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成功的秘密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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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成功的秘密土地私
有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日本成功的秘密:土地私有制
文/ 盛邦和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编者按: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在社会、文化、制度等多个方面与我国相似。

因此,在很多地方,日本的成功之道,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今天“土地国策30人论坛”推荐盛邦和教授的文章,解读日本土地私有制。

前近代日本,土地数度收归以天皇、将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以集权力量分配给农民耕种,严禁自由买卖,防止土地兼并。

走入近代,“土地商品化”成为日本社会迫切愿望与强烈呼声。

明治维新之后,政府倾听民声,首着先鞭,以法制形式确认地权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将最基本生产资料一一土地推向商品化、资本化,资本主义一举成功,跻为列强梦想成真。

近代化民族精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必然的经济基础。

简言之,经济基础产生了近代精神。

下面我们以日本为例说明东亚近代民族精神产生的社会形态。

研究日本社会形态可从三方面着手,即开展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社会政治形态研究、社会意识形态研究。

其中社会经济形态是后两种社会形态的基础。

反过来,社会政治与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作用于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

当然,为最终考察日本社会形态发展的轨迹特点,有必要首先对其社会经济形态
作认真考察。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人依赖土地而生存。

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便成了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的主线。

从日本土地制度研究入手,往往可以管窥到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特征,进而找到日本区别于其他国家如中国的特征与规律。

纵观日本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大体经历五个阶段。

第一,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时代;第二,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封建班田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三,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领主庄园制土地制度时代;第四,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五,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私有土地制度的产生。

以下试分上述五个阶段,略论日本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特征。

一、奴隶社会时期领主氏姓土地制度时代日本真正形成为国家,进入国家统一时期的标志,乃为公元4世纪前后建立大和政权。

根据《古事记》和《日本书记》记载,开创大和政权的是天照大神的子孙神武天皇,他从九州地区出军东征,直达大和地区,后第十代崇武天皇派遣四道将军平定各地。

要分析大和国时代的土地制度,必须先考察作为当时政治社会组织的氏姓制度。

所谓“氏”,其实质是日本早期血缘型农村公社。

这种农村公社的首长被称为
“氏上”。

在“氏上”的统领下,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成“氏”。

氏上通过对氏神即先祖的种种祭祀活动,以增强氏(同族)的向心凝聚力。

氏上率领全氏向大和政权负责,承担国家分配给氏的种种义务。

氏上的属下称“氏人”。

与中国及东亚其他国家不同,被称作氏的血缘农村公社的血缘关系并不十分纯粹,其中也包含不少非血缘的同族人员。

这样,氏从主体上属于血缘公社,但又带有一定的地域集团的意味。

氏的土地一般属于私有,被称为“田庄”。

这种“田庄”成为后来日本庄园的萌芽。

姓,指的是氏从朝廷处接受的显示地位的尊卑称号。

表示各个氏族集团在社会中的尊卑序号。

一般有臣、连、君、别、造、直、首、村主、史等称号。

凡是得到姓的氏,便成为日本的贵族。

其中臣、连等大姓的首脑往往参掌中央政权。

直、造等姓则成为地方豪族。

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地方豪族一般占有大片私田,被称为“田庄”。

另外还有直属朝廷的公田,称“屯仓”。

在田庄、屯仓劳动的,一是被称为“部”(部曲)隶属民(称“子代”、“名代”),二是租种豪强之地的农奴,三是豪强的“从
类”“奴”和“奴婢”。

当时中央不仅拥有屯仓那样的“公田”,还拥有被称作“品部”的职业部民,他们为朝廷生产各种生活用品。

总之,在大和时代,日本已有私有土地。

在私有土地上劳动的农奴,也为氏-豪强所私有。


说明日本土地制度在其形成发展之初就已经承认土地的私有。

与中国土地原则上属于国家国君有显着不同。

这使二者土地制度的发展走着不同的道路。

二、从律令制度到班田制日本至大化改新之前,其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征是豪族世袭朝廷官职,并将所领有的土地与人民占为私有。

这必然与日本中央支配权力发生严重的冲突。

当时的中央政权并不在天皇手中,而是由贵族苏我氏把持。

他们专横跋扈,无恶不作,引起朝廷上下的愤恨。

645年,中大兄皇子联合有关势力,诛杀执政的苏我入鹿,逼其父自杀,专横一世的苏我氏统治由此被彻底消灭。

同年,孝德天皇即位,领导这场政变的中大兄皇子被立为皇太子,模仿中国,首次立年号“大化”。

日本从此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

在上述政治背景下,公元646年新政府颁布《大化改新之诏》。

这项改革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土地改革法令,对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改新之诏”的内容有四条:第一,废止皇室与豪族私有的一切土地,人民归于国有,称“公地、公民”。

