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红线管理实施细则(路基工程)
路基工程第一条路基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1.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2.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地基处理桩长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要求。
3.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路基沉降观测数据作假,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第二条规范及验标要求1.路基填料对于高速铁路路基施工,路基填料应符合《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高铁路基验标》第5节要求①路基填料质量和级配要符合设计要求。
②路堤填筑前应对设计取土场的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复査试验。
缺少符合设计要求的普通填料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设置填料生产场,对不符合要求的填料应进行改良。
③用于寒冷地区路基冻结影响范围的填料,设计无要求时,砾石类上的细粒含量不应大于15%,砂类上的细粒含量不应大于5%;④级配碎石混合料拌制前,应检查配料计量系统的工作状态,测定各种集料的含水率,根据测试结果和环境条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级配碎石混合料出场时的含水率宜在工艺试验确定的填料出场控制含水率范围内,每工班检验2次。
⑤普通填料应级配良好,基床底层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60mm,基床底层以下路堤填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75mm。
《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验标》第2.2.6、2.3.3条,填料种类、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填筑前应对取土场填料进行取样检验;填筑时应对运至现场的填料进行抽样检验。
当填料土质发生变化或更换取土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第 6.2.1条,基床表层每一压实层全宽必须使用同一种类且条件相同的填料。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6)第4.4.2条,路堤基床表层不得采用膨胀土(岩)或其改良土填筑;基床底层采用膨胀土(岩)作填料时,应采取土质改良措施。
《高铁设计规范》第6.3.2条,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级配碎石材料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经破碎筛选而成;粒径级配应符合要求,不均匀系数不应小于15,0.02mm以下颗粒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大于6%;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大于25%,塑性指数小于6;不应含有黏土及其他杂质。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是指对重要部门、领域和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特殊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质量红线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交通运输、能源、建筑、化工、农药、食品药品、核能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并通过政府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完善制度等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和质量风险。
第二章安全质量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历史经验等因素,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可行。
第七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包括以下内容:红线范围、红线标准、红线监测、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等。
第九条安全质量红线应根据风险等级划分,分为一级红线、二级红线和三级红线。
第十条安全质量红线划定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红线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质量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红线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加强对红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整改不合格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应设立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报警机制和紧急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项目和企业应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质量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质量红线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一、制定质量安全红线1.明确质量安全红线的内容和要求。
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红线,明确细化关键工作和关键环节的要求。
2.制定质量安全红线的评估指标体系。
对于各个关键工作和关键环节,应明确相应的评估指标,以便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3.落实质量安全红线。
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将质量安全红线纳入日常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二、监管和控制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红线的监管机制。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的监管和控制,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的监测和评估。
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关键工作和关键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达到或超越质量安全红线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对于未达到质量安全红线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三、宣传和培训1.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
2.组织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培训活动。
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素质和能力。
3.组织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交流和学习。
各个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交流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机制。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健全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问责制度。
对于未达到质量安全红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问责,确保红线得到切实的落实和执行。
3.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应加强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推动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结起来,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制定质量安全红线、监管和控制、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和问责等方面。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稳定达标的一项管理措施。
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高质量的完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红线划定1.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划定,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的红线、建筑物功能和使用安全的红线、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红线等。
2.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应当在工程施工方案中对红线进行明确划定,并在现场进行标识和说明。
四、责任部门1.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共同负责,各自明确红线管理的责任。
2. 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
五、管理措施1. 完善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划定的依据和步骤,规范红线管理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2. 制定红线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红线管理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
3. 加强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红线标识的真实有效。
4. 对违反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惩处。
六、宣传教育1. 加强施工方、监理方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红线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各方人员熟悉相关规定和流程。
七、监督检查1. 由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
