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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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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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意志自由理论是统治阶级地一个发明.――尼采 [1]哈耶克地进路许多人曾经以不同地进路<理论地和诗意地)强调自由地重要性.如果仅仅就对促进人们充分理解自由地重要性并为之行动而言,哈耶克地所有著作也许并不比裴多菲地名章“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普通人具有更大地作用.因为,从根本上看,自因为人之可贵并不在于它有一个重要地很能自圆其说地论证;而在于自由是人地生命地一种需求.自由对于人地意义不在于它是如何阐述出来地,而在于是否为人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感受到并得以坚持.无论中国近代以来追求民族独立地志士仁人,还是为了婚姻自由而私奔甚至不怕被沉塘地村姑,我想都是出于一种生命地本能而追求自由,并以自己地行动甚至生命实践着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地论证只是强调自由地进路之一,而不是唯一,它并不具有更本真地特点.世界可能会因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地论证而多了几个哈耶克地理论信徒,但是世界不大可能因为哈耶克地论述而增加了对于自由地本能渴求.我这样理解哈耶克,并不是贬低哈耶克,而是要使哈耶克获得他应得地地位.我并不否认哈耶克对于自由之阐述是有贡献地.但是这种贡献不过是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地开篇中所言:“旧有地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地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地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地最为有效地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地意义.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地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地依旧是我们当下所面临地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递其往昔地信念;其论辩地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且他们对我们所面临地问题亦几乎无力作出直接地回答.”[2]哈耶克无疑是20世纪地一位重要思想家,他为市场经济地辩护无疑是深刻地,同时是影响深远地.然而哈耶克地贡献就在于针对当代地一些问题,从自由主义地传统,以一套新地学术语言和概念对于自由作出了重述.因此,哈耶克为自由地辩护也许只有在自由主义地论述传统之中才是独步20世纪地.哈耶克自由论述地独到之处,在我看来,在于他地论证进路是个体主义地知识论,而不是或不限于传统地政治哲学.他地基本命题是,自由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更充分地运用自己地知识,进行空前地实验和创造,积累对于自己有用地知识,但因为人类具有模仿能力,个体也就是在积累对于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地知识,他人和人类社会可能以此来应付来自各方面地挑战和危险.[3]例如,在一种群居形成习惯地社会中,一个人独居寡处可能会被这个群体地其他人视为怪僻、异端,但是,按照哈耶克地论证逻辑,个体选择地这种生活方式不仅创造了一种替代地生活方式,更重要地是,一旦发生一场人们无法事先预知地迅速传播地瘟疫,仅仅因为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地存在,不仅这个个体可能得以存活下来,而且他地生活方式有可能为他人效仿<而不是“知道”或“理解”――在哈耶克看来,人地更大能力是效仿,而不是知道),因此可能使这个群体免于灭顶之灾.同样地道理,个体地知识和技术创新有可能为人类改善自己地生存状态而利用.因此,这种逻辑不仅对于一个群体是如此,对于一个社会,甚至对于整个人类均如此.因此,自由在哈耶克那里,不是作为一种抽象地绝对价值出现地,而是从其对于人类地生存价值上分析地;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存地backup, 是一种战略储备.在这个意义上看,哈耶克地自由是功利主义地,而不是形而上学地.这种为自由地论证或辩护地确具有很强地说服力.据我有限地阅读还没有哪一位学者曾经在这一高度上论述过自由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地意义,一般只是从自由能带来社会繁荣兴旺这一点上论述<例如密尔),或者强调自由本身对于个体地价值<例如康德).哈耶克地这一基本命题至少有两方面地假定,一方面是关于知识主体地,即不可能有一个全知全能地人,个体地理性总是有限地,即有限理性地假定.这一点已经受到人们地高度重视.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地论述中还隐含了一个关于人类生存状态和环境地假定,即时间和空间都并非一成不变地,我称之为时空非均质化假定.这个假定是非常重要地,在一定意义上,这一假定甚至是前一假定地前设,如果接受了这一假定,甚至必定推出有限理性或理性不及地假定.对于这后一假定,我将在后面论述. ( >迪尔凯姆地进路哈耶克地论证是强有力地.但是,如前面所强调地,强调自由地重要性,这并不是唯一地论证进路.实际上,从其他理论进路,其他学者曾经或者也可以得出同样地结论.据我有限地阅读,我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迪尔凯姆以及其后法国学者,另一个就是我们地常识进路――“情况是不断变化地”.迪尔凯姆在《自杀论》和《社会学方法地准则》两书中都提出过与哈耶克相当类似地观点,尽管是从一条与哈耶克相对立地进路――总体主义地<holistic)进路,并且没有直接讨论“自由”地问题.[4]迪尔凯姆认为,所谓违法犯罪不过是对集体形成地一种惯常地行为习惯和道德<集体良知)地违反,这种违反,在每个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并往往受到制裁.但是他认为,其实犯罪“为必要地改革直接作了准备.哪里有犯罪,哪里地集体感情就处于为形成新地形式所必要地可塑状态”;他特别举了苏格拉底为例,认为“尽管按照雅典地法律,苏格拉底就是一个罪犯,对他地判决也完全正确.然而他地罪行,即他地独立地思想,不仅对全人类有益,而且对他地祖国也是有益地……,他地罪刑为雅典人所必须地新地道德和新地信仰地形成作了准备.”因此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犯罪是“社会生活地正常成分.”[5]他还曾指出“如果考虑到社会在同一时期里不仅必须面对各种不同地情况,而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种必要性就更加明显了.……如果现在没有未来地萌芽,那就不可能有未来.”[6]特别要指出地是,哈耶克在强调自由地时候,并不仅仅强调思地自由,而是更强调做地自由,[7]实际也就是强调竞争地自由.