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试点工作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办社会负担,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要求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领导的指示,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代拟稿)》(附后)。现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1、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现状、自主改革进展情况及存在困难,中央出台改革政策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能;2、改革应涵盖的范围、实施方式、具体内容等待;3、如何进一步理顺国有农(林)场管理体制,促进国有农(林)场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4、地方政府对改革的意愿,包括各级政府如何承担改革成本、建立有关配套改革机制等。请在10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函复我办。。

谢谢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国务院综改办二处王春播 01 O一685 52554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代拟稿)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硬统筹升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国有农场承担大量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仍然较重,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一些地方自主进行的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也因缺乏统一政策指导、地方财力不足等原因,改革工作不够彻底。因此,为了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 01 o]1 号)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改革努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一,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三是统筹规划,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闫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1 1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进度、改革政策上区别对待,因地制,分类指导。

(二)统一政策,分散决策。改革的政策和要求由中央统一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

根据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自主决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政策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积极稳妥,逐步分离。在改革步骤上采取先地方后中央、分步实施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步改革到位,暂不具备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条件的,也可以分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

(四)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由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参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原则,考虑国有农场的特殊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对先行改革地区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国有林场、国有农牧渔场(小三场)等,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侨农场,以及参加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

(二)主要政策。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包括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及代管的乡(镇)、村等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个别具有战略地位或客观条件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国有农场类似乡村社会管理职能难以分离到地方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内容。

(三)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国有农场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梅卜其资疹原则?坐激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鼓励竞争性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四)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统筹社会事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将国存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强社会事业经费保障,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高社会事业整体效益,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五、配套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