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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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义与效率

浅议正义与效率

浅议正义与效率一、正义价值的涵义1.正义一词的辞源学由来。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

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此词发展成为英语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2.正义价值涵义的界定。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正义涵义的界定总是仁者见仁,千差万别。

庞德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柏拉图的观点是,”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不过最著名的还是当属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尽管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标,它因涉及人际之间的交往而具有了攸关社会利益的内容。

一方面,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导,至少可以保证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慑犯罪的形式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再有,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浅议法治视角下的公民幸福感

浅议法治视角下的公民幸福感

( 一) 权利的不信任感普遍存在。 由于人们 时期法 治建设要深 入社会 、 融入社会 、 服务 社
好感受,公民幸福既有赖于公民的劳动创造, 长期以来对法治的认识不够, 他们多是强调法 会 , 从社会管理 的角度 出发高度重视强化整合 同时又有赖于富足、 安全、 自由、 公平的法治保 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更多地表达统 社会资源、 动员社会力量, 加强法治建设的社
关键词: 法治; 权利; 幸福
致广大民众对法律的漠视,对法律存在距离 述经典案例, 促使群众理解、 信服法律, 体验到 感。老百姓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其结果不仅 法 治环境下 的幸福 。 法律得不到遵从, 而且执行难度加大, 使公众
( 二) 强化权 利确权——将公 民对幸福 的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三、 法治促幸福的对策
( 一) 普法, 促使民众体验幸福。由于人们 权利 。
福 既有赖于 公民的生产劳动创造 , 更依赖于法 在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方面 明显存在不足 , 他
治保 障。 法治是人们对 自己行 为合理预期 的安 们不能及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 , 他们 多数 人不 能 为法律权利, 使公 民对幸福的追求具有不可侵 全保 障。对于国家来讲, 法治规定 了国家的政 成为法律的主体, 对法律存有一种距离感。而 犯的性质, 才是法治保障公 民幸福的前提和基 治生活 、 经济生活 、 社会生 活的基本框 架和方 结果 是不仅不遵 从法律 、 不执行法律 , 同时也 础, 同时也为国家机关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提供
满足不仅 仅体现在物质 方面, 而更多时候需要 害 。
不 同视 角的是,许国鹏 博士却从 《 选 举法》 和
制度等机制的支撑。而法律是最权威的、 稳定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司法是法治的维护者,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审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

要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应完善立法,逐步实现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

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

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某个审判人员的原因出现了司法不公的现象,从形式上是个别审判人员业务不精、廉洁自律和公正执法性不够。

但从实质上看,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司法上相关制度的缺陷,让业务素质不合格的人员进人了审判队伍,没有为审判人员的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主要有:首先是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浅议司法公正

浅议司法公正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里!!!。

箧l—-—豇陵圃曩■■弓戈议司占之公丘梁立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德自身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看,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是实线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502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入注目。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扼制司法腐败已克不容缓,而“司法的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但是司法公正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才有切实保障。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执行)公正,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更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浅,议,恶,其他论文文档]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

[浅,议,恶,其他论文文档]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

浅议恶法亦法(1)论文恶法亦法“的形式逻辑结构是”坏人也是人“,然而这不过是对论题望文生义的理解,没有多大意义。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理论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

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政治和法律信仰.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 .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性 。无法 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 。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浅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摘要:对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学界的观点始终不一致。

但从两原则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看,这两个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其关系是诚信原则包含信赖保护原则。

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助于实现行政上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的政府都在向着给付和服务主体转变,给付行政的比例逐渐加重,“福利国家”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个模糊的问题。

我们需要整理清楚两者的关系,从两者的渊源、内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1973年10月举行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上,其第二议题就选定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引起法学界和立法界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广泛注意。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都已被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实施许可行为必须诚实守信,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也规定了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信任而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尽管当今世界人们普遍承认诚信原则可适用于公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法上乃至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适用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体例都很不一致。