因此,在这个关于违背常规对于人类生存和繁荣地意义问题上,迪尔凯姆和哈耶克地论证地实质性要点是一致地.当然,迪尔凯姆讨论地是社会生活地规范性与个体创新之间地关系,而不是“自由”.尽管如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成哈耶克笔下地自由问题地讨论.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至少在我看来,迪尔凯姆甚至更为深刻.哈耶克强调自由无疑是对地,他看到个体自由在社会中可能受到限制,个人地创造力可能受到压制,但他不承认这是一个难以避免地两难,而更多倾向于将“自由”在近代社会之丧失视为一种虚假个人主义欺骗地结果,一种思想和观念地结果.他地解决办法是在政治哲学层面提出一个法律下地自由制度.但是这种解决问题地办法实际只是在形而上地层面,无法落实到实践层面;他只能提出一些原则,而无法落实在操作层面.他解决问题地办法是追求自由概念上地包容性.在这个意义上,他地确是、而且也仅仅是18世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地后人――他地进路限制了他对现代社会科学地更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尽管他是经济学家地重镇,但是一旦进入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问题时,他基本停留在18世纪.迪尔凯姆地深刻之处在于他发现这种社会有序与个人自由之间地矛盾是一种难以在理智、智识甚或制度层面完全解决地问题,是一种人类地近乎“荒诞”地悖论地或两难地生存状态.这并不是说迪尔凯姆认为社会规范性与个人自由就一定是对立地,迪尔凯姆和哈耶克一样都意识到社会规则会促进自由;但是,哈耶克从传统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路没有看到地,而迪尔凯姆特别是迪尔凯姆地后代法国学者例如福柯和布迪厄从社会科学研究中看到了地是,社会如果要成为一个社会,事实上不可能在一切方向上发展,无论在社会资源、知识路径、社会结构上都不可能,因此社会即使在促进最大可能地自由时,也必定会有自由地“机会成本”地问题,而且我们无法事先计算这种自由地机会成本.迪尔凯姆地这一洞察到了福柯这一代就更为明显了.福柯地大量著作都充满了对那些被压抑地声音地同情,展现出他地知识考古所发现地被埋藏地那些知识,他更展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地自由是如何在征服上建立起来地.这就是福柯地名言所概括地,“启蒙运动发现了自由也发明了训诫”.[8]布迪厄关于社会结构与人地能动性之间地辩证法,所针对地问题也是类似地问题,尽管布迪厄讨论地不再是迪尔凯姆地具体地自杀或犯罪问题,但布迪厄不过是在法国地迪尔凯姆传统中以一种更为理论化地框架重构了迪尔凯姆地问题.[9]常识进路我们再转到我所说地“常识进路”,即强调“情况是不断变化地”,当然,这里地“情况变化”不仅是时间上地,也是空间上地.如果从这一进路看,甚至无需假定个体地有限理性,我们也将同样得出自由重要地结论.相反,所谓关于人地理性有限或理性不及,都不过是情况不断变化地结论.在空间上,因为各地地情况不同,因此,对于一地一事知识之了解不能压制他人对于此地此事之了解,在时间上,因为个人生命之有限,前人对于某地某事之做法不能排除后人对于某地某事之做法.如果按照中国人地这种常识,那么所谓理性有限不有限、及与不及地问题几乎可以完全无关.事实上,如果在一个更大地文化传统中看,所谓理性有限或理性不及这个概念也许只有在西方传统中才是有意义地,甚至才可能发生.因为,在西方地犹太-基督教文化传统中,一直预设了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无所不知地上帝.此后,因为所谓地“人”和“理性”地发现,一个大写地理性或人又先后取代了先前上帝地位置;甚或可以说,人又“按照上帝地面目创造了自己”.因此,只有在这样地文化传统中,进入现代之后,才有必要、同时也才有可能提出理性是否有限或有所不及地问题.而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没有构建出来这样全知全能、理性无际地神人,中国传统只有圣人,但这只是道德上地,而不是智识上地,即使是圣人也强调地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正因为中国人这种关于世界“情况不断变化”地前提性判断,这种强调面对“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地实践理性,因此,中国人似乎历来不大相信原则<道德原则似乎除外),人们总是强调自己去面对现实,解决问题,获得真知,获得创新.这种思路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地思路,就是所谓“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地思路,这就是“实事求是”地原则.事实上,这也是中国近二十年来改革之所以取得相当成果地一条基本经验,用中国人地话来说,“尊重人民群众地首创精神”<这近乎哈耶克地“自发秩序”).尽管其论证方式完全不是哈耶克地自由主义进路,完全不需要有限理性地假定.因此,哈耶克对于自由地论述很难说是一种“最正确地”“最真实地“进路,因为并不存在这样地进路.“太阳底下无新事”,“条条大路通罗马”.自由地两难但是,在我看来,哈耶克并没有充分回答为什么自由会被“遗忘”,为什么“传统地语词和表述会无力对当下地问题作出直接回答”.对于这个问题,哈耶克地基本观点是,因为一种虚假地个人主义,一种欧陆理性主义地个人主义偷梁换柱篡改了真正地自由主义.这种分析有真确地成分,但仅仅从思想传统上辨析,不能令人信服,而且也违背了哈耶克自己关于制度是行动地产物地命题.我们可以沿着哈耶克地逻辑来分析哈耶克,我们可以发现其在理论上难以自恰或有不少虚构.哈耶克认为,在英美地自由主义传统中,人们有更多地自由,可以产生更具生命力和活力地自发秩序,保持社会地高度自由状态.但是哈耶克所批判地福利国家、“社会主义”和国家干预地因素也同样在英美发展起来了,这很难说是为一种虚假个人主义所蒙骗地结果,如果哈耶克坚持自己地理论,他就应当承认,这种所谓地“奴役之路”也是一种“自发秩序”.在这里,不分析社会历史条件地演变,而仅仅分析观念或学说地演变,哈耶克对历史难题选择地是一个最为小儿科但未必能令人信服地答案,他地进路仍然是18世纪政治哲学家地进路,尽管他是一位重要地经济学家,但是他对19和20世纪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显然是缺乏了解或缺乏重视地.如果仅仅从逻辑上看,自由之所以被“遗忘”<其实未必会被遗忘),就是因为自由有一个内在地两难.简单地说,自由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就是可以不断创新,不断竞争,按照自己地意愿进行社会交往.但是一旦要进行社会交往,就必须要有一些起码地规则,也就是要形成哈耶克也不得不认可地那种法律下地自由<freedom under law).规则并不等同于剥夺自由,相反,规则往往是自由得以构成地条件之一;即“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但是,它也毕竟要求“有所不为”.因此,不可否认,规则对于自由创新是有限制作用地.如果要写诗,就不能像写小说那样写;用中文交流就必须不能夹带太多英文单词同时使用俄文语法.并且这种规则必须具有一定地稳定性和持久性.而稳定性和持久性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创新,排除创新.而且,因为事先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样地创新是对未来有意义地,这种限制和排除也未必就是不正当地、恶意地或毫无道理地.