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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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管理》
【年(卷),期】2015(0)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5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57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4.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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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闽政[2001]4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

20省出户籍改革意见篇一: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21户籍制度改革内容20省份出台意见建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2021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提请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请示报告全文对外发布,并多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才,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情形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情形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7月23日上午,常委会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双重压力,到2021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21同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1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指标升至5000个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

广州从202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初期,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

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21年的积分入户申请。

今年的积分入户评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上门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更加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改进,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工种多。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050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050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05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050号提案的答复郑玉琳委员:《建议在第七次人口普查之前进一步简化捡拾孩子上户口程序的建议》(20203050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16年6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制定了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具体意见,细化规范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办理工作。

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已为35010名被捡拾孩子登记户口。

一、关于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共同生活年限条件设置问题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但现实中,部分公民捡拾弃婴后私自收养,不愿将孩子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及在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针对上述情况,我省立足实际,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框架内,以“非亲属”关系落户方式,解决被捡拾孩子落户问题。

同时,为避免短时抚养即可申报户口,误导私自收养,并考虑到孩子一般3岁后上幼儿园的情况,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我省将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共同生活年限定为3年,作为落户条件之一。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积极开展调研,进一步研究被捡拾孩子与捡拾人合理的共同生活年限,适情提请省政府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注明“非亲属关系”问题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要求,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工作站位。

开展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落实“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具体举措。

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对标公安部办公厅《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抓紧抓实相关工作,确保公开事项全面科学、公开标准规范适用、公开流程简明可行、公开方式便捷有效。

二、明确公开目录。

根据公安部要求,省厅梳理了我省户籍管理领域的职责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福建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内容涵盖办理户籍业务9个方面44个公开事项,并明确每个具体事项的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

《目录》主要适用于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为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在省厅《目录》的基础上,细化梳理本地标准目录。

三、规范公开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5•【字号】闽政[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闽政〔1998〕37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福建省公安厅1998年11月6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关于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1、实行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政策。

从1998年7月22日开始,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按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规定,从1997年6月10日开始执行)。

出生申报户口,应按户口登记规定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证明,其他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对城市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和农村地区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落户的,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15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15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15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153号提案的答复省九三学社:《关于解决人口输入城市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建议》(202221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201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016年,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城市落户限制,制定实施相适应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结合实际,相继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20年6月,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出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条件,推行凭本地区租赁私有住房落户措施,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经过近年来持续努力,已全面放宽放开落户限制,并逐步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制度。

贵单位有关制定更加精细化的吸引人口落户政策、解决教育资源供给不足问题的建议,可通过建立健全教育配套改革措施等方式实现。

我厅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提升人口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做好人口统计等工作,为制定政策提供相关数据参考。

领导署名:黄华安联系人:王颂捷、陈昕联系电话:87093776、87093295福建省公安厅2022年5月19日。

福建户籍改革方案出炉,福建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doc

福建户籍改革方案出炉,福建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doc

2019年福建户籍改革方案出炉,福建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福建户籍改革方案出炉,福建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更新:2018-11-29 17:00:44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24省份出台户改方案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10•【文号】国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1997年6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龙政办〔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5〕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龙岩市公安局(2015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和《关于印发〈“比落地、比促销、比服务、看实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行政服务职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合法稳定住所”的内涵“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进一步放宽我市户籍准入人员的界定按照“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限)、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属公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房屋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地。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榕政办[2012]20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2〕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4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

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一)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

(二)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1月6日豫政〔1999〕4号)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省公安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先行开展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户籍迁移、农转非等政策上作了某些突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户籍管理工作中积压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

有的地方以引资、集资、招工等名义变相售卖非农业户口,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售卖非农业户口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户籍管理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这种做法应立即停止,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

