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闫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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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
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彭蓓蓓
【期刊名称】《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可预见性规则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契约自由的依然要求.经济分析表明,这有悖于效率违约理论,可能导致对社会而言无效率的违约决定,除非在故意违约情况下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使用.而且,如何理解违约方的预见也是问题的关键,将其限定为缔约时违约损失的期望值,可预见性规则才是有效的.
【总页数】2页(P103-104)
【作者】彭蓓蓓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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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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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魁北克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比较研究 [J], 邵慧慧
5.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 [J], 彭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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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3

合同法113

合同法113合同法是一部对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事项进行规范的法律。

本文将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效果以及合同的解释、变更和终止等基本问题。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第四条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合同的要件。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采用其他形式达成合意。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接受两个阶段。

要约包括具体和不具体的要约,接受有明示和默认的接受。

第六条对一致的要约,当事人即成立了合同。

但是,对于具有距离合同的要约,应当经过通知或者确认的方式来达成合意。

第七条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关系产生的效果。

合同一般分为生效、终止和失效三个阶段。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指合同生效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合同关系的起始时间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但是,对于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定和登记的合同,应当在取得审定和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关系自生效之时起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依法免除对方当事人临时或者永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关系终止的方式包括履行完毕、协议解除、互相解除、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等。

第十二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所具有的剩余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失效是指合同由于特定原因而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解释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任何一方当事人坚持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符合诚信的解释原则。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主要依据是合同的语言,还可以参考合同的背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业界的通常解释等。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的行为。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协议书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签署日期: [填写签署日期]签署地点: [填写签署地点]甲方(单位名称): [填写甲方名称]乙方(单位名称): [填写乙方名称]合同目的:明确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及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包括主要条款、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标准:履行的质量标准、时间要求等违约责任:违约情形、赔偿方式和金额补救措施:违约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争议解决:争议处理方式和地点合同变更和终止: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适用法律等协议甲方:[填写甲方名称]乙方:[填写乙方名称]为了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目的和内容本协议旨在明确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及违约责任。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列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方式为 [描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为 [具体时间或期限]。

履行标准乙方应按照 [具体标准或要求] 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在 [履行时间要求] 内履行。

甲方有权对履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列出违约情形]。

违约赔偿金额为 [具体赔偿金额],赔偿方式为 [描述赔偿方式]。

补救措施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 [填写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 进行处理。

合同变更和终止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变更和终止条件包括 [列出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其他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保密要求,双方应遵守 [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

本协议适用 [适用法律]。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日期:[填写签署日期]。

最高法:《合同法》第113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及认定6个裁判规则

最高法:《合同法》第113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及认定6个裁判规则

最高法:《合同法》第113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及认定6个裁判规则▌1、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113条是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直接法律依据。

但由于《合同法》113条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是否应当支持及如何计算、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法院经历了从极少支持到谨慎支持,从随心所欲到有规可循的变化。

但迄今为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仍存在极大的争议,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现行法律有关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含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113条。

在《合同法》施行近10年后的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其中第三部分用了9、10、11共三个条文进一步细化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计算及认定规则,以及举证责任。

此外,在《种子法》第46条、《农业法》第76条等几个较为偏僻的法律条文中亦有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中还应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的规定,但鉴于这些规定属于侵权法领域,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3、司法认定现状根据40号文规定,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实务中有人总结为以下公式: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该公式看似简单明了,且有40号文的三个条文对照审查,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如何认定哪些是可预见/不可预见的损失,哪些是扩大的损失,哪些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获得的利益,哪些是必要的成本,仍然莫衷一是,众说纷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13条,欢迎大家踊跃阅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困难或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113条强调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即首先应当进行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是一种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可以达成一种新的协议或者达成共识,使得合同的履行可以继续进行。

其次,当事人在重新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合同的约束,避免继续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

当事人在遇到困难时,可以通过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重新协商给了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合同履行的解决方案,解除合同则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合同,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的行动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措施。

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合同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这一条款的存在和实施有效地
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法第113条

合同法法第113条

合同法法第113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后果。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还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因买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重视合同的履行,对于交易中的付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买方在逾期付款时,卖方可以选择处罚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买方得到适当的惩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最常见的处罚措施就是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这是一种合理的要求,因为卖方的货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利息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并且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买方在逾期付款时,应该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除了支付利息之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卖方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是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买方的违约行为必须较为严重才会被采取。

而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是一种对买方进行经济惩罚的方式。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卖方还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其因买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这是为了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合同解除后的市场价差、重新寻找买方的成本等。

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为交易中的付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通过设立逾期付款的处罚措施,合同法鼓励买方按时支付货款,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条款还对卖方违约后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例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确立具体的利息数额、违约金数额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从古至今,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工具,用来保护涉及双方利益的合同关系。