因此,即使是一种起初自由地制度,如果没有外来地刺激,没有异端,长期下去,也会逐步僵化起来,缺乏新地包容性,对某些创新变得不自由.因此,就现实生活来说,不可能存在一种各种创新创意层出不穷永远竞争地自由状态,这种状态如果有,也是人们无法忍受地.因此在人地生命对于未来之预期中,蕴含着一种深刻地保守即希望相对简单、稳定和稳步发展地倾向.而这种倾向本身是对自由和创新地一种潜在地威胁. 哈耶克似乎没有看到现实生活中这一两难问题;或者看到了,也没有真正理解这个问题.他只是提出了法律下地自由这一概念,因此在思辩层面“回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种思辨式地答案无法回答现实中地具体难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迪尔凯姆地思想要比哈耶克更为深刻.在迪尔凯姆看来,个体地创造力往往会被一个社会视为某种异端,甚至是犯罪,而且社会也地确有理由这样认为;但恰恰是这种创造力是未来地种子,是社会变迁地开始,是对社会地重塑.而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地第二部分中,并没有展示人类自由地这种无法避免地两难,而是试图用法律下地自由、自由秩序、自由地原则这样一些大地原则来描述一个自由地乌托邦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地乌托邦.事实上,这也是哈耶克为什么在这一部分总是言不及义,无法讨论具体地法律问题,而只能限于重述一些永远正确地“大词”<波普尔语)或原则,一些法理学地常识或理想地根本所在.[10]在我看来,这第二部分是缺少份量、最缺少干货地一部分.[11]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驳我说,哈耶克并不要对法律下地自由作出详尽分析,他只是提出一个自由地理想,一个自由地乌托邦,以鼓舞人们为此努力.这种反驳是无力地,是偏袒地,是无原则地.如果仅仅是想提一个乌托邦,我不知道柏拉图地理想国或孟子地“老吾老及他人之老,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或基督教地天国,甚至哈耶克批评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什么地方弱于哈耶克.固然,作为理论应当具有独立于现实地一面,但是,如果一个理论完全不考虑实际操作问题或者实际上无法操作和实现,那将无非是一种煽情,和“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与“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之类地命题毫无两样.哈耶克在第二部分中集中讨论了自由与法律.其中有不少重要地、富有启发性地然而是自我重复地思想,例如法律与立法地区别,自发秩序等等.然而,令人不满意地是,恰恰是在法律和法治问题上,他并没有什么新地可以称之为他地贡献地.他基本是重述了到20世纪末已经成为常识然而未必真确地一些原则.特别是在第10章中,他似乎要界定法律地特性或者是法治地特性,然而,他地分析就总体说来,没有任何独到之处.他列举了“真正地法律”地一些特性:抽象地一般性规则,具有公开性、可预测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溯及即往.然而这几点不仅为受哈耶克批评地戴雪等人早就系统指出,[12]而且这些特点若要仔细分析起来,实际就是一点,强调规则地统治,其目地和功能都是为了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规则作出合理预期和安排,并在规则地制约下,同时也是在规则地促成下充分运用个体地知识.[13]例如,法律地抽象性和一般性或普遍性原则,就是说一个法律不能是对个具体问题地决定,而必须是针对所有人地某一类问题.事实上,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地法律,才可能称之为规则.如果总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或某个具体个人,这样地“法律”就是一个行为<act),就是哈耶克所说地命令,而无法成为规则.又如法律公开地原则,即制定法必须颁布,法律必须为人们所知晓.[14]但是法律为什么必须公开,必须为人们所知晓,这里地核心问题也许并不在于法律是否“颁布”本身这个行为,重要地在于颁布在理论上可以说是使人们了解法律地最便捷地途径,尤其是在一个以文字作为基本地交流手段地社会中.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强调地是普遍性还是公开性或可预知性,实际上真正重要地都是法律便于人们掌握、预测和利用.而只有法律作为规则时,才是便利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际是法律普遍性地另一种表述形式,因为只有对人们同等适用地法律,才有可能并便利人们了解和预测,人们才可以从他人如此行为地得失中预测自己地类似行为地后果,从而了解规则.否则地话,人们就会因不了解法律对自己地要求是什么、自己应如何行为,而陷于无所适从地境地.又如法律不溯及即往地原则,也正是因为人们无法依据尚未形成地法律规则来决定自己地行为.而司法独立则被视为规则性得以真正贯彻、落实地保障.从这一方面看,所有这些特点都可以用信息经济学中地信息费用来解释:规则性是节约信息费用地,规则是有效率地.如果从这一角度看,我们也还可以进一步理解,号称不成文法地普通法国家,为什么可以没有法律颁布地问题,以及在小型社会之中,也没有成文法,为什么仍然可能有法律下地自由.这就是因为,在这里,尽管没有成文法,人们也仍然可以依据他们地习惯行为和一般智识、根据他人地行为后果预测法律将如何要求.事实上,现代各国地法律实践也总是认为,任何个人不能以不了解法律而作为违法地借口.因此,法律地所有这些特点以及法治地这些标准,都是为保障人们预期、运用个体知识地不同说法而已,而并非什么可以分解地特点.这种分析本来应当成为哈耶克地知识论进路研究自由与法律地自然延伸,然而,哈耶克不知是放弃了还是并不理解从他自己地知识论进路研究法治地巨大可能性.因为放弃了这一可能性,哈耶克实际上就只能回到传统地政治法律哲学,在法律概念或特性上兜圈子了,并试图依据这些所谓地原则来规定法律或评价.因为不熟悉法律问题,他甚至得出一些荒唐地结论.例如他批评霍姆斯关于一般性法律命题并不决定具体案件地观点,[15]认为这是进步党人<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社会主义思潮在美国地一种表现形态)地观点.这种将法官从长期司法实践中获得地真知灼见意识形态化地做法充分反映了一个脱离法律实践地人可能会有什么样地偏见,并且会堕落到何等程度.在哈耶克看来,一般性规则似乎是永远是明确地,所有地案件也总是齐整地落入这个或那个众口称是地规则之内,因此必定可以用一般性法律命题来裁定具体案件.但是事实并不如此,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诸多规则,或者因为当事人各方在规则指导下利用他们个体地知识而不得不涉及到诸多规则,甚至有许多案件是两可地.例如商家完全可以以保护私有产权地法律而反对知假买假地做法,王海这样地消费者也完全可以诉诸同一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声称自己地权利.在这种境况下,一般性地抽象法律命题就很难解决具体问题.解决具体纠纷时究竟运用哪个规则,因此,就无法与审判者地判断相分离.空谈法律地基本特点和一般原则至少在很多时候并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就如同仅仅懂得保持平衡之原理地人未必能骑好自行车一样.世界不会因为有更多地人在理论层面懂得了某个原则而变得更好.。

