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xls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四、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1.产品目录2.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商务部2020年6月29日附件1附件2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备案号:注:除备案号外其他均为必填项。
多哈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
多哈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摘要: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传导愈发直接和显著,加剧了国内农产品市场风险和不稳定性。
研究表明,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的参数选择关系其可获得性和实施有效性,现有参数选择下。
SSM低可获得性难于满足我国调控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基本无法使用SSM,非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平均触发频率仅为28.11%。
此外,按照2008年12月农业模式草案对包含SSM总关税水平15%的增幅规定,SSM平均实施有效性仅为3.77%,总关税增幅放宽到45%时,SSM有效性才能达到总关税不设限时的政策效果。
我国应坚持SSM是保护粮食安全和农户收入措施的立场,争取更低的SSM触发条件。
同时在总关税水平限制上反映我国关税结构特征,争取优待。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农业谈判;特殊保障机制;关税结构特征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 (2016)04-0017-07一、引言目前,WTO多边贸易体制中适用于公平贸易情况下农业领域的贸易保障措施包括GATR1944第19条所规定的一般保障措施,以及WTO《农业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Special A-gricultural Safeguard,SSG)。
一般保障措施涉及严格的实施条件和高额的实施成本,发展中成员通常较少运用其保护本国农业。
而SSG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缺陷,实践中几乎成为少数发达国家的特权,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权援用。
WTO多哈回合谈判中33国集团(G33)提议将构建专用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pecial SafeguardMechanism,SSM)纳入到谈判议题。
SSM的设置初衷与我国实际需求相一致,在农业市场化过程中可作为我国规避国际风险和调控内外价差的一种选择性手段。
因此,在SSM制度设计的技术细节选择上体现我国实际需求,争取尽可能大的农业政策调控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和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关于公布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有关事宜》(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3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与之有关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对应,以下简称《标准表》)予以公布。
《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商品范围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全部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4年版) ┌──┬─────┬─────────────────┬──────────────────────────┐│序号│内地2004年│货物名称│原产地标准│││税则号列│││├──┼─────┼─────────────────┼──────────────────────────┤│1│21050000│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09号
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
现将2018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其中,2018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四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均已超过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19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四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第一篇:中澳原产地证填制说明C15 中澳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C15.1 签证国家:澳大利亚C15.2 证书编号规则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A”+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C15.3 各栏填制要求a)第一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填“WO”-如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如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填“PSR” l)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
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m)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n)第十三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澳大利亚。
-此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o)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并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
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
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第二篇:原产地证填制注意事项一般原产地证(CO)填制说明第1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O/B,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转口商应为境外公司)。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包括4类,共11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分类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发布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并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
有关农产品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不受理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提前申报。
三、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需证商品序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
进口有关农产品按上述规定申报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四、根据《中新自贸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在途农产品(以下简称在途农产品),如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进口商可按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
中澳FTA关税减让对中国向澳大利亚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FTA协议自2015年12月20日生效,农产品问题一直是中澳两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探究在FTA关税减让协议下,中国对澳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
首先,分析中澳农产品的贸易现状和以及运用比较优势指数分析两国农产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针对中国对澳的农产品出口规模和出口产品结构进行贸易结合度,竞争性,互补性三方面分析。
然后,研究中澳FTA协议的关税减让部分对中国出口农产品到澳大利亚所产生的影响。
