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民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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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二○○三年六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房改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一)对于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

对于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住房(租金)补贴(一)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有关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2.4%调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3.6%调整为6.1%;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其2002年12月离退休费计算。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南通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通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通政发[2009]96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6【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发〔2009〕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为目标,塑造崇明海岛特色现代农村风貌,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农村村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区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

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区辖区内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和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委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根据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统筹安排。

镇(乡)人民政府应按“城乡统筹,规划先行”的原则,合理统筹编制辖区内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和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2-19 14:30【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通政发〔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及市、县(市)规划、物价、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商务等部门应依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强化对商业房地产调控作用。

(二)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商业地产布局,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重点集聚发展南大街、市北新城以及新城区三大商圈。

(三)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序发展。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引进具有商业经营背景的公司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

注重把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态,积极支持品牌卖场开发建设,控制在市区建设小商品市场,提高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品位。

要认真进行调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排查处置,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不得分割销售的比例等提出产权分割意见(自持产权运营比例一般不少于60%)。

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论支递罾往爵技术协作信息14)总_冕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高维刚摘要: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民房违建现象严重,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文从规划管理,政府运作及法制宣传角度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法制宣传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步伐的加快,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村中出现了新一轮的农民建房热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民房建设存在不按照规划,违规违法建设现象严重.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加以引导和解决,确保新农村建设迈出有力的一步.二,民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剖析1.规划意识不强,部分居民点规划成果质量不高.少数乡镇,村组领导干部存在对村庄规划成编制工作缺乏足够认识,认为村庄规划,民宅建设是小事,提不上议事日程,认为村庄民宅建设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有无规划无关紧要,政府无需过问.因此,农村乱占乱建比较严重.造成农房建筑选点,定点随心所欲.部分地方邀请的编制单位资质较低,编制出的方案质量水平差,不能够指导村庄建设;部分康居示范村编制存在用地指标过大,造成土地浪费,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乡土特点,田园风光和农民的实际体现不够充分,部分康居示范村编制城市化,民宅洋房化,建设小区化.2.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章建筑严重.许多农民不按照规划随意建房,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擅自修建或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在空闲(荒)地,自留地,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上建筑房屋,同时一部分村民为追求经济利益,借机擅自建设房屋进行经济性牟利.不报建,不报批,村长,支书点头说了算,乱批,乱建,乱占,多占等违规建设普遍存在,民宅建设缺乏规范意识,整体意识,美观意识,基本是放任自流,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居住环境和农村面貌的改善.个别乡镇存在违法违章建筑,有一定比例的居民,村民,修建房屋不办手续,不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遇到房屋交易,拆迁补尝,房屋纠纷时才急于补办.这些违法违章行为给小城镇,村庄规划建设以及创建和谐社会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并且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3.无证设计,任意设计行为严重.许多民房工程未经合法设计,甚至无证设计,任凭施工人员或房主凭经验勾画草图,随意套用不合法,不规范的图纸,既不能满足抗震要求,又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有的户主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该留人行通道的不留,最终造成邻里纠纷,有的房屋该设计圈梁,门过粱,构造柱的没有设计,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有的只顾节省钱财,随意减少钢筋断面和钢筋用量,降低了房屋的抗震能力.4.建筑材料低劣.受财力所限,或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致使一些劣员建材用于房屋建筑.如使用一些已经超过年限被拆下的旧楼板,或使用一些劣质钢材.有些地方回收被拆除下来的钢材,手工加工后再卖到施工现场,这样的楼房安全系数非常低,事故发生系数非常大,隐患无穷.5.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的安全隐患突出.(11地基基础处理不当.很多民房建设者由于受技术,资金的制约.对民房地基的地质构造,地基的承载能力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多数人贪图便宜, 只凭经验办事,不是造成材料的浪费就是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够. (2)施工方法处理不当.民房建设中大部分采用砖混结构.由于多数施_[人员即无资质又无施工经验,不能按规范操作要求进行细部处理.导致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3)混凝土强度不够.现浇混凝土不进行的配合比实验,搅拌时人工搅拌任意增减,造成搅拌的混凝土强度波动性较大,浇筑混凝土时不按规范,规程操作,不振捣.多数借用旧模板,造成构件几何尺寸不规则或错位,甚至构件出现蜂窝,空洞,致使整个构件强度不够,很多现浇构件凝固期不到就提前拆模,影响构件的强度.6.安全意识淡薄.在绝大多数农房建设中,只重建设,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房在建设过程中,因没有安全意识,施工用电私拉乱接,不戴安全帽,二层以上不设安全网,脚手架不按要求搭建,不与墙体连接,因而农房建设中时有安全事故发生.有的农民没有安全使用房屋的基本知识,在楼层地面上超荷载任意堆放粮食杂物,造成楼板断裂.7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紧张,管理不到位.由于管理体制没有得到解决,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无法得到保证,导致乡镇管理人员的流失.建设管理职能萎缩,使建设法规无法执行,建设管理无人过问,建设手续无人办理,致使农民乱建房屋和部分农房建成不久就成了危房的现象较为严重.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农房建设工作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解决以上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能是空谈.根据以上农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加强政府部门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要搞好新农村建设管理是关键,因此必须充分落实和完善并健立健全各多镇的建设管理机构,使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管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安心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2.充分发挥宣传作用,使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我国在依法管理农村建设方面,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文件,对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工作做出了基本规定,对促进村庄和集镇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村庄,民宅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针,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房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农民自觉地遵纪守法.3.加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住宅设计水平.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必须先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农村中的农房建设又是搞好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建设好农村,就必须要有好的规划,编制好规划, 才能合理合法地指导建设.编制规划要坚持"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方针, 积极加强和推进新农村的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合法规划实施,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4.加强农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多数农民因建设资金不足,加上忽视安全工作,在房屋修建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因此,对农民的安全教育已显得尤其重要,使农民充分认识修建和使用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农村房屋建设中,不仅需要大最的规划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的设计人才和施工人才.因此,培养规划,建设,施工人才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政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些人才的培训.通过培训,从抓村镇建筑工匠人手,加强农房建设的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6.大力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直接关系到质量问题的钢材,水泥,砖等建材实行质量认定,凡不能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进人施工现场,防止将假冒伪劣建筑材料使用在住宅建设工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建材,公安等部门,对建材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使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无藏身之处.(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规划局)1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1〕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2.24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2.24

