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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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xx 商字第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xx 字第号

甲方(贴现人):xx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申请人):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向甲方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额度,甲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额度(下称贴现额度)。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贴现额度内容

1、汇票贴现:甲方对下列商业承兑汇票按甲方规定审查后保证予以贴现(在选择项内打“√”,可多选):

□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方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2、额度最高限额:(折合)(币)(大写)。

3、额度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贴现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在选择项内打“√”,可多选)

□当乙方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申请人是乙方的直接客户,即是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且该商业承兑汇票未经背书转让。

□当乙方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申请人是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当乙方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申请人是乙方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

□当乙方持有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申请人是乙方。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查询(在选择项内打“√”)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前,应先向甲方申请取得

《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否则,甲方对该商业承兑汇票不承担保证贴现的义务。

□甲方在对乙方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应得到乙方的确认,双方约定查询方式为:①对于乙方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在收到持票人贴现申请后,填制《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并连同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当面交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文件确认无误后,填上查复意见,加盖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经办人签名,然后当面回复甲方。乙方在《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上的印章及签名须事先在甲方预留。②对于乙方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甲方在收到持票人贴现申请后向承兑人查询,甲方可同时以《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形式向乙方查询。

第四条贴现额度的担保(在选择项内打“√”)

□信用方式,乙方无须提供担保。

□贴现额度的担保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 额保字

号)。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并与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 额抵/额质字号)。

3、保证金:乙方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提供保证金作为贴现额度的质押担保:

,保证金应存入乙方开立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保证金按

利率计息。

4、

第五条在满足下列第项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要求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1、本合同生效后。

2、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签署,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

3、

第六条在额度期限内,持有由乙方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或乙方可以向贴现人申请贴现。贴现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贴现的金额、期限等由贴现人与贴现申请人商定并签订相关合同,但额度内的贴现余额不得超过额度最高限额。

额度项下贴现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须在额度期限内,终止日期是否在额度期限内以单笔

授信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条款不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合同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另行签署合同。

第八条如本合同项下授信属于额度项下的,额度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

第九条贴现人

甲方是贴现人。

甲方可以委托xx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作为贴现人。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乙方签发并承兑/背书转让/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贴现票据到期,甲方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汇票保证人)按照汇票票面金额收取票款。同时甲方对乙方保留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一旦发生贴现款项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金额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的票面金额;

2、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根据票面金额按照贴现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的

罚息;

3、甲方行使该等权利所付出的费用。

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乙方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收上述金额及费用。自汇票到期日起90天以内(含90天)清偿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2)票面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90天以后清偿的,偿还顺序为:(1)票面金额;(2)利息(含罚息)。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5、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6、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8、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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