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开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及物流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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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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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

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国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一)税收奖励办法为: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

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一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促进经开区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由低端发展转向高端发展,努力实现技术的尖端化、产业的高端化、生产的专业化。

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让转型升级的潜力充分释放,使我省经开区真正成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引领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达到50家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经开区1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开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动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

二是提高经开区行政管理透明度和行政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多样化、多渠道监督。

三是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防范制度。

四是推进经开区市场化建设运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经开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

探索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提升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

(四)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法制化、责任监管清单化”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 〔2016〕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 〔2016〕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豫政〔2016〕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一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促进经开区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由低端发展转向高端发展,努力实现技术的尖端化、产业的高端化、生产的专业化。

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让转型升级的潜力充分释放,使我省经开区真正成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引领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达到50家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经开区1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开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动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以开发区建设为载体,大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把开发区建设成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坚持科学规划,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把开发区建设成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坚持集聚集约,促进产业集聚、人才汇集、资源集约,把开发区建设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开发区建设成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引领区。

(二)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定位。

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现代服务等产业特色,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贡献率;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县域工业集中区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植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开发区新一轮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2017〕6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2017〕6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快开发区改革创新、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精神,结合铜陵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准目标定位,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1.明确发展方向。

全市各级开发园区要按照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的总目标,重点在提升吸引力、培育内生力、强化保障力、厚植创造力、保持生命力上下功夫。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铜陵经开区)、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枞阳开发区)要积极打造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争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安徽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狮子山高新区)要争当创新发展先行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安徽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金桥开发区)要争取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安徽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大桥开发区)要努力打造成为新旧动能转换引领区、对外开放先导区;江北港新区要高起点规划,打造绿色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产城融合示范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2.促进资源整合。

按照“一县(区)一园区”的原则,推动铜陵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进入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和资源有效整合。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通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7〕5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着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1.严格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负。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文号】国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财产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

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2。

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6。

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7号发布。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

物流园区补贴及优惠政策1)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

物流园区项目在当地政府(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后,要争取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

由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扶持政策。

(2)当地政府的具体有关政策。

◆土地政策:土地价格在挂牌前签订协议确定。

一般比市场价要低很多,甚至零地价。

要看项目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规费政策: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据我们了解,各地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在几百元不等。

◆税收政策:无论建设期和经营期,园区项目缴纳的税收,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至少可以做到“免二年再减半征收三年”,一共是五年的优惠政策。

有的地方可以做到五年内全免。

特别要提醒的是,入驻企业要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点对未来招商、吸引入驻企业来说很重要!◆其他政策:如政府代办项目手续办理,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下发文件,要求相关企业进驻,便于招商),以及实际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物流产业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物流园区作为重点工程,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国家对建设物流园有以下扶持政策:1、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2、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3、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4、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5、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6、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7、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8、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9、加强组织协调。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锦政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锦政发〔201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为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围绕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6921”等五项工程,进一步涵养税源,结合我市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稳定增长1.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6921”工程中的“20+100”户重点工业企业,每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名按企业新增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每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5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3名按企业新增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年终择优评选出10户稳增长大户,由市政府授予“锦州市工业稳增长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给予每户企业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符合规模企业条件的工业企业及时“升规入统”,对当年新晋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

对全市100户重点监控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户2000元的数据监测费补贴。

同时对全市100户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将在油、电、气运、资金等资源要素上予以重点支持。

二、拓展市场3.每年市政府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域外商品展销活动,凡我市规模工业企业参加此类活动,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鲁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的税收负担1.积极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落实配套措施,在全省103个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署,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2.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

2017年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

2017年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

启政规〔2017〕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7年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日2017年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为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营造良好政策氛围,聚焦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竞争新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鼓励新上重大产业项目对本市工业企业新开工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20%的重大工业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其中“三优三新”产业15%)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本市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建的总投资超1亿元的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本市上年应税销售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企业销售税负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4%、应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给予奖励;增幅超过15%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5%给予奖励。

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国家、省认定的本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加快上市企业培育按企业推进上市节点给予阶段性奖励,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股改,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奖励企业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按股改、挂牌申请、正式挂牌各节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本市企业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辽源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辽源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辽源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激励政策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关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意见,促进辽源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以提升开发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优先发展纺织袜业、高精铝加工、医药健康、新能源四大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支持、引导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的法人、其它组织及个人开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要求,符合辽源市产业总体规划,投资强度达到5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激励政策一、凡落户开发区内企业,管委会负责完成“七通一平”。

即给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热、燃气以及场地平整等配套设施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凡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入区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计划500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建设投产后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5%以上的情况下,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1%。

三、对省级科技创新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创新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四、对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年薪达到30万、50万元、100万元的,每年度分别给予3万、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以上人才在本地购买个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1万元。

五、凡是由区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费率给予一定下浮。

六、凡符合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基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七、积极支持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双创企业,给予专项基金支持。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区内企业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大力挖掘潜力、提质增效。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工业扶持政策(一)产业引导基金3.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二)财政金融产品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5.税融通。

税融通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合经区管〔2016〕12号)文件要求,依法诚信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金融产品。

对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有连续2年以上纳税记录、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贷款。

“税融通”业务贷款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5倍(其中信用级别B级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3倍)。

对工业企业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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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开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及物流补贴政策
初审抽签公告
签发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局的委托,现对“2017年经开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及物流补贴政策初审项目”进行公告,欢迎入库定点单位到现场监督。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8JKFC0029
2、项目名称:2017年经开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及物流补贴政策初审项目
3、项目概算:20万
4、项目内容:为加强和规范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及家电物流补贴政策初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2017〕67号)、《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申请预算20万元在定点单位中通过摇号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开区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及物流补贴合同条款,对企业申报工业扶持政策补助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企业政策申报金额,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提出初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4份。

详见公告附件。

5、库类别:合经区财务审计定点库
二、抽签时间及地点
1、抽签时间:2018年2月11日10:00
2、抽签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2410室
三: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98号2409室
本项目联系人:卢工
电话:5
传真:5
四、其它
本项目以公告形式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布。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2月8日附:1.抽签项目需求
2.摇号抽取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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