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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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

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国家很重视

•形势很严峻

•国家措施很具体

•要求很严格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存在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工作要求: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规范档案管理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终身负责制

•专用章管理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陈凤华

•2015年6月9日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冀卫办妇幼〔2015〕6号)及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全省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现场会》和《2015年《全省出生医

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

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

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

证”。作为儿童上户口、入学等前置条件,又被赋予更

多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义务,承载了财产继承、抚养权、转学、大型比赛、参军、转迁户口、办社会保障、出国

留学签证等职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各医疗保健机

构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要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杜绝违规。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

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

•三、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主体,负有行政管理的主要责任,充分行使督导、检查、考核、资质认定、人员管理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保管等工作。

•妇幼保健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业务管理机构,做好相应业务管理工作。二、严格告知,强化宣传

•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签证机构应当在孕妇、产妇所到之处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妇产科要将出生证办理重点内容纳入产妇入院须知,书面和口头告知,提醒及时办理•各助产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内分娩新生儿的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

•四、办理时限要求

•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时限延期超过一年办理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做亲子鉴定(三人)后方可办理。

•目前单亲父亲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所有参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经备案方可上岗,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附件1),对所颁发证件终身负责。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doc

•人员配备要求:签发单五、人员配备、岗位调整要求•各单位要保证签发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进行岗位调整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写出书面申请,新上岗人员到指定培训基地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对不按要求擅自进行岗位调整的单位,坚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报全市。

位设2-3名人员

•六、房屋及设备要求

•房屋及布局:设专用房屋一间,并分割为二区,即出证区、等候区,二区之间分割明显,可采用柜台式、封闭或半封闭式等,等候区不小于房间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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