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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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与煤矿使用的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供水施救系统:在矿井发生灾变时,为井下重点区域提供饮用水的系统,包含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辅助设备。

2.2 清洁水源:将符合清洁饮用水的资源。

2.3 供水管网:出水源后的干管至井下水龙头的所有管路及辅助设备的装置的总称。

2.4 供水总量:水源供出的经计量的确定的全部水量。

2.5 漏损率:管网的漏水量与总量之比。

2.6 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用于实时监测整个供水管网系统的系统参数(如管道压力、流量等)。

3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AQ 1020-2006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隔爆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10111-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T 286-1992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T 899-2000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MT/T 1004-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4产品型号、分类

4.1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MT/T286的规定。

4.2分类

4.2.1按系统结构分类

a)独立式;独立水网系统

b)与防尘供水系统一体;

c)其他。

4.2.2 按功能分类

a)非连续监测式;

b)连续监测式;

c)其他。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MT/T1004-2006等标准的有关

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5.1.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5.2 环境条件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0℃~40℃;

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大气压力:80kPa~106 kPa;

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4主要功能

5.4.1系统应具有基本的防尘供水功能;

5.4.2系统应具有供水水源优化调度功能;

5.4.3 系统应具有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功能;

5.4.4系统应具有过滤水源功能。

5.4.5系统应具有管网异常报警功能;

5.4.6 系统宜具有水源、主干水管管网压力、及流量等监测功能;

5.4.7 系统宜具有分支水管管网压力、及流量水质监测功能;

5.5 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不小于7d,其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6 电气设备抗干扰性能

5.6.1 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T 17626.2—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接触放电)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6.2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3—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6.3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4—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6.4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5—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8 可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

5.9 设备防爆性能

防爆型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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