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库确权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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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方(仓库)对委托人(存货人)确认货物
所有权事宜的说明
近期,与个别客户沟通以及与银行商谈质押监管协议过程中,对方提出了希望仓库对货物所有权进行确认的事宜,现就仓库是否应该、有无能力确权,不确权能否保障存货方利益保障,以及确权带来的影响等说明如下。
一、货物的直接控制人,是否是货物所有权人
货物所有权是一个法律问题,货物直接控制人并不等同于货物所有权人。动产(包括货物)不同于不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时,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可以被推定所有权人。动产占有公示的权利人与动产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却很多,比如,在运输、保管、租赁、借用、承揽等法律关系中,所有权人均未直接占有货物,要判断真实的所有权人就很困难,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钢贸领域,货权人大多未直接占有货物,如质押的货物、货代监管的货物、仓库保管的货物等,确认货权就变得异常复杂。
对于货物的买方而言,买卖关系发生后,也有可能面临所有权争议。如果有人向法院主张货权,并有充足证据,货物的所有权就属于主张权利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直接控制人退还货物;除非属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转让人,受让价格合理,货物已交付),才能将货物所有权划归买方。但对于第三方而言,无法判断买方是否是善意取得。
二、仓库作为保管方,能否对货物所有权进行确认
仓储保管合同代表的受托人(仓库)接受委托人(存货人)的委托对标的物进行保管,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仓库作为保管
方(非交易当事人),无法对货权进行确认,也就无法出具以“所有权人”为识别标识的单据或证明;同样,货物由A过户到B,仓库出具的单据也不能代表货物所有权转移(如分期付款或赊销情况下,货物交付后卖方可保留货物所有权),而是代表委托人发生了变化,委托代理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分析如下:(1)仓库没有能力对货物所有权进行确认。
确认动产所有权很复杂,需要一系列的证据链,对实物、相关人、原始单据以及时间的匹配性上要非常完善、可靠,这对于仓库而言无疑很难做到;特别是货物流转次数很多的情况,确认货权几乎是不可能。仅凭对到货通知、运单、送货人身份确认等几项信息的形式性审核根本不足以确认货权,出具单据时也就只能将货物对应到存货人,而不能标识为所有权人。
(2)仓库没有权力对货物所有权进行确认
仓库不是法院或公信机构,没有权力确认货物所有权人。即使仓库出具了货权证明或单据,货权发生纠纷时,法院对最终所有权的判定仍然要看货权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链,而原始的证据链最终只能靠交易人,而不是仓库。因此,从实质上而言,仓单更多的是发挥“合同证明凭证和存货提货凭证”的作用,难以发挥“物权凭证”的作用(见附件1)。
(3)仓库没有义务对货物所有权进行确认
就仓库和存货人之间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仓库作为受托方,义务是按照存货人的要求和双方约定的保管条件提供保管服务,收取的是服务费用;所有权确认是需要法院或公证机构等部门才能做,仓库确权从程序上而言就不合规,从经济上而言承担的风险和收取的仓储收费也严重不匹配。
当然,如果仓库知道货物来历可疑,(如别人已挂失或者从各种公开渠道发布,存货人预存货物特征明显),但不查实就贸
然接受委托保管,就要承担失察责任,但不能说明仓库有确权的义务。
三、作为第三方,仓库确权带来的影响
仓库在没有能力确权的前提下,应客户要求给客户确权,相当于从第三方角度给予旁证。一旦买卖双方发生货物权属争议,主张权利方就会将仓库一起起诉,仓库方首先要对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为承担违规责任;同时没有查实就确认的行为存在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会卷入复杂的案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