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建设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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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整改措施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就社区建设方面的问题,制定如下整改落实措施。
一、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一)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支持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社区服务。
优化社区自治组织结构。完善公开招聘、民主选举、择优录用、培训上岗的用人机制,建立聘用管理制度,推进社区工作者的知识化、年轻化、职业化。发挥部门、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素质。
落实社区自治组织待遇保障。根据赣财社[20xx]88号文件精神,在年内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
指导社区居委会完善和落实居民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确保社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
(二)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以青年志愿者为主体,以居民邻里志愿互助为基础,进一步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建立和推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支持和鼓励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的志愿者进入社区开展活动。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
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市、街道(镇)、社区三级志愿者工作网络,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登记和储备制度,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积极推广“互助服务”、“服务转换”等志愿服务的有效形式,丰富服务内容,逐步推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三)发展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坚持培育与监督并重,指导、资助社区培育发展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义务消防队伍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降低公益性、服务性社区民间组织准入条件,依法简化其申报、登记程序。鼓励民间组织承办政府推行的社区服务项目管理,推动政府部门剥离的行政职能中介化、社会化。积极探索中介组织纳入社区管理的办法,鼓励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需求,使社区服务逐步走上社会化之路。
二、整合社区资源,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
(一)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采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无偿支持、企业和社会团体自愿帮扶、社区组织和单位联办等途径,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科教设施和医务室等卫生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委会应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与单位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签订协议,并协商制定
管理制度。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理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管理费用可以减免。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三、切实抓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社区服务平台
在城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社区辖区单位支持、社会各界资助、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的多元投资体制,通过争取国家资金扶助、社会捐助等途径,加快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xx”期间,全面落实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用房。
1、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出具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造规划时,应当在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标准,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城市规划、房管和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社区的设置和调整情况,提出合理解决其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的意见。
2、在老住宅区,可以在驻社区单位的闲置房、清理的违纪建房、无人继承的遗留房等空闲房中调剂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在
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空隙地自建的办公服务用房,及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性建筑,作为居委会办公、居民活动服务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可以作为永久性建筑,社区居委会可申请权属登记,有关费用减免。
3、新建住宅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12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超过2万平方米的,每递增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50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社区规划用房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变更用途。
4、目前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属租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继续优惠、优先租借。企业如果改制,应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
5、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接管为公产后,居委会可办理免租使用手续。对免租使用的公房,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转租、转让、抵押、调换等方式随意改变其用途,并承担对房屋安全使用及修缮的一切责任。
在农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政府加大投入、涉农部门资金倾斜、挂钩单位帮扶、城乡结对扶助、村级集体资金统筹安排、群众自愿筹资筹劳等多种途经,为村落社区建设积累和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加快村落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生活条件和生产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