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15讲银行本票(2)、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背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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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2.法定禁止背书3.委托收款背书4.质押背书【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2.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013年单选题)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邀请码:8806。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汇票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实际结算金额(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8.提示付款:(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定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适用范围:只是单位(法人及组织)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VIP专享】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VIP专享】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汇票又分为: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

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

(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股东”“创”“债”——醋拌。

(出席的一半,醋-出)解释一下: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

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_031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_031

第三单元商业汇票【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P179)(★★★)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例题1·判断题】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2016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A.2017年6月15日B.2017年12月5日C.2018年6月5日D.201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

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丁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

银行本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ppt课件

银行本票规则与操作技术 ppt课件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其开户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
财务

专用章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三联
二、银行审查并受理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银行审查并 受理
银行出票并 交付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案例
模块四
北京宏达公司从北京八方通公司购买了一批原 材料,价值200,000元,双方商定货款以银行 本票方式结算。2007年12月1日,北京宏达公 司向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古城分理处提交 一份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签发一张转账银行 本票200,000元。北京八方通公司收到银行本 票当天即向其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海淀分行营业 部提示付款。光大银行海淀分行营业部审查无 误后为八方通公司办理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 本票这种结算方式,圆满完成了此项交易。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盖章后的银行进账单第二联
光大海淀 分行营业部
转讫
柜员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盖章后的银行进账单第一联
业务公章
柜员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盖章后的银行进账单第三联
光大海淀 分行营业部
转讫
柜员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四
加盖转讫章后的银行本票
本票专用章
柜员
光大海淀 分行营业部
3)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4)本票见票即付。兑付跨行系统本票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5)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汇票与本票PPT课件

汇票与本票PPT课件

• C、对于出票人,退居从主债务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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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兑的相关规定
•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应在提示日起算 3日内做出承兑
•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若附有 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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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五)付款(Payment)
• 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作付款 提示,付款人足额付款后,持票人在汇 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至此, 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时有追索权和得到受托人及时通知的权利
对于受托人:成为收款代理人,当遭拒付时应 及时通知托收人,并保管好汇票听候托收人 指示处理
.--
18
• 3)质押背书
• ——指持票人在融资时可将汇票作抵押,如 到期不能屡行其债务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行 使质权。

在质押期内,被质押人仍是汇票的所有
权人。当被质押人不能按期收回票据以偿还
• 我国规定执行付款人必须于提示付款当 日内足额付款。
.--
24
(六)拒付/退票(Dishonour)
• 拒付的表现形式:
• 1、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或付款
• 2、付款人未在承兑或付款时限内完成承兑或 付款
• 3、付款人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4、付款人纯属虚构或隐匿不见
• 我国规定对于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或付 款的情况,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书,或出 具退票理由书
.--
4
确定付款到期日的国际惯例:
• A、算尾不算头 • B、月为日历日 • C、半月按15天计算 • D、先算整月,后算半月 • E、节假日顺延
.--
5
• 例:付款期限为at 90 Date After Sight,若承兑日 为10月3日,则付款到期日为哪天?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区别

票据种类适用地域出票人使用者提示付款期用途特点
银行汇票同城、异地银行单位、个人出票日期1个月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
样也可以体现。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
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
汇票。

适用范围广;票随人
走,钱货两清;信用度
高;安全可靠;使用灵
活,结算准确。

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单位单位(自然人
不可使用)
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提示:付款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转账
适用范围相对较窄;签
发人灵活;未到期的商
业汇票可到银行办理
贴现。

银行本票统一票据
交汇区域
银行单位、个人
见票即付,出票日期
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
样的也可以体现。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
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使用方便,结算迅速;
信用度高,支付能力
强。

支票统一票据
交换区域
单位
个人
单位、个人出票日期10日内
现金支票用来支取现金;转账
支票用来转账;普通支票可用
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划线
支票只能转账。

手续简便,使用广泛;
结算迅速,安全可靠。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2019年考试备考已经开始提上日程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备考中需要大家稳扎稳打,不可急于求成。

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

1、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适用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当你停下来休息的时候,不要忘记别人还在奔跑。

当你再放松的时候,大家都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学习了,为了不落在别人后面,中级会计职称必考点,大家要记得按时打卡学习。

大家要及早备考,进入学习状态,夯实基础,同时也要辅助相应的习题,做好检测,找到知识盲点,为了考试成功的喜悦,开始学习吧!。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用途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 开立 备案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无

数量限制
存 申请人
单位

向银行借款的出具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的,出具

种 类
II类
人 III类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 费支付等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不能存取现金;没有实体介 质
银 行 结 算 账
开 户 方 式
柜面
自助机
电子渠 道
I类、II类、 III类 现场核验的,I类;未现场核验,II类或III类 II类或III类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三)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合法
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称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
4.不断完善 1997年9月19日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
5.不断更新 2000年1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1.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上述三个原则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基调,从总体上规范 了支付结算行为,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0讲_票据行为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0讲_票据行为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行为(★★)(2005年单选题、2009年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1)实质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2)形式要件签章符合规定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①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③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特殊事项】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