2. 建立红线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工程红线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处罚制度1. 对于严重违反红线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将违反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严重的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员工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红线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带病上岗;3.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结构、拆除安全防护装置;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5.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6.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7. 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穿易燃易爆物;8. 严禁擅自打开安全阀、泄压阀等安全装置;9. 严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区域;10. 严禁违反公司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红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红线制度的制定、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 一般违规:给予罚款、停工学习、降职降级等处罚;3. 严重违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4. 极端违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红线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以下是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的范例:第一条红线范围1.1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区域、管线等。
1.2 安全红线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并应明确标识和划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管理责任2.1 钢铁公司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负责安全红线的划定、标识、巡查和管理。
2.2 钢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协同进行安全红线的维护和管理。
2.3 安全红线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条安全红线标识3.1 钢铁公司应将安全红线进行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画线、设置隔离设施等。
3.2 安全红线标识应清晰明了,易于识别,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安全红线巡查4.1 钢铁公司应制定安全红线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和内容。
4.2 安全红线巡查应由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整理。
4.3 发现安全红线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措施5.1 钢铁公司应建立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红线管理流程。
5.2 钢铁公司应组织安全红线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5.3 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安全红线改进6.1 钢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红线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6.2 钢铁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红线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钢铁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红线的合规性。
7.2 钢铁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安全红线发生突发事件。
以上是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质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我标段现场质量安全红线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项目质量安全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架子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项目部安质环保部随机抽查或检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铁路GNZQ-9标项目经理部,不适用非国家铁路总公司、国家铁路局监管的城际铁路项目部。
第五条: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铁路总公司发[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执行;质量安全红线划分,按照《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2017]310号令)执行。
违反安全质量红线的责任人划分:(一)红线的直接责任人:违反红线的直接操作人;(二)红线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三)红线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第二章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 号)、《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 号)、《关于学习贯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程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监督察函〔2018〕1 号)、《云桂铁路广西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预防实施细则》、《中铁广州局三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编制出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二、质量管理红线管理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质量管理红线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工艺技能,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自觉遵守质量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测机制,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综合红线管理要求(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红线管理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总结会议,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寻求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红线管理档案,纪录相关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和各项数据,以备查阅和追溯。
四、红线管理责任追究凡是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五、培训教育要求(一)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质量相关政策法规的熟悉程度和理解能力。
监理-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监理实施细则要求不符;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等。
第八条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转包或分包,或转包或分包后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是指:监理人员或施工单位人员在内业资料上弄虚作假。
如篡改检测数据、伪造资料、虚构情况等。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十条监理站应制定相应的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问题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监理站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红线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红线问题,监理站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对于严重的红线问题,监理站应及时向业主报告。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站应定期开展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分析和总结,及时调整红线管理措施,提高红线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XXX起施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在有效期内如有修改,由监理站负责起草并报业主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中提到的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是指在工程实际情况与内业资料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加装了过滤软件,人为修改混凝土拌和站数据等。
此外,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沉降观测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制作,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等也属于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情况。
此外,隐蔽工程监理未经检查就签认验收合格记录也是一种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九条中提到的转包与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或者将承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此外,施工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在现场设立管理机构或不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或只收取管理费用,也属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情况。
此外,施工单位将钢材、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等主要自购物资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或加工,将混凝土拌和站、钢结构加工场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也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况。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新建敦煌至格尔木铁路(甘肃段)站前工程DGGSZQ-3标“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敦格铁路(甘肃段)项目经理部二0一九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在现场施工的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