作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合同法被广泛应用在商业、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府的改革和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的合同法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拥有九十七条,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也即是本文的主题,明确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及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其条款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二)当事人双方均明确表示意思;(三)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习惯。

”中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这三种要件,否则合同无效。

第一,当事人双方必须表示同意。

合同是双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表示同意才可有效成立合同。

传统上,双方当事人可以亲笔签字表示同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同意,但不可以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方法推断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表示明确的意思。

合同的订立不仅需要双方表示同意,还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表示要明确表达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暧昧的,否则合同将无效。

第三,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习惯。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社会习惯中惯例也是合同订立的重要条件。

比如对于一些普遍通行的合同内容,比如买卖双方在价格上的调整等,均可以构成合同内容的有效要件,所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要有同意、明确表达意思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认的习惯,才能构成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双方利益,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理解与适用摘要:合同法113条但书的规定主要确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即可预见性规则的内容。

在实践中,由于可预见规则的内容、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导致第113条但书适用率不高的缺陷,因此遭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疑。

为此,本文认为对于第113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对于可预见的内容进行明确,同时区分不同情形下确立可预见与否的标准,将可预见规则与完全赔偿原则和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结合起来,进而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提高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性。

关键词:合同法第113条;可预见性;可得利益;一、问题的提出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英美法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出了自己的可预见性规则体系[]。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均对于该规则做出了规定,现行《合同法》则是于其第113条第1款但书中作出了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审视可预见规则,我们的疑问在于,可预见规则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是什么?其适用情况怎样?功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第113条第1款但书前后之间的关系如何?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考察我国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

二、可预见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程度不高首先根据其他调研资料,1999─2008年的10年间,在《公报》公布的合同损害赔偿案例,其中涉及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有8起。

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事实上这些案例中都并没有真正的运用可预见规则,而仅是涉及到了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例如在诺贝有限公司诉AD有限公司、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即在于虽然被告违约,但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或原告违约在先,故对可得利益主张不予支持。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当事人赋予代表权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与对方进行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法律行为。

代表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

一、代表权的原则合同法第113条确立了当事人赋予代表权的原则,即代表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

这意味着代表人在代表他人行使合同权益时,必须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超出权限范围的行为将无效。

二、代表权的形式合同法第113条对代表权的形式并没有做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代表权应当是明示的,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文件。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表示代表他人行使合同权益,这需要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代表人的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赋予代表权的,代表人必须履行代表行为的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

这意味着代表人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代表职责,并在代表行为中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代表权限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代表人的权限。

变更或解除代表权限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进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变更或解除代表权限后,代表人将不能再代表其行使合同权益。

五、代表行为的效力代表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代表人的权限来确定。

代表行为超出权限范围的部分,将是对方当事人自愿承认的,即超出权限范围的代表行为将无效。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代表人的权限,并在代表人行使代表权益前对其权限进行核实。

六、代表人的代位行使权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授权代表人再次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合同权益,这被称为代表人的代位行使权。

代位行使权需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代位行使权一般适用于需要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事务,代表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来代为行使合同权益。

七、合同法第113条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为当事人赋予代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代表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

合同法113条解读

合同法113条解读

合同法第113条解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完整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

所以,了解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合同法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11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11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113条对应民法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背景① 甲方希望通过合作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或服务的覆盖范围。

② 乙方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为甲方提供所需的技术、人员支持及市场渠道。

③ 双方认为,通过本次合作可以互补优势,共同开拓新市场,实现合作共赢。

④ 本协议旨在约定双方在合作中的具体职责及相应的权益分配。

b. 合作项目的主要目标① 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并达到预期的业务效果。

② 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资金支持。

③ 乙方需要根据合作内容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和人员保障。

④ 双方共同推动项目的宣传与市场推广,确保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c. 合作的期限与周期① 本协议的合作期为_____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② 合作期内,双方可根据项目进展,协商是否延长或调整合作内容。

③ 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或终止合作。

④ 合同的终止应提前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防止对合作造成影响。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或产品,并进行验收。

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作款项或其他费用,确保项目的资金链不受影响。

③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合作所需的资料、设备等支持,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

④ 甲方应确保合作过程中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法性,避免因信息不实而影响项目进展。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或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障责任。

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并协助甲方解决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③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确保项目高效顺利完成。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

合同法113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下面将详细解释该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约定,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对话和交流,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对方的意见,充分听取对方的观点,并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并使双方都能得到某种程度上的满足。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仲裁的好处在于它可以避免双方直接对抗,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通常不可以上诉。

因此,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最后,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并受到法院的裁决。

诉讼的好处在于它能够对争议进行公正的审理,并给予当事人一个法律上的解决方案。

然而,诉讼的成本较高,并且时间较长,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时,应权衡利弊。

总结来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当事人处理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协商、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当事人应该注重合作,尊重对方,并致力于达成公正和平衡的解决方案。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关于合同的成立方式。