最后提出相应措施,即中国可以通过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引进澳大利亚先进农业技术和人才,建立中澳间透明的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对澳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中澳 FTA 关税减让ABSTRACTThe FTA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came into force on December 20, 2015. The issue of agricultural trade has always been a great concern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China's export to Australia under the FTA tariff reduction agreement,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trade status of China-Australia agricultural trade and uses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to analyz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al trade of both countries. Second, it analyzes the extent of China's export of agricultural trade to Australia and the structure of its export products in terms of trade integration, competitiveness, and complementarity. Then, it analyzes the impact of the tariff reduction of the China-Australia FTA agreement on the ex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rom China to Australia.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namely that China can further expand its influence on Australian agricultural export by adjusting the export structur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troducing advanced Australia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talents, and establishing a transparent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Key words:agricultural trade; China-Australia; FTA; tariff reduction agreement前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里,中国与其他国家积极展开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8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第一节注释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子目的特定标准或复合标准紧随该子目、所在品目或者章之后列出。
二、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四、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资格。
五、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一)章是指《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两位;(二)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四位;(三)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六位;(四)章改变(CC)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投资我是中国私人投资者,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我投资澳大利亚提供任何便利?•是的。
澳大利亚已将目前中国私人投资者的一般性外国投资免审上限提高至与美国、日本和韩国投资者一致的10.94亿澳元。
这意味着中国私人企业(在中国注册或成立)在澳大利亚低于10.94亿澳元的一般性投资意向无需根据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则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批准。
这一较高的免审上限仅适用于中国对澳大利亚的直接投资。
我是中国政府投资者,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我投资澳大利亚提供任何便利?•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适用的外国投资规则没有变化。
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无论投资规模大小仍将需要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则申请批准。
目前规则有一定的灵活度,即低于10%的被动投资将不会被视为直接投资。
中澳自贸协定下较高的投资免审上限是否适用于澳大利亚所有行业?•否。
较高的免审上限不适用于某些行业,即“敏感行业”和农业。
这一规定与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是一致的。
•澳大利亚经济中的“敏感”行业包括国防相关的材料和活动、电信、加密和安全技术和通信系统、运输、大部分土地及铀和钚的提取。
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敏感”行业开展任何超过免审上限的投资(2015年为2.52亿澳元,每年调整)仍将需要申请批准。
投资电信行业达到或超过5%(无论价值)也需要申请批准。
•另外,中澳资贸协定规定农业土地和农业企业新的投资免审上限分别为1500万和5300万澳元。
1500万澳元的农村土地免审上限(累计计算,包含目前已持有的农村土地)已从2015年3月1日起生效,而5500万澳元的农业企业投资免审上限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
澳中两国的投资承诺是否会有进一步变化?•澳大利亚和中国已同意在自贸协定生效后3年内对投资法律框架进行复审。
复审结束后,澳中两国将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反映复审结果的综合性的投资章节,中方将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划投资承诺。
澳大利亚畜牧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
学术交流澳大利亚畜牧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分析聂婕 陈琼 姜康 雷晨 龚心怡(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摘要: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订,中澳间的贸易越来越频繁,我国逐渐成为澳大利亚牛肉第一进口国。
研究澳大利亚畜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提升我国治理能力。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 运转机制 借鉴Analysis on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f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s in AustraliaNie Jie, Chen Qiong, Jiang Kang, Lei Chen, Gong Xinyi(Hubei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Quality)Abstract: With the signing of China 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 the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Australia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China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irst import country of Australian beef. Studying the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f animal husbandry in Australia and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will help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ability of China.Key words: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operation mechanism, reference1 澳大利亚畜牧产品贸易概况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畜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以养羊、养牛为主。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1.06.1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42号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
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附件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情况说明农业与加工食品
情况说明:农业与加工食品2013年,澳大利亚向中国出口了价值430亿元人民币的农产品和水产品,成为中国第三大供应国。
中国对高质量农产品与食品的需求增长迅速。
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经济科学局预测中国占全球农产品需求增长的比重将在2050年达到43%。
今天,高关税意味着中国进口商与消费者付更多的钱购买农产品,使澳大利亚的产品与来自和中国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包括新西兰、智利和东盟国家)的产品相比处于竞争劣势。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将恢复澳大利亚产品对于上述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使澳大利亚的产品比中国农产品市场上来自其他重要竞争对手(包括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产品更具优势。
中澳自贸协定生效三年后,要对市场准入的成果进行回顾,为进一步打开市场奠定基础。
主要成果中国输澳产品与澳大利亚和其它国家签署的所有自贸协定一致,澳方将取消所有余留的对从中国进口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实施关税。
为了便于澳洲国内产业的调整,对于某些关税,尤其是针对各种水果罐头产品和花生的关税,将在数年内逐步取消。
澳大利亚出口中国的产品牛肉随着中产阶级日益壮大,中国对高品质牛肉的需求增长迅速。
经合组织认为牛肉将成为中国增长最快的进口产品。
澳大利亚对华的牛肉出口在2013-2014年度创下16.1万吨的新高,总价值达到36.98亿元人民币。
而此前一年的数量为9.3万吨(价值19.18亿元人民币),12个月内地增幅超过了73%。
澳大利亚已经是中国重要的牛肉供应国,产品一直以高品质著称。
澳中自贸协定的达成将使澳大利亚对其他牛肉出口大国具备真正的竞争优势,从而更好地来满足部分增长的需求。
重要成果包括:•9年内取消牛肉进口关税(目前为12%-25%)。
•4-7年内取消牛内脏12%的进口关税。
如果进口量超过设定的“保障措施”触发量,中国保留对牛肉(不包括牛内脏)酌情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利。
触发量初步设定为17万吨,也就是高于澳大利亚日历年度内对华出口量历史最高水平的百分之十,此数量并随时间推移增加。
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措施清单表