崇川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工作,按照“申请人发起、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区物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

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使用第五条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以下的小额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事前报备申请人应当在维修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报备,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报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备表》);(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三)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或应急维修项目认定相关材料(详见下文的应急项目认定办法);(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业主表决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预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

南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

南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

南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住房经常被认为是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然而,在城市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中,住房的供给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界定不同类型的住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南通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明确南通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和界定标准。

通过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可以为领导、开发商以及市民提供指导,使他们更好地理解住房市场,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第二章: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2.1 普通住房的概念普通住房是指符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标准和要求的住宅,主要用于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需求。

2.2 普通住房的基本要素普通住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用地要求;(2)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面积、层数、绿化率等;(3)符合建筑结构和质量要求,确保住房的安全和稳定;(4)配备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5)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居住需求;(6)价格合理、公开透明,符合市场规律。

第三章: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3.1 非普通住房的概念非普通住房是指不符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标准和要求的住宅,其用途、设计、结构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

3.2 非普通住房的分类非普通住房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违法建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规建筑的住宅;(2)改建房:将非住宅用地或建筑物改建为住宅的房屋;(3)小产权房: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其产权存在争议;(4)豪华住宅:标准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昂贵,主要面向高收入群体;(5)其他非法住房:包括非法出租房、违法建设等。

第四章:南通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实践4.1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实际案例通过对南通市住房市场的调研和实践,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验证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实践。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通政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管理制度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连云港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投资额于30万元之上或者建筑面积于300平方米之上的建筑工程除外,但应当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1号令),于开工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民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第三条连云港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内民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房规划管理实行“分局受理、市局终审、批管分开”制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民房规划管理另行规定)。

民房规划管理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四条民房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房建设工程所于地点和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市区分为俩类区域,即:中心城区、农村地区。

(壹)中心城区是现状中心城区和规划中心城区的合称,包括新海城区和连云城区俩部分。

现状中心城区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规划中心城区是指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用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

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农村地区是指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壹的,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危房,且根据具体情况和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能够批准按原址原规模进行维修排险或翻建外,禁止建设民房:(壹)位于城市旧城区和棚户区成片开发改造控制范围内的(近期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公布);(二)位于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覆盖范围内、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二级及之上保护范围、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四)其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通政规[2013]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规〔2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川府发[1998]77号)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将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到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带动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起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府发[1998]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1998年5月29日沪府发[1998]22号)为确保实现市六次党代会提出的至本世纪末完成中心城区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现制订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如下:一、改造范围(一)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尚余的约125万平方米(至1997年底统计)。