为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以及《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以下简称“红线管理”),根据敦煌公司《关于转发《兰州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兰铁建设函〔2018〕10号)通知要求,为规范现场质量安全,结合项目部《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各部门、各分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十七局敦格铁路(甘肃段)站前三标。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书记、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安全总监、分部经理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各部门负责人、分部主要负责人及各架子队队长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张开新副组长:马立新、朱利保、王树宇、常立柱组员:朱仁杰、任少辉、王江、王敬、梅邵云、房永军、周如贤、康鹏、刘培海、孙成朝、王强、赵树伟、宋伟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质量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长兼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总公司、兰州铁路局、敦格指挥部等各上级单位“红线管理”工作要求,制定“红线管理”相关办法;2、组织编制本标段的《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红线管理”检查计划;3、定期组织进行“红线管理”自查自纠、自评及分析,建立、完善长效管理、考核机制;4、对发现的“红线管理”问题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提出针对“红线问题”的解决、整治方案,提出预控措施;5、定期组织对各分部“红线管理”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综合平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考核。
安全红线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严禁忽视安全生产,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六)严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级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红线制度,加强安全红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红线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红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红线内容;(二)组织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督促、检查安全红线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红线得到有效落实;(四)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红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开展安全红线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安全红线执行情况;(四)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红线管理工作情况。
三、安全红线内容第六条安全红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四)严禁忽视安全生产,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严禁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排除;(六)严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红线执行与监督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红线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红线得到有效执行。
(一)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红线内容;(二)企业应当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红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红线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红线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1. 定义红线标准:明确各类安全质量红线的界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红线、环境红线、产品质量红线等,确保各类红线标准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2. 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红线管理机制。
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红线不被突破。
3. 制定红线预警机制:建立与红线标准相匹配的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和数据,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应准确、及时、可信,确保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防止红线的突破。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可能突破红线的行为进行预警分析和措施评估,确保红线不被突破。
对违反红线管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5. 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安全质量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增强红线管理的主动性和先进性。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红线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红线管理,形成良好的安全质量管理氛围。
7. 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红线奖惩机制,对达到红线标准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红线管理的单位给予惩罚,确保红线管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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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防范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防范措施)关于印发《***项目部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项目部各部门、项目分部:现将《****项目部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1 -XXX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提升铁路工程建设质量,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XXX(****铁发〔2018〕*号)。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理念,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质量安全的原则,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须坚持依法合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等,宣贯红线条款,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触碰红线处理程序,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质量平安红线管理,使全体参建职员实在增强质量平安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平安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第五条本细则合用于XXX。
第二章红线问题及防范措施,处理划定- 2 -第六条扶植行为方面1.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防范措施:(1)做好技术交底,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严禁钢架、钢筋数量不足、以小代大,使用瘦身钢筋;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边坡防护结构尺寸不足等。
(4)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配件和原材料,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钢筋强度不符合规定;低等级螺栓代替设计高等级螺栓。
(5)严格按照XXX关于印发《*****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通知(****发〔2015〕38号)执行。
2.转包和违法分包。
防范措施:(1)必须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均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2024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民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工业、商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涵盖生产、工程、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三条安全质量红线是指为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底线,各行各业必须严守的法定标准。
第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质量红线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安全与质量。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确保生产和活动符合安全质量红线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流程,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评估机制,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建立合作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质量安全红线实施细则
2、副组长职责:
〔1〕片面担任分管内铁路项目贯彻落实铁路红线管理规则的相关任务。
