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区别
6、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收款人名称(授权可补记)
付款地
出票地
可能记载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保证
支票:出票、背书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的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跨国交易中涉及到的⾦额较⼤时,当事⼈出于交易安全,往往会选择⽤票据的⽅式来结算货款。
票据是⼀种权利,那么,票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为须在票据(票据正⾯、背⾯或者粘单)上进⾏记载,才可能产⽣票据法上的效⼒。
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票据上的效⼒。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为⽆效。
例如出票⾏为中的票据⾦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例如出票⾏为中的票据到期⽇。
3、任意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果进⾏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票据法上的效⼒。
例如出票和背书⾏为中的“禁⽌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票据法效⼒的事项。
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票据法上的效⼒,但是可以产⽣民法上的效⼒。
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效事项。
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为本⾝的效⼒。
例如汇票的出票⼈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为⽆效事项。
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效,⽽且导致整个票据⾏为⽆效。
例如,汇票的出票⾏为、承兑⾏为附条件。
票据的分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票。
票据结算包括⽀票、银⾏汇票、银⾏本票、商业汇票的结算。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票。
⼀、汇票。
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有三个:⼀是出票⼈,即签发票据的⼈;⼆是付款⼈,即接受出票⼈委托⽽⽆条件⽀付票据⾦额的⼈,付款⼈可以是包括银⾏在内的他⼈,也可以是出票⼈;三是收款⼈,即持有汇票⽽向付款⼈请求付款的⼈。
⼆、本票。
票据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基本性质
各种票据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 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 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 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 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 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 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 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 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 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经济法基础(考前8)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的有()。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C【解析】承兑人,是指接收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说法正确的有()。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因继承取得的票据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案】B【解析】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多选题】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选项A,银行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选项D,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汇票属于⽂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义)⽽确定的。
在票据经出票⼈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的。
同时,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任意确定的,⽽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那么该票据的⼀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
所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分重要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
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作⽤。
为使各种票据在使⽤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在签发汇票时,应当专门注明所签发的票据是汇票。
(2)⽆条件⽀付的委托。
在汇票的当事⼈中,除出票⼈和受票⼈外,还有同出票⼈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付款⼈,因此,出票⼈应当在汇票上向付款⼈书⾯注明⽆条件⽀付,在汇票的实际使⽤中,⼀般以“见票即付”、“于到期⽇⽆条件⽀付”等⽂字来表⽰。
(3)确定的⾦额。
汇票属于⾦钱证券,没有记载确定的⾦额,便⽆法进⾏⽀付所以,汇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额。
⾦额的记载可以⽤本币表⽰,也可以⽤约定的其他货币表⽰。
(4)付款⼈姓名。
汇票必须明确记载付款⼈姓名,以保证持票⼈或收款⼈在汇票到期时可向付款⼈提⽰汇票并请求付款。
付款⼈⼀般是与出票⼈有资⾦关系的银⾏等第三⼈;在有些情况下,出票⼈可以将⾃⼰列为付款⼈。
(5)收款⼈姓名。
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收款⼈姓名,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有利于防⽌欺诈⾏为和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内⽡统⼀汇票本票法公约也把收款⼈名称规定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但是,也有英国等国,将收款⼈事项作为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收款⼈,也可以不记载具体的收款⼈。
(6)出票⽇期。
这是指票⾯上记载的出票⾏为进⾏的⽇期。
在付款⽇期的四种⽅式中,除见票后定期付款外,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付款三种付款⽅式都与出票⽇期紧密相关。
其中:见票即付是汇票所记载的出票⽇期确定后的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付款都是以出票⽇期为起点计算定期或定⽇的。
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6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7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
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
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四大票据基本知识
是出票银行签发 的,由其在见票 时按照实际结算 银行汇票 金额支付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银行 (出票银 行) 3.收款人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 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种类: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 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由银行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 银行本票 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1.表明“银行本票”字 样; 1.出票人 1、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 2.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银行) 支取现金。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 3.确定的金额; 银行 2.收款人 可申请签发现金本票,单位的不得签发银 3.付款人 4.收款人名称 (即出票人) 行本票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无条件支付的承兑; 账,普通支票两者都可,但在上角划有两 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转 1.出票人 3.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 2.付款人 账支票只能转账;2、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收款人 但用于支取现金的不能背书转让;3、存款 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 4.付款人名称 银行注销 5.出票日期
1.出票人 2.付款人 出票人 3.收款人 (持票人)
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付有条件,附 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付款期限不得 超过6个月;3、商业汇票既可以背书转 账,也可以支取现金;4、银行承兑汇票的 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 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 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 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付的汇 7.出票人签章 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票据具体包括内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具体包括内容票据具体包括内容(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
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
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 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所付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 应 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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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P473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 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款。
票据法 41
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 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 据 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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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 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 无追索权。
票据法 3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和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 关系。
票据法 4
票据关系是指但是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不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票据法 18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法 19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 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不得行使票据权 利。伪造人而言,由于没有自己名义所做的签章, 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 承担责任。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银⾏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资⾦流动有很多⼀部分,都在银⾏完成交易。
⽽⽆论在银⾏存款或是转账等,这些事务的操作过程当中,银⾏都会给当事⼈出具相关的票务作为凭证。
银⾏只要签发银⾏本票,就等于说承了相关的交易。