由于行政法上的诚信来源于私法,所以,不少学者援引民法上的诚信条款和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来设计行政诚信,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效成立;二是行政行为成立后经改变、撤销或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四是信赖值得保护;五是损害与行政行为变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信赖善意无过失。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引言行政裁决制度作为我国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问题分析缺乏独立性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上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缺乏独立性。

这导致行政裁决机构在行使裁决权力时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缺乏透明度当前我国行政裁决程序缺乏透明度,对于裁决过程和结果难以获得有效的公开和监督。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裁决机构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裁决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给行政裁决的实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容易导致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同时,也给行政裁决机构增加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裁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独立性保障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裁决权力。

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裁决机构的职权和权限,限制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机构的干预和影响。

提高透明度水平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公开和透明制度,明确规定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加强对行政裁决机构的监督,确保裁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裁决结果的评估和反馈,推动行政裁决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规范化运作。

明确法律依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减少行政裁决的自由裁量空间。

加强对法官和裁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促进行政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结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独立性保障、提高透明度水平和明确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逐步解决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裁决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浅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摘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是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确保其有效落实。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在整个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将“正义”划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得以有效落实。

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笔者将从程序正义的特征、价值人手,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环节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程序正义的特征(一)程序正义具有保障性。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能够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在现实社会中,实体正义存在不易确定的情形,此时,可以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足球比赛中争议进球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主裁判当时很难判断进球是否有效,那么边裁的认定及相关的争议处理程序就会被用来确定进球的有效性。

概括的讲,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保障性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有关实体正义的规定不完善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第二,当实体正义存在错误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矫正的作用。

第三,当实体正义难以分辨时,程序正义可以起到确定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具有易见性。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看着被伸张。

”虽然实体正义是终极目标,但人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实体正义不易确定。

同时,社会个体认知程度的多元性,也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很难形成统一的正义观。

所以实体正义存在不能实现的真空,也就不能“眼看着被伸张”。

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却是容易实现的、是看得见的正义,诸如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等等。

(三)程序正义有利于当事人定纷止争。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相同的判决,程序的正当与否对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个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的人来说,即使是败诉了,也会欣然接受审判的结果。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管理方式,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来实施管理的制度和规范体系。

而营商环境,特指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所依托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要素。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同时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文将在此基础上浅谈法治对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公正公平,法律是最有力的保护伞。

营商环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社会,企业能够在不受歧视地依法依规经营,不必担心受到政治压力或者官商勾结的侵害。

这种公正公平的营商环境,能够有效地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活力和经营动力,助力企业的良性发展。

法治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完备,司法体系健全,司法公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如果出现纠纷或者合同违约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这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利于企业家良性经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可以促进公平竞争。

在法治社会,法律规定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和标准,保护了企业家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杜绝了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企业能够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对于企业家的新质量、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十分有利。

并且能够有效地刺激企业的发展动力和竞争活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可以促进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升。

在法治社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政府能够在法治的指导下,发挥好自身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效率提升,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

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

浅议法治进程中的良法与恶法作者:叶明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人类社会法治进程中,古今中外从未停止对法律善恶之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善治”,首次官方明确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

本文从中外法学主要流派对法之本义所持观点,及我国大陆对法治探索进行分析,提出在现阶段法律尚未完善,存有诸多漏洞;法治进程中除了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对不适宜的法律进行废、改、立外,在基层法治实践中更要按合乎法的正义、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进行解释,分辨良法与恶法,从而排除对“恶法”适用。

关键词法治良法恶法作者简介:叶明鹏,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基层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1-02法治社会必须有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法治在西方社会即为法律统治,因此,法是法治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

纵观我国的法治进程,可以说是不断地颁布法典、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立法技术的漫漫历程。

但我们绝不能由此得出法治就是唯成文法或制定法而治的结论。

我们对法治之“法”的理解不能是教条式的,而应从法的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一、对法的本义认识(一)西方社会对法认识的两大流派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最早明确提出了“良法之治”。

他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

其后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完美的法,就是自然法,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

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浅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1)

浅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1)

08公司理财3班杨如思 200801002341 林松焕 200801002303邓丽荣 200801002313浅议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摘要: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加强。

要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市场经济下对国民经济的调节效应,必须妥善处理税收调节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