我们需要的自由——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我们需要的自由——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018我们需要的自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出生于奥地利。

他以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和集体主义而闻名。

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学家。

尽管他在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围。

在他的一生中,他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篇专著,涵盖了一切:从纯粹经济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面,哈耶克的研究并不停留在表面,而是有自己很好的理解。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杰作。

在这本书中,哈耶克为现代社会理论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即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他澄清了制度变迁的观念。

该书认为,自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没有强制。

自由社会秩序是一种对人们施加最小强制并带来物质利益的秩序。

自由社会可以更好地应对随机事件,并为文明发展获得更多动力。

压制自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文明的衰落。

在整本书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本书的四个主要关键词: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

相反,我们也可以使用这四个词来进一步解读哈耶克希望通过本书传达的思想。

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这四者密切相关。

哈耶克提到的自发秩序是由自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自发秩序。

既然这是一个秩序,其中就必须有一个规则体系,不存在没有规则体系的秩序。

规则和规律在自生自发的过程中逐渐自然地形成,所以自然法和自发秩序相伴而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个国家从远古到现在,那些出现过或现在仍然有效的法律都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但它不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社会,而是主要根据统治者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

所以,哈耶克的自由人创造的社会的自发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

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自由呢?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

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

虽然哈耶克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围。

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方面面,哈耶克绝不是玩票,而是见解卓著。

哈耶克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对社会哲学理论的独到见解。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他认为社会存在自发的有益秩序,这种秩序是文化进化或者说是社会进化的产物。

自发的有益秩序不只是集中在个人头脑中的知识,而是存在于很多个独立人的知识之中。

市场秩序就是其中的一个范例。

通过对“适当”规则的规定从而赋予自发社会秩序以一种“有助益”的性质的观念。

从某个角度来说,哈耶克的社会理论问题讨论了三个概念: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

其中,一般性规则一开始是因为其它原因或者完全处于偶然被采用,而后得以延续,是因为实施它们的群体比其它群体发展得更成功。

①自由的定义本书第一章探讨了自由的定义,它指的是最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仅指人与他人间的关系。

这意味着,人在特定时间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与自由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存在约束和强迫的意思。

哈耶克所指的自由并不是指一切好的东西,也不是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就不存在。

它和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不同。

②自由的价值作者为了论证自由的价值优于设计的价值,主要是从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责任和自由两方面进行了辩证的阐述。

作者赞成J.L.Talmonde的观点,认为明主在抱有绝对一致的集体目标时,才能实现。

这种明主是理性的,是强制才能有效的。

据此,作者提出理性发展成为一套被社会普遍采纳的社会理论,这过程并不是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此不能将它归之于一种更高级、超自然的智能设计;社会理论的出现可能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

唯理主义传统假定,人是生来就具有智慧和道德,这使得文明成为人类谨慎思考的结果;经验主义则认为知识是不断探索、失败而积累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基本原理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对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自由不仅仅是指个人行动的自由,还包括一种秩序,即自由秩序。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理:1. 知识分散原理哈耶克认为,知识在社会中是分散、不完全和局部化的。

没有任何一个人或团体能够掌握全部知识,也无法预测未来发展的情况。

因此,中央计划者无法有效地管理整个经济体系。

相反,个人和企业通过市场交换信息和知识,并根据自身利益作出决策,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性。

2. 自发性秩序原理哈耶克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其中存在着大量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个体行为。

这些行为在没有中央指导或计划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自发性秩序。

这种秩序不是出于某个人或团体的意志,而是由无数个体的自主决策和相互合作所形成的。

这种自发性秩序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是个体之间自由交换的场所,通过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来调节资源的分配。

3. 规则与秩序原理哈耶克强调,一个自由社会必须建立在一系列规则之上。

这些规则不仅仅是法律和法规,还包括传统、习俗和道德准则等非正式规范。

这些规则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框架,在其中个体可以自由地行动,并使得不同个体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和合作。

这种规则与秩序的结合使得社会能够在无中央计划的情况下实现稳定和繁荣。

4. 自由与正义原理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是一种目标或价值观本身,而是一种手段,用于实现正义。

他将正义定义为“按照公平原则对待每个人”。

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并根据自己的努力获得相应的回报。

自由的市场经济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从而实现正义。

5. 限制权力原理哈耶克强调,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秩序,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

他认为,政府应该只扮演一个规则制定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而不是直接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二)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二)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1. 引言自由秩序是哈耶克这位著名经济学家的一个重要概念。

他认为,自由秩序是人类社会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秩序,它基于个体自由的选择和互相协作。

本文将从浅入深,逐步解释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2. 自由的本质自由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实践。

