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涉河湖建设项目及活动的问题;(四)相关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或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六)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已于2003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包括防洪和防凌。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黄河防汛费用必须专款用于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防洪工程修复、防汛抢险器材和国家储备物资的购置、维修及其他防汛业务支出。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和保护黄河防洪设施的义务。

在黄河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七条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防汛指挥权,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防守抢护、群众迁移安置救护、防汛队伍建设、物资供应保障、河道及蓄滞洪区清障等黄河防汛工作的实施。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国汛[1991]5号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国汛[1991]5号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1年5月26日国汛[1991]5号)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防汛抗旱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把水旱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实现正规化、规范化。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要建立健全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正常进行的指挥决策系统、调度系统和实施系统;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并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常年抓,常备不懈。

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就是把多年积累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汛抗旱工作经验、办法、制度加以总结提高,形成法律、法规和工作制主度,使用权防汛抗旱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要实现防汛抗旱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就民必须面对整个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指令,制定各级防汛抗旱措施,落实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防汛抗旱斗争,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须有常设办事机构。

并根据防汛抗旱任务的大小确定人员编制,由责任心强,精通防汛抗旱业务的人员组成。

2024年防汛工作总结范例(三篇)

2024年防汛工作总结范例(三篇)

2024年防汛工作总结范例黄河防汛工作汇报一、引言长垣县黄河防汛工作始终秉承“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理念,通过创新思维与扎实工作,以现代化管理与技术为支撑,全面提升防汛工作水平。

本报告旨在总结长垣局一年来的防汛工作,确保黄河第三次调水调沙实验的成功实施。

二、长垣黄河防洪概况长垣县黄河河情特殊,河势复杂,所辖河段长达数十公里,是黄河防汛的重点区域。

目前,临黄堤顺堤行洪及瓦屋寨虹吸等险点仍未消除,防洪形势严峻。

三、防汛责任落实本年度,我县高度重视黄河防汛工作,先后召开防汛工作会议,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与全县各乡(镇)签订防汛责任书,明确防汛工作的具体要求。

同时,聘请专家作为防汛顾问,为防汛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四、调水调沙工作第三次黄河调水调沙试验是治黄手段的重要转折,标志着传统治黄向现代治黄的转变。

为确保调水调沙工作的顺利进行,长垣局精心组织,充分准备。

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抢险方案等措施,确保调水调沙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加强巡坝查险,确保各控导工程防洪安全。

五、防洪预案修订针对往年防洪预案中存在的问题,长垣局对防洪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

新增调入调出物资预案、小流量洪水调度预案等内容,提高了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防洪预案已装订成册并分发至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手中,为防汛抢险指挥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总结与展望通过全体参战人员的共同努力,长垣县黄河防汛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治河理念,不断创新思维与工作方法,提升防汛工作水平。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黄河的安全与稳定。

2024年防汛工作总结范例(二)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科学指导和县水利水电局的鼎力支持下,我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避让优先的原则,将三防体系建设置于核心地位。

通过组织、责任、措施等多方面的精准部署和迅速实施,有效推动了农业经济的稳步增长和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7.04•【文号】办水保〔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7〕105号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关于切实做好主汛期防汛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淤地坝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近期淤地坝安全运用专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防汛责任落实根据气象预测,今年主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黄河流域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暴雨洪水,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形势不容乐观。

黄土高原七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淤地坝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真正把淤地坝纳入地方各级防汛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对淤地坝防汛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每座淤地坝值班或管护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切实将淤地坝防汛责任落实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要坚决防止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懈怠情绪,立足最不利情况,周密部署,针对薄弱环节细化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坚守岗位履职担责,切实做到思想、责任、组织、预案、措施“五到位”。

要严肃防汛纪律,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问责。

二、加强巡查值守和信息报送黄土高原七省(区)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与防汛、水文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遇强降雨过程,提前将雨情信息通知到各级防汛责任人和每座淤地坝的值班或管护人员。

值班或管护人员要加强巡查值守,必要时增加值守力量,密切监视坝体和泄水设施运行状况,一旦发生汛情、险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防汛指挥部和主管部门报告,为有效应对暴雨洪水、及时处置险情争取时间。

《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重点]

《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重点]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办河[1996]26号关于印发《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总,长江中下游防总,各流域机构:防汛实践证明,编制好防洪预案是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法规,我办组织制订了《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在编制防洪预案时参照执行。

目前即将进入汛期,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各类防洪预案,在执行《要点》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办。

