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2022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报损、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条各单位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部)、室(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处置在学校资产出租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室或具体使用人员为第三级管理者,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在国有资产申请处置至处置完成的各个环节,各使用单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审批。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告,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主管财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权限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按照权限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连同资产明细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XX,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后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依据,是XX财政局、XX教委对固定资产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基本程序(一)学校申报。
学校填报《XX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XX教委申报。
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固定资产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所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
(二)申报的审核与审批。
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XX教委审批,报XX 财政局备案;(三)公开处理。
学校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第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一)自然寿命。
亦称物理寿命,是指使用年久、实体损耗(指有形磨损、功能失效)造成该设备不能继续使用。
参照XX财政局报废的参考年限,电子计算机一般7年以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10年以上。
(二)技术寿命。
尽管这类设备没有丧失使用功能,由于技术落后、耗能高,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应予以报废。
(三)经济寿命。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规避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主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决策机构。
第四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营主体,受托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开展对外投资等资本经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学校国有资产扎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以出资人身份对学校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考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程序:(一)确定项目。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搜集校内外科技成果信息,进行市场调研,确定拟投资项目。
(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
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三)对外投资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将经过论证的对外投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申请上级批准。
国资办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纪要及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起草并向上级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五)资产划拨。
国资办根据上级批复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对于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由国资办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XX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拍卖、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学校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接受XX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法规和政策;(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三)研究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四)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学校各资产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查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某某大学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J27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J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办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处置申请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用国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中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行政、后勤保障用国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中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图书馆是图书资料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图书资料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科技处、社科处是科技成果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整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因学校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 第四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调拨、捐赠程序(一)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定办理审批及转账手续。
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定资产转接单》,按规(二)向校外调拨、捐赠的设备、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进行处置。
第七条报损程序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1.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
(一)报废,是指该资产存在,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是因丢失、损坏等非正常事件造成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使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五)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校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规范资产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资产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资产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出资设立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资产公司中文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资产公司法定住所:南京市雨花区板桥镇。
第五条资产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资产公司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资产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资产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尊重和维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资产公司通过资本股权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结构多元化,促进企业的规范化。
第十条资产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学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建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二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大学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报损,报废是指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或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S)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资产。
(五)报损资产。
(六)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各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使用年限标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负责报废资产的鉴定和审核。
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相应技术鉴定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包括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相关技术专家等。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6月、10月份为集中处置时间。
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好处置事项。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与范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含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自用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和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保管、维护、清查盘点、处置、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国有资产购置预算,报财务处,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经上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校内资产配置明细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学校指定单位编制资产增量计划,按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审批流程办理校内审批和对外报批。
第七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材料物资等的购置要严格执行立项、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否则财务不子报销。
(一)立项、申购、审批。
各单位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大宗材料物资采购以及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均须按学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提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批立项报告时,应综合分析学校整体资产状况,优先考虑通过校内资产调剂、共用共享。
当校内资产调剂、共用共享难以满足申请单位需求时,才能批准购置。
立项批准后,申购人须按照上级要求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申购相关信息,发起申购;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校领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招标、合同订立。
招标处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采购清单组织招标。
根据评标结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召集纪委、审计处、国资办、资产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规范、完备的资产购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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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J27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J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办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学校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
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处置申请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用国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中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总务处是学校行政、后勤保障用国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中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图书馆是图书资料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图书资料使用单位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整理以及对实物进行清点、集中等工作。
科技处、社科处是科技成果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有技术、专利权、版权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归口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整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学校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岀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己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己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九条拟处置资产需先提交学校国有资产调剂平台进行校内调剂使用,对于调剂失败、确无使用价值的资产进入处置程序。
第十条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报。
资产使用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在“江苏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资产处置中请,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书而中报,附情况说明(若为资产毁损、丢失,需附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提交证明拟处置国有资产权属及引发资产处置相关事项的证件、文件等资料。
(二)审核。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学校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上报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审核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办。
国资办接到处置中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处置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三)审批。
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按规定权限做出批复。
国资办及时在校园网公示资产处置信息,并起草正式文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时由相关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四)评估。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
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
国资办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具体实施资产处置的工作。
其中需在校外公开处置的资产,国资办负责联系省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六)收入收缴。
国资办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收缴事项。
(七)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分别据此办理系统数据更新、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校内审批权限:
(一)处置批量价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通用资产事项, 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处置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通用资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
买方持国资办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出校门手续。
第十三条国资办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一)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木细则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木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