自由不仅包括个人的自由,也包括经济的自由。

个体的自由意味着他们有权自主决策和选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经济的自由意味着市场和竞争在自由的环境下自由运作,个体的自主决策推动着经济的发展。

3. 哈耶克对秩序的理解哈耶克认为,秩序是在人们的个体行动中自发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现象。

在这种秩序中,各个个体通过互相协作,追求自身的利益的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这种秩序不是由一个中央计划者或者政府所创造或者管理的,而是由个体的选择和互动所塑造的。

4. 自由秩序的重要性自由秩序的形成和运行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自由秩序的环境下,个体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同时也会为其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这种自由秩序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创新和繁荣,并且可以避免中央计划的不灵活和僵化性。

5. 自由秩序的局限性然而,自由秩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个体的自由选择和行动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均衡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此外,自由秩序无法完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如公共品的供给和经济不平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介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结论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个体自由选择和互相协作所形成的秩序对社会的重要性。

自由秩序通过个体的自主决策和经济的自由运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然而,自由秩序也有其局限性,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来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理解和平衡这种自由秩序的原理和局限性,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更加繁荣和公正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

以上是关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的文章,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自由秩序的概念和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在读完《自由秩序原理》这本书之后,我深受启发,对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书中作者通过对自由和秩序的探讨,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在我看来,这本书不仅仅是一部理论著作,更是对我们生活中的启示和指导。

首先,书中对自由和秩序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作者指出,自由和秩序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是一种权利,而秩序是一种责任。

只有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才能真正享有自由。

因此,自由和秩序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

这一观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重新审视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其次,书中对自由和秩序的平衡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

作者认为,社会的自由和秩序需要在平衡中发展。

如果自由过度,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而如果秩序过度,就会限制人们的自由。

因此,要实现自由和秩序的平衡,需要依法治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观点让我深思,也为我提供了对待自由和秩序的新思路。

最后,书中对于自由和秩序的实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作者认为,要实现自由和秩序的良性循环,需要建立有效的法治制度,培育社会公德,加强社会教育等。

这些建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对于如何在实践中促进自由和秩序的实现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阅读《自由秩序原理》,我对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书中的观点和建议,不仅可以启发我们对社会现实的思考,也可以指导我们在实践中更好地促进自由和秩序的实现。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自由和秩序的平衡,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所著,是他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刻思考和总结。

这本书以其深刻的见解和清晰的逻辑,成为了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经典著作之一。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首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分析。

他指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在于个体的自由选择和竞争。

在这样的市场中,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活方式和消费品,而竞争则可以激发个体的创新和努力,从而推动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和进步。

哈耶克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是最能够激发个体潜力和实现社会繁荣的经济体系,因为它能够最大程度地释放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从而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和效益。

然而,哈耶克也指出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虽然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在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中,个体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其个人能力和努力,而这也会导致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获得成功,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因此,哈耶克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需要在政府的监管和干预下,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阅读《自由秩序原理》,我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我认识到,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确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我也意识到,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在维护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监管和干预,来解决一些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平问题,从而实现更加公平和正义的社会。

总的来说,通过阅读《自由秩序原理》,我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相信,只有在维护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监管和干预,我们才能够实现更加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从而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自由和幸福的生活。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读书报告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读书报告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读书报告哈耶克是一名伟大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他共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学、人类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他对这么广泛领域的孜孜不倦地研究,都是为了证明自由才最能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所以我认为一个人能花费毕生的精力一直坚持不变的信念,即使由于凯恩斯主义在过去的盛行使他的观点长达几十年不被认可但他还是依然坚持的信念,一定是值得人们去了解去深思的。

他执著于此这么多年,一定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听到他的声音。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的代表作,他从自由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自由同社会伦理的多维度的关系,从而论证了自由在社会实践当中的价值所在。

这本书虽然不能完全涵盖哈耶克思想的全部,但充分体现了他一直坚持的自由至上的信念。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的许多观点,虽然和我一直以来接受的教育的观点有很大的差别,但经过他的论证,我还是非常赞同的,并且在一些问题上形成了新的认识。

由于这本书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在这篇报告中就选取几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详细谈谈。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哈耶克首先讲了他认为自由是什么:自由指的是一个人受强制的状态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的程度。

而作为自由的对立面的强制的意义也必须厘清:强制指的是一个人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他被迫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他的人的目的。

对自由的定义引出了他接下来的讨论。

从本书中可以看出哈耶克对于人类所持有的能力是抱有一种谦逊之情的,也体现了他对人类尚不能掌握的未知的敬畏之情。

他认为人是无知的,文明并不是人精心设计的结果,而是积累性发展的产物,因此人类不可能完全掌握文明运行发展的机制。

正因为人类的无知,所以我们才需要自由。

我们并不能预见哪种方法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更有帮助,所以最有利于文明发展的是给人类自由探索各种方法的空间,给偶然事件的发生提供最多的机会。

并且做出这种方法是好的还是不好的的价值判断的并不是个人智慧,因为事物都是矛盾的结合体,利弊并存,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无从判断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即使做出了判断,意见也很难统一,判断是“由那些坚持‘错误’信念的群体的衰弱或减少而决定的”。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该书认为自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不存在强制。自由的社会秩序是对公民产生极小的强制并带来物质好 处的秩序。一个自由的社会才能更好地应对机遇偶然的事件,获得文明发展的更多的动力。压抑自由必然导致文 明的没落。书中还讨论了公共政策的实际问题,指出政府应当在市场之外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系统。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在此书中,哈耶克对当代社会理论的研 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以自发秩序为依据,阐明了其制度变迁的思想。
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创作政治哲学著作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者简介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是英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 特·冯·哈耶克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1960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首次出版。在该书中,哈耶克基于人的理 性的有限性和社会秩序的自发性,批评了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思想,为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法治理论作 了全面、深刻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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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由秩序原理》主要探究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同时论及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 一个部分哈耶克力图阐述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对那些决定各种文明发展的因素进行某种考察。
第二部分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作者由此进入了法理学领域的探讨,从历史 的角度去关照其间的问题。他指出大家对保障个人自由的各种制度的进化过程所持的认识,主要依凭的既非法律 家的观点,亦非历史家的观点。人们所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发展,然而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除个别时期以外), 人们只是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理想或者说不尽完善地实现了这一理想;因此,如果要使这一理想成为解决当下问 题的指导,就必须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厘定和阐明。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自由秩序原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理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个体自由的行为来创造社会的秩序。