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措施清单表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措施清单表导论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对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民增收、加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特色农产品是指那些独具地域特色、具有优质品质、受到市场认可的农产品。
本文将深入探讨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的措施清单表,为农产品出口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一、政策支持1. 设立特色农产品出口专项基金:政府可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
该基金可以提供低利贷款、补贴出口环节的成本、培训农民等一系列措施,以鼓励和推动特色农产品的出口。
2. 减免农产品出口关税:政府可以对特色农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减免或优惠政策,以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减免关税能够降低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利润,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特色农产品的出口。
3. 加强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品牌对于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出口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加大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宣传与推广力度,支持品牌建设、注册和保护。
政府还可以鼓励特色农产品参加国际展会和交易会,增加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曝光度。
二、质量保障1. 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政府应加强特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机制。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特色农产品达到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
2. 提供质量认证服务:政府可以支持特色农产品获得质量认证,如国际有机认证、地理标志认证等。
这些认证可以提高特色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度,增加其竞争力。
三、市场拓展1. 加强对外贸易合作:政府可以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议,降低特色农产品的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出口。
2. 发展跨境电商:政府可以支持特色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出口,提供相关政策和便利措施。
跨境电商可以拓宽特色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其出口销售额。
四、技术支持1. 提供农技培训: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农技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和加工特色农产品的技术水平。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信息汇总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信息汇总作为2015年中国对外贸易的压轴大戏,中国与韩国、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从12月20日双双正式生效给公众营造出了丰厚的红利期待。
中澳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在清除关税等传统障碍的同时,中澳FTA还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
一、货物贸易在关税减免层面,按进口额分,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商品中的91.6%,立即将关税降为零;中国对进口自澳大利亚商品中的85.4%,立即执行零关税;度过过渡期后,两国将对对方商品执行100%商品执行零关税。
自12月20日自贸协定生效当天,中澳共有2402个税目商品关税为零(其中692个商品现行税率为零)。
澳方关税减让时间表中方关税减让时间表中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产品以工业品为主,尤其是矿产和能源等资源类产品。
农产品仅占10%的份额。
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也以工业品为主,其中制成品比重最大,农业仅占不到3%的份额。
据初步测算,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在签署实施后,将使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产品总共获得约16.6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协定生效3年内,将实现约16亿美元即96.45%的关税减免,其中约10.2亿美元即61.45%的减免在协定生效日即可实现。
中国享受较高关税减免的产品主要包括服装和皮革、电子和机械、其他制成品、钢铁及金属制品,以及化工产品等,减免额约为15.25亿美元,占减免税金总额的91.88%。
对澳大利亚而言,其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将获得约10.01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其中约3.0亿美元在协定生效日即可获得减免,剩余约7亿美元的减免将在关税减让的过渡期内逐步实现。
澳大利亚将获得较高关税减免的产品集中在能源、钢铁及金属制品、以及农产品中的牛肉、羊毛、其他农产品、乳制品等。
中澳双边贸易中,农产品比重虽然不高,但从具体产品看,除粮食、棉花、植物油和糖等产品未列入自由化进程外,与我国国民日常消费相关的牛肉、乳制品、羊毛、葡萄酒、水产品等,澳大利亚都是我国的重要进口来源。
正在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及文件汇总表
附件正在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及文件汇总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号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2004年3月25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6 甲苯二异氰酸酯29291010 日本韩国美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海关总署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2008年11月22日起,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11月22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24丁苯橡胶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01俄罗斯韩国日本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8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6年第14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3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韩国生产厂商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公司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俄罗斯生产厂商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2008年9月9日起,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1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
保健(功能)保健品是保健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保健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保健品的保健作用在当今的社会中,也正在逐步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但在近期,国家保健品药2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督抽检保健保健品17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其中霉菌和酵母超标高达55倍,分析原因,保健品生产中因微生物污染而导致不合格占30%~50%。
其中生产车间空气细菌污染、霉菌污染、人员传播二次污染、空调通风系统细菌污染是主要的原因,为此,济南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入剖析其中原因,针对性制定了“保健品微生物污染解决方案”有效解决生产企业微生物污染这一重要课题,提高保健品卫生质量。
保健品生产中微生物污染的途径保健品种类很多,不同的保健品,其原料来源不同,所接触的自然环境也不相同,因此污染的微生物类群也会有一定差异。
总体来说,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途径。
1、通过原料污染保健品保健品是由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其原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有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等,在这些原材料中,天然的动植物成份及其提取物如明胶和骨胶原多肽水解物、胎盘提取液、水貂油、羊毛脂、人参、当归、芦荟等,都有含有一定的脂肪、蛋白质和淀粉。
这些营养成分露于空间时,病菌即由伤口、皮孔等处侵入。
2、通过包装材料污染保健品市场上的保健品包装(直接接触类的包装容器)最常见的大致可以分为纸类材料、塑料材料玻璃材料、金属材料、陶瓷材料、竹木材料以及其它复合材料。
包装材料(桶、瓶、盖)的不卫生是造成保健品的微生物污染的重要原因,保健品的内容物因容器和附件而污染微生物3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容器生产厂家的卫生环境未必能保证容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故包装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3、通过用具污染保健品保健品的用具,包括原料的包装保健品、运输工具、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等,都有可能成为微生物污染保健品的媒介,尤其是表面不光滑的用具污染程度更加严重。