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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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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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上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农耕、农场将丄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J82号)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泄,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 108 号)

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汕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 68号)

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 38号)

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 304号)

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 115号)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 87号)

9、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4J35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英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漁业类初

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49号)

4.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剑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49号)

5.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漁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114号)

6.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 29号、财税[2001] 55号)

7.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C1998] 60号、财税[2001] 55号)

&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苴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9.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叮171号)

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立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英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 124号)

11•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丹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2] 62号)

12、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 115号)

13、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您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 允许英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财税[2004)45号)

14、税控收款机购亂纳税人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泄,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左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左资产管理,其按规泄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宜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4)167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用,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上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上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 87号)

3.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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