在当代社会里,制定一个良好税制,应符合公平、效率、稳定、确实、便利、节省等要求。

其中,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两项最基本的原则,两者既是统一的又是排斥的。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一、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涵及关系。

二、我国税收公平与效率现状。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税收效率公平调控征管前言: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

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内涵及关系(一)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含义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负担的公平,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和纵向公平——不通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税;二是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实现起点的公平。

;三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对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以征税或补贴方式实现社会成员间利益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结果的公平。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浅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原则,通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治理方式。

它对于营商环境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治理念、法治环境、法治保障三个方面来论述法治对于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法治理念的确立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

法治要求国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

在法治背景下,国家有法必依,官员为法而治。

这就要求在营商环境中,政府不能任意干涉市场,不能变相地干预市场秩序,必须依法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

只有在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的社会中,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发展,创业者才能有平等的机会,企业家才能得到合理的回报。

法治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条件。

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经营者就无法预测和评估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法治环境的建设,要求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不能随意扰乱市场秩序。

司法体系要独立、公正,对合法权益的侵犯能够及时维权保护。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心无忧经营,才能稳定投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法治保障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法治保障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也要求企业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法律的漏洞和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治保障的完善,可以有效应对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让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下平等自由地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它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也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企业才能有更好的竞争环境,市场才能更加规范和有序。

我们要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水平,为创业者和企业家们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浅议社会公正的司法改革实现路径

浅议社会公正的司法改革实现路径
念。 而 在现 实 的社会 活动和 司法 实践 中 , 利 益主 体 的高度 多元 和 社 会公 正为使 命追 求 , 维护 司法 公 正, 从很 大程 度上 也是 在维护
同时 , 以社会 共识 的 面貌 社会 关系 的纷 繁复 杂难免造 成对“ 公正” 理解 的偏差与错 位 , 从 而 社 会 多数成 员 的行为底 线 与共 同信仰 。
导致 司法公 正与社会 公正 间产生 隔阂乃至 摩擦 , 使 司法机 关难 以 存 在 的社会 公正 , 则是 司法 公正得 以成 立 的逻辑 与认 知基 础 。 从 履行 维护 社会 公正 的职责 。 对此, 本 文就 将在 探讨 社会公 正与 司 法 公正辩 证关系 的基 础上 , 提 出司法 改革 的几条 思路 , 以促进 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动 日趋 复杂 , 而作 为协 调社会 成 员问权 力义 务关 系 的基 本准 则 ,
其 滞后 的局 限越 在探 讨社会 公正与 司法 公正的相 互作 用关系之 前 , 首 先需要 既有 法律在 面对很 多新型 社会 关系和 新情况 时 , 发凸 。这既 与法 律稳 定有 余 、 前瞻 不足 的特 性密 切相 关 , 也 突 对 二者 的 内涵和性 质加 以界 定 。 ( 一) 社会 公正 的 意义 显 了立法 的某 种程 序性桎 梏 。 如 上文所 界定 , 社 会公 正是 一种 泛 嬗 变性 与时代 性 是其重 要特 征 , 当公众 的价 值 有 学者认 为社会 公正是 指“ 社会 对制度 及法律 实施效 果的 评 道 德的 价值判 断 , 价和态 度” 。约翰 ・ 罗尔斯认 为, 社会 公正 及社 会正 义遵循 平 等 取 向在种种 因素作用下 超 出司法所 能解释 的范畴 时 , 司法公 正与 显然在 所难 免 。 自由与机会 公平两 个 原则, 二 者揭 示了社 会基 本结构 的两 大组 成 社 会公 正的 对立 乃至冲 突 , 部分, 一 是有关 人 民的政治权 利部 分, 一是关 于社会 和经济 利益 部 例 如, 在 一个封 闭落后 , 重男轻 女思想 根深 蒂 固的农村 , 某妇 如 果在 过 去 , 法 检机 关切 分 。不 同于 以财富和 权 力的均等 程 度来衡 量 的平等 , 也不 同于 与 女 因不 堪忍 受长 期 的虐待而 毒 杀亲 夫。 司法公 正” , 严 格依 照法律 条文 执行 司 效率 相对 的机会 平等 和结 果公平 , 究其 实质 , 社会 公正是 一个 社 实维护 法律 条文所 界定 的“ 会 的最高 理念 和理想 状态 , 是最 高位 阶级 的价值 基础 。只 有建 立 法 程序 , 依律依 典判 处犯罪 嫌疑人 死刑 , 或许几 乎不 会 引起 争议 ,