对此,店铺⼩编在本⽂具体介绍什么是银⾏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签发银⾏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如下所述:1、标明“银⾏本票”的字样2、⽆条件⽀付的承诺3、确定的⾦额4、收款⼈名称5、出票⽇期6、出票⼈签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的,银⾏本票⽆效定额银⾏本票⾯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本票的提⽰付款期限⾃出票⽇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
持票⼈超过付款期限提⽰付款的,代理付款⼈不予受理。
申请⼈使⽤银⾏本票,应向银⾏填写“银⾏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名称、申请⼈名称、⽀付⾦额、申请⽇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和收款⼈均为个⼈需要⽀取现⾦的,应在“⽀付⾦额栏先填写“现⾦”字样,后填写⽀付⾦额。
申请⼈或收款⼈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银⾏本票。
出票银⾏受理银⾏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本票。
⽤于转帐的,在银⾏本票上划去“现⾦”字样;申请⼈和收款⼈均为个⼈需要⽀取现⾦的,在银⾏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不定额银⾏本票⽤压数机压印出票⾦额。
出票银⾏在银⾏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
申请⼈或收款⼈为单位的,银⾏不得为其签发现⾦银⾏本票。
申请⼈应将银⾏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
在我国关于银⾏本票是什么意思银⾏本票是申请⼈将款项交存银⾏,由银⾏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银⾏本票按照其⾦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1、不定额银⾏本票是指凭证上⾦额栏是空⽩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额(起点⾦额为5000元),并⽤压数机压印⾦额的银⾏本票;2、定额银⾏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额的银⾏本票。
定额银⾏本票⾯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付款期限⾃出票⽇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
票据行为考试知识点知识点、票据行为(★★)(2016、2017 年单选题;2019 年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一)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思考 1】出票是否票据行为?是【思考 2】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思考 3】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否(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老侯提示】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乙将其背书转让给赵某,后赵某因患精神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赵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票据到期丙提示付款被拒绝,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丙可以向甲追索B.丙可以向乙追索C.丙可以向赵某追索D.丙不享有票据权利『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所以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具有追索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关于签章签章者要求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签章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注意 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有同等效力)银行签章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二章 1
二、付款提示
1、提示的概念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据以请求
其付款的行为。 2、提示期限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8
持票人依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 额付款。
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
人发出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
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
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
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 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11
承兑的 具体规定:
1、承兑期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 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 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 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 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9
三、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审查责任
1、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2、身份审查——持票人是否是汇票的最后受让人 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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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前付款、提存、签收
未达到期日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12
2、付款 人义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
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是我们⽣活中常见的⼀种付款形式,⼀般是⽤于较⼤⾦额的情况,票据有⼀些必须的记载事项,那么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缺记载,票据便为⽆效。
根据《票据法》第⼆⼗⼆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事项之⼀的,汇票⽆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
如果没有该等⽂字,“汇票”则为⽆效。
(2)⽆条件⽀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付⽂句,即须表明出票⼈委托付款⼈⽀付汇票⾦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效。
(3)确定的⾦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额和多余⾦额或实际结算⾦额超过出票⾦额的,银⾏不予受理。
(4)付款⼈名称。
付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的委托⽀付汇票⾦额的⼈。
(5)收款⼈名称。
收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额的最初票据权利⼈。
(6)出票⽇期。
这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期。
(7)出票⼈签章。
这是指出票⼈在票据上亲⾃书写⾃⼰的姓名或盖章。
这⼀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期。
这是指⽀付汇票⾦额的⽇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额⼀般是在签发汇票后⼀段时间才⽀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期限为出票⽇起1个⽉。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起经过⼀定期间⽅能付款的⼀种付款⽇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作为起算⽇,直到汇票上记载的⼀定期间(如2个⽉)的末⽇为到期⽇。
票据的基础知识
第二单元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的基础知识(★★★)(一)票据的基本分类(二)票据的付款期限(三)票据当事人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四)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1.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五)票据的特征和功能(了解)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1.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六、票据行为——出票(★★★)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无效【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票据签章,是指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无论是商业汇票还是银行汇票,在发出汇票之前都需要在汇票上记载清楚相关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汇票上记载的内容分为了三类,绝对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以及不得记载事项。
那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
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支付文句。
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
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支付委托。
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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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前面加零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有:促使会计人员准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
裁决与教育的作用,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
●专业发票:国有金融,
保险的存贷。
汇兑凭证
●普通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
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商品房销售发票
●现金结算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于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消费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单位和单位之间1000元以下的支付可以使用现金
●行为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享
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内部管理制度的
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单位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合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我国转账结算起点是1000
●事业发展支出:公益性的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国家预算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建设支出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行为
●税务代理特点:独立性确定性自愿性公正性有偿性
●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
他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现金结算的途径: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付款人委托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
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本
级政府决算撤销委员会和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监督撤销没有常委
会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中央预算和决算草案
●编制:国务院财政部
●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国家预算流程执行:政府
●调整:财政部门编写,交人大委员会批准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决算流程:财政部编写,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委员会审批,乡的由
人大审批
●关于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指令,向中国人民
银行发出指令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