〔2〕组织项目部,制定保证铁路质量平安红线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奖罚措施,并以红头文件发布实施。
〔3〕活期组织项目部展开宣传培训和自查自纠任务,对发现的红线效果树立效果库,并依照〝五定原那么〞〔定人、定责、活期、定岗、定点〕监视整改、销号。对违犯红线管理规则的部门和人员,按奖罚方法停止处分。
组 员:江新明 王 磊 何卫中 戴方林 蔡忠良
李卫杰 黄 燕 李 桦 李炳友 樊庆旭
严 江 官世昌 任达勇
1、组长职责:
〔1〕片面担任铁路质量平安红线管理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
〔2〕统筹协调铁路质量平安红线管理进程中严重效果的研讨和决策部署。
〔3〕组织制定保证铁路质量平安红线实施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奖罚措施等。
树立多级复核制度,施工前编制测量方案,依据测量方案填写测量资料,测量资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涂抹,并签字全。
2、任务顺序与要求
①工程项目交接桩、施工复测、控制测量、重点工程放样、完工测量由项目部总工程师掌管,测量担任人组织测量人员实施。
②普通测量任务和工程细部放样由测量担任人组织实施。
③工程项目施工控制测量的详细任务内容、方法、要求、平差精度、桩橛的埋设的规则按«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和«工程测量规范»要求操持。
第五章 组织机构
为仔细贯彻落实质量平安消费管理任务,实在把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质量平安事故的发作,坚决执行铁路总公司质量平安红线管理任务,成立项目经理部质量平安管理指导小组。
质量平安红线管理指导小组组织机构为: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置采掘工作面风量,回采工作面回风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正常值时地面监控值班室能发出报警,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必须纳入闭锁测试范围。
施工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吴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根据建设指挥部关于安全质量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吴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建设。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三条红线内容一、铁路总公司三条安全红线1.高风险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2.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未履行不得开工。
3.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二、铁路总公司五条质量红线1.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
2.桥梁收缩徐变达标。
3.锁定轨温达标。
4.联调联试达标。
5.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铁路局建设系统安全红线1.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2.隐蔽设备未经确认盲目施工。
四、项目部确定的安全质量红线1.混凝土工程(1)原材料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
(2)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构配件。
2.营业线施工(1)无计划、超范围在营业线施工。
(2)未达到开通放行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3)方案未批准、协议未签订、未按规定设置有效防护、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未到场进行施工。
(4)临近既有线施工不严格落实“先隔离防护再施工”的规定。
(5)大型机械施工“一机一证”和“一机一人”不落实(“一证”指进场许可证,“一人”指经路局培训合格的专职防护员)。
(6)隐蔽设备必须未严格落实“先设置防护再施工”的规定(项目部首先组织对全线既有隐蔽设备调查,详细掌握隐蔽设备布设情况,对隐蔽设备先进行迁改、再施工,如确实无法迁改则必须先将隐蔽设备挖出,按统一标准对隐蔽设备设置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施工)。
3.环保要求施工地段施工车辆严禁驶离施工便道(便道要求紧邻工地、通畅,无扬尘及泥泞,路况满足40Km/h以上),除规定取弃土场外,严禁乱挖、乱弃。
第三章考核第四条检查发现“红线”管理问题,对有关人员及单位下发检查通报,有关人员及单位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责任,并将整改结果5日内报项目部安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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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四条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置采掘工作面风量,回采工作面回风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正常值时地面监控值班室能发出报警,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必须纳入闭锁测试范围。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严格检修维护通风设备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出现不合理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凡矿井出现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备用风机出现故障、负压异常升温、风量突然下
降等矿井通风系统异常情况,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原因未查明、措施未落实、系统未正常前严禁组织井下作业。
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取自同时带电不通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
严禁利用局扇风机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第五条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
第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巡查路线,综放工作面应设置煤壁、架间、后溜、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等地点,井下回风巷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密闭、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
严禁假检、漏检、谎报、瞒报。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
瓦斯超限或人为原因造成误报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或一次2%以上瓦斯超限的必须全矿井停产整顿,同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及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矿井组织专家进行瓦斯会诊。
第七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制定规范可行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实时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抽采工作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或称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工作面采掘前严格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编制出评判报告,报告由矿长、总工批准。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在投产前必须具备预抽瓦斯达标工作面。
矿井必须按照设计批准的抽采方法进行抽采,严禁擅自改变、减化抽采工艺。
瓦斯抽采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原安装瓦斯抽采装备能力不足的矿
井,应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论证,论证能力仍不足的应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瓦斯抽采泵站及管路,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新安装瓦斯抽采系统严禁使用PE、PVC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
现使用PE、PVC等瓦斯抽采管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晋煤瓦发【2012】1760号文件要求。
第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揭露煤层前必须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防突专项设计要求开拓底(顶)板岩巷,在岩巷内采用瓦斯预抽等方法进行区域和局部消突,使计划开采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m³/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第九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建设施工前,必须委托资质机构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依据防突设计编制矿井开采方案,防突方案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煤炭工业局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按要求应做瓦斯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矿井在未批复前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管理。
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断电值一律下调20%,实现超前预警断电。
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按规定进行调校测试。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
受火区威胁矿井、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相应地点安设CO传感器。
各种传感器定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灵敏可靠,每10天进行断电试验。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十一条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矿井要严格执行双回路供电,严禁没有“MA”标志、不合格和已淘汰的机电设备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
全有效,严禁电气失爆。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十三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不少于提取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