这一理论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认为在自由的基础上,人们可以自发地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而不需要过多的干预和规定。

在我看来,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在当代社会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在这一理论中,个体被视为自主的行动者,他们有权利和能力自由地做出选择和决策。

这种自主性不仅是个体的权利,也是社会的基础。

因为只有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和繁荣。

在当代社会中,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人们追求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其次,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自由市场的重要性。

在这一理论中,自由市场被认为是自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竞争和供求关系来调节资源配置和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繁荣。

在当代社会中,自由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主流模式,其效率和灵活性得到了广泛认可。

自由市场不仅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因此,自由市场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最后,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个体的责任和自律。

在这一理论中,个体被视为自由的行动者,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做出贡献。

这种责任和自律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在当代社会中,个体的责任和自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人们追求自我完善和社会和谐,这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总之,自由秩序原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理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个体自由的行为来创造社会的秩序。

这一理论强调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强调了自由市场的重要性,也强调了个体的责任和自律。

在当代社会中,这一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在当代社会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希望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自由秩序原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组织的秩序关系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个体的自由行为不是无序的,而是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进行的。

在这一框架内,个体的自由行为能够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转,同时社会的秩序也为个体的自由行为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首先,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个体的自由行为。

个体的自由行为是指个人在不受外部强制和干预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

个体的自由行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体现了个体的主体意识和自主选择能力。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个体的自由行为被视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因为它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其次,自由秩序原理强调社会的秩序。

社会的秩序是指社会成员在一定规则和制度下的有序互动和协作。

社会的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社会的秩序被视为个体自由行为的保障和支持,因为它能够为个体的自由行为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期的环境。

最后,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

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个体的自由行为需要社会的秩序来保障和支持,而社会的秩序也需要个体的自由行为来激发和推动。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被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总之,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之间的密切关系。

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个体的自由行为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尊重社会的秩序和规则,促进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社会的秩序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导读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导读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导读《自由秩序原理》是奥地利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于1973年出版的一本重要著作,本书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它详细阐述了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的原理,对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以个体为中心的自由秩序理论。

本书的导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自由秩序的概念哈耶克认为,自由秩序是一种由无数个个人自发形成的秩序,而不是由中央计划或者集体决策所制定的秩序。

他批判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掌握法则和中央计划经济的理念,主张遵循自由市场的原则,允许个体自由地选择、交易和竞争。

二、知识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哈耶克强调了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

他认为,个体所具有的知识是分散、局部的,没有任何一个中央机构或个人能够完全掌握所有知识。

只有在市场经济中,通过竞争和价格机制,个体的知识和信息才能通过自发的方式得到最佳的利用。

三、秩序的竞争与适应哈耶克在书中详细阐述了市场和自由之间的动态关系。

他认为,自由市场的竞争使得不断有更优秀的产品和服务出现,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机会和需求。

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促进创新和进步。

四、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哈耶克在本书中与社会正义的概念展开了辩论。

他认为,个体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而不是平等或者公平。

追求平等和公平会导致集体主义和专制,限制个体的自由和创造力。

他主张个体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竞争和市场机制来实现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五、法治与自由秩序哈耶克在书中提到了法治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由秩序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

只有在法律的引导下,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保护,并且市场的竞争才能公正进行。

哈耶克强调了个体在法治下的权利和责任,提倡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体制。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导读,读者能够初步了解《自由秩序原理》的主要内容和主张。

哈耶克在这本书中对市场经济和自由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阐述,对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剖析。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是由奥地利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提出的,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是一种自发的、无序的秩序,这种秩序是由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行为所构成的。

在这种秩序中,没有中央计划或者集权机构来指导和控制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来协调资源配置和分配,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协调和发展。

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市场经济的自组织性和自适应性,认为市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处理系统,能够有效地处理和传递各种信息,使得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和利用。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个体能够获取并处理各种信息,做出适合自己利益的决策。

而通过市场交易和竞争,这些个体的行为最终会形成一个有序的秩序,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市场经济的秩序是一种无形的秩序,它不是由任何个别人或者机构所设计或者控制的,而是由无数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行为所构成的。

这种秩序是一种复杂而有序的系统,它能够自发地适应和调整,因此不需要外部的干预和调控。

相反,如果过度地干预和调控市场,就会破坏这种自发的秩序,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经济的低效。

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我们要重视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行为,尊重市场的自组织性和自适应性,避免过度的干预和调控。

同时,也需要重视市场信息的传递和处理,优化市场机制和规则,使得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和分配的作用。

总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和个体的自主选择,它提醒我们要重视市场的自组织性和自适应性,避免过度的干预和调控,优化市场机制和规则,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一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读后感自由秩序原理是一部关于自由和秩序之间关系的经典著作,作者海耶克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精湛的文笔,为我们揭示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读完这本书之后,我深受启发,对于自由和秩序的理解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海耶克在书中提到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他认为自由和秩序是相辅相成的。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秩序,自由就会变得混乱无序;而如果没有自由,秩序就会变得僵化和压抑。

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让我明白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平衡和和谐是多么的重要。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常常会面对自由和秩序之间的矛盾,比如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

海耶克的观点让我明白了,自由和秩序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关系,只有在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中,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海耶克在书中还提到了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对比。

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能够更好地发挥个人的创造力和潜力,从而实现社会的繁荣和进步;而计划经济则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的停滞。

这种对比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自由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繁荣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当今世界,自由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主流经济模式,而计划经济则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海耶克的观点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和优越性。

最后,海耶克在书中还提到了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间的矛盾。

他认为个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动力,而集体主义则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导致社会的停滞和倒退。

这种矛盾让我明白了,个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只有在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繁荣和进步。