(二)与上述危棚简屋交叉或毗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地块实施改造中需附带拆除的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房约300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约425万平方米。

二、实施方式(一)列入改造范围的地块,需按规定程序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局逐块认定,报市建委、市计委备案(地块认定办法由市房地局另行制订)。

(二)对确定的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由试点单位向地块所在区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区计划管理部门统一报市计委批准(申请立项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订)。

(三)对批准立项的改造地块,由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和拆迁许可等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确定的改造地块,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改造地块的实际面积全部免缴。

(四)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进行认定,在认定中重点审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条件(空置住宅认定办法由市住宅局另行制订)。

销售用于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经认定的,所交纳的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条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六条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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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民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崇川政发[1998]14号 1998.2.26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民房建设的规划与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崇川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民房建设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科学安排土地建房。

第三条辖区范围内居(村)民不得占用耕地建单门独院住宅,严格控制移地分散建房。

确需移地建房的,原则上由乡、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公建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集资统建公寓式楼房。

暂无条件集资统建公寓楼房的,在不影响近期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安排非耕地和零星隙地建房。

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翻建。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民房,由建设单位按产权调换的方式统一安置住宅楼,不再由拆迁户移地迁建。

第四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长江岸线、海港引河、崇川开发区、濠河沿岸以及城市近期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民房原则上不得翻建,宅基地不得扩大,确因房屋破旧、居住拥挤等原因急需翻建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会签审核意见。

第五条凡出卖、出租住房或住房空关、将宅基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不予批准建房。

第六条独生子女不得与其父母分户单独申请建房,多子女户必须明确与其父母合并计算建房面积的对象。

确因招婿需申请建房的,须男方户口合法迁入。

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标准按户口所在地在册实际常住人口计算,一户一宅,异地(指辖区范围内)房屋的要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或宅基地面积。

市区(含“农转非”地区)居民,平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含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每户不足二人的按二人计算,新老房面积合并计算,下同),楼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按规划控制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由地籍人员调查确定。

农村村民一至二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含厨房或其他附属用房,下同)平房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楼房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每户在册实际常住人口超过五人(不含五人),三代以上同堂(不含三代)居住拥挤的,每增加一人可照顾增批三十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

世居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享受农业户百分之八十的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民房建筑间和高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朝向为南北向的,新建房屋前后户正房后墙的距离一般控制在十五米之内,朝向为东西向的,新建房屋前后户正房后墙的距离一般控制在十三米之内,二户房屋侧间距控制在二米以内。

楼户(包括楼梯间)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8米,平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4米(均指室外自然地坪至屋面后檐或后墙最高点)。

房屋密度较大的地区,翻建房屋按原址原高度审批。

第九条建房申请户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及有关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城镇居民户、“农转非”居民户、世居在农村的非家业户申请建房需经居(村)民委员会初审、国土规划管理员现场勘查定点、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规划局崇川分局审核,签发《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

村民原地翻建房屋或占用非耕地、零星隙地新建房屋的,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国土规划管理员现场勘查定点后报市国土规划局崇川分局审核签发《规划许可证》,由乡人民政府审核签发《用地许可证》。

区、乡级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建房,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民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建房户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有关规费。

村民原宅基地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应当依法退出,暂时不能退出的作为临时用地处理,并按市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临时用地租金。

居(村)民宅基地改作经营性用地的,按临时用地处理,逐年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

移地建房户必须在领取《用地许可证》之前,应退出原宅基地,在退出之前应按规定向国土规划管理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

第十一条宅基地不得买卖,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一切新老宅基地均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生权属用途变更的(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更名、更址等),要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不依法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二条房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直管居住房屋的翻建、扩建、改建,各类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一律到国土规划局崇川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房建设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全面推行土地使用证的定期查验制度。

对民房建设的条件、标准、程序等要公布于众;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户精选、申请理由和审批结果,各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张榜公布;建房户施工时管理人员要到现场放样,基础超出地面五十公分及房屋封顶前,管理人员要到场复查,房屋竣工后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进行建设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凡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城镇居民、“农转非”居民和“全非户”居民由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农村村民由乡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的建筑物。

凡违法进行,由国土规划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罚款、限期拆除、吊销《规划许可证》等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无权批准、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民房建设的,批准文件无效。

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和所建的房屋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处理。

对非法批准民房建设的单位主管人员应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崇川经济开发区内的民房建设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转执行。

第十七条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崇川分局负责实施,本暂行办法亦由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1993年颁发的《南通市崇川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南通市崇川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辖区内的民房用地管理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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