附件: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防洪预案要点通知--------------------------------------------------------------------------------广东省三防办翻印转发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共印140份)--------------------------------------------------------------------------------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一、总则二、编制范围和审批权限三、基础资料四、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内容五、实施措施的编制内容--------------------------------------------------------------------------------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一、总则1.1 为了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关于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的规定,特提出防洪预案编制要点。

1.2 防洪预案即防御江河洪水灾害、山地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冰凌洪水灾害以及突发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黄河流域在发生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河流域范围内发生的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和抢险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3)预防为主,综合防范。

加强黄河流域水文、气象等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提高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一旦发生灾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险救援。

二、组织指挥体系2.1 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指挥部由有关部门、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组成。

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黄河流域有关单位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2.3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包括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志愿者等,负责灾害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预警(1)加强黄河流域水文、气象等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时监测水雨情、工情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根据气象预报和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洪水、干旱等灾害的防范工作。

(3)建立健全黄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定期对防洪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加固,确保工程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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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
办水保函〔2020〕56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办水保〔2019〕1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试行)(水保监督函〔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结束——。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吉水运管函〔2020〕1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吉水运管函〔2020〕1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吉水运管函〔2020〕1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每年汛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及时更新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要在水库现场、地方报纸或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告,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要重点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管。

督促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业主)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应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布防汛“三个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尽快对防汛“三个责任人”进行全覆盖培训,确保防汛“三个责任人”明责、知责、尽责,充分发挥三个责任人作用,5月份,省水利厅将对上报的防汛“三个责任人”开展不定期电话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巩宪东联系电话:*************附件:吉林省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具体名单详见省水利厅网站)吉林省水利厅2020年4月27日——结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办防〔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办防〔2024〕2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水利部编制了《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机制,制定完善本级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本机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7月31日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确保第一时间全面掌握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作出研判部署,第一时间指导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有方、落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情形1.水库:水库(水电站)发生垮坝、漫坝,或发生严重汛情、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漫坝,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2.堤防: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堤防、国家蓄滞洪区堤防、保护居民聚居区或重要基础设施等堤防发生决口、漫堤险情或可能发生决口、漫堤险情,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3.山洪灾害: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

4.堰塞湖: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发生堰塞湖,或其他河流发生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及下游地区国家等。

山东黄河防汛应急预案

山东黄河防汛应急预案

山东黄河防汛应急预案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山东省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减少洪水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和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

四、预案内容1. 组织体系建立以省防汛指挥部为核心,市、县防汛指挥部为基础的黄河防汛组织体系。

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预测与预警(1)预报: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黄河流域气象、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预报信息。

(2)预警:当预测到黄河可能发生洪水时,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3. 应急响应根据洪水预警等级,各级防汛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4. 应急措施(1)调度工程:根据洪水情况,适时启用防洪工程,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灾害。

(2)抢险救援:组织抢险队伍,及时救援被困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转移安置:对洪水威胁区域内的群众进行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的宣传舆论: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洪水信息,宣传防汛知识,引导群众做好自我防护。

五、工作职责1. 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黄河防汛工作,制定黄河防汛政策和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防汛工作落实。

2. 市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落实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3. 县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群众,宣传防汛知识。

4.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黄河防汛工作,协助各级防汛指挥部开展工作。

六、预案演练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定期组织黄河防汛预案演练,提高防汛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防洪标准(最新)

防洪标准(最新)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兰政办发[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紧急通知(兰政办发【2013】335号)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榆中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黄河兰州段河道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全面清理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的违法违章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障原则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审批、谁负责”和“河道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集中开展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违法违章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

对已经调查排摸清楚、明确是违章建筑和摊点的,要立即着手清理;对现状不清楚的,要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违章建设的,要限期清除,属于合理利用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门重新核发手续。

二、清障步骤(一)告知登记。

在对违法建设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调查摸底表附后),在12月28日前,由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黄河兰州城区段河道内所有商砼场、采砂洗砂点、停车场、驾校、练车场、填河造地占用河道、倾倒垃圾占用河道等违建的业主发出通告,限期到市黄河河道管理站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无手续。