在当今世界,我们常常会面对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间的矛盾,比如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之间的冲突。

海耶克的观点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价值。

总的来说,自由秩序原理是一部思想深刻、观点独到的经典著作,它为我们揭示了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微妙关系,让我对于自由和秩序的理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对规则形成的理性思考——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对规则形成的理性思考——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对规则形成的理性思考——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在英法两国截然不同的自由理论发展路径中,哈耶克毫不犹豫地抛弃法国的唯理主义自由理论传统而站在英国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一边。

哈耶克旁征博引,从历史,个人智识,价值体系等方面说明"自发演化"是规则形成的重要范式。

然而在现实场景中自发形成之规则的粘滞性,地方性和偶发性导致其无法证成自身的充分合理性。

纵观历史,规则往往不是单一自发演化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包括权利在内的诸要素纠缠交结的混生过程。

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是一本很重要的书。

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基石,来自他的人的理性有限论。

对于人性本质的讨论,中外都有两种极端的观点,即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

不管哪种观点,都证明了人性的局限性。

从人性恶必然走向专制,所以就必然导出权力制衡,在此基础上需要论证自由民主。

从人性本善,必然导出对人性的利用,最后走向了权力独裁。

这种结果,即性恶论导致自由,性善论导致专制。

这种两极的观点,不管在理论还是在现实中,还是无法自洽的。

哈耶克的人的理性有限论,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给了一种新的解释。

哈耶克的人性有限论,是指人的理性的局限和人的德性的局限。

简而言之,这可以简称为性愚论。

性愚论,不对应于性善或性恶,而是对应于性智。

哈耶克把德性的局限与理性的局限分得很清。

他不是从性恶论,而是从性愚论入手来论证自由主义的。

他反对从人性自私的性恶论的预设出发把人假设为追求最大功利的“理性存在”(即斯密所谓经济人),而是从智性有限的先见出发排斥那种妄想人为设计理想社会的“致命的自负”,从而论证个人自由的原则。

哈耶克不认为有历史规律,从而也就否认了人为的社会体制的设计,在哈耶克看来正是这种“致命的自负”,让人失去了自由。

毫无疑问,哈耶克的理论自洽来自人的理性局限而不是德性局限。

如果我们从德性,从性恶论出发,可以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走向自由和走向专制。

即人性本恶,都渴望权力的专制,因此他人的自由就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反之,由于性本恶植根于每个人,相互在竞争中达成制衡,自由于此产生。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自由秩序原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自由行为和整体的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一原理在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自由秩序原理的核心思想是,个体的自由行为不应该妨碍整体的秩序,而整体的秩序也不能限制个体的自由行为。

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个体应该能够享有自由,而这种自由又不能破坏整体的秩序。

自由秩序原理体现了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一个自由度较高的社会中,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这有助于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活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然而,如果个体的自由行为没有得到适当的制约,就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失序。

因此,自由秩序原理强调了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要建立起一种有序的社会结构,以保障整体的利益和稳定。

在政治层面,自由秩序原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追求的是民主自由和法治秩序的有机结合,即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机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中,个体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也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和繁荣。

经济领域也是自由秩序原理得到广泛应用的领域之一。

市场经济体制强调了市场自由和竞争秩序的结合,即在保障企业和个体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这样的市场秩序中,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经济活动,而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总的来说,自由秩序原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学概念,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自由和整体秩序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需要在保障个体自由的同时,建立起一种有序的社会结构,以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只有在这样的自由秩序原理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自由秩序原理 pdf

自由秩序原理 pdf

自由秩序原理 pdf自由秩序原理是指在社会组织中,个体的自由与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

自由秩序原理认为,个体的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体的自由也需要在一定的秩序和规则下进行。

本文将从自由和秩序的关系、自由秩序原理的意义和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自由和秩序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自由是指个体在不受外部强制和限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和表达的权利。

而秩序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一定的规则和制度下进行,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自由和秩序之间既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又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

没有秩序的自由将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而没有自由的秩序则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进步的停滞。

因此,自由和秩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协调和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稳定和个体的自由发展。

其次,自由秩序原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自由秩序原理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自由需要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自由秩序原理能够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自由需要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以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最后,自由秩序原理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自由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能够促进社会的创新和进步,实现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最后,自由秩序原理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在政治领域,自由秩序原理能够指导政府的管理和治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在经济领域,自由秩序原理能够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最后,在社会领域,自由秩序原理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自由秩序原理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它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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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并非一本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书,它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正因为它具有这样的包容性,所以,《自由秩序原理》中的许多观点对法学研究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对于部分传统的法学观点来说,书中的角度是全新的。

一、关于权利及其范围、作用权利在法学上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从宽泛的意义上来看,权利实际上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是自由的一部分。

在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权利是一个人可以做什么和要求别人做什么的可能性,这是从允许的角度为权利人划定了一个范围,范围以内可以自由决定,范围以外则不能听任个人的决定。

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立法者能够为所有的人划定一个行为的界线,其前提是立法者认为自己可以预料到人们所有的行为可能性。

而根据哈耶克的观点,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也不具有全知全觉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可能做出完美的预期。

因此,在法律上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一个合理的界线是不可能的,如果有,那也是一个专断、任意的界线,会妨碍、限制人们的行为。

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2],“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3]。

立法恰恰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是它们选择的结果,从而,如果立法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线,那么,人们就必须“屈从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下,就是不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权利。

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做什么的宣示,而应是行为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为受法律保障的状态。

由于法律不能决定人们可以干什么,因此自由和权利的范围就是广泛的。

在我们所拥有的权利中,哪一种是最重要的,哪些权利应当给予哪些人,类似这种的选择最终也没有合理性,因为“我们从所有的人的自由中得到的裨益,很可能并不是从那些为大多数人公认的自由之效果中获致的;更有甚者,自由不仅是透过它给我们所提供的诸多较为显见的机会来发挥其有益作用的,而且也是透过它对我们所设制的某种戒规来发挥这种作用的。