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票(2)-本票的出票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票(2)-本票的出票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本票(2)-本票的出票● 详细描述: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与汇票一样,本票的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①标明“本票”字样。

这是本票文句记载事项。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这是有关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票与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均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B.本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D.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正确答案:A,C,D解析:本票属于自付票据。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本票的收款人名称没有授权补记的规定。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

第三单元商业汇票考点04:商业汇票的保证(★★★)(P189)3.签章(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B.保证人C.背书人D.承兑人【答案】A4.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05:付款请求权(★★)(P190)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考点06:追索权(★★★)(P191)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有()。

A.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B.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C.承兑附条件D.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本票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本票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本票在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的学习中,本票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本票作为一种票据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资金管理和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这与汇票有所不同,汇票通常存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关系。

本票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自付票据。

这意味着本票的出票人自己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没有像汇票那样可能存在承兑等环节。

二是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相对汇票来说更加简洁明了。

三是无须承兑。

由于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不存在承兑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本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这是因为银行的信用较高,能够更好地保障本票的支付和流通。

在本票的记载事项方面,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缺少这些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本票都是无效的。

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如果没有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没有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再来说说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出票行为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出票人签发本票后,即承担了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如果出票人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本票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中,当一方信用较好,另一方为了尽快获得资金或者简化交易流程,可能会接受对方签发的本票。

此外,银行本票也常用于个人的资金结算和支付。

然而,使用本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专题三 票据基础知识

2019年中级会计资格专题三  票据基础知识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考点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商业承兑汇票)。

【考点5】背书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背书)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 汇票的概念与种类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 汇票是委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2.汇票的分类(1) 银行汇票 VS 商业汇票(依出票人不同)商业汇票依据承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 即期汇票 VS 远期汇票(依汇票到期日不同)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二)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1) 本票是自付票据。

(2) 本票无须承兑。

(三) 支票的概念与种类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 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3) 支票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4) 见票即付 2.支票的种类(1)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3)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二、票据行为的成立(一) 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票据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票据种类、票据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内容。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是商业信用的体现,对于维护商业信誉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学习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 票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我国票据种类有六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折和收据。

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转性和转移性,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使用。

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记录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存折是一种存款凭证,证明持有人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量的货币。

收据则是一种证明收款或收货的证明,常用于商品交易中。

2. 票据的发行据法律规定,票据的发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票据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营商业或信用活动合法的机构或个人。

票据的发行必须注明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等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发行人可以通过担保人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方式增加票据的信用性。

票据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其无效。

3. 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之间的转移过程。

票据在流转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背书、质押和保证等方式。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收款人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可以增加票据的流动性和转移性。

质押是指将票据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的过程,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保证性。

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的支付信用担保,增强票据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

4. 票据的兑付票据的兑付是指票据到期后由出票人支付给收款人的过程。

票据的兑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若票据到期后未得到兑付,持有人可以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出票人无力支付,则可以找到背书人或担保人等代为支付。

综上所述,了解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2019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0讲_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概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019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20讲_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概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第7单元商业汇票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商业汇票概述(★★)(P87)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关链接】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2.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3.种类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4.到期日(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商业汇票的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的下列票据中,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是()。

(2015年)A.戊公司向Q银行申请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B.丙公司取得的由P银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本票C.丁公司收到的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D.乙公司收到的由甲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答案】C【解析】只有远期票据需要提示承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均属于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2019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9讲_银行本票概述、出票、付款;银行汇票概述、出票、实际结算、背书、提示付款

2019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19讲_银行本票概述、出票、付款;银行汇票概述、出票、实际结算、背书、提示付款

第5单元银行本票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银行本票概述(★)(P92)1.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银行和收款人。

2.种类(1)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

(3)现金银行本票①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②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提示】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才能为其签发现金本票。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例题·判断题】银行本票由银行出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2015年)【答案】√考点2:银行本票的出票(★★)(P92)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提示】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中,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考点3:银行本票的付款(★★)(P93)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退款(1)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例题1·判断题】甲公司向开户银行P银行申请签发的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甲公司申请退款,P银行只能将款项转入甲公司的账户,不能退付现金。

()(2017年)【答案】√【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本票使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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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2018年)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答案】C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三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01:商业汇票的出票(★★★)(P182)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类型。

2.绝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4)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5)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3.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15年简答题)
(2)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如果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表4-1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2016年)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商业汇票无效的是()。

(2017年)
A.在汇票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汇票上更改付款人名称的
C.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答案】A
【解析】(1)选项A: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B: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应当在更改处签章;(3)选项CD:属于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
的汇票专用章。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整个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考点02:商业汇票的背书(★★★)(P185)
1.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

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

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5.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6.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
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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