(二)审核定性。

12月30日前,对前来申报登记手续的所有违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政监察支队组成审核组,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个审核其合法合规性、有效期、对黄河河道行洪的影响和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进行分类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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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秩序,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二)客观公正;(三)有错必纠;(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违反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条组织处理的种类:(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二)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三)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章分则第十条未执行或者未正确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拒不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凌)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未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抗旱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凌)标准制定防御洪(凌)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批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汛前未按批复计划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的,汛期在建工程未落实度汛措施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各类防洪抗旱设施,管理单位(部门)未组织汛前检查,或对发现的防洪抗旱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于一时处理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有防汛(凌)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汛(凌)期、应急抗旱期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有关责任人未及时掌握汛(凌)情和旱情,未按照防洪(凌)方案和汛(凌)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调度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汛(凌)期和应急抗旱期,有防汛抗旱值班任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电话铃响二十秒内未接听电话的;(二)值班人员未准确及时传递有关防汛(凌)抗旱的指令、文件,以及电话、传真等信息的;(三)值班人员擅自离开且无人顶替的,带班领导非因公离岗;(四)值班人员不熟悉防汛抗旱业务,不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不能够对黄河水情信息查询系统、工情险情会商系统和水量调度决策系统等熟练应用的;(五)当花园口水文站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出现一般凌情,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的,当花园口站洪峰流量大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发生较严重凌情时,带班领导电话不能随时接通或不住宿办公室的;(六)当发生断面红色预警或发生区域干旱红色预警期间发生断面橙色预警情况,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或不住宿办公室的;当发生其它干旱预警情况,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的。

第十六条在水工程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按规定进行水工程巡查的;(二)由于麻痹大意,造成险情漏查、误报的;(三)发现险情,未按规定向同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的。

第十七条在险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护,致使险情扩大的;(二)对于较大险情或重大险情,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具体抢险方案,并及时采取抢护措施,致使险情扩大的;(三)各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接到较大险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错失抢险时机的;(四)各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在接到较大险情、重大险情报告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贻误抢险、救灾时机的;(五)遇重大险情需要上级在料物调运、人员组织等方面协助,未及时提出申请,致使险情扩大的;(六)上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调用物资及人员组织等作出答复,致使险情扩大的。

第十八条当辖区内发生旱情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旱情调查的;(二)未及时向同级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的;(三)不及时采取抗旱措施,致使旱灾扩大的;(四)在抗旱过程中,不按《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

第十九条在黄河调水调沙期间,不认真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和引水控制命令,对调水调沙生产运行造成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对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拒不执行或违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和引水控制命令,直接影响调水调沙效果,或威胁防洪工程安全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在实施原型黄河科学试验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或不能正确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的调度指令,影响试验效果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对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拒不执行或违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导致试验最终失败的,或伪造虚假记录,对科学研究产生误导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流域应急抗旱调水或跨流域应急调水期间,不服从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统一部署,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黄委水量调度指令,导致黄河断流或未按计划完成应急调水任务的,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各单位和部门未按照其防汛抗旱分工履行职责,由于拖延、推诿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涝干旱灾害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防汛抢险和抗旱任务时,有重大指挥失误,致使险情或旱灾扩大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清除行洪障碍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未按照黄委《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河道巡查,对辖区出现影响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种植物等行洪障碍物不能及时发现的;(二)发现辖区内正形成或者可能形成行洪障碍物的构筑物、建筑物、种植物后,未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除的;(三)依法查处过程中,设障者逾期未清障或未按要求完成清障任务,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四)紧急防汛(凌)期,设障者仍未清障,没有申请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清除的;(五)对历史遗留的阻水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行洪障碍物,未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制定的清障标准和防洪(凌)需要拟定逐步清除工作计划,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清除的。

第二十五条未准确上报工程水毁情况,虚报、瞒报工程水毁情况、洪涝灾情或伪造、篡改工程水毁、洪涝灾情统计资料;未准确上报干旱灾害情况,虚报、瞒报干旱灾害情况或伪造、篡改干旱灾害统计资料,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水文单位(部门)在水文测报、预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一)未按水文测验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测报预报洪水和应急抗旱期流域来水的;(二)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的;(三)重要水情信息出现漏测、漏报、迟报、误报的;(四)受旱地区出现较大范围降雨过程,未及时上报降雨情况;(五)违反气象、洪水预报、旱情制作和发布程序,擅自发布各类气象、洪水预报和旱情的。

第二十七条通信部门未能保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或因组织抢险不力超过规定恢复时限的,视情节,对责任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失职造成防汛物资丢失、损坏的;(二)不服从物资设备调度而贻误防汛抢险、抗旱战机的;(三)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使用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和应急抗旱期后勤保障工作中,未能保证防汛抗旱用车、用电,未能解决好防汛抗旱抢险人员临时生活、医疗等问题,致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划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三十一条组织处理的适用:(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者诫勉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诫勉的处理;给予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的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通报批评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调离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给予次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者诫勉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对检举、控告的线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监察部门调查后,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由同级党组(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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