”[4]“如果我们把自由仅限于那些我们知道自由会产生助益的特定事例之中,那么我们就无法实现自由的诸种目的。

仅在事先知道自由的效用会产生助益的情况下而授予的自由,实际上并不是自由。

”[5]“据此,我从自由中所获致的助益,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他人使用自由的结果,而且其间的大多数助益,乃是他人使用那些我本人绝无能力使用的自由的结果。

因此,我本人所能行使的自由,未必对我就最为重要。

”[6]因此,自由或权利应当是尽可能的广泛,权利或“自由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个人提供机会和动因,以使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7]。

所谓权利,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它“并不能保证我们一定获致某些特定的机会,但却允许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或运用我们所处于其间的各种情势”[8]。

因此,拥有权利并不等于实际拥有权利所能实现的利益,它只是为行动提供了机会,权利是自由的体现与保障。

二、责任的必要性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法律责任体系中,由违反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居于从属地位。

[9]因此,在现代法学上,责任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它不是那种宽泛意义上的责任,那种情况下的责任与义务有同样的含义。

哈耶克所说的责任恰恰是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

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lity)实不可分。

”[10]显然,“行动的后果”是广泛且不一定是否定性的,它比法律上的责任范围要广得多。

就追究责任的理由来说,哈耶克认为“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

”[11]哈耶克认为责任可以促使人们在决定自己的行动时根据后果作出合适的选择,这是“道义责任论”的观点,它只强调了个人意志的自由,“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方式的巨大影响”,[12]有可能对个人课以了过重的责任。

就责任主体而言,哈耶克认为“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它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

它假定一个人能够从经验中习得知识和教训,并能够用这种方式习得的知识和教训去引导他的行动;因此对自由的主张,对于那些从经验中尚未习得足够的知识或无能力习得知识的人,不具有适用力。

”[13]这个结论与现代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哈耶克的解释却与我们公认的观点有一点出入。

哈耶克强调的是对经验的汲取能力这个非纯粹的生理因素,而不是智力这一纯粹生理因素。

因此,确定谁具有汲取经验的能力就成了判定责任能力的尺度,这显然比从单纯的生理条件出发具有更大的复杂性。

但是,如果考虑到部分国家在民法中规定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14]它的确定标准显然可以从哈耶克的理论中得到解释。

所以,虽然,哈耶克的标准比较复杂,但是它更符合实际需要。

哈耶克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却不需负责。

”他强调了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的有限性。

“既然我们是为了影响个人的行动而对其课以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当仅指涉两种情况:一是他预见课以责任对其行动的影响,从人的智能上讲是可能的;二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会把这些影响纳入其考虑的范围。

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而且无论从情感上讲还是从智识上讲,它也必须与人的能力所及者相适应。

无论是宣称一人对所有的事情负责,抑或是宣称一人可以被认为不对任何事情负责,都会对责任感产生相当的侵损。

自由提出的要求是: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或对那些由他监管的人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

”[15]哈耶克的这种强调,从另一面保证了自由或权利的行使不受他人任意专断意志的干涉。

因此,对于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局限在它是对于权利人的限制的认识上。

事实上,正因为责任自身也是有限的,所以就保证了权利的广泛,责任之外都是权利。

三、如何理解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平等是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民法适用于平等的主体之间。

[16]这里的平等显然只是地位的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但地位的平等不同于机会的平等。

地位是过去事实产生的后果的反映,而机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涉及到任何先在的条件及其后果。

事实上,“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17],不平等是普遍的,实现平等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从人们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我们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的地位的唯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兼得二者。

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会导向物质的不平等”[18]。

所以,即使民法宣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这也只是从理想的层面上说的,差别是存在的,并且按照哈耶克的观点是无法消除的,追求平等的地位就必须实现差别待遇,而给予平等的机会又会导致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必须在两难中选择。

哈耶克反对“一切将那种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而不论它是一项平等的措施还是一项不平等的措施”[19]。

即使是法律也不应当制定这样的规则。

法律只应当促进自由和竞争,平等只是一个理想。

从自由、权利的行使,从责任的承担来说,平等只应当是机会的平等。

如果追求实质的平等,就会损害自由或权利的行使,限制或剥夺部分人的自由或权利,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

作为法律价值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即正义)是冲突的,但形式平等最终将促进实质平等的实现,虽然不是一种等量的平等或平均主义,形式平等应该是法律的优先选择。

四、法律的社会化现代民法在某些领域的变化,如对所有权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使许多人归纳出民法“社会化”的结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发展,也被人总结成是“社会法”的出现。

上述现象所反映的中心议题是法律是否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社会化”。

哈耶克指出,“在我所知道的各种语言中,都日益发生了以'社会的'一词来替代'道德的'一词甚或'善的'一词的现象。

”[20]的确,从上述法律现象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道德因素起了很大的作用,用“道德化”替代“社会化”也未尝不可。

而且,“颇为奇怪的是,这种对'社会的'一词的诉求竟隐含了下述这样的要求,即应当用个人的智识,而不是用经由社会演化出来的规则,来指导个人的行动——这即是说,人们应当不屑使用那种能被真正称之为'社会的'东西(即指非人格的社会演化进程的产物),而应当只依赖于他们对特定境况所做的个人判断。

因此,倾向于用'社会的考虑'(social considerations)来替代对道德规则的遵循,从根本上来看,乃是无视真正的社会现象的结果,或者说是坚信个人理性具有优越力的结果。

”[21]因此,以“社会化”来概括法律的这种变化,甚至以之代替“道德化”会使法律丧失作为社会的公器的地位,到时,真正起作用的是个人的判断,社会不再有统一的规则可以遵循。

因此,以“社会化”来表述法律迄今的变化是不合适的,会损害法律的作用。

道德、法律都是行为规则,它们的目标或作用其实是一致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同。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道德、法律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在效果上的殊途同归,并没有值得奇怪的地方,“社会化”只是一些人的夸大而已。

五、法律的作用与法律秩序的形成人们遵循法律,依照法律行为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秩序,它是法律在现实的实现。

似乎法律秩序的形成与法律有很大的关系,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律秩序,法律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哈耶克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彼此理解并相互交往,且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regularity);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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