二、确定的试点单位及时间要求。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

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闽政[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省政府对197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闽政〔2001〕38号)等48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2〕318号)等1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闽政办〔2008〕11号)等79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87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41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6件)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6件) (2004年4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70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福州市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1983]27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管理的通告(榕政[1986]11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1988]8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榕政综[1988]100号)5.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榕政综[1988]32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榕政综[1988]129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88]194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89]153号)9.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办法(榕政[1990]10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0]25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市容交通秩序的通知(榕政综[1990]12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后三轮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0]182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6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1]27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1]43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1]256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摊位费收取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1]273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16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1992]25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外来人口办公室关于清理外来人口、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5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榕政综[1992]81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2]115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2]164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增加罚没商品和华侨、港、澳、台胞及其他人员携带进口商品定点收购经营单位的批复(榕政综[1992]201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无委会加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3]34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3]160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1994]9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榕政[1994]27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统计开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1994]4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投资区比照享受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1994]60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实行食盐加碘的通告(榕政[1995]21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1995]2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小货车、私人小客车实行限量报牌的批复(榕政综[1995]104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5]172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5]175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若干事项的通知(榕政综[1995]238号)3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的通知(榕政综[1995]249号)3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建坟墓、摒除丧葬陋习的通告(榕政[1996]16号)3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1996]8号)4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6]10号)41.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若干事项报告的通知(榕政综[1996]75号)4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6]155号)43.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车年检纳税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10号)4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7]26号)45.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交通局《关于加征出租小汽车营运牌证使用金和新投放营运牌证实行公开竞买的意见》(榕政综[1997]53号)4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102号)4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交企业异地搬迁联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119号)4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196号)49.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一栋楼”退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24号)5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管委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联合踏勘组织工作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25号)5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受理项目呈报市一级机构审批内部运转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7]235号)5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健康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7]249号)5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7]266号)5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木材市场的通告(榕政[1998]10号)5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6号)5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8]39号)5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23号)5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的通知(榕政综[1998]174号)5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193号)6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8]318号)6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100号)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展销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183号)6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1999]223号)6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综[1999]343号)65.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0]259号)6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317号)67.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榕政综[2001]42号)68.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宾馆酒店接待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1]55号)6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问题的批复(榕政综[2001]315号)70.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不宜收购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2]127号)二、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6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音像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88]246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89]264号)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春节、元宵期间文化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9号)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家单位《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89]260号)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117号)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1990]185号)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26号)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0]245号)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医药公司等单位《关于治理整顿我市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1990]246号)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0]257号)1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商业局等关于加强对个体饮食、理发美容业整顿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57号)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福州市抗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1]166号)1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专营管理和冬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1]187号)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园林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1991]234号)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加强福州市有线(闭路)电视单位节目播放和供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2]117号)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3]87号)17.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宗教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88号)1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福州市社会团体兴办第三产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3]117号)1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4]21号)2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驻榕单位审批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4]73号)2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市财委关于清理成品油批发机构、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10号)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4]168号)2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开展禁止养犬综合治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榕政办[1994]175号)2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设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4]188号)2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和桌(台)球管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5]59号)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外经贸局关于整顿我市对外劳务经营秩序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榕政办[1995]244号)2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户粮籍迁移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1996]220号)28.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救助困难企业职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6]291号)29.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地区宗教用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榕政办[1997]115号)3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一栋楼”各成员单位办事窗口审批工作的通知(榕政办[1997]211号)3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环保局《福州市禁止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1999]37号)3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0]39号)3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0]210号)3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建设中路名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0]219号)3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福州市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1]97号)3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2]1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闽政办[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一)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

(二)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的市所辖的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四)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1.12•【字号】闽政[1985]12号•【施行日期】198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5年1月12日闽政〔1985〕1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省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转发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规定》以来,在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办理了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农转非”。

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收到了一定成效,各方面反映较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三届九次全会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做好“农转非”工作,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并妥善解决从事党政工作的知识分子干部的有关待遇问题,以促进我省的四化建设,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对原有规定的“农转非”范围、条件等作适当放宽。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干部,工作表现好的,其在农村(含本县、市)的家属,可以迁进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粮食。

1.相当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及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和中央部、委有关规定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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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发布日期】2001-12-25【生效日期】2001-1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福建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福州、厦门要进一步发挥全省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设区市要充分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

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中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省城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省重点建设工程、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在城市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照顾其境内亲属在投资所在地城市或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可照顾其本人及其直属亲属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六)“三投靠”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保证“三投靠”人员正常迁移。

主要内容: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七)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八)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九)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

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

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丁关问题的配套改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划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

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

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

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

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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