这一条款对于合同的形成和生效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由合同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方式,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合同各方之间共同认可的方式实现。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来表达意愿,达成合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各方一致愿意,就可以形成合同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合同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通过书面文件、文字记录等方式来表达合同各方的意愿和约定。

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保障合同的权威和有效性,双方都倾向于选择书面形式的合同。

例如,在买卖房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大额借款等重要事项时,都通常会要求以书面形式来达成合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依法保护。

其次,口头形式也是一种合同成立的方式。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各方通过口头协商、表达意愿来达成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交易和合作都是通过口头形式来进行的,例如,与朋友分享一餐晚饭的约定、租房合同中的口头约定等。

尽管口头形式的合同在证据和法律效力上相对较弱,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依然具有约束力。

除了书面和口头形式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提到“其他合同各方之间共同认可的方式”。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由合同各方自行约定。

当然,这需要各方之间共同认可并合法有效。

例如,合同各方可能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子合同等方式来达成合同。

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发达的背景下逐渐流行起来,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合同的成立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如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合法的标的和目的等。

同时,如果特定合同类型另有明确规定,还需遵循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成立方式,侧重于确保合同各方的自由意愿和公平交易,为合同的有效性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内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标的与范围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具体业务的合作事宜。

b.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

① 提供专业咨询;② 执行具体项目;③ 提供技术支持;④ 协助甲方进行市场推广。

第二条合作期限与费用a.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所有约定的服务。

c. 双方同意,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d.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③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但需提前____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b. 乙方义务:①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服务;②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③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④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违约责任a.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b. 若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应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c.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局限论——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局限论——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

作者: 陈凌云[1]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安710063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62-64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局限性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

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2018最新】《合同法》第113条-易修改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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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
《合同法》第113条【1】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
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
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
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
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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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经济学分析/
闫海-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条款在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基础上确立可预见性赔偿限额标准。

可预见性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Pothier在1761年发表的《论债法》一书中提出,并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的Hadly v. Baxendale 一案正式接受这一理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条、《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因此可预见性规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违约赔偿标准。

我国旧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并被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所承认。

法律学者对该规则的学理解释:因为合同当事人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所以违约方仅对可预见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他理应在可预见的损害结果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

②笔者在此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试图探求这一古老契约的法则中隐含的理性因素: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同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信赖的有效激励。

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影响合同当事人A与B的理性选择,进而控制交易风险损失的大小:违约赔偿责任过大,则A 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违约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尽管预防措施的实施也意味A的履约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预期更多的损害赔偿费用,B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转移给A,于是B对A会形成过度信赖,夸大了B的预期,一旦A发生违约,则交易风险损失被放大;相反,违约责任过小,则B对A产生有效信赖,并将根据A的履约情况做出对应决策,但是由于预防违约风险的利益在双方间分配,A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激励削弱,他总是采取最小的预防手段,违约风险发生机率增加,则交易风险仍被放大。

避免上述有效预防和有效信赖不相容的方法,令违约赔偿额为一个合理的不变量,即等于违约人在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平衡点,双方当事人的预防和信赖趋于合理,从而充分实现合同价值。

二、可预见性规则提供有效违约运作的空间。

有效违约是指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得的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

③对待有效违约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差异的根源是对合同法目标的不同认识,认为合同法是对承诺的法律约束的学者大都持否定观点,而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合同法的目标是通过自愿交换而促使资源转移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中。

有效违约实际上是实现帕累托最优态的理性选择,即合同双方在1、
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的情况下,选择不履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明智之举。

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是为违约方确立衡量违约成本的标准,违约方通过违约的预期收益与该项成本的比较,选择有效违约而追求更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可获得必要的保障,否则规定违约成本过低,会引致机会主义泛滥;规定违约成本过高,会抑制有效违约,合同在负价值态强制维持,社会财富受损。

三、可预见性规则对交易费用的节约。

交易费用范畴的产生是经济学的革命,借助该理论工具进行合同法研究,便可发现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为一个设计精巧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

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定成本、履约和实施成本等。

一方面违约事件发生后,相对方可以获得确定合理的财产赔偿的保证,减少其在选择更安全的交易对象、监督合同实施以及采用诸如保险等规避风险方式的交易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频繁,形成有机联系的网络,其中任意环节中断,可能影响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从事具体交易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本身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使之不可能了解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地各种损害,施之过重责任会限制当事人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相应地交易成本增加。

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使合同风险在交易双方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双方对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

以上是笔者对违约责任中可预见性规则经济学分析的尝试性探讨,在法律领域中诸如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上无不打有经济理性的烙印,对其经济分析的研究即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将有助于我们在新经济时代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10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③[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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