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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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抗台应急预案

上海海事局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有序、高效地做好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船舶防抗台风工作,牢牢掌握防抗台风的主动权,提升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污染,保障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1.3 编制依据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预案编写框架指南》

《上海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

《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海事局防台防汛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水域(包括:黄浦江、长江上海段、上海沿海海域)船舶防抗台风(或热带低压、热

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设立上海海事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水域船舶和局属各单位内部的防台防汛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局外部防抗台工作的副局长和分管局内部防抗台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水上安全指挥中心、人事教育处、局办公室、宣传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技术装备处、计划基建处、财务会计处、航标导航处、信息化办公室、测绘处和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水上安全指挥中心。

2.2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抗台工作的政策、通知和指示;

(2)根据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并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抗台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船舶、设施以及大桥水域的防抗台措施落实情况;

(3)专人收集台风的有关气象预报,积极跟踪中央气象台、上海中心气象台等气象台点的台风即时信息,做好相应的台风位置及移动路径标识工作,结合台风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综合分析等,通过局每日晨会信息通报、800兆无线集群电话、局协同办公系统、传真、电话、因特网微博等方式进行通报和告知。

(4)当台风中心越过48小时警戒圈(以上海市中心N31°23′/E121°48′为圆心,半径600海里)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水域时,向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议召开局防抗台专题会议,通报台风

发展情况、局整体防抗台部署和具体要求;当台风中心越过24小时警戒圈(以上海市中心N31°23′/E121°48′为圆心,半径300海里)并可能影响我局辖区水域时,或在充分考虑到海(水)上船舶防抗台的特性并结合辖区水域实际受影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应及时向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议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通知各相关单位。

(5)统筹安排全局辖区的搜救应急力量,与各搜救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一旦发生险情,根据《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和开展相应的搜寻救助工作;

(6)负责汇总局各职能处室有关防抗台工作的要求,报请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统一向有关基层单位进行传达和部署。

(7)负责与市防台防汛指挥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值班电话: ;传真:;800兆无线集群电话

负责相应的海事调查和指导水上水下施工单位开展船舶防抗台工作。

2.2.3 船舶监督处

负责防抗台期间辖区水域内船舶签证和口岸查验等工作,并根据台风发展动态和实际风力情况,对船舶进出口辖区水域进行科学控制,尤其在台风可能影响辖区水域但发展趋势不明显时,指导基层海事处对“四客一危”船舶、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抗风等级不明的船舶等应严把签证和查验关。

加强对辖区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辖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和油品作业码头等敏感水域防抗台措施。

负责指导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保障防抗台期间辖区内助导航设备、设施的有效率和应急维修等工作。

通过辖区各风力观察设备及时向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送实测风速和风向。

负责防抗台期间对全局各项部署和相关应急处置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组织台风过后辖区水域重要航道的水深测量和沉船、沉物的扫测。

负责提供防抗台期间的通讯保障。

(一)负责具体执行并落实局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和各项防抗台安全措施;

(二)各基层海事处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防抗台宣传、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台风影响期间,及时安排合适的船舶避风水域并组织辖区船舶进行避风,合理安排好靠泊超大型船舶的撤离避

风工作;

(三)各基层海事处应在台风影响前全面掌握辖区内搜救应急力量的部署,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相应的搜救应急力量处于待命状态并能随时出动;

(四)各基层海事处充分应掌握“四客一危”船舶、中小型船舶、施工船舶、无动力船舶等动态,加强管理,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撤离,保证辖区船舶和人员安全;

(五)各相关基层海事处要做好辖区内大桥的防碰撞工作,通过VTS、AIS以及巡逻艇等手段加强监控和管理,落实相应的应急力量;

(六)各基层海事处和巡查执法支队在合理安排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班的同时,为确保巡逻艇的自身安全应适时组织巡逻艇至安全水域避风,80米以上大型巡逻艇的巡航和应急值守任务由所属巡航执法支队报请水上安全指挥中心同意后下达。

(七)台汛期间,海测大队做好所属水文站的水位观测和预报工作。台风过后,海测大队应按照上级指令开展辖区水域重要航道的水深测量和沉船、沉物的扫测,印制中心配合做好测图绘制工作,海测大队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结果报局。

(八)上海航标处应通过辖区各风力观察设备及时向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报送实测风速和风向。台风过后,上海航标处应按照上级指令开展辖区助航标志巡检和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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