君子怀刑——浅议提高大学生法律修养的有效途径

君子怀刑——浅议提高大学生法律修养的有效途径
莠不齐、 社会法制教育正反兼具、 司法不公现象的存l 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的漠视等。 在、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它需i
要社会 家庭、 等等多 面的 与 学校 方 协助 配合。 然这其中 当 最重 要的 是大学生自身的法 律修养 本文 主要 从大 学生自 的法律 身
券孝手f 彦始述 , 萎 天 至提 彦 券的若 于方 定建羟
着 的 自由 、 、 平等 公平正义 的理念 。大学生法律意识 的淡 薄不但 使他们 不能很 好地处理权利与义务 、 个人 与集体 、 相与权 利的 自f 关 系, 不能在 自己的正 当权益受 到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 . 更重要 的是 , 大学生 的单纯无知常常会被人利用 , 不能以法律 的标准辨别
是非 , 在别人 的教唆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成为别人 的犯罪工具 ( ) 二 法律信仰 的缺 失

5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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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海》 信仰” 对“ 的解 释为 : 某种主 张 、 对 主义 、 宗教 、 某人 或 某物极其相信和尊敬 , 拿来作为 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那么要想 法律发挥作用 ,必须信仰法律 ,正如伯尔曼所说 :法律必须被信 “ 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法律信 仰 , 最直接的 它应当包含对对法 律 的信任 , 对法律所 蕴含的公 平 、 正义 、 等 、 平 自由的理念的信任 。 相信法律可以带来这些。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 礼制” 的国家 . 通过设 定严格 的伦理道德标准来约束 民众 的行为 . 法 ” 中国古人 的 而“ 在 心 目中是一个神秘 的 、 暴的事物 , 民间有“ 刑远 讼” 残 在 避 之说 , 这 样 的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 同。同时. 司法现状 、 法律与道德 的 冲突等凶素 , 都是造成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缺失 的原因。 他们不相信 所有的人都能依法办事 .不相信所有 的问题都能依照严格的法律 程序解决 , 信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 . 不相 缺少一种从 内心对 法律 的 认 同感 .法律无用论” “ 的思想普遍存 在 法律信仰的缺失使得大学 生缺少肯定法律 、 习法律 、 学 知法守法 的原动力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应然要求。

监狱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法治的进程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解析及其原因的追溯,将使我们对监狱执法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

作为监狱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规范执法工作的内在自觉,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控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以规制监狱权力的运行。

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法》第4条对我国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特有义务和纪律更是做了明确规定。

《监狱法》第13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14条有针对性地做了几项禁止性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部“六条禁令”中规定“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监狱法》规定的“九个不准”,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监狱警察必须做到,否则便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刑事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在实际运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行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刑罚的宽严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是宽严相济,即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采取严厉措施和宽容态度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际运行中,刑罚的宽严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刑罚过于严厉,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不够,甚至会导致二次伤害,无法起到矫正与改造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刑罚过于宽容,对犯罪分子缺乏有效的震慑和惩罚,无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针对刑罚的宽严问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和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宽严相济。

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宽容的态度,通过教育、感化和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造与矫正;而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确定刑罚的宽严程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宽严相济的目标。

二、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问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过程中,如何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刑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尤其是在审判和刑罚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杜绝滥用刑权和执法不公的现象。

也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等方式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便更好地进行矫正和改造。

在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和尊严的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兼顾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原则,通过不同的措施和手段,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维护社会的法律权威和人权尊严。