政府重新给予“食封”与布帛。

第二,确定京师与畿内、国、郡、里等的行政区划。

设置长官,整顿与设立国防与交通制度,确立中央集权政治体制。

第三,造户籍、“计帐”(租税台帐),并以此为基础设“班田收授法”,征收田租。

第四,实施“调”和“庸”等新的统一租税制度。


新之诏的实施还带有许多细则。

政府将全国土地、人民收为“公地、公民”之后,将全国户口登录编入户籍与计帐之中,每50户组织为“里”,将中央集权的律令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

每6年整理一次户籍,及时掌握全国户籍人口的变化。

户籍的整理与掌握是为了推行“班田收授法”。

6岁以上的男女都可以按规定分得“国分田”,死后由政府收回。

班给的土地,男子为2反(1反为360步),女子为男子的2/3。

“家人”、“私奴婢”男女所得土地为“良民”男女的1/3。

凡贫瘠难耕的地加倍班分,此为“易田”。

值得提出的是,土地对于使用者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所有,严禁买卖。

引人注目的是,日本在推行班田制时十分注意运用日本农村公社形式的“乡户”与“房户”。

在户籍上登录的“户”被分成“乡户”与“房户”。

所谓“乡户”,是指具有相同血缘关系成员的村落集合。

一乡户的成员大体平均在25人左右,也有大乡户超过100人的。

在乡户中还包括有“寄口”,指的是异姓的“良民”因家道没落而“寄”入的人口。

在奈良时代,乡户之下又设“房户”,是一般由亲子兄弟直系亲属构成的更小的生活单位。

“房户”人口一般为7-9人。

每一乡户设乡主。

国家通过乡主向基层征收租税。

国家向农民征收的租税分为租、调、庸与杂役等。

租,是土地税,
所收租相当于总收获的3%。

这是属实物地租。

成年男子21岁至60岁的良民被称为“正丁”,61岁至65岁及轻度疾病与残疾男子被称为“老丁”与“次丁”,17岁至20岁被称为“少丁”。

庸与调按照人口的分类划分征收。

庸,正丁一人每年服10日的劳役(“岁役”),或改交麻布2丈6尺;次丁为正丁的一半。

调,指向国家交纳绢、布、丝等地方特产。

正丁所纳的数量按时而定。

次丁为正丁的一半,少丁又为次丁的一半。

另外农民还要负担地方(“国”)上的杂役,称“杂徭”。

正丁每年60日,次丁每年30日,少丁每年15日,其征发权归地方行政官(“国司”)。

另外还有“义仓”、“出举”、“兵役”、“仕丁”等杂租杂役,使农民往往不堪负担。

由上可见:日本大化改新后的地租制度属于实物地租与劳役地租。

在当时货币地租尚未出现,说明商品经济在日本社会还不甚发达。

必须加以说明的是,日本虽通过颁行“班田制”施行了“公田公民”制,但是有功者、高位高官者往往得到政府的特别敕命,并没有按照规定分田,他们占有着大量的“位田”、“职田”、“功田”与“赐田”,并可以免除调、庸、杂徭等负担。

寺院与神社所有的寺田、神田也不在公田范围之内,依然保持“私有”的状态,这都为日后班田制的瓦解预备了条件。

中国唐代实行“均田制”,终于出现“贞观
之治”。

日本646年实行的“班田制”本质上是唐均田制在日本的翻版。

但是一个社会制度的产生必须以其特定的社会形态为基础。

中国社会与日本社会的性质上的区别,决定中国均田制演化为日本班田制必然发生许多变化;同时,均田制演化为班田制,在日本也不一定会收到同样的促成长治久安的效果。

日本中央集权相对中国的无力,使班田制在日本只具短暂的生命,而最终被庄园制取代。

三、班田制的瓦解与领主庄园封建制的形成日本历史进展到奈良时代,社会形态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班田制已渐趋瓦解,取而代之的是领主庄园制的封建制。

其实,在律令制的班田制制定之初,已经隐伏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随着人口的增加,国家应拿出一定量的土地授予新增的人口;但是土地数量的增长远远跟不上人口增长,且即使国家授予土地,因离被授人居住地太远也无法耕作。

