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区别
6、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收款人名称(授权可补记)
付款地
出票地
可能记载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保证
支票:出票、背书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的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上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泄,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而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而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左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左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岀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刀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⑴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左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岀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泄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岀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左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立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票据考点总结
有关票据的一些总结一、关于票据记载事项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我国《票据法》规定:”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基于许多法律事实,时效消失)A、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B、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全部掌握)(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C、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D、上述时效适用有关中断和中止。
但,上述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注意】: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A、须符三条件——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明⽂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未记载,但适⽤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必须记载⽽允许当事⼈⾃⾏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的事项,如出票⼈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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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财经法规各种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备注: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商业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备注: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无
银行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
(6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备注: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相对记载事项
无
汇兑
绝对记载事项
(9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无
票据记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反映了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体现了信用制度的重要性。
在我国,票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
本文将从票据记载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票据的基本概念、记载事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的基本概念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以下特点:(1)有价性:票据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货币价值,持票人可以凭借票据获得相应的货币支付。
(2)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质押、贴现等方式进行转让,具有较高的流通性。
(3)要式性:票据的格式、记载事项等均有严格规定,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记载。
(4)无因性:票据的效力不受出票原因的影响,即使出票原因不存在,票据仍然有效。
2. 票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分为以下几种:(1)汇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出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3)支票: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票据记载的法律规定1. 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包括:(1)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等。
(2)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日期。
(3)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的名称或姓名。
(4)收款人名称:收款人的名称或姓名。
(5)金额: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
(6)付款人名称:付款人的名称或姓名。
(7)付款日期:付款人支付票款的具体日期。
(8)付款地点:付款人支付票款的具体地点。
(9)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字或盖章。
(10)其他法定记载事项:如利息、出票人地址等。
2. 票据记载的法律效力(1)票据记载事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如有虚假记载,票据无效。
(2)票据记载事项不得涂改、变造。
如有涂改、变造,涂改、变造部分无效。
(3)票据记载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
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记载事项履行义务。
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6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7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
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
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票据知识点归纳
绝对记载事项
共同点
1、表明****字样
2、出票日期
3、出票人签章
区别
1
、金额 银行汇票:出票金额
商汇、支票、本票:确定金额
2 承诺:本票 银汇
委托:商汇 支票
3商汇、银汇:收款人与付款人都有
支票:只有付款人
本票:只有收款人
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本票:出票地、付款地
银汇、商汇: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
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商业汇票:6个月
提示付款期:
支票: 出票之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出票之日起1个月
本票: 出票之日起2个月
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10日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之日1个月
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
基本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收款人
持有人追索权
支票、本票:出票人
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在票据的效期内)
使用区域
本票: 同城
支票: 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
汇票: 同城和异地
到期日前。
财经法规
高频考点专题之商业汇票【考点1】商业汇票的出票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考点2】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3】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考点4】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考点5】商业汇票的保证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例题1•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B.无条件支付委托和确定的金额C.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答案】ABCD【例题2•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1)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可推定付款日期采取见票即付的方式,即该汇票持有人可以在出票日后的一个月内,随时持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见到汇票后即予以付款。
(2)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可推定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开具汇票的时候,有一些事项是必须要记载清楚的,我们称之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有一些可能不是那么重要,因此,也不要求必须要记载。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记载,这就是相对记载事项。
那么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丁这一内容,以下分别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因此,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
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
但是,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
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
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出票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是长途跨国贸易中最常见一种票据形式,它的存在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商业汇票记载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在贸易中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内容上来看,商业汇票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加载事项,那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呢?▲一、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
其有以下商业汇票流程情况:A、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B、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三、办理商业汇票的注意事项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
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票据记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具有流通、支付、结算和信用等职能。
票据记录作为票据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票据的效力、流转和风险承担。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票据记录的法律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票据记录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记录的概念票据记录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各项信息,包括票据的基本要素、签发人的身份、付款人的身份、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
票据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票据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三、票据记录的法律规定1. 票据的基本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种类;(2)票据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2. 票据的记载事项(1)记载事项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应当由原记载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确认。
变更记载事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记载事项记载在票据上。
(2)记载事项的记载顺序票据记载事项的记载顺序,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票据金额、出票人签章。
(3)记载事项的记载方式票据记载事项应当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
大写金额应当与小写金额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 票据的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持票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的格式和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票据的流转(1)票据的转让票据的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票据上记载转让事项,并由转让方签章确认。
票据转让的,受让方成为新的持票人。
(2)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取得相应金额的款项。
贴现的,贴现银行成为新的持票人。
四、票据记录的法律责任1. 票据的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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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
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
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
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
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
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
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
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