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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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防火及消

防设施要求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

施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

1、设置场所的建筑及楼层要求;

2、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3、设置场所的吊顶要求;

4、消防设施要求;

5、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的要求;

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其设置场所的建筑及楼层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当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三、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设置在裙房内的这类场所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3、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5、除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规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6、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 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7、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四、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要求: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托儿所、幼儿园场所,消防相关的管道、设施及阀门等的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消火栓箱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注: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也应参照此要求布置)

五、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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