另外,依班田制,土地一旦授予耕作者,则世代相传,耕作者拥有的土地实质上成为私有地。

再有,授予寺院的神田、寺田一开始便承认为私田,授予贵族的田地“位田”、“职田”,也属私田。

这样,班田制欲将全国土地“公有化”、“国有化”的初衷便实际消亡。

班田制本身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仅存躯壳。

公元723年,政府颁布《三世一身法》。

此法规定:由于百姓渐多,田地窄狭,为劝课天下,开辟田畴,凡新造沟池而营开垦
者,给予一代(一身)之私有权。

公元743年,又颁《垦田永年私财法》,规定:凡本人新开垦的土地,一并归个人“永代私有”。

这样,豪农及享有高位的贵族,竞相使民垦地,形成了遍布全国的“自垦地系庄园”,也称“初期庄园”。

日本的庄园制便这样逐渐形成。

日本庄园制的发达有待于所谓“寄进地系庄园”的出现与普及。

《垦田永年私财法》的颁布使日本出现大量的私人庄园及庄园主。

这些庄园主在当时称“开发领主”。

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求得保护,普通的下层“开发领主”纷纷将自己所领的土地“寄进”在有力的贵族领主名下。

这些接受“寄进”的贵族领主,由此经济势力日益扩充,被称作“领家”。

有时“领家”又将自己的全部土地寄进到更有力的中央贵族的名下,出现双重递进的“寄进”现象,这些被再“寄进”的贵族领主被称为“本家”。

这样,终于形成了日本特有的领主庄园制的封建社会形态。

这种形态的基本形式是:农民(专属农民、田堵、名主)--开垦领主--领家--本家。

这里需要补充解释的是,原始的“开发领主”(亦称“私营田领主”)在“本家”与“领家”的名下,往往以“庄官”名义自处,被称作“预所”与“下司”。

相对于“庄官”,“本家”与“领主”则称为“本所”。

另外在“开发领主”所领的庄园中,所属皆称“庄民”,被称作“庄民”的人员中,一部分是直属的“专属
农民”,另一部分则属被称作“田堵”、“名主”承种者。

他们又把土地租给“作人”或“下人”、“从属”耕种。

在“寄进体系庄园”体系之下,庄园领主借中央贵族的权力,要挟地方政府给予“不输租”的特权。

经过“立券庄号”的手续,许多被允许免租的“国免庄”相继而生。

为了限制“国免庄”数量的增加,政府委派“检田使”赴庄园进行土地调查。

一些庄园便进一步依靠寄进贵族(本家、领家)的权威,阻止检田使进入本庄园。

同时也阻止政府“警察权”的介入。

经过反复较量,许多庄园在获得“不输租”的特权之后,又获得“不入”(不准检田使进入及“警察权”介入庄园)的特权。

“不输、不入”特权的确立,使得日本的庄园一步步变成中央政府无法干预的国中之国,具有极强的行政与经济的独立性。

此后,许多领主又身兼地方上的行政职务,使得上述独立性得以巩固与发展。

四、地主制土地制度时代
日本战国时代至江户时代土地制度又发生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是从丰臣秀吉的“太阁检地”开始的。

1586年,战国将军丰臣秀吉凭借武力力克群雄成为太政大臣,使日本出现一度统一的局面。

长期的动乱与分裂使日本土地制度出现极度混乱的局面,为此进行了有名的“太阁检地”运动。

丰臣秀吉从1582年开始到1598年完成了这项工作。

主要点在于:1.统一土地测量的单位,设町反亩步制;2.统一用“京(这里一字打不出,是左边为‘木’右边为‘舛’)”等进行测量;3.用土地的收获量即“石高”划分土地品极;4.作成检地帐,以“一地一作人”原则决定“纳入原则”。

德川家康掌握政权,开创江户时代以后,又继续进行“检地”,使日本土地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

这是因为检地制度的施行,使每个村都建立了“检地帐”,将田地的直接耕作者及贡租交纳者登录入帐,标志着绵延数百年的领主庄园制度从此崩溃,从而否定了庄园豪强对土地及农民的占有,土地再次回到国家最高统治者手中。

这为国家的政权统一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严格“检地”的基础上,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643年,颁布了土地永代买卖禁令,规定土地一律不准私自买卖,违反者入牢或流放,若本人死亡,罪及其子。

