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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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各
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
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
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
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
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
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
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
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
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
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
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福州、厦门要进一步发挥全省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设
区市要充分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中
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省城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省重点建设工程、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城市有
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在城市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
标准,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
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照顾其境内亲属在投资所在地
城市或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可照顾其本人及其直属
亲属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六)“三投靠”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
记户口的原则,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保证“三投靠”人员正常迁移。
主要内容:新生婴儿
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
户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七)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
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
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八)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九)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
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
人意愿在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
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
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
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
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丁关问题的配套改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划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
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
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
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
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
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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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