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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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淮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为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方针,建立水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
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将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3条河流、通榆河1条河流,最能代表出入境水质的省控以上断面作为补偿考核断面,交纳补偿资金。
二、考核河流选取淮河、京杭大运河(淮安段)、苏北灌溉总渠、盐河为考核河流。
三、考核断面按照“行政区界分明、污染责任明确、便于实施考核”的原则,选取考核断面,详见下表。
备注:1.安徽入境水质按照省环保厅有关监测结果认定。
2.考虑汛期、南水北调调水时期等特殊时期的水质变化。
四、考核因子和执行标准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五、补偿标准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如下:(一)水质单因子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30万元;(二)水质单因子超标0.5-1.0倍(含1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三)水质单因子超标1.0-2.0倍(含2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四)水质单因子超标2.0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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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政办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2.1 淮安市减灾委员会2.2 淮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信息准备3.4 设备设施准备3.5 医疗卫生保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7 人力资源准备3.8 社会动员准备3.9 科技准备3.10 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 信息发布5预警响应5.1 预警信息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监督管理8.1 预案培训演练8.2 考核奖惩8.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9附则9.1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9.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9.3 发布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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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淮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一)火警分级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级(绿色):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3.带电设备/线路、其它类火警。
二级(蓝色):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级(黄色):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级(橙色):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951d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f.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不断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及时高效地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现就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当前,突发事件呈现发生次数增多、危害增大和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等特点,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有关部门报告代替政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迅速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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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工程施工产生废水及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内的排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水质监测、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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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4]5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4【实施日期】2014.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中发生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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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6]4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4【实施日期】2016.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4日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2.2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动员4.7 信息公布4.8 应急变更与终止5 恢复与重建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5.3 征用补偿5.4 灾害保险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资金保障6.3 物资保障6.4 交通保障6.5 通信保障7 监督管理7.1 奖励与责任7.2 宣教培训7.3 预案管理与更新7.4 预案实施时间8 附则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5)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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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3]9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1日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提高区域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订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降低30%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2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制度管理,建立与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相适应的节水管理体系1.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表彰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灌区和节水型小区创建、节水示范性工程建设等。
3.强化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制度。
根据取水量大小和用途分别确定农业、工业和生活重点用水户,作为重点用水监管对象。
定期维护和更新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对取用水情况的实时监控,加强用水统计管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4.建立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江苏省地级市暴雨强度公式
![江苏省地级市暴雨强度公式](https://img.taocdn.com/s3/m/e13c0743804d2b160b4ec034.png)
T
)
2012 年 3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11
镇江
i
=
38.3623 + 39.0267lgT (t +19.1377)0.975
2014 年 6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12
泰州
i
=
9.100(1+ 0.619lgT (t + 5.648)0.644
)
2014 年 3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我省地级市修订后的暴雨强度公式汇总表
序号 城市名称
暴雨强度公式
修订批复时间
1
南京
i
=
64.300 + 53.800 lgT (t + 32.900)1.011
2014 年 2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2
无锡
q
=
4758.5 + 3089.5lgT (t +18.469)0.845
பைடு நூலகம்
2014 年 8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13
宿迁
i
=
61.2(1+1.05lgT ) (t + 39.4)0.996
2015 年 10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T
)
2011 年 12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6
南通
i
=
11.4508(1+ 0.7254 lg (t +10.8344)0.7097
T
)
2013 年 11 月修订完 成并由市政府批复
7
连云港
i
=
9.5(1+ 0.719 lgT (t +11.2)0.619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51号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7689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9.png)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七日淮安市“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必要。
根据《淮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政发〔2004〕113号),制定本规划。
一、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
一是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和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工商贸企业、消防火灾等事故四项指标呈下降趋势;二是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十五”期间,全市工矿企业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其它重特大事故较“九五”期间有明显减少;三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果。
几年来,随着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整治领域有所调整、整治范围大大拓宽、整治效果显著,大量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整改,关停并转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了安全环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6bb7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2.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淮政办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9日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广泛、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网络体系。
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接收“盲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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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淮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0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2.3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2.5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置4.4 医疗卫生救助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4.6 群众的安全防护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4.8 现场检测与评估4.9 信息发布4.10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5 监督检查7 附则7.1 响应分级标准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市际沟通与协作7.5 预案解释部门7.6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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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9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第7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二)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旅游局、粮食局、民族宗教局、民防局、外侨办、法制办、国资委、新闻办、金融办、铁路办、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供销总社、地震局、气象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银监局、信访局、编办、综治办、维稳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海事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淮安机场公司、淮安供电公司、淮安电信公司、淮安移动公司、淮安联通公司二、考核内容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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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发布暴雨是一种极端天气现象,往往伴随着强劲的降水和强烈的风力,给城市和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应对暴雨天气,建立科学的预警和防护体系,近日,全国气象局发布了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本文将介绍该公式的背景、应用和意义。
一、背景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暴雨天气的频率和强度呈上升趋势。
过去的暴雨强度公式不再满足城市防护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公式来更准确地预测暴雨的强度和分布。
为此,全国气象局组织了一批专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证,最终提出了这一新的公式。
二、新的暴雨强度公式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是基于城市气候特征和历史天气数据进行建立的。
该公式主要考虑了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类型、地形地貌等因素,以及历史暴雨事件的统计数据。
通过对大量样本的分析和拟合,可以较好地预测未来暴雨事件的强度和频率。
三、公式的应用新的暴雨强度公式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首先,它可以为城市的防洪和排水系统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
其次,对于气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来说,该公式可以帮助他们更准确地预测暴雨的强度和时间,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此外,公众也可以根据该公式了解到暴雨的可能强度,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式的意义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标志着我国气象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成果,为城市暴雨天气预报和预警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准确的依据。
其次,该公式的应用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的防洪和排水能力,减少暴雨天气对城市和人们生活的不利影响。
最后,这也为全国其他相关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促进了气象科学领域的发展。
总结:新的全国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发布对于城市的防洪和排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提供科学依据,帮助城市规划、应急管理和公众更好地应对暴雨天气。
我们期待这一公式的应用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保护城市和人民的安全做出贡献。
我们也希望在以后的科学研究中,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该公式,使其更准确地反映城市暴雨天气的特点和规律。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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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淮政办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0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淮安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淮安市防洪抗旱的能力,保证防洪抗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淮安市防洪预案》、《淮安市杭旱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淮安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早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河岸坍塌、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淮政规[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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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淮安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应当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4e0c1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3.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淮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淮安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是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期,事关2018年全年目标达成和2019年一季度空气质量改善。
当前,我市空气质量形势十分严峻,PM2.5浓度一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13个设区市中排名靠后。
从区位特点看,PM2.5浓度呈现“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从季节性差异看,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PM2.5浓度是其他季节的1.6倍。
据国家气候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预测结果,2018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扩散气候条件总体偏差,进一步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
为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8﹞113号)要求,结合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改善(各县区目标详见附件1)。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9dce7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55.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淮政发[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1〕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淮安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自然灾害,规范防震减灾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处理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建设、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市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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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5
•【字号】淮政办发[2014]64号
•【施行日期】201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雨水排水规划设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的审核意见》(苏建函城〔2014〕6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重新修订后的暴雨强度公式公布如下:确定我市新的暴雨强度公式为:
式中,i为降雨强度(mm/min);t为降雨历时(min);T为重现期(年)。
该公式作为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自2014年6月1日起启用,主要适用于淮安市中心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该公式在使用过程中的解释说明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