其用意在于防止土地的集中兼并,杜绝农民的两极分化,以保证日本农村社会的安定,同时也保证租税收入的稳定。

1673年又颁布了“分地制限令”,规定名主土地不足20石,一般百姓不足10石以上者,不得分家分地,“若有违反,当以违法论处”。

再有禁止农民迁徙,“不事耕作则一村遭难,因此擅自背井离乡,迁徙他地,可谓严重违法之事”。

农民旅行与外出谋生,都必须有寺院、名主、“五人组”的证明,强制性地使农民牢牢地被束缚在土地上。

农作物的种植也被严格限制。

如在分得的土地上不得种植米、麦、粟、豆以外的作物,烟草、棉花等经济作物都在禁止之列。

在江户时代,为强化对农民的统治,加强了村落制度。

农民的生活一概以村落为单位。

一般说来,村具有自治共同体的作用,每个自然村的规模在50至100户之间。

村的责任者为“名主”。

另有“百姓代”作为百姓代表,可监督“名主”的职权。

村民中设有“五人组”,村民每五人组成一组,这样可以起到“租贡连带”、“相互检查”、“邻里互助”的作用。

五人组成员记载于“五人组帐”,用制度确定下来。

“五人组”的建立,促使日本封建地主制秩序走向稳定。

江户时代的贡租有“本年贡”,按田亩等计算,以米交纳。

另外,根据年成的丰歉,有调节租税比例的“检见法”。

值得注意的是,江户时代已出现货币地租。

例如,凡农民从山野、河海从事副业所得应交的杂税“小物成”,可用现钱交纳。

另外被称为“国役”,诸如幕府在诸国从事的河川土木工事、朝鲜使节接待费等临时赋课,也规定用钱币交纳。

总之,历史发展到江户时代,土地制度大凡有以下三大变化:其一,领主庄园封建制,从
战国到江户时代经过历次“检地”运动已告消失;其二,代之而起的是“一地一作人”的地主制土地制制度;其三,货币地租的出现,标志着日本商品社会的到来已近临近。

这一切都为日本到达近代以后,土地制度进一步转为资本主义化提供了条件。

五、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产生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使日本土地制度的地主制封建性日渐消亡,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

1870年6月,明治政府拟定《田租改革建议草案》。

1872年又宣布废除《田亩永代买卖之禁》,首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与此同时,规定农民可以自由出卖米谷,废止妨碍农村商业往来的“关所”,许可商品农作物的种植与买卖(1871年),承认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农业以外的职业。

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

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日本推行的一系列土地、租税改革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其表现在:首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使土地成为商品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在日本土地史上,土地曾经数度全部收归以天皇、
将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然后以集权的力量分配给农民耕种,并严禁土地自由买卖。

这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使农民获得有限的基本生产资料,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也杜绝社会最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走向商品化。

日本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使“土地商品化”成为资产阶级的迫切愿望与强烈呼声。

因为资产阶级开工厂、设商店、拓市场都必须以土地为基础。

因此,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便首先代表市民阶级的利益,用政权法制的力量为工商业发展扫平了道路。

同时,资本主义意味着市场化与商品化,作为社会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走向商品化,也意味着全社会商品化即资本主义化的全面推行获得成功。

其次,地租改革的结果,使日本国家征收租赋“易米以钱”,即废除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而实行货币地租。

地租形式的改革是日本明治之后土地改革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包含着一个实质性的内容,即禁止农民将农作物送上市场,进行交换,获得货币。

而明治时代命令以钱代米交纳地租的结果,无形中是鼓励农民将生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农村向市场货币经济转化。

同时,明治初期日本还是一个农业社会。

主要经济来源在于地租收入,大量货币汇流政府,对日本原始工业资本的积累是十分有利的。

再次,《地租改正条例》规定,以地价的3%为
税率征收租税,并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与以钱代租。

其综合效果,在农村中出现向工业资本家出让土地,弃农经商等现象。

相当多的农民向多方面转化:或购占土地开厂设店,或移田为金投资工商,或走出土地成为工人。

传统的农民层从此发生急剧分化,促使日本人口素质与组成向工商社会转化。

显然,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土地制度改革结果,促使商品经济发展,使德川幕府以来建立的封建地主所有制趋向瓦解,资产阶级土地制度正式得以建立。

以上所述为日本历史上土地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指出:在古代西欧社会,领主土地所有权普遍存在,土地被分割若干小块,成为封建领主的私有财产。

然而,古代东方却出现迥然不同的情况,它没有西方式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存在,有的是国君与官僚土地所有制,这实际上成为理解东方的关键。

东方政治与宗教的历史即根源于此。

从中国状况来看,无论早期的封建领主制土地所有制,或秦汉之后绵延二千年的地主封建制土地所有制,都属于“亚细亚”式的土地所有制,即实行国君所有的土地私有制。

但日本情况与中国有所不同。

在上述第一个时期(大和国时代),尤其是第二时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从710年至1603年长达近900年的漫长历史中,封建中央政权无法对地主封建庄园领主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统一调配,出现与典型“亚细亚”社
会(如中国、印度、斯拉夫)不尽相同的西方式的土地形态。

即使在实行“班田制”、“检地制”(如德川时代)的时代,国家也并没有完全将土地权集中在中央(天皇、将军)的手中,以至达到中国那样的高度土地权集中。

日本这种“半亚洲”式的土地制度,也使日本的政治与意识形态发生与典型亚洲地区不同的景况,文化与封建专制政治的形式与中国等亚洲国家不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半亚洲”的封建土地制度,促使了日本城市经济与市民的发展与产生,并最后促成明治时代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对日本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发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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