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政策定向法学派主张法律应服 务于政策目标,强调法律的工 具性作用。
政策定向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 会功能,认为法律应促进社会
和谐与稳定。
与其他法学派别的关系
政策定向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别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有所不同。 政策定向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政策导向,注重法律与社会政策的互动关系。 政策定向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别在研究领域和研究重点上也有所不同。 政策定向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别在学术观点和学术立场上也存在差异。
积极意义
政策定向法学 派强调法律的 灵活性和适应 性,对司法创 新具有推动作

政策定向法学 派注重法律与 社会现实的结 合,对司法实 践具有指导作

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政策定向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政策定向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政策定向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灵活性,有助于适应社会变化,推动社会进步。 政策定向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公正性,有助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政策定向法学派在20世纪70年代至 80年代在美国法学界逐渐兴起,对美国法 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特点:政策定向法学派注重法律与政策 的结合,强调法律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和 调整,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适用性。
主要观点与理论体系
政策定向法学派认为法律应适 应社会变化,具有灵活性和适 应性。
政策定向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具 有前瞻性,能够预见和应对未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是政策的基础,政策是法律的延伸 法律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灵活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引导性 法律与政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政策定向法学派主张法律应服务于 政策目标
政策定向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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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上的公平
邓卫燕摘要:公平指的是公正,不偏不倚,即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

法律的“法”,古体写为“灋”,《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读zhi,是一种传说中的野兽,有灵性,其实是古代统治者的一种理想化的产物,一种被神化的动物,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这说明,法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公平的象征意义。

然而法律上意义上的公平和我们平常谈到的公平是否一样呢,法律又如何体现它的公平,法律是否绝对公平呢,这就是我今天要浅谈的内容。

关键词:公正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不平等罪行相适应
法律上的公平在我眼中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以公正,无私心的对某个法律行为做出不偏不倚的对待。

我国学者一般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原则责任。

其大概内容是作为自然人,我们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达自由;在民事主体权利的上享有相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上权利与义务要对等。

然而法律为什么需要公平呢?从上述提到的公平原则展开理解,法律给予我们同等参与民事活动机会的权利,平等的主体地位,意思表达自由的权利,那么也就是说法律的公平原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和我们意思表达自由的权利;法律也让我们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同样,这是因为不存在单独的义务或权利。

如果甲承担的义务多余其享受的权利,或者其只享有义务,不具有权利,那么对与甲来说丧失了公平,那么就会甲就会丧失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或者是其根本不履行;如果甲享有的权利多余其义务或者是其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对于除甲外的其他人则显失公平,打击其他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凭空”的权利或义务,法律的公平能让民事主体地位的人享受和其履行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这样既能保证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又能让其履行义务;法律为维护民法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分担民事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

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让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

然而法律是否真的完全公平呢,其实不管在是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说中国的法律太不公平。

其实不然!事实上,中国的法律规定上相对是比较公平的,很多人经常混淆法律规定上的不公平和司法上不公平的概念,前者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在普通人意识中很难体会到,后者体现的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的最后保障上,这是所有人可以感受到的,是最能直接感受到公平和不公平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大陆,我们对立法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感受到太多的不公平,而更多的感受来自于现行的司法状况,可以说,中国大陆现行的司法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这已经不是需要用举例来说明的问题,而是与司法有关的人员,已经经历过司法程序的人最直接的体会,所以,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公平在于司法上的不公平!而法律始终是高级建筑,具有制定者的意识,法律是人制定的,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公平,只能说是相对公平。

而法律那些看似不公平的地方实则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例如,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即适用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件不同。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为合法行为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只有在其违法或者违约解
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且劳动者只须承担与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补偿性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金额,即带有惩罚性的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那么是否说明这有失法律的公平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看似的“不平等”恰恰体现的法律的公平。

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倾斜保护原则是为了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试图改变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像这样看起来“不平等”的条文还很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和75岁的老人不判处死刑,还有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从轻处罚……其实这些看起来“不平等”的条文恰恰体现的是平等。

以我看来,最能体现法律公平的是五个字“罪行相适应”。

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

这样才能做到法律上的公平,不偏不倚,以法律为准绳。

体现法律公平的地方还有很多,我相信法律只有公平,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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